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难点在哪里
发布日期:2010-03-29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佚名

编者按:继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后,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来重大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总结近年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的重大工作进展。2010年3月2日下午,《人民检察》杂志社组织研讨会,邀请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主持人: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

特邀嘉宾: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主持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基本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何进一步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将是本期“检察聚焦”探讨的主要话题。

问题一:日前的司法改革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检察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处以什么地位?

主持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需求越来越来迫切,如何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在怎样的一个社会背景下展开的?为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检察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具体的检察改革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理念?

王洪祥:今年是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年,也是本轮司法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在过去的一年中,司法改革初见成效,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全面启动。

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因为此次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人民权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是以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为重点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基本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检察机关将在这次司法改革中承担重要的角色。检察机关除了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部署,特别是抓好中央确立的由检察机关牵头的相关司法改革任务以外,也积极配合由其他部门牵头的相关司法改革任务,还根据检察改革的实践确立了自身机制的改革规划,即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规划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是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这一轮的检察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改革的延续和深化,也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一系列新的改革项目。从现有的发展形势来看,此次检察改革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深入推进、成效初显。

在检察改革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坚持党对检察改革的统一领导,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自上而下地推进改革;其次,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立足中国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再次,坚持走群众路线,解决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把解决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和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注意统筹协调,统筹必要性和可行性、司法监督和自身监督、现实和长远的关系,等等;同时,应当依法推进改革,强调检察改革的合法性。

张志铭:纵观这些年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检察机关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检察改革涉及了检察机关的组织、人事、经费保障、运作程序、工作理念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非常系统、全面的改革,成绩也是非常显著的。

我认为此次检察改革的思路非常清晰,就是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为重点。主要是针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同时,针对检察执法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从价值取向上看,主要强调规范权力的运作,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夯实检察职能,服务和谐社会的建立等。

我认为,检察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中的定位应从三个方面来阐述:首先,中国的司法改革直接指向的是中国社会的治理转型问题。中国社会治理转型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也是顺应这种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其次,检察改革是中国法治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中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具体改革任务,同时也是确保中国特色司法道路走向的重要决定力量之一。缺少检察改革,中国的法治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再次,检察制度在整个司法链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无论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还是司法体制方面,检察机关的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检察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改革的成败。

检察改革如何才能得以有序进行?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基本维度加以考量,即合法、合理、合用。合法要求的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检察改革不能和现行法律相冲突,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合理也就是正当性的考量,检察改革应符合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合用也就是有效性,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改革措施,同时,检察改革也应当是一种高效的、有针对性的、有实际可行性的改革。因此对检察改革理念也可以用“合法、廉洁、高效”加以概括。

谢鹏程: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建国初期借鉴了苏联模式,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后来在历次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初期进行了恢复重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公民意识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它的局限性日益暴露,譬如,在结构上,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足;在程序上,对私权利的保障不够;在工作机制上,对党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反应不够灵敏、解决不够得力。这就决定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同时,这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步调和节奏保持一致,必须在充分认识和深刻把握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谋划改革的方案;既要反对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体制,又要防止中国封建司法体制死灰复燃,必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独立自主的探索。

1987年的十三大报告在部署政治体制改革中就已经提到:“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时法学界把这一提法解读为“法制改革”。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首先提出“司法改革”这一任务,并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部署比较全面,有些属于长期的任务。十七大报告把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结合起来,对司法改革进行了科学的部署。

十七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是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的改革,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强化法律监督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说,强化法律监督不是部门主义的倾向,也不是为了扩张部门权力,而是司法改革大局的要求,是检察机关的历史责任。当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包括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要自觉地接受有关加强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制度安排,主动地配合中央和有关部门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应当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六项原则,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始终坚持依法推进。如果说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要增加两条的话,那就是要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加强对自身监督制约并重,始终坚持检察公信力建设。

问题二:从世界范围看,域外司法改革有何经验值得借鉴?应如何对待这些域外法律经验?

主持人: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需求相适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个社会司法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系?在对待西方先进法律经验方面,应当坚持怎样一种态度?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又该如何对待?

王洪祥:改革是世界的基本潮流,是世界发展的强音,我们正处于司法改革的世界浪潮之中。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司法改革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也不可能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模型。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应当关注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动态和特点,包括联合国通过的相关准则与公约。应当有意识地借鉴吸收域外好的作法和经验,吸收那些能够体现法治发展规律,体现人类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在面对域外改革成果的态度上不应当有妄自尊大的心理。同时我们又必须时刻牢记我们的基本国情,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此轮的司法改革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本体论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解决社会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简单的照抄照搬国外的司法模式是没有出路的,事实证明,只有立足于中国国情的改革之路才会越走越宽。

“实践出真知”。针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举措,我们首先应当加以重视。司法改革是一项实践性的工作,我们不能简单地闭门造车,而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扰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要找准改革的需求是什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从实践中来探寻、发掘。改革的过程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革的方案要汇集民智。改革的动力和源泉来自于基层,来自于社会,来自于人民群众。对实践中一些有益的探索,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予以关注,保护好基层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改革具有坚实基础。同时,对于这些有益的探索也要慎重加以考量,客观理性的加以分析,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否与我国的法律体系相融合,与其他相关制度是否配套。如果是符合改革的目标和法治发展规律的实践探索,有发展前景和内在生命力的,就应当加以总结,在理论的层面进行研究,并进行试点论证,最终再加以制定推广。

张志铭:金融危机之后,世界格局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建构全球化时代的治理转型模式成为各国热议的话题。全球性的司法改革浪潮也是不可避免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改革主要存在于民事领域,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接近民众的问题加以改革,这次是一种局部性的改革。而中国和日本的司法改革则是一种系统的、全面性的改革,是针对一系列全局性问题进行的较大变革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司法改革如何推进的具体模式虽然各具特色,但是也不乏具有一些共性的取向。首先,各国的司法改革都是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采用的都是一种合法推动的模式。其次,各国司法改革的组织者都是具有权威性的组织。一般情况下,司法改革的组织者都是具有一定力量的社会角色,要想有力地推行改革,打破固有的传统,没有一个有力的推动机构是不行的。同时,各国的司法改革都具有智识上的支持,也就是专家学者从专业知识角度加以的支持。其中,日本的司法改革绝大程度依赖法学专家的建议,英美等国则将智识支持的对象转向了律师团体。最后,各国的司法改革都离不开民众的广泛参与,都注意吸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司法改革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

司法改革如何正确对待域外实践经验的问题?我认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是需要参照系的,西方的实践经验正好能够作为我国司法改革方案制定的参照系,能够帮助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很好地加以定位。“参照”和“照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在参照国外改革经验的时候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首先是正相关关系,即能够加以模仿、照搬的制度模式;其次是负相关关系,也就是我们不能吸收,不能模仿的制度;最后是不相关关系,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不能盲目采取拿来主义,也不能漠然地一律排除国外的经验,应当理性清醒地加以考量,不能丧失主体意识。

谢鹏程:一般来说,在法治国家里,凡涉及调整机构编制、财政预算、权力配置、权利保障的改革都必须经过立法,先立法后改革。通过立法推进改革的程序大致是由立法机关倡导或者决定,成立中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和论证改革方案,然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各党派辩论,最后付诸表决。我国还处于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国情也有其特殊性,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有些改革措施先试点、试行,再总结经验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完善,体现了慎重立法的要求。这是由政治体制决定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

西方国家实行法治的历史比我国长,经验比我们丰富,这应该肯定;但是,他们的经验不一定都是先进的,也不一定都值得我们学习。对西方的法治经验,在整体上,可以肯定其进步性,特别是它相对封建专制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在具体问题上,要历史地分析其合理性和局限性。简单地否定其进步性,结果往往不是超越资本主义法治,而是回到封建主义的法治;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制度,结果往往是脱离中国实际,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也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比较理性的态度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着眼于解决中国的问题,借鉴西方的司法经验,探索改革的方案和路径。

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司法实践中的改革创新,近十几年来,许多改革是基层探索出来的,如果扼杀了基层的创新,就等于堵塞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源泉;另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改革探索,超越法律的改革试点必须由中央统一部署,经过修改法律后才能全面推行。比如,暂缓起诉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叫停,但是它揭示了现行刑事起诉制度的缺陷,为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了先河。这样的改革探索虽然违法,但基本属于良性违法,功大于过。在改革时期,我的态度是,该探索的就探索,该叫停时就叫停,各尽其职,各得其宜。既不要戴帽子、打棍子,搞得人心惶惶,不敢探索创新,要防止一统就死;也不要放任自流、自行其是,导致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受到损害,要防止一放就乱。统放结合,充分发挥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比较好。

问题三:如何评价现有加强法律监督的相关检察改革举措?

主持人:从目前来看,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比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开展量刑建议试点,等等,如何评价这方面的改革举措?在今后的改革道路上还应当怎样配置监督力量,完善哪些监督措施?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深入?

谢鹏程:虽然检察改革取得的成效与人们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取得的进展和成绩是显著的。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些年来检察人员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不公正的情况大幅度减少,检察官的形象明显改善,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高。这既有教育整顿的功劳,也有检察改革的功劳。从法律效果来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不断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在司法改革和有关立法中积极推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促进了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的发展和进步。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中比较活跃的成分,检察机关是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积极力量。

检察改革的道路是漫长而艰难的。把现实的需要与可能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看,有三个方面的改革应当着力加强:一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法律监督需要拓展的空间相当大;二是在侦查监督方面,要适应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三是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制度尚未建立,对民事调解、裁判执行法律监督的缺席等问题都需要研究解决。我们要不断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但是,检察机关只是司法公正的维护力量和保障机制,而不是司法公正的决定力量和主导机制;既要认识到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也要认识到法律监督的局限性,不要以为法律监督可以包治百病,包打天下。因此,我们既要探索和拓展法律监督的空间,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限度。

王洪祥:检察改革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入的发展阶段,我们现今已经积极探索,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加强人权保障;开展量刑建议试点,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和司法公正;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等等。通过出台这些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强化了监督的措施和手段,增强了监督的效能。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有效的纠正和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的好评。这些措施的出台是符合人们群众的期待的,符合中央的统一部署,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和检察工作的特点,在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上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和高检院《关于深入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在这方面的检察改革,在一些具体措施上加以细化,对有些工作还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的加快协调沟通,以求取得更大的效果。比如对强制性侦查活动的监督、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的监督、调查违法、更换办案人的改革等要进一步推进。

张志铭:近一段时间检察改革针对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强烈反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印象较深的就是量刑建议活动试点工作,该项措施对于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具体运用上也要注意“度”的把握,关键是对量刑建议法律效力的界定问题上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在现今检察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过程中,各司法职能部门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盼。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针对改革本身加以适当地回顾与反思,以更好地确定下一步的推进目标。首先,要避免一定范围内的改革泛化问题,不能将本来属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的完善措施也称之为检察改革。因为,从长远来看,法治是需要稳定和遵循常规的,如果日常的检察工作经常性地改革,对整体的执法和监督工作将是不利的,应尽快地恢复常态化工作。其次,对于个别具体的改革举措,要从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加以表述。在改革措施的具体措辞和用语上进一步完善。比如强调保障律师执业权行使的改革措施中,对律师执业权的行使,检察机关更多应该是维护,而不是保障,保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阶层关系,维护是一种平权关系,这种表述更能有效地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最后,检察改革应当更多引入成本考量机制,在积极地进行公正价值追求的同时,考虑效率价值实现,使检察改革具有更正当牢固的基础。

问题四:检察机关在加强自身监督改革工作中取得了哪些成效?

主持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也是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为优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配置,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等,如何评价目前检察机关在强化自身监督方面采取的改革举措?

王洪祥: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监督既是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要求,也是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此次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一直强调将对自己执法办案的监督放到与加强生诉讼监督改革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比加强法律监督更严的要求来加强对自身监督的建设和改革。根据这样一个思路,检察改革过程中出台了很多的具体措施,比如,优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配置,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健全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建立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建立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巡视工作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等等。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成效显著,对加强和完善对内部执法的监督,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规制检察机关职权运作,改善和提升检察机关形象起到了良好效果。同时,这也是一项涉及长远的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将针对制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职务犯罪的业务领导等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有效地开展工作。

张志铭:检察机关在不断改善诉讼监督的同时,强调加强自身监督,很好地回答了如何加强对监督者本身进行监督的问题。加强内部监督是此次检察改革两条主线的重要部分,对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来说,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的检察理论研究中,对监督的内涵把握不够全面,未能从真正意义上界定何为监督?检察原理中对监督的认知也有待深入,给实践中的具体改革带来了一定困惑。我们在进行监督体系的设计主要考虑四个维度的问题,即身心维度、人我维度、内外维度、上下维度。在这四个方面中,我们对身心维度考虑的较少,缺乏深入的思考。制度是具有局限性的,最终的着眼点都将是人本身,司法公正的实现最终还是要依靠人本身的自觉行为来实现,而人本身是身与心两个方面的统一,怎样做到检察人员自身与其道德操守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是下一步从根本上规范检察工作值得思考的问题。

加强内部监督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是如何界定监督的含义。我们应该怎样以正确、全面的视角,有效检视已有的制度设计,并积极加强相应的制度建构。检察机关应当敢于面对和积极破解“监督本身的悖论”,也即监督者因为不可靠而需要对其自身加以监督,但监督行为本身又是需要以监督者的可靠为前提的,因为所有的工作还是需要被监督者来完成,这就是监督本身的悖论。这个问题在我们如何设计加强内部监督的体系结构上较为凸显,检察机关必须积极地加以重视并有效地化解。

谢鹏程:在强化自身监督方面,从高检院到各省级院的认识都是深刻的,态度重视,措施有力。但是,这些认识、态度和措施完全贯彻落实到基层和每一个检察官还需要一个过程。从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等改革的实行情况可以看出,要限制某项检察权,或者强化对某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都不是一蹴而就。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固然要加强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约,加强人民检察院内部各机构、部门、人员之间的监督制约,更重要的是要把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置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之下,提高透明度,让党和人民放心。

问题五:当前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中的难点在哪里?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有待引起关注?

主持人:改革是一个不断进取的复杂过程,当前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中的难点在哪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改革,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有待引起关注?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予以解决?

王洪祥: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实践问题在一轮改革中全部加以解决。此次司法改革是一个自上而下、由简到难的过程,检察改革需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进行。现阶段的改革正处于攻坚克难的阶段,涉及了很多深层次的司法权力分配问题,也涉及很多长期制约检察工作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这些日积月累的深层次矛盾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加以解决,因此检察改革任务较为繁重,难度也日趋加大。这都需要我们在细致有效梳理已有矛盾的基础上,积极努力,迎难而上,只争朝夕。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多个不同职能部门,因此整个改革的难点是如何将各部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法治建设的大局上来。如何有效地引导各部门从大局观念出发,不拘泥于本部门的利益,是现阶段改革中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困难的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加以解决。

检察改革给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证明了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和高检院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建设。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检察改革应具有针对性,改革的思路要清晰,改革的措施应该得当。检察改革要解决实际问题,要有效合法地推进改革。其次,检察改革不仅要重视改革方案的出台,更应该关注改革实施的结果。应进一步加强落实改革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督导,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调查研究,进行总结,积极地加以解决。

张志铭:检察改革中出现的很多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彰显了中国检察制度独特的优越性,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我们应加强对检察制度原理的回顾和探讨,对检察权、监督内涵、检察机关运作的基本要求等宏观性、原理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地认识,以保障检察改革具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在下一步的检察改革中,应强调对具体改革措施的合理性论证,比如,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认识,还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再如,针对检察改革有效加强检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效能和公信力的建设中,如何有效开展检察官的培训工作,如何有针对性对不同层级的检察官进行行之有效的培训将是一个新的改革话题,应该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谢鹏程:我个人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难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彻底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二是克服部门本位主义。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就可以顺利地推进,就可以取得更大的进展。现在大的环境对检察改革是有利的,但是由于上述两个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检察机关就一些具体的改革方案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还有一定难度,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协商如何加强监督是不容易的,这是人之常情。因此,要有效地推进检察改革,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党中央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其他部门协商配合,从而推进改革。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未来几年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部署是全面的、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按照计划逐年推进,一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效。如果要强调一点的话,那就是要特别注重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在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强烈的环节和部位推进改革,而不是从某项原则、某种理想或者某个模式出发来谋划和推进改革。只有从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出发谋划和推行检察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改革的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改革的道路才能走得更远、更开阔。

(原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