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代表访谈:修改《选举法》是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
发布日期:2010-03-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0-03-09 14:09:08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李丰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刘轶瑶、曲灵均): 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中国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就此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他认为,修改选举法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进步,但《选举法》需要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以保证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实施。他还表示,《选举法》修正案规定了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并非要搞竞选。

  修改《选举法》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进步

  此次修改法律最核心的内容是在选举权方面,结束了以往四个农民=一个城里人的历史,实行城乡居民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修改还遵循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对此,王利明认为,同票同权和三个平等,保障了 8 亿农民的政治权利、保障了每一个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因为选举权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人权

  他解释说,人权从性质上讲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另一部分是民事权利。而政治权利里最重要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权就包含在其中。所以,我觉得选举人大代表这个权利也可以说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见面从可以应当成为候选人的基本义务

  此次修改涉及《选举法》的23个条文,约占法律总条文的半壁江山。其中,第33条被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以往,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只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见榜不见人,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投票的积极性。

  王利明认为,这一修改是选举程序上的一个重大完善。因为仅从字面上看,应当见面与以往法律中规定的可以见面,一词之差,使得在选民有要求、选举委员会有安排的前提下,见面成为了代表候选人的基本义务。这将改变以往选民见榜不见人的情况,使选民了解更多信息,更好地进行有选择的选举。他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修改增强了选举的公正性。

  见面不是搞竞选 候选人不能到处拉票是为防贿选

  就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一环节,民间还有一些呼声认为,应该让代表候选人像西方竞选一样去拉票、演说、宣传自己的政治立场、许下从政诺言。

  对此,王利明并不认同。他认为,因为基层选举中,还存在一定现象的贿选等问题,所以在选民没有要求、没有经过选举委员会安排的情况下,候选人不能够直接和选民见面,更不能大张旗鼓、主动地到处去发表演说,到处去拉票。否则,选举秩序会失控。

  究其原因,王利明说,因为中国的民主是渐进式,而不是跨越式的。渐进式,就是说还是按照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来做。他认为,目前草案中就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一环节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的缺陷,同时也符合目前的国情。这位著名法学家再三强调,这些规定和西方竞选是有区别的。

  应完善委托投票制度以解决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

  民间呼声极高的流动人口选举权保障问题,在这次修改《选举法》中被暂时搁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的说明,是因为这一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

  对此,王利明说,解决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目前有两大难点:一是由于其不断流动的状态,选民登记非常困难;二是流动人口也享有被选举权,若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流动性又将使其难以在当地履行代表职责。

  他认为,鉴于流动人口数量极大,对保障其选举权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此次修改没有轻率规定任何一个制度或规则,这说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此问题的高度慎重。

  他建议,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投票的方式来保障流动人口的投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这一问题;但同时,还应该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摸索和探讨,并进行实证分析。比如,研究流动人口愿不愿意回原籍投票、愿不愿意在所在地投票、目前的情况严重到什么程度、委托投票等制度的弊端在哪里等等。

  《选举法》需要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

  王利明认为,由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性,所以,需要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以保障法律的切实有效实施。

  以备受关注的各地代表名额分配三数据为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王利明认为,这一规定仍然是一个比较原则的规定,特别是后两个数据,即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还是相当具有伸缩性的,究竟怎么计算还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标准。

  他也提出,草案中规定的一些监督措施,更需要配套的规定或细则来保障实施、或在实践中继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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