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婚姻法规的反思
发布日期:2009-11-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侯欣一
主讲人:侯欣一 南开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主持人: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博导
地 点: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镜楼(行政大楼)300人报告厅
时 间:12月24日(星期一)13:30
记录人:朱广燕 06级经济法律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各位同学下午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著名教授侯欣一先生来给大家做一场讲座。大家知道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前段时间刚刚通过,所以,今天他过来做一场主题为《中国传统婚姻法规的反思》的讲座。对于前段时间刚刚修订的婚姻家庭法,从他的视角做一个很好的解读。因为我的专业是商法、经济法,所以我今天也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来做一个学习。侯教授作为一个非常著名的学者,拥有多部的著作,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等刊物上也发表了很多文章。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一一列举。那么,我们就有请侯教授来给大家做一个讲演。大家欢迎!

侯欣一: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美丽的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不仅在中国法学教育界拥有非常好的声誉,而且因为它担任着法史学界最重要的重任之一,所以凡是法史学界的学者对华东政法大学都有另外一番敬仰。因而,能有机会来华东政法大学做这样一个报告,对我来讲是非常荣幸的一件事。长期以来,何勤华院长,包括王立民院长,都向我提过,想让我到华东政法大学来做一个讲座。但是我知道,因为我的专业是法律史,而法律史在所有的学校里呢,都是一门不太受人欢迎的学科。讲别的我又不太明白,所以一直没有敢轻易的答应这个邀请。最近,刚好有机会来上海,加之他们一再盛请,想来想去呢,还是找了一个大家可能感兴趣的一个题目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刚才主持人已经讲过了,我今天下午讲的是关于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反思。大家都知道婚姻家庭制度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中最核心的部分。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而文化中最核心的部分可能是婚姻家庭部分,因而婚姻家庭法规的制定状况如何、实施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个民族的生存方式,而且婚姻家庭法规又和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我想可能会引起大家的一些关注。所以今天我想对这个问题做一个我个人的解读。我的解读首先声明纯属个人解读,很多观点跟现行学术界的观点可能不太一样。大家听了以后,如果感兴趣的,欢迎批评指正。那么,下面就讲几个问题。
首先,我想先介绍一下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对婚姻家庭法规如此重视?
大家如果对文献稍微有点了解的话就会知道,中国传统社会就民事法律总体而言是非常欠缺的。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学过中国法制史。如果学过中国法制史的同学都会知道,中国传统社会民商事法律非常不发达。但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却是非常发达。在整个民商事法律里面只有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力度和执行力度是非常大的,成了我国民商事立法里面非常重大的一个方面。中国古人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这样就会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古人对婚姻家庭如此重视?这可能是大家首先会感兴趣的。在我看来,中国传统社会对婚姻家庭法规之所以如此重视,可能出于两个原因。
第一,是出于精神的需要。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人的生活有精神生活这一块。而中国人我一直认为是没有宗教信仰的。我说中国人没有宗教信仰,在座的可能有人不太同意。有些,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同学可能想跟我辩驳。比如,他有很多生活的阅历和经验,比如他们村子里面有一些老太太,非常的虔诚,经常到寺庙了烧香。但是大家想以想,她烧香求得是什么?求得可能是发财,可能是生孙子,而这样一些东西是不是属于宗教信仰。在我看来,这是值得怀疑的。我讲的宗教活动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活动,它跟现实没有任何关系。凡是那些追求现实需求的,追求现实利益回报的,这样一种精神活动在我看来不属于宗教活动。宗教是完全超世的,跟现实没有任何关系的一种纯粹的精神活动。那么,你说的你们村子里的那个老太太在我看来顶多是一种迷信。她是想借助外力实现她自己实现不了的一些现实追求。想发财自己没本事,想生孙子又没有可能。因而,想去烧香通过外力来达到这样一种理想。这种东西不能说是宗教生活。宗教活动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活动。那么,按照我这样的标准,大家想一想,中国人是不是有宗教生活?因而,我想中国人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但是反过来,大家都知道,人都有精神需求,那么有宗教信仰的人,把他的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完全放到宗教里面去解决,去安慰。而中国人的情感只能通过家庭来安慰,所以中国人重视家庭和睦。大家看中国所有老年人追求的最大理想是什么?不外乎儿孙养媳、几代同堂。他的所有情感是通过家庭来安慰的,来慰藉的,因而中国人特别重视家庭。这是在我看来中国人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的第一个重要原因。缺乏宗教信仰,缺乏精神的一种安慰方式,缺乏一种魂的安托方式,那么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在我看来,中国人之所以重视婚姻家庭生活,是因为在整个中国古代,家庭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大。大家都知道,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小农经济社会。在小农社会里面,家庭承担着诸多的职能。比如说,它既承担着人类的再生产,又同时承担着家庭的经济生产。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我们一直习惯用男耕女织来表示。无论是家里吃的东西,还是穿的东西,都靠家庭自己来生产,来满足。同时它还承担着下一代的教育功能。中国古代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学校,有钱人家可能有私塾,但能读私塾的人很少,大多数子女的教育是靠家庭来完成的。除了这样的教育功能以外,家庭还关系到养老。中国古代没有现代社会这样的保障体系,人的老年问题是需要家庭来解决的。所以,中国古代由于家庭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这种地位是我们不能相想象的。因而中国人特别重视家庭生活,正因为如此,中国人也希望通过立法,通过法律制度,把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彻底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它合理有序的存在。因而我说,在中国古代,中国人之所以重视家庭生活,大致是有这样两个原因导致的。
从史料上来看,中国古代早在西周,有关婚姻家庭这方面的法规基本上就完备了,到了后来越来越完备,成了非常发达的一块,也是人们生活,国家特别看重的一块。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婚姻家庭法规的专门类别,没有这样一个单行法。但是这方面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里的地位,是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法规不可想象的。在中国古代,在我看来,除了有关官制法,有关刑法以外,最重要的法律门类就是婚姻法。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面占了非常突出的这样一个地位。这是我首先想给大家强调的一点,中国古人是特别重视婚姻家庭法规的。那么,它之所以重视家庭婚姻法规,是由我上面讲述的两个原因造成的,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方面。就是首先给大家一个整体的印象。
长期以来,中国学的界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一直是不够的。大家翻开我们的教材,翻开我们的各种作品,有关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方面的作品,包括大家上课,有的老师给大家讲的内容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上是批判态度,几乎没有从正面给它作出评价的。那么,我觉得这样一种态度是不太合适的。我们经常会犯一个错误。我们那我们现行的法律来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进行比较,越比较越觉得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法规落后。所以,在很多作品里面,比如现行的很多婚姻家庭法规里面,一讲到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都一笔带过,基本上讲的都是封建落后的东西,很少有对它进行正面解读,正面进行评价的的。我觉得这样一种态度首先是存在问题的。因而,今天我想把中国婚姻家庭法规里面若干个小的问题,拿出来做一个解读。我一直认为,刚才我也讲了,婚姻家庭法规是对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跟社会的发展程度是非常息息相关的。通过解读婚姻家庭法规,可以对中国古人的生活方式,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程度有一个反面的理解。今天讲座的一个目的是想达到这样一个效果。那么下面我就想把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里面比较重要的几个制度的产生原因、意义做一些点评。
第一个问题,中国古代婚礼的价值和意义。
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稍微有一点理解的人都会知道,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法规里面,如果跟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比较的话,会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特别重视婚礼。早在西周,我们婚姻家庭法规就已经明文规定,结婚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六道程序。概括起来叫做婚姻“六礼”。从此以后,中国几千年的婚姻家庭法规,不管有什么变化,但在这一点上从来没有变化。婚姻六礼是中国古代婚礼的一个必然要求,这个婚姻六礼是哪六礼呢?大家刚刚学过,是不是还有一点印象呢。有的同学没有学过婚姻法可能不太清楚,我给大家简单的重复一下。婚姻“六礼”是这样的。第一礼叫做“纳彩”,意思是,如果男方看上女方的一个女孩,派媒人上门提亲。因为中国古人讲求礼节。第一次见面不能空手,必须带点礼品。这个礼品呢,中国人很含蓄,叫做笑纳,所以叫做“纳彩”。“彩”就是礼物礼品。这是第一道程序,首先叫”纳彩”。第二道程序是“问名”。意思是,如果女方家不反对这个婚姻,那么男方在派媒人到女方家去把女方的生辰八字求来。因为这中国文化里面有很多受到一些迷信的影响。中国人讲究,有的姓氏,有的出生年月,有的属相不相和,必须要算一算。所以要把女方的生辰八字、姓氏等这些东西求来。这是第二道程序,叫“问名”。第三道程序是“纳吉”。意思是把男方女方的生辰八字在庙前抽签算卦,看一看两人是否相克。如果相克,这个婚姻程序就不向下走了。如果不相克,那么婚姻程序继续向下走。如果抽的是上上签,这是一个好的喜讯,表示吉利,要叫大吉。第四道程序叫“纳币”,就是男方家给女方家交钱,交彩礼。那么第五道程序叫“请期”,就是男方家派媒人到女方家商议婚期。最后一道程序叫“亲迎”,到了约定的婚期那一天,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去迎娶新娘。它要经过这样一套完整的程序,这是我们的婚礼,属于婚姻的形式要件。中国古代社会里面,不管婚姻法规如何变化,在这一点上变化是很小的。虽然有许多中国古代的学者对这种“六礼”也进行反思,到底它有没有用处?但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从来没有做过动摇。
对于这样一种婚姻礼节,我们现行的所有的学者也几乎全部是批判的,认为这是一种封建落后、不合理、铺张浪费。而我们中国现在的当代婚姻法里面,对婚礼没有任何要求。我们只强调结婚一经登记,经过国家认可,即为合法。不需要举行婚礼。我们始终认为我们这样一种规定是最合理的。但是如果大家在放开一些眼界,你会发现所有的文明社会,所有的文明民族,结婚都要有这样一个婚礼。大家看电视,看电影,知道西方把婚礼安排在最庄重的地方------教堂里举行。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古今中外,除了现代中国以外,其他所有的国家,包括我们中国古人,都特别强调婚礼。婚礼到底有什么价值呢?这是我们一定要思考的问题。那么按照我的理解,我认为中国古人特别强调婚礼,它的价值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我觉得婚礼是一种个人信息的批漏方式。这话可能听起来有点玄乎,但它确实有这样的效果。通过举办一个非常盛大的婚礼,把所有的亲属、朋友、同事,认识的人,邻居,都请到一起,郑重的向社会公布:我结婚了。然后通过全社会的这样一种公示,让大家来监督我,使我能够保证我的婚姻长久。这在我看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价值。大家可以看到,西方人在他们的生活中形成了很多程式化的一些东西。这些城市化的东西的价值,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个人信息的批漏。比如大家会发现,西方人一旦结婚,就要带戒指,戒指可能是一种信物,一种表达自己对感情的一种公示、一种忠诚,但同时也是一种信息披露。一看一个人带戒指的手指就知道这人有没有结婚,这是很重要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
我为什么说婚礼有这样的价值意义呢?事实上来源于中国前几年发生的一个案例。对这个案例的反思,使我理解了古人的智慧。这个案例在中国很多媒体上都有报道,当时所有媒体的视角完全出于花边新闻吸引眼球,他们并没有理解这个案例的价值。这个案例很简单,我给大家复述一下。说的是四川民政学校的一对学生在学校里面谈恋爱。但是,在当时的中国学校,包括大学在内,都禁止学生谈恋爱。很多学校为了惩罚学生谈恋爱,毕业的时候故意把两个人分到很远的两地,让他们没办法团圆,以警示后来人。有两个民政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里谈恋爱,感情非常好。结果毕业的时候,学校就把一个人分到四川省下面的一个很远的中等城市,女方留在了成都。两个人学的都是民政,并且都分到了民政局,而在民政局两个人刚好都管签发结婚证。分在两地以后,双方家长就都不同意两人在继续来往,因为调动工作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把女儿从成都调到一个中小城市里去,女方家里不同意。男方要从中小城市调到成都谈何容易?所以大家就都禁止他们两个往来,但他们感情很好,两人就背着双方家长,给自己签发了结婚证,举行了一场秘密婚礼。谁都不知道,邻居不知道,同事不知道,双方父母也不知道,俩人就结婚了。结婚后因为在两地生活,别人也不知道。现在城市里大家也都不关心别人的事。因为来往很少,隔了若干年,男方在一个小地方可能寂寞就见异思迁了。在当地又找了一个女朋友,两个人感情到达一定程度,这个男的又给自己和第二个女朋友签发了一张合法的结婚证,又结婚了。同样没有举行任何婚礼,任何仪式,谁也不知道。结果,这个男的就过着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例合法的一夫两妻生活,他有两个合法的结婚证。而且这个男的可能本事也很大,双方因为一个在外地也不知道,他把她安排的很好。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以后,成都的第一任妻子不知什么事突然的没有经过任何声明和事先告知就跑到了这个男的所在的城市。结果,抓到了他跟第二个女人的这种婚姻生活。然后两个女方的就都开始振振有词指责对方是第三者,最终两个人一生气就都拿出了自己的合法结婚证件,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这就是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以后,我们中国的很多媒体争相报道。但报道的角度都是为了吸引眼球。但这个案例向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思考问题的角度。这个男的为什么会轻易的欺骗了第二个女方?大家想一想。这个不是道德的问题,法学家从来不去管道德,我们不去对他的道德进行评价。我们只关心,他为什么能轻易的把第二个女方给欺骗了?原因在我看来就是我们法律上没有一个结婚婚礼的规定。如果我们规定结婚必须进行一个婚礼,那么你把你结婚的信息向全社会披露。如果披露了,你的亲属,朋友,邻居,同事,都知道你要结婚了。你再想欺骗他人,再想举办第二个婚礼就很难了。比如大家若干年以后都毕业了,有同学结婚,然后你刚刚给别人送了份礼。过了两天,他又通知你他又结婚了,你首先你就会问:“前面那个离了没有?”我刚参加完你一个婚礼,怎么又参加婚礼啊?我去了以后我是一个什么角色? 这个婚礼合法不合法?家长也会问:“这个儿媳妇还在家呢,怎么又娶了?”所有的人都会对你进行监督。大家想想是不是这样一个道理?因而说,在我看来婚礼的价值很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信息披露的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东西。一个社会婚姻法规里面,结婚不要婚礼,这是个重大的错误。因而,我一再在各种场合呼吁尽快在我们的婚姻法里面增加一条,要举办婚礼。婚礼大小可以根据个人财力,但是一定要举行婚礼,而且一定要在最庄重的场合举办婚礼。有了这样一个婚礼以后,对婚姻无疑就增加了一道保护的程序,一道保护的防线。这样不管男方还是女方见异可以思迁,但是从制度上,从国家层面上很难在欺骗其他人。大家想一想是不是如此?所以我觉得婚礼的第一个价值就是信息披露。
第二个价值,婚礼是一种人际联系交际的方式。人是一种群居动物,需要不断的交往,不断的联系,尤其是在一个农业社会里面,生活很乏味。在那样一种生活条件下,提供的各种各样的东西也是很有限。人的生活非常单调,他需要不断的一些节假日、一些喜庆的东西、一些聚会的方式来把大家联系在一起,来交流,来沟通,来强化彼此的友谊。而红白喜事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要结婚了,亲朋好友都来聚一聚,聊聊天,交流交流,安慰安慰感情,强化强化友谊,然后有了什么事大家可以相互帮忙。这是人际交往需要的一种方式,所有的人都需要这样一种人际交往方式。大家想,既然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方式为什么必须通过结婚这样的方式?因为只有结婚是一种非常庄重的事情,不管是本人,还是他的儿女,大多数人一生可能就一次。他通知你,你不能不去。如果要是别的事,打电话说今天周六大家聚一聚,你可能就不去了。而婚礼是必须要参加的。丧礼你也不能不去,所以中国人非常强调这样一种场合,给大家提供一种团聚的方式,提供交流的一种场合。我觉得这个是中国古人强调婚礼的第二个价值。这个价值在我们当今社会上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因为我们现在交往的方式非常方便,打个电话,平时没事小聚一下,机会很多。古人没有这样的条件,他们生活很单调,很乏味,交通很不方便,人们来往也是非常麻烦,只有通过这样一种重大的节假日,重大的活动,才能彼此相见。所以,中国古人特别重视婚礼。
因而,我觉得中国古代的婚礼存在的价值大概有这么两个原因。其中第二个原因在我们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已经逐渐淡化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刻意去保留它。但是第一个方面的价值功能,我个人认为:不管在任何社会里面,它都是需要的,是必须的。因而。我觉得对中国古人在婚礼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应该给予一个客观的评价,一个新的认识。我认为这是中国古人智慧的一种表现。当然我讲的不单是中国古人,其实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强调婚礼。只有我们当代中国,我们始终认为两个人一经登记即为合法夫妻。不举行婚礼才是一种革命的节约表示,才是一种进步的方向。其实我觉得,这样做反而是对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的一种破坏。我觉得中国人有非常大的勇气,很多事情还没有弄明白就瞎破坏。我一直学历史,也一直提倡对古人应该持一种敬畏的心态,现代人一定不必古人聪明。古人几千年沉淀下来的东西肯定有它存在的理由。在没有弄清楚之前,千万别轻易去破坏它。认真的去对待它,对它抱着一种敬畏之心,弄明白它的价值在决定取舍。这是我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规里面重新解读和反思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中国古代婚姻从本质上讲是不是一种买卖婚姻?
大家看我们现在所有的中国作品,包括外国人写的有关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作品。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在定性上,大家基本上都把它定性为买卖婚姻。为什么说它是买卖婚姻呢?因为婚姻六礼里面第四礼就明确规定要“纳币”,要交钱。这白纸黑字在立法上写的很清楚,男方要给女方家彩礼。而且大家知道中国古代是有订婚之说的,订婚就从交钱开始。一旦交了钱,这个婚姻就纳入国家法律的调解范围。在此之前,是不经过国家法律调整的,纯属个人行为,一经纳币,国家就开始介入。法律规定,女方家里就不能在把女儿进行许配了,再许配就犯法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男方家承担什么责任呢?法律明确规定,男方家在三年之内必须迎娶,不能定了不娶,让资源闲置。过了三年在不娶,女方家可以另行许配。因而说,一旦订婚就受到法律明确的的调整,就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私人领域问题了。因而中国古人强调订婚,而且订婚是从交钱开始算起的。所以,当代的中外学者在讨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时,都讲中国古代婚姻是一种买卖婚姻。这从理论上讲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我觉得对这个问题可以进行反思,进行重新的思考。
大家想一想,中国人是一个特别重视道德的民族,一个这么重视道德的民族怎么能好意思把买卖写到婚姻法规里面去公开向全世界标榜呢?我觉得我们可能在行为上、在实质成分上,有买卖婚姻的成分,但在立法上绝对不会公开去标榜。所以立法上制定这样一个交钱程序,肯定有其他的动机,有其他方面的想法。这个想法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中国古人在婚姻法规里面之所以强调交钱这么个程序,并把它作为最重要的程序加以规定,不是为了买卖,不是为了货币资源的交换,而是为了督促婚姻长久。
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一想,中国人追求的婚姻是一种白头偕老式的婚姻,强调婚姻的长久。既然一个民族反对离婚,追求白头偕老,那么这个民族在制度上,在婚姻法规的立法设计上,就一定会在制度上想尽一切办法来保证婚姻的长久,减少离婚。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而大家稍微有一点阅历的人都会知道,在婚姻生活上就男女双方而言,对婚姻构成威胁的主要危害永远是男方。在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时代,想离婚的永远是男方居多。说男方想离婚,这不是说男方的素质差。我们做法学家,不去研究道德问题,这是有科学依据的。我在一个综合性大学,有很多是理工科的,我住的那个单元非常巧,全是搞生物学的,我经常跟他们聊天,他们告诉我,见异思迁是雄性动物的本能,是上帝赋予的。如果雄性动物见异不思迁,那就是变性了。这是有科学依据的,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既然男性容易见异思迁,对婚姻家庭生活可能会造成冲击。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想办法让男性见异别思迁,就要想办法去约束男方。而约束男方最有效的办法,在一个贫穷社会里面就是让男方出钱。出了钱了再想离婚,就得慎重考虑了。
当代中国,在农村里面,我见过很多这样的现象。当一个农村小小伙子想离婚,他的父母就会跟他进行一次非常慎重的谈话。他们告诉他说:“儿子,你想不想离婚那是你个人的事情,我们不管,但必须要告诉你一条,我们可在没有钱给你娶媳妇了,咱们家勒紧裤腰带,节衣缩食,好不容易攒钱给你娶了个媳妇,再想结婚没钱了。”小伙子听了父母的话就会认真考虑:“现在的夫人虽然不理想,但她现实,理想的夫人可能有,跟我没关系,我娶不起。”一部分年轻人经过两夜沉思以后就不离婚了。还有一部分更有血性的,还想离,就去打工。等打工挣完钱,二十年过去了,也就不想在离婚了。二十年后都五十岁了,早就没有激情了。因而农村里面的离婚率是非常低的。中国当代城市里面的离婚率远远高于农村。那么就会引起一个反思,农村里的离婚率低是不是就代表农村里的婚姻质量好呢?有一点点中国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农村里的婚姻质量远远低于城市。城市人在结婚之前,经过了一个很漫长的谈恋爱的过程,双方彼此了解,而农村里面没有这个过程。那么为什么农村里面婚姻质量低,而离婚率低呢?原因就是农村人离不起婚。现代城市里面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很突出了,虽然现在城市里面结婚也是有很大的压力,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结婚是女方家里贴钱。如果一个小伙子离两次婚,说不定还发财了。所以,现在城市里的离婚考虑因素已经很少。而农村必须要考虑很多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就是如此。中国古代是一个非常贫穷的社会,而中国人又非常好面子。因而 ,自古以来中国人结婚的费用都是非常大的一项开销。中国人自古就讲,一个人一生就那么一件大事,娶媳妇,盖房子,他要经过全家人积攒多少年的钱才够用。所以让容易见异思迁的男方出钱,出血,让他心疼,然后他就不想离婚了,这样婚姻就能够维持下去。所以,我觉得中国古人起码从立法动机角度讲,他规定交钱,而且把交钱看作是订婚的最主要的方式,不是为了买卖婚姻,不是通过买卖婚姻给女方家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婚姻长久。通过这样一个制度设计,约束男方以保证婚姻长久。我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更多是一种逻辑上的推理,一种经验上的总结。
其实反过来讲,从中国古代文献里面也能找到证据。大家去观察中国古代的文献,有两点你可以非常突出的感觉到。第一点,中国所有朝代的婚姻法规里面,都规定了结婚男方必须给女方家钱。但是从来没有规定要给多少钱。有钱就多给,没钱就少给。大家想一想,如果立法是为了钱,最简单的办法应该是规定钱的数量。如果不把钱的数量进行事先的法律约定的话,会给未来的亲家之间造成多大的麻烦。人的胃口是无限的,哪有女方家不想多要钱的。男方家给一百,女方家想要两百。男方家给一千,女方家想要一万。没有一个法律的标准,亲家之间以后是没办法相处的,为了彩礼可能打得一塌糊涂大家想想是不是如此,它会给两家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设计制度上的纠纷。如果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凡是结婚,必须经过纳币,男方家给女方家一万,没钱别娶,有钱交够一万就可以把人领走。双方谁也不会去多要,谁也不会去少给,这是法律规定,这样会减少多少矛盾。法律一定是给大家的生活带来方便的东西,绝对不会是给大家生活带来麻烦的制度。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给大家带来困惑,带来麻烦的,而如果是为了买卖,没有彩礼数量上的规定,就会给大家造成麻烦。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中国古代的婚姻法规在立法动机上绝对不是一种买卖。交彩礼的规定仅仅是为了保证婚姻长久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从制度上约束男方,使男方不至于见异思迁,使男方对家庭的威胁减少到最低程度,来保证夫妻双方能和睦相处。如果不能和睦相处,相敬如宾也能达到白头偕老。这是我个人的想法,不知道是不是准确。
中国古代有没有买卖婚姻?我说确实有。我不否认买卖在古代婚姻里的地位,但是从立法上不是为了买卖。中国古代很多习俗确实是包含了买卖婚姻的成分。比如说,我见过一个民俗调查,山西某县,我就不说这个县的名称了,以防有的同学刚好是那个县的,引起大家的嘲笑。这个地方有一种民俗,在我们看来纯粹就是买卖婚姻。这个民俗规定:男方家娶妻,必须按照女方的体重给女方家钱,而且规定的非常明确,一斤多少钱。我觉得这就是买卖婚姻。大家想一想,这个民间法规形成的也非常有道理。胖,就吃得多;吃得多,女方家就花的钱多;花的钱多,男方就得多给。大家想,这个地方怎么这么愚蠢呢?现在都讲苗条,我就想娶个苗条的。那是你的想法,农民不这么想。农民娶儿媳妇,不是为了好看,得让她干活。中国古人都懂得,多吃身体才能好,才能多干活。所以说他们认为娶一个能吃的,娶一个健壮的,肯定还是占便宜。因而当地的民俗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的,像这样的东西就是一个买卖婚姻,这没有什么可以解释的。但是像我刚才讲的,中国古代在正式的国家层面制定的婚姻法规里面强调的纳币起码从立法动机上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保证婚姻长久。当然你可以不同意我的解读,你可以进行反思,但是起码我说这是一个新的想法。这是我说的关于传统婚姻法规解读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关于寡妇再嫁问题。
对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法律制度,有一知半解的了解的人,都会有一个前提的知识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寡妇再嫁是非常少见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提倡从一而终的,所有的儒家经典中都讲过,中国传统文化也一直这么强调。因而很多人在没有对中国法律史进行认真的研究之前,都会都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已经是我们公开的一个结论。其实这样一个结论是根本靠不住的。
中国古代寡妇再嫁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而且翻遍中国古代的一切法律,关于寡妇再嫁,国家从来没有在立法上进行过禁止。在立法上找不到任何一点点的条文,如果在立法上进行禁止的话,只有在隋文帝的时候规定过一条。“九品以上官员的妻子,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丈夫死了不能另嫁。”也就是说它只对那些有国家社会身份的人的再嫁问题进行限制,一般的百姓是不限制的。就像我们现在一样,一旦你成了名人,国家给了你一定的社会地位,你就不能在随便做其他事情了,在做别的事情影响不好。中国古人真正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对寡妇再嫁只有这一条规定。对寡妇中的某些具有国家身份的人,进行限制,是因为他们觉得这牵涉到国家名分的问题。比如说皇后,皇上死了再嫁,这太难听了。国母再嫁,全国人民的脸面往哪儿放啊。既然爱当国母,就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永远把你供的好好的,就个人独守青灯吧。它只对这样一种人进行限制,对其他的所有人从来没有限制。国家只它通过行政手段来加以提倡,但不不禁止。比如中国古代,对那些寡妇不再嫁的,守节守贞的给予表彰。怎么表彰呢?历朝历代都有规定,给这些人树贞洁牌坊、减免税收,通过行政手段来提倡,来宣传,写到正史里面来加以表扬,但是从来没有在立法上加以禁止过。
为什么中国古代对寡妇再嫁问题,文化上尽管如此的提倡,所有的学者都去提倡,但是国家在这方面从来没有禁止过,而是非常理性的来对待这样一个问题呢?我觉得这主要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是当时的一种社会发展程度,是一种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方式决定的。那么中国古代寡妇为什么要再嫁?有什么合理道理?为什么古代国家不禁止?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面,男女性比例严重失调所致。在任何社会里面,男女性比例都有一个大致的比例。而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存在男尊女卑这样一个习俗,因而中国古代有一种不好的习惯,就是溺女婴。谁家要是生了女孩,就把她淹死、掐死,不会去养活她。溺女婴现象在中国古代是非常普遍的。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中国古代真正生存下来的男女性比例结构是非常不合理的。有研究人口学的学者统计,中国整个古代社会男女的性比例大致是100:119,这是高出所有国家正常的一个比例。大家算一算,一百个男的里面,长大后有十九个没法娶到媳妇。中国社会到了乾隆时代,人口达到三个亿,按照100:119的比例算,三亿人里面有四千万男的没夫人可取,这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中国古代,大家都知道,男子是可以纳妾的。本身资源配置就不合理,制度又不合理。男人可以纳妾,一个有钱人可以娶好几个,这样就是更多的男性娶不到妻子。那么相反,还有另外一个数字,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面,学人口学的都会说,寡妇大致占已婚女性的比例是8%。那么如果三亿人中有一亿五千万女性,或者一亿两千万女性,8%是个很庞大的数字。这么大的一个女性资源在闲置着,又有那么多男性没夫人可娶,这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所以说国家如果在这方面在加以限制寡妇再嫁的话,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就会使很多男性没夫人可娶。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大家想一个社会有几千万男性没夫人可娶,这个社会能安定吗?能和谐吗?所以从人口比例上讲,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所有的统治者都非常理性的,尽管文化提倡,但是从来不制止。他知道这是解决男女婚配的一个有机手段,这是第一个原因,也是最核心的原因。我们是学法学的,我们思考任何问题,都应该从社会中,从制度中找根源,而不能从文化中找根源。现在很多法学学者解释问题的时候,也是从文化中找根源,我觉得这就是走偏了路。文化肯定是一个重要的影响,但文化不应该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去思考的问题。任何问题,我觉得首先是社会问题,其次是制度问题,因而应该首先从这样两个角度去思考。
第二个原因,很多女性家里贫穷,没法生存,必须要嫁人。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古代女子是在家庭里生活的,她们不在社会上工作。因而,她必须依附一个男人。如果一个女人结了婚,丈夫死了的话,在如果没有儿子,她没有任何生活下去的办法,她必须要依附于男人。她只能通过婚配这样一种方式,找到一个吃饭的地方。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不是那些道德家可以通过道德解决的问题。你可以说她不守节,不从一而终,但是你解决不了她吃饭。人们都要吃饭,都要生存,所以说这种贫穷,决定了她们尤其是没有子女的寡妇,是没办法生活的。她必须要结婚,必须要在找一个丈夫,把自己嫁出去,不管她愿意不愿意,不管她和前任丈夫感情有多好,这里面没有道理可讲。因而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寡妇再嫁是她们生活的一种需要。还有另外一种女性,她家里有财产,这种女性也需要再嫁。因为她要保护丈夫留下来的财产,在古代社会,一个女性独自立户,这是风险很大的。她的亲属,所以跟她有关系的人都想霸占她的财产,她没有一个依靠,只能通过招夫,招来一个人,共同保护住这份财产,对得住死去的丈夫,然后把这份财产平安的转移给自己的儿子。否则的话,她是没有办法保护住财产的。在一个社会制度非常不合理的农业社会里面,或者保障制度不是非常健全的社会里面,我们每个人都靠自身来解决问题,不能依靠社会。所以不论是有钱的寡妇,还没钱的寡妇都存在着再嫁。没钱的自己没法生存,有钱的财产自己保护不住财产。所以,从寡妇这个角度讲,她必须得再嫁。这是第二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从她娘家人的角度讲,寡妇要想守节,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为什么呢?她所有娘家的人都希望女儿再嫁,通过再嫁好在收一份钱。一个女儿卖两次,多赚便宜啊。正常姑娘只能收一次彩礼,这个姑娘结婚一年,丈夫死了,可以在嫁一次,在收一份彩礼。所以,所有娘家的人都会逼迫她改嫁。大家看中国古代的章回小说里面,这种描述是非常多的,来自于娘家的压力,所有的人都从利益上考虑问题,亲情很淡。因而,从她娘家的人考虑,也都希望她改嫁。通过她改嫁,来增加一种财产收入的方式。
第四个原因,她所有婆家的人也都希望她改嫁,甚至逼迫她改嫁。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她不再嫁,最终要参与婆家财产的继承。她虽然没有继承权,但她死去的丈夫是有继承权的。一家三个儿子,两个还活着,一个已经死了,但是他有妻子,有孩子,不给他继承不行。但是如果她改嫁了,不是这家人了,就可以少继承一份。所以,所有婆家人都会存在这样一种动力,赶快把她嫁出去,逼迫她改嫁,千方百计的把她嫁出去。大家看中国古代有非常多的这种记载。这是来自婆家的压力。
第五个原因,来自社会的压力。在中国古代,由于人口比例不合理,大量的贫穷男子没有夫人可娶。有很多未结婚的闲置的男子存在。这些闲置的男性没钱娶妻,但是他们也想娶妻。一个是继后,一个是解决自己的生活。对这些贫穷的男性而言,寡妇是最合理的选择对象。为什么最合理呢?第一,便宜。初婚的大姑娘要价高,我娶不起,要不然何故拖到三十呢?二十不就娶了吗?我娶不起,这里好不容易有一个寡妇,寡妇便宜。因而整合他的胃口。第二,很多寡妇,尤其生育过的寡妇,没有风险。她可以生孩子。中国古人娶妻就是为了延续后代。娶一个没有结过婚的,能不能生育还不知道呢,有很大的风险。寡妇刚生过孩子,证明她可以生,为什么不娶一个现成的呢。所以对贫穷的老光棍来讲,寡妇是最合理的选择。在婚姻市场上,她要远远比那些未婚的女性更值钱,更符合他的需要。因而,大家知道,在中国古代,哪个村子要是出现了一个寡妇。所有的这些未婚男性,都去半夜敲门,都会千方百计的通过一切发生去调戏她。这给寡妇又造成了一个很大的社会名分上的压力。中国人讲“寡妇门前是非多”,自己是守不住的,娘家人不同意,婆家人不同意,一帮光棍整夜没事敲门,天天想挖墙角,怎么过这个日子啊?因而,女的一旦成了寡妇,就得赶快托人去找。要保住自己的社会名分,不能让自己说不清白。所以从社会角度讲,寡妇是古代婚姻市场上非常重要的资源,而且这种资源甚至比那些良性的未婚女青年更加值钱。
所以,从这么多角度我们去考虑,中国古代寡妇再嫁是一种必然现象。寡妇不可能守节的,只能再嫁。而寡妇再嫁在当时一定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良法,虽然不符合我们传统的道德,但是对社会而言,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非常合理的制度。所以,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所有统治者都非常明智的规定了寡妇是可以再婚的,对寡妇再婚是不禁止的。由此,就导致了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面,寡妇再嫁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它既合法,又合理。一个合理的东西,一个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制度,一定就是一个良性制度。我们不能从道德上去评价,从道德上来考量,这一定是一个恶法。但是从国古代实际情况来考虑,这种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合理性,它不但解决了女性的再生活问题,解决了社会上大量的未婚男性的婚配问题。然后又给所有的男方女方家里,带来了第二份财产,所有的人都会欢喜,何乐而不为呢?没有人会反对这件事。无论是从家庭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是非常合理的。所以这样一种制度在中国古代就长存下来了。因而,我觉得我们现在思考很多问题,在中国古代婚姻立法大致上出于两点考虑。一个是从道德层面,更多的是出于一种社会生活层面的考虑。凡是符合社会生活层面的法律都会生存下去,而且一定是一个受到大家欢迎的制度。这就是我想说的第三个问题,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关于中表婚的问题。
所谓中表婚,是中国古代非常流行的结婚方式,就是姑、舅、姨家的儿女进行婚配的方式。民间讲的“亲上加亲”,就是这个意思。有的学者统计过,清代在族谱里能查到的双方有家庭背景的这种婚配,一共统计了一千对,发现属于姑表亲、姨表亲的占了十分之一还多。那么对这样一种婚配方式我们怎么去认识呢?而且,反过来去看,中国古代的法律里面是明文规定“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中国传统的立法,从名分角度考虑,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都是禁止亲属之间结婚的。这样一种禁止,从我所查过的资料显示,最早是从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的。南北朝时法律明确规定,凡是姑表亲、舅、姨表亲一律禁止。不但规定婚姻无效,还强制拆散。而且夫妻双方要受刑事制裁,非常严厉的,到明清时期还是一直坚持。但是在民间生活了姑表亲,姨表亲又是非常的流行。比例达到十分之一还多。这就存在一个很大的反差。中国古人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种婚配方式?这种婚配方式有没有一种合理的道理呢?它产生的制度原因是什么?这是大家肯定会感兴趣的。以往中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不管是研究历史的,还是研究法制史的,或者是研究婚姻法的,基本上都把我们传统的这样一种立法规定认为是合理的。因为我们都从我们现代的医学角度考虑,近亲结婚会影响到生育,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所以我们认为都是合理的。其实,中国古代这样一种规定,是跟当时的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恶法。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非常适合姑表亲结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我看来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家思考一下是不是有他的道理?这种姑表亲的盛行,在当时是不是有他的合理之处呢?
第一个方面,它与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有着重要的关系。中国古代在社会结构上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居,不流动,而且聚族而居。一个家族的人世世代代的居住在一起。现在来自农村的同学看你们有这种感受,现在为止,一个村子里面基本上就几个姓氏,甚至就一个姓氏。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它是不流动的,定居的,而且这种定居是以家族为单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法律里面,所有的高等动物里面,都自然的会有一种选择,近亲不能结婚。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同姓不婚”。这是中国婚姻法里面最基本的一条禁忌。因为在中国古代,这种姓氏代表了一种血缘关系。一个家族一个姓,住在一个村子里面。而中国古代交通十分落后,信息披露渠道非常有限。它又是一个农业社会,只能在农田里耕作,基本上大家不流动,这样一种生活方式极大的限制了子女选择配偶的范围。他们根本没有地方可选,也根本不会知道有其他的异性存在跟他相配正好适合。他们的生活圈子很小,甚至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离开过村子,或者去过县城。这是非常普遍的,这就导致每个人的择偶范围是非常非常有限的。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最能跟自己擦出感情的火花的就是自己的亲属。因为亲属之间经常会往来,一旦是异性一接触,两个人就可能产生青梅竹马的这样一种感情。红楼梦就是如此。这是中国古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必然决定的,最容易产生感情的只能是自己的姑表亲,姨表亲。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
第二个方面,中国古人从家长的角度讲,他们也希望亲属之间在婚配,亲上加亲。为什么呢?他们自己的动机是什么呢?主要是出于这么几点考虑。
先从婆婆角度考虑。
第一,当时一大家人都是住在一起的,几世同堂,不像我们现在俩人组成小家独自居住。当时婆媳是要长期共同生活的,而大家知道婆媳关系是最难处的一种关系。所有的婆婆都会想到未来的儿媳妇跟我能不能相合。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要跟儿媳妇共同度过的,如果找一个和自己不合的儿媳妇,下半辈子就没好日子过了。所有的婆婆都希望找一个自己能看得上的儿媳妇,而侄女、外甥女是从小看着长大的,对她的性格她很了解。然后双方又有亲属关系,加上双方的生活背景,文化层次差不多,双方很容易相处。所以她在选择上很容易倾向于选择自己的侄女或外甥女。这是从婆婆角度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就是养老。中国古代是没有现在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的。谁能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呢?肯定是自己的亲属、自己的侄女,外甥女要比其他的女人更容易孝敬自己。除了抛开婆媳关系以外,两人还有另外一种亲属关系,这两层亲属关系决定了她比其他的外人更容易对自己进行关爱。所以,从婆媳角度讲,她愿意找自己的亲属。这是婆婆角度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是财产的继承。中国古代只有男性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他要是娶了自己妹妹的女儿,兄弟的女儿,她可以把自己的财产除了给自己的儿子以外,还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通过女儿传给自己的另外一个女儿,这样可以防止财产的分裂。肥水不流外人田。想想这个人既是自己的侄女或外甥女,或者女婿,侄子什么的,这有着双重的身份。使家庭财产不至于彻底的分裂。从财产角度讲,他们也希望这样来做。这是婆婆角度要考虑的第三个问题。
第四,所有的女性也不希望自己的娘家香火断绝。一旦自己弟弟的儿子娶不到媳妇了,她就会想:我把我女儿嫁给他算了,让我们家香火延续下去。要是我弟弟的儿子娶不到媳妇,我们家的香火就断绝了。虽然这事委屈了我女儿,但她毕竟是嫁给了我弟弟的儿子了,还可以使我娘家的香火延续下去。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么个道理。所以中国各地都有这么一个愚俗,一旦自己找不到媳妇就会求姑姑,求姨妈,然后,姑姑,姨妈没招,干脆把自己哦女儿嫁给他。中国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民俗。这样一种民俗的产生,就是源于这种道理。任何一个女儿结婚了,也还关心着自己的娘家,不希望自己娘家的香火断绝,也希望自己娘家的香火传续下去。所以在这方面,他就想做出这样一种 牺牲。这是从婆家考虑第四个问题。
第五,从婆家或者说从双方家长考虑,大家都愿意和两姓之好。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通过婚姻不断的联姻,使两个家庭之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强化。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小农社会,人们的自救能力是很差的。一旦有了天灾人祸,自己过不去,必须有亲朋好友的帮忙。没有亲朋好友的帮助,这个难砍儿是绝对过不去的。所以他们必须通过社会生活给自己建立几个非常固定的亲属团体。这样一种团体,世世代代维系下去之后,就可以互相帮助,来度过难关。这是社会的必然需要。所以中国古人说道两个人关系好的时候,经常会用到这样一句话:约为兄弟,世为婚姻。两家世代结为婚姻,通过一代一代的婚姻,两家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凝固,然后加强自己以后生活的保障,度过难关。这是所有的成年人都会去思考的一个问题,一个人在社会上没有亲属朋友是没法生存的,城市人口你想不到,但农村人现在可能还会有这样的感受。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和别姓联姻来扩大自己的亲属范围呢?把自己的亲属范围扩大岂不是更好?因为以前没有经过固定交往的新扩张,第一关系到成本的扩张,第二以前没有很好的默契配合,能不能把关系建立的更铁,谁也说不好。两家时代为婚姻,关系非常的融洽,然后再通过不断的儿女婚姻,再将这种关系一代代的巩固下去,使两家关系越来越融洽,越来越紧密,最终来保证使自己有了一个帮手。出来问题,可以有人来救济,这是所有的家长都会考虑的问题。因而,从婆家家长的角度考虑,所有的婆家人在选择自己的儿媳妇的时候,自然而然的都会选则自己兄弟姐妹家的孩子。认为这是一种风险小,而且百利而无一害得方式。
再从娘家考虑这个问题。
为什么娘家也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自己的亲属呢?因为父母都爱自己的女儿。而女孩子一生中最大的风险就是结婚。一个女孩子在古代年龄很小就结婚了。完全脱离自己的生活环境,嫁到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家去,她未来一生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没有不爱子女的父母,家长都会想办法降低这种风险。怎么降低这种风险呢?嫁到姑姑家,舅舅家,姨家就是最好的办法。有了姑姑,姨妈这种亲属关系,未来关系好融洽,婆婆也不至于太苛刻。所以,从娘家角度讲,也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自己的亲属。
女方家里有这种需求,男方也有这样的需求,于是一拍即合。这样就会自然而然的,在婚姻市场上都会去选择自己的亲属结婚。所以,尽管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道德考虑,怎么禁止,在民间都没法禁止住。在中国古代,亲上加亲,姑表亲,姨表亲的现象非常盛行。国家对此也没有办法。最后,到了清朝雍正年间,干脆制定新的法律。姑表亲、姨表亲,听从民便。老百姓愿意怎么做就怎么做,国家彻底认可。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博弈过程。老百姓通过一代一代的博弈,最后迫使国家改变法律。
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考虑道德问题,名分问题,整个民族的下一代问题,老百姓考虑的却是生活问题。大家也许会想,老百姓怎么那么愚昧呢?他们就不知道近亲结婚生出来的下一代残障的概率很高吗?我们说这只是一种可能。而且,还有很多的经验可以证明亲属结婚生的孩子很聪明。中国人当时生活的圈子很小,信息传播闭塞,他们没有办法通过统计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又有科学支撑证明近亲结婚不好。谁家亲属结婚生了个傻子,他们还认为那只是一个特例。别人家亲属结婚生了个聪明的孩子,他们有这种经验。因而,那种从科学上,从道德上考虑,在他们那里只是第二位的需求,而不是第一位的需求。老百姓永远考虑的是生活问题,大家一定要明白。不管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老百姓考虑的永远是生活。怎样对他的生活有利,怎样适合他们的生活,他们就会选择什么。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迫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上进行改革。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种现象。这就是我想说的第四个问题,即中表亲在中国古代长期盛行的原因。
再说最后一个问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纳妾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中国古代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古代,一个人,不管是难得还是女的,只能有一个法定的妻子或者丈夫。一个丈夫敢娶两个妻子是严重犯罪的。男子可以纳妾,却只能娶一个妻子。哪怕贵为皇帝,也只能有一个皇后,而不能娶两个皇后。这是礼法绝对不允许的,但是可以纳妾。那么,为什么可以纳妾?这是一个十分有意思的问题。大家去看所有中国作品,包括我看到的国外作品,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是从一个单一的角度考虑,都是从道德这么一个角度。认为这样一种婚姻形式是为了满足男性的荒淫生活的需要。男的天生“禽兽”,有了权了就想多娶。大家都是从道德上评价的,我觉得这样评价角度是值得考虑的。中国古代是个男权社会,这没问题。男权社会里面,主要由男人制定的法律里面,肯定有满足自己需要的考虑因素。但是在立法层面上,不是从满足男性的生活需要这方面来考虑。为什么古代男性可以纳妾?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它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社会,在在封建社会里面,评价一个人财富和社会地位,主要通过两点。一是对土地等财富的占有量有多少;二是能支配的人口数量有多少。中国古代说的很清楚,“普天之下莫为王土、帅土,莫为王臣。”一个人要想拥有社会地位,除了拥有的财富多之外,能支配的、左右的人越多,证明你的社会身份越高。这是一个社会身份的标志。出于这样一种生活身份的考虑,中国古代给每一个男性,按照社会身份的高低,都规定了可以纳妾的数量。皇帝最高,纳妾也最多。往下按照品级一点点减少。老百姓最穷,没有什么社会地位,一个就够了。它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完全是身份的一种需要。这是第一点。
第二,是为了延续家族,为了广育子女。中国古人的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生儿育女,延续家族。而要想延续家族,中国古人明白一个道理,就得多娶妻妾。一个配偶一生能生几个有一个大致的数量限制。从生育上考虑,他必须多纳妻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古代有些地方的地方法规就明确规定,男的到了四十岁已婚了,但没有生育的,再不纳妾,就强制纳妾。四十岁了,妻子不能生育,还不纳妾,让自己家的香火断绝,这是一种男性的严重失职。在中国有时候,纳妾是男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是对整个家族必须尽的一种义务。很多时候,包括很多家法族规都是这样规定的。到了四十岁,如果不生育,必须纳妾。所以中国古代有“七出”的规定,“七出”中有一项就是女的到了四十岁仍不生育。四十岁过来生育期了,还不生,男的就必须纳妾。那为什么不规定贫民百姓也可以多纳妾呢?他考虑的道理其实和我们现在考虑的道理是一样的。有钱有势人家生活条件好,受教育条件好,就多生一些。穷人家没钱,教育下一代也是问题,就少生一些。经过几代轮回,优良人种生多了,整个民族的素质不就提高了吗?它的这种考虑和我们现在的考虑是一样的,古今中外人的想法都是差不多的。大家看我们现在媒体上就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报道,国家规定了两个博士可以生两个孩子。这样的想法跟古人的想法同出一辄。想法是一样的,是希望有钱人,比如皇帝,能多生几个,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比皇帝财产少的人家在少生一点。穷人没钱没势,生一两个延续后代就可以了,然后整个民族的结构不就合理了吗?它是想改良证个民族结构,把整个民族做大做强方面考虑的。他跟满足男性的荒淫生活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所以,大家听了我的讲座以后,千万不要再以讹传讹,再去从道德上评价这么一种关系。当然我们说这么一种规定肯定会有道德上的考虑。既然是男人自己制定的法,它就肯定会照顾到男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更多的是为了其他的一些考虑。中国古代纳妾是非常非常普遍的,大致是出于这样几个层面的考虑,因而在古代那样一个环境下,应该说这样一种制度,大致上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很难去评价它是不太好的制度。
中国古代从现实生活上讲,一般人家纳妾,除了从国家立法层面上讲,还可以从老百姓的角度考虑,就是通过纳一帮妾来帮助打点家务。在中国古代纳妾的大都是有钱人家,有钱人家有很多财产。而有钱人家娶的媳妇也大多是富家子女,他们大都什么都不会做。既不会管家,也不会理财,一天娇滴滴的事情还很多,然后一大家子事情没人管理。这个时候,作为家里的女主人,她也希望丈夫那一帮妾。找一个没有名分但是又很能干的女子来打点家务。干了也不会有名分,因为中国古代妾上升为妻的可能性很小,最后还是自己的。很多朝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妻妾的身份是不能互换的。妾始终是妾,妻始终是妻。这何乐而不为呢?我不用干活,妾生了孩子还得给我叫妈。妾到最后什么也得不到,所有的东西还都是我的,所以,有些妻子还主动给男的纳妾,这有生活方面的考虑。越是有钱人家的子女打理家务的能力越弱。越是穷人家的子女生活本领越强,找一个穷人家的女子做妾,没有名分,还很能做事,帮助自己替丈夫打理家务,把家产做大,多好了。这完全是出于一种生活上的考虑。所以出于以上两种原因,无论是国家层面上,还是现实生活考虑,纳妾是非常普遍的。
有关婚姻家庭法规里面涉及的问题非常多,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也不想讲太多。我只是把婚姻家庭法里比较热点的,大家可能感兴趣的几点提出来,通过其他的一些角度进行一些个人的解读,这种解读不管对不对,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新鲜的思路。通过这些东西,也想给大家说明这样两个道理。
第一,学法律的人一定要练达社会人情。大家一定要注意,按照我的理解,法学、法律不是给精英准备的,而是给社会老百姓准备的。精英是不需要法律的,因而法律上规定的所有问题必须是从一个常人的角度考虑的,如果从精英的角度考虑为问题,不一定科学,不一定正确。所以说,一个人要想把法律学好,对人情世故不练达,就很难理解这门学科背后深层的东西如果完全按照你自己的知识份子的精英角度去考虑问题,得出的结论可能就会出现很大的麻烦。这是给大家提供的一个思路。中国古人特别注重培养学法律的人情世故的培养。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明白人情世故,要明白老百姓是怎么想的,这个社会是怎么想的,而不是你自己怎么想的,也不是理论上应该怎么想的。
第二,学法律的人一定要关注细节。法律最忌讳大而化之,一定要关注细节。你把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细节,思考的越周全,越仔细,你最终无论是分析问题可能得出的结论,还是立法可能制定出来的规则,才越能合理,越能适应社会需要。学法律的人如果是一个大而化之的人,只关注宏观层面的东西,就会说一些依法治国之类的空话,这一定不是一个好的观点。法律人应该是一个非常琐碎的关注现实实务的人,应该是一个关注细节的人。关注所有的细节,那么你制定出来的规则才会是一个合理的规则,你 未来的学习才会有收获。就是我今天的很多东西,我来解读的时候,从各个角度,吧这些问题都要考虑清楚。无非是提醒大家一点,要大家对细节加以关注。
这是我想说的一些问题,下面留一点时间给大家一起做一下探讨,看大家有没有感兴趣的。

主持人:下面一段时间请我们的主讲嘉宾来和大家做一个交流。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向我们的侯教授提出来,就我们的学习心得做一些交流。

同学一:侯老师,首先欢迎来到华东政法大学。感谢您为我们带来了崭新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学习法律史,对古人一定要持一种敬畏的态度,这是我今天学到的最重要的一点然后,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您最先讲的关于古代婚礼的价值意义问题。我听到两个观点,第一个是婚礼是个人信息批漏的方式,可以保证婚姻的长久,第二个是婚礼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方式。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建立健全的公示制度的话,第一个价值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另外,关于交往的方式问题,我们中国人是一个注重道德的民族,礼尚往来频繁,为什么还需要婚礼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强化呢?而且婚礼到现在也一直存在。从这两点来看,这两个婚礼的目的和价值就不是那么重要了。然后还有第二个问题,您刚才讲的内容提到关于社会的东西不少,就我看得书籍来说,有这么一句话说,“古代法就是一个由身份到社会的一个过程。然后在庞德的书里也提到这么一句话,“古代法里的观点只针对普通法法系,针对英美法系不适用。”那么,是不是因为我们是中华法系,这个观点对我们也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呢?因为您刚才没有提到关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吸收之类的话题,我会有这样的疑问。谢谢
侯欣一:非常感谢,提了两个非常好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对于古代婚礼的价值在我看来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是信息披露,你也承认这样一种价值。不过你又提出在现代社会,如果通过国家明文规定等这样一些信息披露方式,婚礼的价值就被取消了。我是这样理解这个问题的,就是说作为国家,你要强制的对个人的一些私有信息进行披露的话,可能面临一个公权和私权的权利平衡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所以说国家如果从宪法或者从行政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规定的话,也很难解决。反过来不如通过习惯法,通过婚姻法规来对这个问题来做一个规定,这样可能更容易解决一点。比如说形成一种惯例,形成一种婚姻习俗,成了一种习惯法。比如西方国家,没有人规定结婚必须带戒指,但是它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延续下去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可能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把一种强制的东西变成自愿,我觉得在解决这些事情上可能更有效一点。因而我觉得,有了信息批漏这样一个制度,像婚礼的价值意义一样,但不可能完全替代。完全替代的话,不止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且还可能在宪政层面上导致更大的问题。为什么国家宪法或行政法要规定结婚必须戴戒指?要举行婚礼?这个东西在法理上很难解释清楚。但是婚姻法怎么在语言上去表示这样一个问题,去保留这样一种形式,我觉得这是在法律上能够做到的事情。当然,我不是搞婚姻法的,在婚姻法里具体应该怎样去表述这样一个问题,我没有做过任何思考,但是我觉得这样一些东西是可以做到的。这是我想回答的第一点,不知道你是否同意?
第二点,像你讲的,中国人很注重道德,平时礼尚往来非常频繁,为什么还非得需要婚礼这种东西来强化一下?我觉得是这样的。中国古人生活非常乏味,他们生活的乐趣很少,毫不容易有个乐子。大家为什么不多一回呢?多一回乐总比少一回乐子好吧?人是需要快乐的,有个婚礼大家都参加,然后喝喝酒,聊聊天,不挺好的吗?它给生活增加一点色彩,增加一些生活下去的勇气。我觉得对任何人来讲,多一个节日总比少一个节日好。现在中国法定节日已经是十天了,大家还不满足,增加十一天,还不满足,还嫌少。这是一个道理。所以我觉得有了那种道德需求,有了婚礼,包括丧礼,大家聚一聚,也未尝不好。在中国古代,丧礼其实也是一种节日。真正哭得吐的是别人,参加礼节的人都坐在一起吃饭吃饭聊天,这一点大家都能明白。雇了一帮子人在那边哭,哭得人是为了拿钱,哭完就走人,他也不是真心哭。大家都不哭,都是为了找一个机会聚一聚,然后把这种关系在凝固一下。我觉得这是人生活的一种必须。因而从道德角度讲,这两个方面没有矛盾,这是想给你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讲的是身份问题,中国古代确实是一个身份社会,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从身份上考虑问题,我觉得更多的是从国家层面来考虑问题。就是说你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理解,都有两个层面。从国家层面考虑道德,考虑身份或者其他一些什么东西,这是整体利益。而从民众角度讲,他们永远考虑的是个人生活。他们不会去关心那些整体的东西。因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最终肯定是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博弈的结果,最终形成的这么一种东西,肯定是双方寻找的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既照顾到名分,照顾到国家整体利益,照顾到这个民族的道德需求,理想,然后又符合老百姓的现实生活需要。这肯定是这样一个过程。我今天讲的这个东西,因为身份这个方面,是大家比较熟悉的问题了,讲的很多了,一般教材上都会讲到。因为在有限的时间里面,我为了使我的话更有吸引力,所以我讲了另外一个方面,而没有对身份这方面做出阐述。其实,身份肯定是理解中国法律很重要的一个角度,不应该忽略的一个角度。我不知道你是否满意?

同学二:侯教授您好!古代法里面有一个五服制,姑表亲应该是属于五服制内的。五服制内的人结婚是违反道德的,这样就应该明确禁止。但为什么姑表亲在古代中国却能够长期存在呢?
侯欣一:对!这个姑表亲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面是属于五服制内的,从道德上考虑,它确实是明确禁止的。但是老百姓出于我刚才讲的一些理由,对这种婚姻形式有一种需要,因而,国家在这个方面做一个博弈。为什么能博弈这么长时间呢?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国家对人们的这个婚姻是不是姑表婚没法控制。这是因为中国古代没有一个朝代有婚姻登记制度,那么你怎么可能知道别人是不是姑表婚呢?国家在立法上是做出了规定,但是国家没有办法对他的社会成员是不是姑表婚进行考量。除非别人进行举报,否则国家是不会知道的。你想一想,在中国古代那样一个熟人社会里,谁会去揭发举报别人啊。揭发举报了别人以后,你又该怎么办?这样就导致一个问题。国家法律只是面上的一个规定,现实生活完全存在一个反差。造成了有法不依,因而国家最后也明白了一个道理。既然没有办法对别人是不是姑表婚进行考量,干脆就不做这样的规定。最终国家彻底妥协,就不再限制了。这就是姑表婚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关键一点就是我们现在有婚姻登记制度,通过婚姻登记你能知道双方是不是亲属。没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你不知道究竟是不是姑表亲。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历史,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制度。所以国家尽管实实在在想抓这件事,但是却始终缺乏一个切入点。最终只好任民间去发展,干脆就向老百姓妥协了。这就是它长期存在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主持人:同学还有没有其他想法?

同学三:侯教授您好!我一下,您觉得您的这个研究对我们现代社会有什么现实意义呢?
侯欣一:谢谢。这是所有的学生在学习法制史的时候都会提出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也是所有刚入门的法制史学者普遍存在的一个困惑。就是说,你一生费了这么大的经历来研究一个纯粹死的东西,有什么作用?其实这里面有两点。
第一点,我可以说的非常坦率一点,它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游戏。对我们的现实,从制度层面,从应用角度讲,你可能找不到任何关联点。但是作为一种知识,它是满足了研究者的一种精神需要。我能够把一个问题解读的非常新颖。然后既满足了我,又给关心这样的问题的少数一些人带来了愉悦。这就是一种价值。因为社会上人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关心现实问题,而很多人,其实是所有的人,到了一定的年纪,都会对历史问题感兴趣。经常会有些人困惑,洪秀全到底有没有长胡子?他就会有这样的困惑,那就会有人去研究并告诉他,洪秀全长胡子了。这些人看了之后就会心情非常愉快。然后他在去从事其他工作,会带来很大的一种动力。这纯粹的是一种知识性的东西。其实绝大多数学术,都是一种智力游戏。如果非要把学术与现实挂上钩,我觉得很牵强。而且,我始终认为一个学者要是始终想把自己的学术的东西去影响现实,影响政治,这是很麻烦的一个问题。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一个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给少部分感兴趣的人带来心情的愉悦,并通过这种东西自己获得了满足。这种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满足,评了教授,当了博导,这就足够了,不要再设想的更多。
第二点。其实它潜移默化的对现实是有一定的影响的。这些东西里面存在一种智慧性的东西,把这种抽象的智慧拿出来,看一看中国古人是如何处理这样一个问题的,是怎么思考的?思考的这些东西虽然说本身不能复原,但是古人思考的一些角度,对我们以后处理类似问题,它会是一种经验。比如说,刚才我也讲过,任何立法一定要注意到现实的发展程度,离开了这一点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不可能生根的。这就是我刚才讲的东西你可能从一个角度得出的一个结论、一个经验、一个智慧。还有,中国古代从国家角度,从道德层面,在立法上对姑表亲进行限制,而且从我们现在的科学道理讲,这些限制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那个年代,那样一个社会发展程度下,它这种东西是没办法实施的。而且如果实施,会导致大量的青年结不成婚,会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因而在当时这样一个制度它是合理的。它不符合我们的道德,不符合我们现在的科学,但是在当时社会是合理的。人类是不能超越的,因而,我们在现在立法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大家知道我们现在的很多立法,实施状况很差,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根据我们的国情,没有根据我们的民族需要。我们制定的法律是给外国人看的,是根据中央领导人的指示制定的,或者是根据其他的一些东西制定的。这样的法律怎么能生根呢?怎么能有效执行呢?像这样一些东西,你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
因而,对有些东西,从哪些角度去理解,能给你带来一些什么样的启迪,我觉得这是因人而异的。从我的角度讲,我确实不想把我的一些研究夸大一些作用。我只想说,研究这些问题,确实给我带来了很多智慧上的满足。因为我觉得别人从来说不出这么有价值的话,而我能说出这些有趣的话,我觉得我就很高兴了。谢谢大家!谢谢你!

同学四:侯教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在古代,人们对于娶妾持一种肯定的态度,而现在,我们对情人却持一种否定的态度。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呢?
侯欣一:我认为是这样的。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面,在那样一个社会氛围里,纳妾有它合理的方面。没有合理性,它不可能延续这么多年。而且你可以发现,不止是中国古代,其实很多国家古代时期都允许男子纳妾,包括很多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包括中东的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也都允许男子纳妾,它肯定有一些道理在里面。但是在现在社会里面,我觉得是没有任何合理性的。因为它首先违背了法律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另外一个方面,纳妾确实会给家庭带来很多麻烦。中国古人不是很重视夫妻感情,没有把夫妻双方放在一起很好的考量。它强调的是整个的家族利益,家庭利益,它考虑的问题全部都是重大的。我们现在婚姻法主要考虑的是个人的问题,夫妻双方的问题,而不再考虑整个家族的利益。因为婚姻在生活社会中的地位就不一样。在现在,婚姻家庭只是存在一个再生产问题,不存在其他的社会平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感情是第一位的。如果纳妾,肯定会给夫妻感情,会给妻妾感情带来伤害。那么对于整个家庭,它都是一个危害。因而,纳妾在现代社会肯定是不合理的。现在家庭的功能已经缩小到了一个很小的位置,它不像中国古代,既是家庭制度,又是社会制度,又是生育制度,什么制度都是。因而,在中国古代制定的家庭法规,它就考虑的东西很多,既要考虑双方的,又要考虑家族的,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问题。而我们现在的婚姻法不需要考虑这么多。所以,纳妾在现在肯定不合理,这是无可置疑的。也是一个有良知的学者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的道德。

主持人:好,再问最后一个问题,时间快到了。

同学五:侯教授您好!我想问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恩格斯有句话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长期的嫖娼。”也还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您是怎样看待这样一个问题的?第二个问题,刚才您已经陈述了,中国古代提倡妇女守贞,从一而终,但法律却不禁止寡妇在婚。现在,我知道在安徽有些比较偏僻的地方,还有民俗规定,寡妇不准再婚。提倡守贞却不禁止再婚,这两种价值是不是相互矛盾?您认为现在的禁止和过去的不禁止,那种做法更合理一点?
侯欣一:先倒着说吧。像你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呢,我觉得中国古代国家处理的非常好。作为一种主流道德,它提倡。但提倡的结果是执行者自愿。我只是提倡,并不强迫。提倡和强迫是完全不同的手段。如果强迫会导致社会问题解决不了,甚至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因而它不强迫。如果我宣传了,你相信了,你自愿,那是你自己的事情,我表扬你。所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手段。一个是法律的禁止,一个是行政的提倡。我觉得在这个方面,它不但没有矛盾,而且从他的管理角度上讲,比我们现行处理的还更加成熟。我不知道你是否同意。它不像我们现在很多东西,都不是提倡,而是都采取强制你去做的方法。比如现在我们提倡学习雷锋,不学的话,就要通过各种方法来制裁你,逼着你去学。什么事情,一旦一逼迫就可能导致虚伪。而中国古代没有逼迫你去做,愿意再嫁就再嫁,随便。我只是提倡这样一种主流的东西,你自愿接受,那是你自己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古人比我们现在处理的更好。
第二个说明的问题就是关于爱情的问题。中国古人的智慧是这样考虑的,就是说要想维系家庭生活,只有爱情是不够的,这是中国古人的智慧。中国古人在考虑家庭问题的时候,考虑的非常全面,非常慎重、理性,因为家庭不仅牵涉到双方当事人,还牵涉到两个家庭,两个家族,甚至牵涉到整个社会。所以,在这个方面,他考虑的背景更深。因而我们现在强调的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我觉得这个话,从谈恋爱的时候可能是非常合理的。但是从组成家庭角度讲,它是不太完整的。仅有爱情是不能组成一个良好的家庭的,这一点是一定要知道的。成立家庭,就不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了,它牵涉到更多的第三者,第四者,甚至第五者的利益,它是非常慎重的。而中国古代在这地方,在婚姻立法上比我们现在考虑的要更加完整。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古人比我们更慎重、更理性。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侯教授精彩的讲演。
对我来说呢,他的精彩的讲演充满了多元化的视角,这种多元化的视角非常值得我学习。这场讲演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那么,他的讲演让我想到了另外一篇文章。和他的视角比较接近。比如说,大家现在非常喜欢自由恋爱,并对以前古代社会的包办婚姻,非常的不赞同。但是其实在那个时代,因为路途遥远,信息交流不方便,父母和媒人就充当了这样一种媒介的角色,能够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使得这种婚姻本身具有更多的合理性。侯教授今天的讲解让我想起了这些曾经看过的这样一些文章。
那么刚才这位同学提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侯教授也以非常宽容的态度做了解答。他非常谦逊的称这首先是一个纯粹的智力游戏,能满足自己的一种对知识的爱好。其实在我看来,以史为鉴,尊重传统、尊重权威,这是所有学者,也包括学生在内的一个基本的求知的态度。今天侯教授通过对中国古代婚礼的意义和价值、传统的买卖婚姻、 中表亲、纳妾等多个制度的解读,揭示了我国传统婚姻法规的脉络走向及其规律。
他提醒了我们两点,刚才他也强调了。第一是学法学的人一定要练达人情。不知大家是否记得《红楼梦》当中,贾政家里的一副对联,叫做“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皆文章。”那么,确实我们的法学是一门世俗的科学。“世俗” 不是一个贬义词 ,不是低俗,鄙俗的意思,而是讲法学是一门解决实实在在的讲究现实的学问。那么,如果不管现实的逻辑关系,而只是关注一些框框架架的理念,价值,或其他的一些大而化之的东西,恐怕我们的法学学者很难为社会做出什么贡献。这是我理解的侯教授讲解过程中的一种科学的精神,一种求知务实的态度。第二点,他谈到了我们法学的学子,包括法学的学者一定要抓住细节。这方面对我来说要做的实在是太多了。我本身是学习商法的老师,以前也学过一段时间的经济法。不太了解,也不太愿意去花时间去学习各国的,包括西方的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的历史,只是知道西方是怎么规定的,或许我们中国也应该走这样的路子。但是却并不知道,西方有自己的社会条件,有它自己的社会资源,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都比较的欠缺。这种以史为鉴的态度,以及注意制度本身的土壤条件和社会资源的态度,是我们要好好学习的。
另外,我感觉我们今天的主讲嘉宾讲的非常好,他始终以一种非常流畅的逻辑推动了他的讲解,这是我作为科研处的代表组织这场讲座得到的最大的启发,今天的讲座非常的精彩,但是因为我们同学都在忙着考期末考试,所以他们非常的遗憾,没有听到这么精彩的讲解。但是如果侯教授他同意的话,我们会把这全部的录音和我整理的精华,我们还有记录员,将做全部的整理。如果可以,等他认为合适的时候,给我一个授权,我会把这些录音和记录放在一个地方,这样大家就可以看到,也使更多的今天没有能够到场的老师和学生得到一次教义。那么,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侯教授的精彩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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