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教授访谈:新《保险法》简化理赔程序 重点保护消费者利益
发布日期:2009-12-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090826 08: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2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1日起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187条,较现行《保险法》改动了145条,在15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29条,更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由《北京青年报》理财时代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举办的《新保险法解析》专家论坛日前举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法律法规部主任余勋盛,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于海纯教授;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凃开元等专业人士,与部分消费者共同探讨新《保险法》实施后将对消费者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余勋盛主任介绍,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的不同,就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原则在法条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增加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能不能通俗地讲一下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新的《保险法》和原来的《保险法》有哪些不同?

  庹国柱:新的《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有很多地方体现了出来,我举个例子。

  我的一个朋友说她买了保险,她跟丈夫两个人每个月各交500元。买保险时营销人员没有给任何条款,只有一张宣传材料,宣传这个保险的好处。根据这个,她就买了保险,但是没有看到保险条款。买回去后因为工作忙,签单以后交了钱,签发保险单时附上了保险条款,但由于工作忙没时间看。之后当她仔细看的时候发现跟原来听的不大一样,但已经过了10天的犹豫期,保单生效了。她觉得很不舒服。持续了三个月之后她退掉了,结果扣掉了1600多元钱。她说怎么这样,跟宣传的时候不一样,和我看到的条款也不一样,我说你当时就应该看条款。这次新《保险法》就很明确,投保单的时候必须附上条款。

  条款里规定对你有什么好处,保险公司有什么责任免除,这些都要看的,也要看他宣传的是不是完全符合《保险法》。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来说,投保的时候条款都要附上,是会增加成本的,但这确实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余勋盛:我们修订《保险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这里的以人为本就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统称被保险人为本。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仅体现在新《保险法》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在保险业法等其他方面也是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如在对保险公司规定上,举两个例子,第一次规定了保险公司股东的责任,股东要有持续盈利能力,必须信誉良好,必须要遵守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即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另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新《保险法》通过保护保险公司利益来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

  消费者:哪些修订的条款是直接保护消费者的?

  王绪瑾:关于《保险法》的问题,其中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更明确的保护。比如说第17条关于责任免除的问题,投保人因为过失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免于赔偿责任的,新法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投保人的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否则保险人无权解除。这个修订减轻了投保人的注意义务,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保险利益中增加了劳动关系,对雇员是有利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关于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增加的比较多,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在未来资本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为降低保费提供了依据。

  消费者:以前的保单是不是也可以享受新的《保险法》,还是说只有101之后签的保单才能享受?

  庹国柱: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是现在还没有明确答案,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商。

  ●简化理赔程序

  消费者:刚才说的都是投保过程中的保护,新《保险法》在理赔方面对消费者有什么保护措施或者说改变?

  庹国柱:过去理赔需要很多单证,你去了,他每次都说缺个证件,有时要你跑个三四回,所以这次规定了保险公司一定要将理赔所需的证件一次性告知齐全,缩短了理赔时间。

  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重新给予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加了"重大"两字就不一样了,过去是问的我就告知,不问的我就不告知,但事实上可能你隐瞒了什么东西,但不是重大的,对保险的后果影响不严重,按照新的《保险法》看,这不一定影响你将来的理赔。以前或许到理赔的时候,因为你当时没说所以不赔,保险公司一句话就把你推到门外去了,但现在"重大"两字就很有讲究了。只要未告知的内容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还是要赔的。这也是从索赔的角度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

  ●如何做合格消费者

  消费者:对于充满了晦涩的专业保险词语的保单来讲,我们应该主要看哪些条款?

  凃开元:买保险首先看保障权益是什么。比如说买重大疾病保险,它所含的内容是什么?赔偿的金额是多少?缴费多少?另外保险合同中还包括免责条款,要了解在什么条件下这张保单不能得到理赔。这次《保险法》从客户本身来讲,告知事项做了很大的保护。对保险公司有不可抗辩的规则,经营者希望在销售过程里通过营销人员尽量做到说清楚讲明白,因为后续保险期,保险公司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在法庭上辩解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才能推翻投保人的申诉。

  王绪瑾:条款一定要看清楚的。有时候是投保时好说,到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说,根据理赔的规定不能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两点,一是投保的时候一定要书面的文字或者确凿证据,不能口头协商,否则理赔的时候口说无凭。二是在理赔的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提出根据理赔的规定,不能赔偿,这是不行的。保险公司单方面修改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不接受。

  消费者:现在保险电话营销问题很多,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凃开元:现在电话营销是一种营销方法,因为有很多人不愿意接触代理人,实际上也有很多人通过电话去买保险。目前电话营销也有很大的压力,就是如何取得客户资料的问题,很多人觉得是不是我个人的隐私被哪个机构泄露了出去。我觉得电话营销还会存在下去,但需要有一些自律的规定。

  于海纯:电话营销不好做是因为你如何证明这个合同是成立的。《保险法》第13条,就三句话,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没说是书面的),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这三句话以后就立下了一个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它是非要事的合同,不是书面的,口头的完全可以。

  我举一个例子,某人刚买了一辆新车,给财险公司车险营销员打电话说:"我刚买辆新车已经提出来了,我向你咨询一下你给我推荐一个保险计划。"财险人员给他制定了一个完整的计划,元角分都计算出来的,总的保险费用为11000元。他说好,我现在马上到你那儿去交费,双方商谈过程中这个人很有心,用手机记录下来了。路途中车发生了碰撞,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赔不赔?当时那个保险公司就不承认,但它是肯定要赔的。因为这时合同已经成立了,在谈的过程中我买你多少险种,你给我出了个计划,我说好,我就按你的计划来,我现在带钱去交这个钱,这时合同已经成立了。最后打官司就是靠手机里面的录音,因为它记录了完整的过程,保险公司基本上是要败诉的。很多人其实都不清楚,交费是合同成立之后的一个程序。

  ●选好营销员

  消费者:保险在家庭理财中应该占据多大比例

  恒安标准理财顾问:比较通俗的概念是双10法则,也就是保费占收入比例的10%,保额是收入的10倍。但每个家庭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收入状况、贷款状况,你希望孩子未来就读什么样的学校。财务目标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你想要什么品质的生活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根据这些来选择所占比例。

  消费者:怎么判断推销员是否合格?

  恒安标准理财顾问:看推销员的素质,首先专业是基本的,要看他专业的证照,证书越齐全说明金融知识越丰富,二是销售人员的销售记录。一般来讲业绩越好的、证书越好的、获奖越多的业务员服务水平会更高。我们要求推销员要根据客户的实际家庭财务信息量身定做,因为每个家庭是不一样的,所以要量身定做财务规划需求之后,才给您介绍合理的产品。同时也要让您了解保险的功能和其他的辅助责任。对销售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是否能够给您提供持续的、长期的、稳定的售后服务,而且是一些核心的价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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