《选举法》修改和选举制度完善
发布日期:2010-04-07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韩大元


3月2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里座无虚席。由法学院团委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的法眼透视学术沙龙之“聚焦《选举法》修改亮点,关注选举制度完善”在这里举行。本次学术沙龙邀请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主讲。法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邢姝参加了本次活动,法学院就读于苏州国际学院的研究生同学通过同步远程视频直播系统观看了本次活动。讲座由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杨嵩涛同学主持。


广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此次修改有包括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增强候选人“透明度”等在内的多项内容,这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韩大元教授首先对近期媒体关于本次《选举法》修改的一些不恰当报道作了解释。他表示对此次修改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判断,本次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规定,如一人一票、同票同权、秘密投票等,其中多数条款在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中即已作出规定,只是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很好施行,并非像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是经过本次修改才新增了这些原则。
韩大元教授认为,此次选举法的修改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必然性。此次修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利益多元化衍生出政治利益的多元化,各社会阶层有自身的政治利益诉求;(2)城乡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乡人口比例差距不断缩小,城乡按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已经不适应城乡发展的需要;(3)选举制度及选举实践的发展,提高了公民的参政意识,为选举法修改提供了机遇;(4)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更加完善,而选举制度的进步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5)国际环境是外在动力,随着学界“选举安全”概念的提出,各个国家都更加关注选举制度的完善。
韩大元教授指出,本次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性可以归纳为:(1)体现了宪法的平等原则;(2)增加了候选人的“透明度”,强化了人民的监督;(3)选举制度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在谈到本次选举法的修改对我国未来的选举制度可能产生哪些影响时,韩大元教授表示,首先是各地代表名额的数量会发生变化,例如京津沪等城市带地区的代表数目会减少,而像山东、河南等农业人口大省的代表人数则会增加;其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会产生影响。一方面由于更加强调公平理念,会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影响,有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民代表的话语权,推动社会利益多元化朝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后,选举法的修改并不会造成农村代表猛增,在强调城乡平等的同时,同样引入了地区平等概念,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选出的代表还是城市人口会相对多一些。
在随后的提问和对话环节中,韩大元教授对现场同学提出的有关城乡平等选举权的运行问题,做了详细分析: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人口比例经历了八比一、四比一的阶段,从八比一到四比一这个阶段历时四十多年,而从四比一到目前即将实现的一比一,也走过了十五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且近几年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这样到2015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50%比50%,甚至城镇人口超过50%。同时,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代之以居民户口,这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另外,对农民概念的理解、人大代表权利义务的评价等也发生了变化。在之前的调研中了解到山东等地的个别县已经按照城乡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韩大元教授还结合我国的选举文化和公民意识现状等回答了同学们的其他提问,使同学们对选举法的修改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对同学们今后学习、研究我国的选举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最后,本次法眼透视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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