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法律品格 激荡社会思想———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易继明教授
发布日期:2009-11-18 来源:华中大法学网  作者:佚名

编者按:非常荣幸,可以在草长莺飞、惠风和畅的季节采访到易继明教授。易继明教授学术视野开阔,思维活跃,涉猎颇广,在私法一般理论、民法总论、财产法和法理学等领域,均有深入的研究,并从事较多的学术活动。与易继明教授的交流虽然只有短短的几个小时,但是老师言简意赅、思路清晰、见解独到、平易近人,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确确实实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正如老师所说,“铸造法律品格,激荡社会思想”,每一个法律人在缔造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都任重而道远;每一个法律人既然选择了这样的宿命,那就请风雨兼程。最后,让我们共同来品尝老师学术上的珍馐,并且体味其生活上的智慧吧。(《青年法学》编委会)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们知道您是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了5年以后,才通过考研进入北大学习,连续攻读了硕士和博士学位。检察院的工作是一份收入既稳定又不低的“金饭碗”,您为什么要放弃这份工作,全心投入法学理论的研究呢?您当时是不是也踟蹰良久,难以抉择呢?

易继明(以下简称易):其实,也很难说在检察院的这份工作就是很好。人年轻的时候要有进取心,需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无论是做学术,还是做实务,都有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要不断地为自己充电,这是每一个有追求的人的一种很自然的选择。在学习与工作之间选择了再学习;在实务与做学问之间,选择了以学术为业。这些,也谈不上踟蹰。因为早期的本科生就很有市场,情况和现在大不一样;我们那时考研,也没有什么生存压力,对成败得失也就没有太多的在意。

记:我想,对于现在还挣扎在考研还是找工作两难境地的同学们来说,您的经历和经验是很有帮助的,也可能是一种鼓励。请问,您对这些同学们有什么建议和期望?

易:对同学们的建议,我想,对大多数法科学生来说还是应该攻读研究生。我知道,我的这个观点,有些人包括一些老师,也是不同意的。有人认为,就现在中国的司法或者法律职业状况来说,一个本科生、甚至是一名专科生,就已经足够了。我认为,这是一种牵就现实的看法与态度。一个法治国家治下,对法律职业群体的要求还是很高的。我们现在的本科教育没有办法完成这种精英式的法律职业教育。就一个本科生教育而言,刚进大学的第一年度甚至一年半的时间,主要是上一些公共基础课;快毕业的第四年度,又要找工作、写学位论文等。这样,实际进行正儿八经的法律教育和训练的时间,只有大约两年。法学学生进入社会,应对社会纠纷和国家治理,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从容面对,这两年的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是不够的。同时,法学是一门很特殊的学科,它对学生心智成熟度的要求和理工科或文学艺术类不一样。法学是社会交往的学问,也是社会群体生活现象的某种描述。法科学生必须能够观察和透析社会现象,而且观察和透析的对象,大部分都是成年人相互交往的社会现象,即使涉及到未成年人领域。这就要求观察者具有成年人的眼光和成熟的思维。所以,研习法律的人,首先要心智健全,需要具备成年人的心智。成年人的心智、综合素质、法律的逻辑,还要研读卷帙浩繁的法律规范和法学著作,掌握法律的实际操作的技艺,区区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恐怕还是不够的。所以,额外的三年“充电”时间,就显得必要和弥足珍贵了。

记:作为一名法学院院长,您对法科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应该有自己的标准。那么,您对我们法学学科的研究生有哪些要求呢?

易:“铸造法律品格,激荡社会思想”这是我给同学们的献词。当代,每位法律人都应该考虑到自己的一个责任,那就是——在社会上铸造出一个法律品格。法律品格首先表现在法律人自己品格,在为人、做事等方面,应该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法律人要具备自己行业的职业操守,要有规则意识,要有天然的正义感,行事作风严谨,对社会问题有敏锐的洞察力。只有自己铸造出法律人的品格,才能通过法律人的观察与思想去影响其他行业、其他人,才能让他人尊重法律,尊重法律职业。社会的发展,需要有识之士提供先进的思想,没有先进思想的激荡,社会就会腐朽、堕落。从历史上看,每一次思潮的掀起都带来了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就现在来说,我们缺乏的是什么?我看主要是缺乏社会思想。法律智慧、社会思想应当引领社会发展,应当成为文明进步的重要的风向标。

记:不仅包括学术,还包括学习上的各个方面,您认为怎样才能称得上是一名合格的法学研究生呢?

易:我想,一名合格的研究生应该这样:他应当能够翻译外国文献,无论是一篇相应的外文学术论文还是一部学术著作或其中的某一章;他应该撰写完成一篇学术论文或者一份调查报告,并且要在相应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在相当的学术研讨会上报告自己的学术观点或调查结论;在这两个前提基础上,再撰写一篇像样的学位论文,这篇学位论文即使没有什么创新之处,但它至少是集成或描述了当前国内外对此议题的研究成果。这是我对自己培养的研究生所要求的“三个一”:一篇翻译、一篇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的发表、一篇像样的学位论文。另外,比较好的情形是,他可以很自然地、大大方方地在公众场合表达自己的看法,并学会与人相处。我想要强调的是,学会与人相处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讲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因为人与人的交流可以促进理解与互信,并擦出一些思维的火花。这一项能力在平时就需要锻炼自己。就像我上面说的那样,法律人要激荡社会思想,而激荡社会思想首先需要发现问题,然后分析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在这里面,每一步都强调与他人沟通,强调社会参与能力;否则的话,就等于是闭门造车。即使是纯粹的学术研究,躲在象牙塔内,但你也不可以不关注窗外的景色。出类拔萃的人可以引领社会风潮,而出类拔萃正是在社会观察、社会参与、社会互动中比较出来的。

记:我们看到,您年纪轻轻就出版了好几部自己的专著,并且在中国权威的法学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几十篇论文、随笔等,同时您还担任法学学术期刊《私法》的主编。您对现在有观点称所谓的中国“学术腐败”已经十分普遍,甚至不管论文质量而将“版面费”做成一门单纯的生意的观点,有什么看法呢?您认为“版面费”现象是正当或者正常的吗?

易:去年十一月,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在华中科技大学开展过一个科研诚信建设法律问题研讨会。事实上,很痛心地说,学术腐败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已经成为了妨碍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一个毒瘤。学术腐败不单单是影响学术界,实际上也会影响到一个民族的心智。学术贡献给社会的是激荡社会思想,它是激荡社会思想的主要机体,现在把这个机体给毒害了,那么整个社会思想,乃至精神文化、民族品格都会受损害。我觉得,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许多不诚信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是密切相关的。任何的不诚信行为都是不当的,但是学术腐败、学术不端行为更应该受到指责。华中科大有一些措施。我们现在不要求研究生毕业时一定要发表论文,就像你所说的那样,学生为了发表论文就去买版面、花版面费,制造一些学术垃圾,这是不合理的。我们学校并不把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作为一个很硬性的指标。当然,如果你学生自己有研究,在一个很好的刊物发表了文章,那么这说明你很有水平,是评判你能力的侧面参考之一。学生也可以通过其他很多途径来表现自己的水平,比如我上面提到的,你也可以在公开的学术场合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评判一名学生是否优秀,我们是综合来看的。这样的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学生中的学术不端现象。针对老师来说的话,我意识到,在武汉这个学术圈,相对北京来说,学术不端行为还是比较严重的。不要小看武汉这个学术圈,它几乎是除了北京之外法学最为繁荣的一个地区。总体来说,相对北京而言,地方学术资源有限是一个客观原因,因为资源有限往往就会产生拔苗助长的行为。华中科大法学院是一个新兴的法学院,要获得别人的尊重不可能靠规模,我们靠学术群体对学术精神、学术道德的恪守。我们希望别人说华中科大法学院做学问很严谨、把学问当学问。总体上,出版面费我是反对的。现在一些重要的刊物都在逐步开始收版面费,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想,我们需要改善学术期刊的生态环境。我对刊物的现行管理体制也有一点不同的看法。老师要评职称,需要在某一级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把一个教授水平的体现挂靠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上,这样一个简单的指标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把文章或者研究报告拿出来晒一晒、晾一晾,大家评议一下,是不是会更好一些呢?最顶级刊物上的文章,不一定就比一般刊物上的文章好,有些一般刊物上的文章也很好。同时,所谓顶级的、权威的、重要的或者核心的学术期刊的分类,到底是怎么形成的?我们不要靠行政的评比形成,可以靠其他方法来评判,比如看引证就很好。学术道德有很多可以自律的东西,法律一时难以进入。但是,我们首先可以“去行政化”,使学术的发展更加符合其客观规律。

记:我在网上看到您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搞的“学术午餐”,有人将它说成是您的“黄包餐”(brown bag lunch)。这种活动,在国内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我想了解一下,您是怎么想到在中国引进这个“洋餐”的呢?您觉得这个制度在国内和国外能够一样运作良好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吗?

易: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午餐”项目已经推出两年了。嗯,大家“吃”得还不错!这件事,在学界也有一定影响。有些学校想学,但是可能搞个三、四次,就坚持不下来了。我们学院坚持下来了,并且大家现在有了一种自我的认同感。这需要一个比较好的、理想的学术群体。“学术午餐”不可能靠一、两个人搞起来,一个在理想上、追求上都有些一致性的群体是必需的;至少,需要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的学术价值观。我们吃的东西很简单,但是在精神上却很充实、很丰富。“学术午餐”在国外是很普遍的,一般叫“Lunch Talk”。我回国后,就把它引进到了我们法学院的教师交流机制中,也是为了营造一个学术团队的学术氛围。当然,西餐和中餐不一样,吃中餐讨论问题比较麻烦一点,而且中国人有午睡的习惯。所以,一度也考虑过是不是改成“学术晚餐”,但是我们老师都要照顾家庭,最后还是以午餐制度坚持下来了。如今,学术午餐已经六十几期了。“学术午餐”营造出的氛围非常好,有思维火花的碰撞,大家讨论自己最近研究的问题,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增进老师们之间的了解,提高团队合作的效率。在无形中,“学术午餐”会给老师们产生一定的压力。虽然只是午餐上简单的对话,但是这种对话都是很务实的,不可能务虚,场面上的话多说无益。面对的都是“真人”,那你就得说“真话”了。所谓“真人面前不说假话”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一定研究的,没有你真实的感受,在这样的午餐会上,你是说不出口的。潜移默化地,这就对老师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造了一个追求真学问的环境。无形之中,增进了学术交流,同时也增加了学术上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也可以约束科研不端的行为或者现象。

记:您认为,这样的制度能够在学生中推广吗?

易:在学生中也可以搞。我自己带的研究生每一周或者二周都会有一个读书会,我为每位学生提供一份晚餐。读书会和晚餐相结合,这样的团体活动对学术取向、人生趣旨、增进学生们相互之间的了解,都有很大的好处。

记:在这次的名家论坛上,您发表主题演讲的题目是“寻找民法典”,您对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很有见地。想问您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应当说一直在争论中,那就是:“中国应当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现在有观点认为民商合一,但是制定单独的“商事通则”,以规定商事总则方面的问题,补充民商合一导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营利性行为中的营利性性质被忽略的问题,您对这个提法怎么看?

易: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个问题上,其实意义并不大。我们过去即在民国时期,就有了统一民法典即民商合一的传统;同时,从现有的情况看,我们是《民法通则》加上单行法的民事立法模式。就这两者而言,都是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则》不单适用于民事,也适用于商事领域,需要加进来作为《商事通则》的那一部分,也可以放入《民法通则》当中。也就是说,现有的立法模式提供给我们的经验以及路径,基本上都是民商合一的。既然立法形式上的区别本身不是太有意义,在这个时候改变这个传统,就不是很有必要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只是形式上的问题。不要因为要办一个独立的学科,就专门搞一部学科名义上的法律。学科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学科研究内容本身,取决于研究群体的取向、方法及由此形成的研究范式和独立品格。一部立法,把商事从民法中割裂出来,这种做法没有什么必要。这种思维模式,是沿袭而来的部门立法的惯性思维,也是某些学者搞“圈地运动”的痼疾。中国法学早期恢复重建的时候,学者们搞圈地运动,你搞民法,我搞商法,他搞经济法……,这种学科模式必须终结了。在学科重建早期,学术上的圈地运动,在某个地方或领域插个旗杆,可以很快、也很方便地把一些学科建立起来,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当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学科交叉越来越大,仍然采取这种模式,学科之间会相互打架,徒然增加学术冲突和社会成本,也使得学科研究固步自封,这样不好。我提倡学术研究应该逐渐转向,应该以社会问题为中心,而不是搞部门划分或切割式的。

记:《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动产抵押问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基于动产占有不转移而产生的动产抵押问题。对此问题,您有何看法?

易:动产不转移占有,就可以抵押,是工业社会引发的法律变革。在罗马法时期,一般认为动产适用于质押,不动产适用于抵押。早期动产比较简单,到了近代,发生了变化。近代,像飞机、汽车、机器设备、原材料都属于动产,它们价值很大,对公司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担保制度在承认使用价值的同时,更多的是发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这个时候,如果动产依然只适用质押的话,就不利于刺激经济的发展。银行也没有那么多地方来放置质押的动产;即使有这么多的地方,那也不行,因为工厂就是要开动机器设备运转,就是要利用原材料生产产品。所以,这些动产是不能质押出去的——质押出去之后,获得银行信贷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近代社会就修正了早期动产只能质押的规则。早期的模式是方便于人的物理控制,动产与不动产具有物理特性,将制度控制与物理控制简单地结合在起来。但是,工业社会复杂了,特别是针对一些重要的动产,这种简单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就出现了动产抵押制度。这个制度,与社会交易中的登记制度成熟度相关。登记制度能够提供标识,可以提供公示,这就可以产生相应的公信力。通过登记制度,可以为动产抵押的交易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资讯时代,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使得登记与查询更加便捷,登记制度将更加完备,并逐步扩大到越来越多的动产交易领域。这样,也将更有利于促进动产抵押交易。

记:最近有一个很热点的问题,起因是尚属于中国官方的一份内部文件《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被媒体曝光。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七十年使用权到期之后的表述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在“自动续期”之前删除了“无偿”一词,被各界普遍解读为住宅满七十年后将“有偿”续期。于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应当“无偿”还是“有偿”续期,您有什么看法?

易:在内部文件《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无偿”这个字眼,并不一定意味着将来会是有偿续期。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到人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上国家不会再增加额外的续期费用。但是,续期登记中可能会涉及其他一些管理费用,比如换证等这样的工本费,这些费用还是会收的,当然这部分数额不会很大。有些建设用地在很多年之后也会发生变化,比如早期开发的房子是商住两用的,可能到以后商业化程度比较高了,那么使用期限到后,怎么去处理它,这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在美国,有财产税。你拥有房产,那么就需要交税,每年大概要交房产价值的13%左右。房产也是一种社会资源,现在资源紧张,为了加大资源利用的效益,你占用了社会资源,就需要交税。中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财产税(或物业税)。理论上,我觉得这个税种迟早还是应该开征的。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不能说一次性拥有了房产就没有任何社会负担了。交财产税,可以把一部分社会财富转移到中低收入群体中去。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有钱可以买很多套房子,但是要维持这样的生活状态你必须有更多的钱,因为你要交税;这样的话,你可能就要把其中的几套房产出租或者卖掉。这样的政策,针对的主要是富裕阶层,实际上是惠及中低收入人群的。房子这种资源性财产应该被利用起来而不是闲置,闲置会造成财富的浪费和社会的不公平。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是传递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自动续期;原则上,涉及人们基本生活保障的,自动续期是无偿的。但是,像财产税这种配套政策是不是也会实施,或者何时施行,我想,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我想,立法者是要给未来制度完善及其合理化以更大的空间,也是考虑到了我们改革过渡时期的一些具体而复杂的情形。如此而已,不会波及到基本生存相关的居民住房政策。

记:对于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仍占有不动产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房屋享有的是“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也是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对此,您持怎样的观点呢?

易:这是物上请求权。因为,既然其已经取得所用权,办理了房产变更的相关手续,在登记薄上所有权已经转移了。那么,我主张权利指向的就是房子,而不是说赔偿多少钱就可以了事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时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是转移了,但是房子还没有交付。这时候,房价涨了,100万的房子,现在涨到150万,卖方就想赖账,说我赔给你100万或者多一点赔110万,这样是不行的。因为买方拥有了物上请求权,主张的是物权,我不需要你赔偿,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要的是房子。不动产买卖是非常慎重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物权效力优先等,必须贯彻于始终。

记:最后,请易老师对我们法学青年和《青年法学》提一些期望,给一些鼓励吧!

易:《青年法学》很好。其实,我们可以算是同行。《私法》是我在北大读博士的时候开始创办的。编辑工作非常历练人,需要一个人方方面面的才能。《华中法律评论》是我们学校法学院的学生刊物,市场反映还不错。学生在编辑工作中需要的不仅仅是细心,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学术鉴赏力,要有学术功底,对学术与社会问题要敏感,同时还要有较好的文字上的修养。编辑工作训练思维,使人更加谨慎,更加规范。编辑中的很多规定程式,和法律中的规范,有相通之处。这个,会潜移默化地反映到学术中、生活中。编辑还会使人学会策划,掌握或者创造出一些“idea”。这次,有那么多人来华东政法大学参加法学名家论坛,就需要一种策划的才能。学会交往,学会创造,掌握学术规范,我对学生参与编辑工作是非常看好的。要是在美国的话,如果可以进入他们法学院那种“Law Review”的编辑团队,就往往可以做大法官、大律师的助理。大法官、大律师是文官制度的产物,他们都需要有优异文字功底和法学素养的助理。所以,一句话,编辑工作是非常有用的。

最后,我还是把那句话送给所有的华政法学青年:铸造法律品格,激荡社会思想。

附易继明教授简介

易继明,汉族,19682月生,湖北公安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2),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2004),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5200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20042006)。2002年始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20069月至今,专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私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院长,《私法》和《中国科技法学年刊》主编。

易继明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和学术兴趣集中在私法一般理论、民法总论、财产法(包括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法理学、法律对策学等。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私法》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出版《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合同法理论》等10余部。其中,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获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5)和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08);专著《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获得中国科技法学会优秀著作奖(2006);论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获得武汉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3);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战略研究项目“未来20年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并执笔“科技发展法制与政策研究”专题组之征求意见稿,获得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重要贡献奖(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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