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兴至 有为则良——访法学界第一位长江学者陈兴良教授
发布日期:2010-02-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1998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初夏,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楼。
  陈兴良教授的办公室在六楼,这里远离闹市和喧嚣。他的办公室其实是个书房,宽敞而明净,丰盈的书桌像一座错落的城,这是陈教授缔造的另一个世界。视线穿过书桌,一个人沉静而坐,潜心为学。一尘不染的穿着,一丝不苟的神情,清晰的谈吐,自信的微笑,一种儒雅的风范迎面扑来,这就是北京大学长江学者、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先生。
  “长江学者”慎思之
  2004年第一届人文社科长江学者的13位获得者中,陈兴良教授是唯一一位学习法律的人。
  陈教授认为,长江学者对中青年理论研究者是一个最高的奖项,但对之要理性看待。“这个奖项带给我们的除了荣誉,当然也带来更多的是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长江学者不是学者的终极目标,而是另外一种更加值得慎思的使命。”
  他说,能够获得这个奖,对他过去的教学科研是一个很大的肯定和褒奖,从另外的意义上也是一种鞭策和促进,让他在总结过去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能够更上一层楼,进一步拓展学术领域。“对像我们这样的学者,过去20多年一直在从事科研工作,到了现今50多岁的年纪,正是总结过去开创未来的一个学术转折时期。我自己的学术研究也处在这样的转折点上,长江学者这个奖项对我的学术转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科研教学 博学之
  获得长江学者后,陈教授对自己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陈教授的学术研究方向有所转变。“现在我越来越多地注重对刑法知识理论的研究,以推动中国的刑法知识转型作为自己的使命。过去我们的刑法学知识主要来自苏俄,规范刑法学知识深深地打上了苏俄刑法学的烙印,尤其反映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刑事法建设的发展,中国的刑法学知识也面临着一个转型。”他认为,中国刑法学尤其面临着犯罪构成理论的转换,因为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逻辑上存在很大混乱,在内容上也存在很大缺陷,应当引入大陆法系比较科学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去年他出版的《刑法知识论》一书,即是对刑法知识转型所作的一个研究。他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型,这项研究还会进行下去。
  陈教授的第二个研究重点是关于刑事法治的研究,主要涉及刑事司法改革。刑法学界过去比较注重规范和法条,但目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体制也面临一个改革,这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这个领域的研究要跳出刑法规范本身,要注重现实的法治问题,而且知识领域也要从刑法拓展到程序法、证据法,要在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一个整体的考察。在这方面,去年他也出版了一本专著《刑事法治论》。
  第三个转变领域是判例刑法学的研究。陈教授指出,过去的刑法研究主要依靠法条规范和司法解释,还停留在一种文本刑法学上。现在最高法院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要用指导性案例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很可能是将来刑法知识的一个新的增长点。2006年陈教授就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今年年底将要出版这方面的著作,计划对50个判例进行研究。他说,刑法学研究今后不仅仅要重视规范,还要进一步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
  学者职责 笃行之
  陈教授曾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后来他自己提出辞去该职务,原因是为了让其他优秀的学者得到锻炼,也是为了让自己更好地搞科研。
  当记者问及他身兼多项社会职务,是如何平衡行政事务、教学工作与学术研究的时候,他说:“我们这样的学者到了50多岁的年纪,精力越来越分散,要想继续从事学术研究难度很大。大多数人都已经放弃了学术研究,不写东西,而更多地参加学术组织和社会活动,如在外讲课、作报告、参加会议等等。但我个人还是想继续从事研究,继续写作,这就必然要有所放弃。
  去年卸任法学院副院长,今后还打算逐渐辞去一些社会职务,趁自己还有学术热情和写作欲望,利用这几年时间专心研究再写些东西。这的确是我个人兴趣之所在,虽然像我这样选择的人可能不多。我认为,写作是学者的生存状态,学者不写东西是很可怕的。”
  陈教授现在一年至少要写30多万字,其中论文就要10多万字,还要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他笑言,现在每年光是写序跋性的文字就要写好几万字,说不定将来又可以出一本序跋集。陈教授已经在2004年出版了《法外说法》与《书外说书》两本序跋集。
  法学未来 明辨之
  展望刑法学的未来发展,陈教授表示,法学研究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成正比,并且是被法治建设水平所决定的。法治建设越是发达,越会对法学研究提出现实的学术需求,并成为其发展的内在动力。
  陈教授说,3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法学研究突飞猛进,刑法学也是如此。1979年刑法颁布后,刑法学理论从学术废墟上迅速恢复重建,20多年发展势如破竹。但行至当下,刑法学正面临一个重大的知识转型,刑法知识也已经到达一个转折点上。
  过去我国的刑法知识主要来自于苏俄,它本身具有历史局限性,是在法律虚无主义背景下产生的刑法理论,在这一理论体系的内部存在着反法治的内在悖论。对此若不加以清理,必将阻碍法治的发展。而现代刑法学知识必须更加精致、精密和精确,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刑法关系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定罪量刑不是简单的理论问题,而是重大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建构一套更严密的刑法学体系。“大陆法系以犯罪构成为核心的刑法知识体系是较为科学的,我们应当加以借鉴并结合中国的法治现实予以消化并逐渐地实现本土化,为刑法学的未来开辟道路。这是我一直致力于推动的刑法知识转型,我们正处在刑法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如果还是用老一套的研究范式和理论框架,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是难以指望的。这是我在这样一个时间点上对刑法学未来命运的一个基本判断,这种判断指导着我学术研究的取向。”
  法学名家 淡然之
  记者问,目前中国有没有真正的“法学家”?陈教授并未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提出了自己心目中“法学家”的标准:法学家是人文社会学家,不是法条学家,不能只拘泥于法条、解释法条,与社会相隔绝,而应把法放到整个社会的背景下去考察。正如德国刑法学者耶塞克所说:法只不过是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一个点,要研究法必须要把它还原到社会生活中去,才能掌握法的精神实质。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上法学家也与其他人文社会学家不同,要对法具有深刻的感悟,要用法描述社会与重构社会,要用法这种专门知识来表达对社会的理想。
  陈教授进一步说,“法学家”也有不同的层次和标准,中国目前不太可能出法学大家,更不太可能出法学大师,因为我们这个时代还不是出法学大家与大师的时代。“在法学领域,我们仍然处在向别人学习的阶段,是一个知识引进、知识消费的时代,而不是知识创新的时代。中国的法治水平与法治发达国家还有几十年的距离,现在我国不可能产生伟大的法学家。法学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在法学的使命,是让国外先进的法学知识更符合中国的现实需求,这也是一种创新,一种应用性的创新,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从陈教授的言谈中,记者感到对于法学界首位“长江学者”的荣誉,陈兴良教授看待得相当淡定而坦然。他的一番话令人印象深刻:“学者不是为了奖项而做学问、搞科研,奖项的获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难以刻意而得之。优秀学者最基本的素质,是要有一种对学问的虔诚,要对学术有兴趣,也有对现实社会的感悟能力,一步步地进行知识积累。奖项则是水到渠成之事,能有就有,没有也不应该影响我们做学问的心态。法律人应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为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努力。”
  诚如斯言,长江学者是一个推动,而不是一个终点,学问之道绝不能止步于此。人文社会科学本身就蕴含着诸多社会与文化价值,从事人文社科研究的学者理当抱有一种人文情怀,一份对社会的担待和责任。从陈兴良教授身上,我们看到了这种可贵的精神,也看到了中国法治继续前行的力量。

(蒋安杰、钟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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