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教授访谈:为完善刑事诉讼法默默耕耘
发布日期:2009-12-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学习有两种办法,一种就是派我们出去学习,我们一批一批地被派出去留学……另外一种就是请苏联专家来中国,支持我们建设……最早的大本营是人民大学法律系……”

记者(以下简称“记”):20世纪50年代为了更好地建设新中国,我们国家派了许多人到苏联留学,您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吗?
陈光中(以下简称“陈”):20世纪50年代建国初期,毛主席明确提出一边倒、学习苏联,反对苏联的还要挨批。我们没有建设经验,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制是什么样,谁也不知道,只能学习苏联。50年代前期的学习有两种办法,一种就是派出去学习,我们一批一批地被派出去留学,有理工的、文艺的,各行各业都有,法律也不例外。另外一种就是请苏联专家来中国,支持我们建设。
记:我们法学界派到苏联留学的人,他们到苏联是读本科还是研究生?
陈:这两种都有。一类出去念本科,大学毕业或大学没毕业的都有;另一类是大学毕业出去念研究生。苏联的研究生叫副博士,现在也是这样。苏联的博士很难读。就我所知道的像王家福、吴大英、曹子丹,他们都是念的副博士,三年;念本科的有江平、王叔文、吴建。没听说有人拿到博士学位的。
记:我们当时也请了不少苏联专家到中国,他们也到了各个高校去授课,是吗?您有没有听过苏联专家的课?
陈:是的,当时请了不少苏联专家过来,有工科的,有文科的,法律的也有,最早的大本营是人民大学法律系,不少苏联法学教授、副教授都到人大开过课。就我所了解的像刑法的高铭暄和马克昌、法理的孙国华、宪法的许崇德都没有出去留学,但他们都在人民大学读研究生期间跟苏联专家学习过。我1952年北大毕业后留校任教,当时也去人民大学旁听过苏联专家的讲课。就是和现在的老师一样开课,系统地授课,不是只做讲座。50年代开始请苏联专家,不只是各高校,中央政法部门也有苏联专家当顾问,讲苏联的经验、模式。
记:这些苏联专家都是来自苏联大学吗?
陈:不一定,有的是来自大学,有的是来自实务部门。一般到大学来讲课的都是来自苏联大学,到实务部门的就不一定了。
记:陈老师,您去人民大学听过苏联专家的课,您觉得苏联专家讲课的效果怎么样?
陈:就是系统讲课,和我们现在差不多,苏联专家一句句讲,一句句翻译,讲稿也是有的,不是乱讲。另一种就是课堂讨论。专家一般不亲自参加,我作为他的业务助手,都是我来主持。讨论课上问题很多,我要一一回答,有些具体问题还要再去请教苏联专家,所以我对刑诉法学习还是下了一些工夫,学得很认真。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中苏关系恶化。他们总共在中国差不多待了两年,在1957年的时候他们就回去了。工业方面的专家在60年代初期全部撤走。法律一类的文科专家在整风“反右”前就差不多都撤了。苏联当时有教条主义,但也讲自由心证、无罪推定、有利被告。“整风‘反右’的时候我也被批了,定的是严重右倾错误……当时教师中超过10%被打成右派……定为右派的话,党员、团员一律开除党、团籍,或是送去劳动,或是调动工作。”
记:后来开始整风“反右”,您当时的情况怎样?
陈:整风“反右”的时候我也被批了,定的是严重右倾错误。据说我本应该划成右派的,但因为到了后期,右派划得差不多了,所以就把我定了个严重右倾,右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算是逃过一劫。
记:您估计在北京政法学院当时有多少人被划为右派?您又为什么被定为严重右倾呢?
陈:估计当时教师中超过10%的人被打成右派。我当时是团支部的宣传委员,是个老共青团员,因为我的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父亲解放前是地方绅士,土改时自杀了,所以一直入不了党。我当时是苏联专家在中国培养的第一个副博士,试点对象,我要按照副博士的课程参加考试,考法理、刑诉,还要做论文,根本也没时间去鸣放。领导找我谈话,说你作为年轻骨干怎么不积极,要我积极参加鸣放。然后我就对学校里的大字报看了一下,回去认真写了一个系统的发言提纲,整风座谈会上做了一个系统发言。这就坏了,整风简讯分两期发表了我的发言。我对学校的教学方针,对老干部主管教学提了不少意见,认为学校的方针太左,不研究学术,天天讲思想改造。最后我就被定为严重右倾。这还算幸运的。
记:被打成右派的那些人,他们的工作肯定受到一些影响吧?
陈:有很大影响,定为右派的,党员、团员一律开除党、团籍,或是送去劳动,或是调动工作。有调到图书馆,编图书目录,也有调到后勤的,还有从法律业务教学转到外语教研室教语言的,我是被调到历史教研室教历史去了,算是被调离政治性强的法律业务教研室,当时刑法、刑诉都被取消掉了,合并为讲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政治性强,我政治上不可靠,所以就不让我讲了。法制史让我编教材,不让我登台。
记:50年代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院系调整,您原来是在北京政法学院后来改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您能不能给我们讲讲当时各学校调整的情况?
陈:中国的高等教育学校与我们党的政治运动息息相关,新中国成立后,就并掉了私立学校。北京私立的大学综合性的有燕京大学、辅仁大学,法学的是朝阳大学。50年代的院系调整首先就是取消私立大学,第二就是成立一批专业性大学,按苏联的模式进行改造,成立一些专门的学院,比如地质学院、矿业学院、中央财经学院、医学院等等。调整之后清华偏重工科,其理科和文科合并到北大。北大调整之后就是文理结合但没有工科,北大的工学院调整到清华。北京政法学院是由北大、清华、燕京和辅仁四所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和社会学系合并,以此为基础,加上华北革命大学部分领导和骨干成立的。之后就按照北京政法学院这个形式成立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但是这个模式也有问题,太偏科,不利于打下好的基础。比如说政法,孤零零一个法科,其他的文科都没有。这不利于学生、老师扩大知识面。
记:记得当时在法学教育界有一句很有名的话说:“北朝阳,南东吴”。这说的是当时全国最有名的两所私立法学院,一个是北京的朝阳大学,一个是上海的东吴大学,那所著名的朝阳大学后来怎么样了?
陈:朝阳大学的法学院被吸收到人大去了,学生都去了人大,老师有一部分去了人大。巫昌祯原先是朝阳的,后来合并到人大之后从一年级读起。
我1952年北大法学系毕业,当时是申请到人大去读研究生,读法理。后来系主任费青找我谈话,说系里需要助教,希望我留下来。我就这样留在了北大。刚留下来就开始了院系调整。钱端升是那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费青是法学院法律系的系主任,他们全部调到北京政法学院,我也随同北大法律系的全体师生调整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加了学院的创建工作。钱端升因为是民主党派人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且又是宪法的权威,就被任命当北京政法学院的院长。费青、雷洁琼任副教务长。雷老原来是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过去也是民主斗士。她“文革”后任过北京市副市长,民主党派的主席,最后还当过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记:在跟您交谈的过程中觉得,您无论对外国的刑事诉讼问题,还是中国古代的刑诉都非常了解,您的学习方法是什么?
陈:从我个人来讲,兴趣很广泛,喜欢理论研究。当年我想从事法理学研究。研究刑事诉讼是组织分配的,不像你们现在,讲究的是张扬个性(笑)。我们那个时候是服从分配,工作需要,就去搞刑诉了。单纯的讲条文不是我的兴趣所在,我的治学方法就是古今中外,博而后精,学以致用。对国外法制的发展情况和中国古代的法律我都比较关注,同时观察现实问题,开阔视野,我比较喜欢这种研究方法。“我认为要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的刑诉法至少要达到450条,比现在的条文翻一倍……我花了三年多的时间出了一本《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稿》……我还会继续努力。”
记:您是刑事诉讼法的名家,您觉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得怎么样?与1996年的那次修改,侧重点有什么不同?
陈:刑诉法号称是小宪法,它涉及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刑诉立法的敏感度和分歧,远远大于刑法。刑法立下这个罪,大家只要照办就好,不涉及权力,不涉及公、检、法几家之间关系。但刑诉法就涉及哪个罪由谁侦查。第一次刑诉法修改是1996年通过1997年实施,那次是把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管辖权划归公安,比如说有关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只留下部分案件如职务犯罪。学者们当时的立场就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能太多,因为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察机关,如果侦查权大了那监督权就得不到保障了——要确保权力制约。当然我们也支持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因为职务犯罪主要是官员,而公安机关是一个行政机关,所以说由公安侦查不合适。这次的刑诉法修改,也涉及权力制约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推进人权保障问题,并且学者与实务部门,特别是在侦查部门认识不一致,分歧很大。律师法比现在的刑诉法有发展,有突破。就突破的内容来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意见,引发了上位法下位法之争。刑诉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法上对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冲突没有规定,宪法、法律、法规,效力上有上位下位,但人大通过的与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应该属于同一机关制订,不涉及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还需要立法部门做出进一步解释。
记:最后请您简单谈谈您觉得中国刑事诉讼法在未来还有哪些需要改进?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
陈:从法治国家来说,我国现在的刑诉法在世界范围来看还是有点滞后的,我们现在的提法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说明过去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一些成就,但还不够,离目标还有一定距离,所以还要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加强人权的保障,提高民主的程度。就刑诉法来说,按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要求模式,参照联合国司法准则,借鉴西方好的经验,按这个标准,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从制度到理念,总体上说,还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立法上来说,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才225条,作为一部程序法,太少了。因为它不仅有复杂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它还有非常详细的具体操作步骤,225条远远不能概括,条文上来看太原则太宏观,有的东西还没有涵盖进去。有很多例子,像已生效裁判再审改判,就那么几条;证据那么重要,也就那么8条。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最少400多条,多的七八百条,而且外国一般的情况是刑诉法的条文要多于刑法的条文,而我们的刑法已经有400多条,但刑诉法才225条,所以我认为要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的刑诉法至少要达到450条,就现在的条文翻一倍。刑诉法的内容,仅有民主法治、人权保障,还是不够,至少我们学者认为还不够。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我们有类似的精神,但又不是典型的表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司法解释有这方面规定,但刑诉法里没有规定。联合国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权保障规则,我们现在的刑诉法里没有相关条文规定。这些重要的人权保障规则、民主法治规则,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还有“秘密侦查、窃听”,现在我们新闻界采访,也会用这种方法,但没有新闻法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使用,但是只有笼统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他们的内部有一些规定,但别人不知道。人们的隐私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有可能被侵犯,这也是刑诉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另外,刑事诉讼法改革同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关系紧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独立的问题,也就是法院、检察院怎么摆脱地方财权、人事权的控制,真正地独立起来。还有三机关司法权的配置,简单举个例子,我国的检察机关地位是比较高的,同法院是并列的,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但是它的自侦案件,都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形成自侦、自捕、自诉,在这一领域就没有制约。还有程序制裁问题,违反了法定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没有法律后果,刑诉法必然沦为有法不依的局面。十七大提出,优化司法资源,怎么优化?就是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克服本部门没有被制约的。还有劳动教养问题,它虽然是行政法里的问题,其实也是与刑诉法有关系,从我国国情看,就算不取消,也要进行认真改革,三到四年这么长时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就公安一家说了算,这怎么能说是法治?这也是需要改革的。所以,刑诉法的修改还有很多争论,主要集中的问题是司法资源的配置、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我花了三年多的时间出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英对照,有设计有解释,立法部门也看到了,比较重视,但是我还会继续努力。我已老矣,但愿在身体还健康的时候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再尽绵薄之力!

(张雪、张伟)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