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平教授访谈:实现国际私法的中国化
发布日期:2009-11-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来源:《社会科学报》20092月,本报记者 湘 君

  国际私法学自1978年恢复发展以来,我国对此进行了逐步深入的研究。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研究活动的特点,揭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中国特色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及立法体系的完善,并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国际私法规则,都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教授。


研究内容比较注意外国或国际立法和实践

  记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际私法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代,您长期从事国际私法研究,能否概括一下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阶段?

  肖永平: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相适应,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活动可以大致分为3个阶段:从1978年开始的第一个十年可以说是恢复期,主要是文革前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的专业人员归队,集中研究国际私法的范围、名称、性质、体系等宏观性基本问题;从1988年开始的第二个十年可以说是发展期,主要是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博士和硕士加入研究队伍,对国际私法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和国别国际私法展开全面研究;从1998年开始的第三个十年可以说是初步繁荣期,以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者为主体,深入研究中国在开展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和参与国际立法时面临的新问题,以及比较国际私法和比较民商法的逐步深入。

  记者:国际私法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这30年来,我国在研究内容上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和变化?

肖永平:整体上说,研究内容比较注意外国或国际立法和实践。由于国际私法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从西方传入中国,但国际私法理论的传播、国际私法制度的建立和国际私法观念的深入人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的频繁程度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15年,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外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因为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实在是太少了,法院又没有健全的判例报告制度,要研究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缺乏必要的素材。以这个时期出版的教科书为例,尽管也有以《中国国际私法》为书名的教材,但同其他《国际私法》教材一样,仍然以介绍不同国家在国际私法的一些制度和具体法律适用规则方面的不同做法为主要内容,只有很小的篇幅介绍中国的立法或做法。最近10多年来,虽然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跨国民事交往也越来越频繁,但真正专门研究中国国际私法问题的论著还不多见,有些论著虽然以研究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或理论为题,其主要内容也是以归纳和总结国外与国际条约的做法来论证中国应该采取的立场。因此,中国现有的国际私法研究带有明显的外国因素和国际因素,容易让人感到国际私法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
  
  记者:为了掌握和研究各国的国际私法,揭示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学者一般采取什么研究方法?

  肖永平: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具有天然的联系,因为它要解决和调整不同国家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差异与冲突问题,离不开对不同国家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另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本身也存在很大差异。为了掌握和研究各国的国际私法,揭示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国际私法学者普遍习惯于比较研究方法。但大多数学者停留在不同国家和国际条约的规范比较,即采取注释分析方法解释不同国家的立法,通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国际条约的宏观分类归纳不同的做法,缺乏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和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背后的理性分析,也很少联系民商法、诉讼法、仲裁法、法理学等其他学科展开比较研究。这种简单化的比较只能说明问题,对解决问题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论证。
  
  记者: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包括教科书、专著和论文等多种形式。在您看来,这些研究成果有什么特点?

  肖永平:研究成果主要是理论化表现形式。大多数教科书从内容到形式没有鲜明的特色,专著一般是围绕某一专题的专门研究成果,但从中国的问题出发,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寻求理论资源的专著还不多见,研究中国问题、提炼中国经验的论文在总量中也是少数。这些过于理论化的成果对上影响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力度还不够,对下容易失去对中国相关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的指引能力及培育人们国际私法意识的影响力。这样一来,不仅一般民众很难理解国际私法,就是其他领域的法律人也不太了解国际私法。因此,在国际私法传入中国100年,经过了30年持续发展的今天,国际私法并没有真正融入中国社会。这是值得理论研究者、立法者、实务工作者共同思考的。


国际私法停留在课堂、书本和部分立法层面

  记者:同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我国从事国际私法研究的学者相对较少,研究基础薄弱,我国学者如何面对这一问题?

  肖永平:国际私法学者非常注意集体攻关。除了很多教材都是多人合作完成的以外,最有影响的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规范化学术活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87年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了规范的学术年会活动和专题学术讨论会,聚集了我国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精英,从1998年开始,每年编辑出版一本《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这种开诚布公、自由讨论的学术氛围有力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研究和普及。从1993年学会决定起草《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开始,每年的年会都围绕以韩德培教授为组长的起草工作小组的《示范法》草稿进行讨论,前后六易其稿,其间还召开多次专门讨论会。经过6年的集中研究和讨论,最后在1999年完成第六稿。该《示范法》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5个部分,共166条,每条都有适当的说明,全部条文都翻成了英文。该《示范法》200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以后在国内外受到了广泛重视,欧洲出版的《国际私法年刊》将其英文版全文发表,日本在2003年出版了该《示范法》的日文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时主要参考和借鉴了该《示范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该《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几乎完全相同。这说明该《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大影响,并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

  记者:就从事国际私法研究的主体来看,很多是没有或者很少实际处理过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高校教师,这对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产生什么影响?

  肖永平:一方面,可能往往导致研究成果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实际工作者并不太重视理论研究和学习,对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也有轻视之嫌,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主动寻求理论的支持。因此,在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不仅理论的指导作用有限,就是成文的国际私法规则在实践中也常常得不到正确适用。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国际私法停留在课堂、书本和部分立法层面,对下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在中国逐步普及国际私法理念、制度和规则;对上不能总结中国的经验,形成中国自己的理论和主张,进而影响其他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国际私法规则的制定,在国际上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智慧。


转移研究重心,实现国际私法的中国化

  记者: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和国际民商事交往必将更加深入和频繁。中国以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为目标,通过国际法治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您看来,我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研究之路应该如何走?

  肖永平:对于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来说,要把重心从学习、引进和借鉴外国的国际私法转到研究、总结和提炼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和理论上来,就是要实现国际私法的中国化,即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制定中国的完善立法,创立中国的系统理论。为此,中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研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意识。这要求我们改变前期以研究宏观问题和一般性介绍外国国际私法的习惯,结合国内外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前沿,以具体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比较不同国家和国际条约的做法及制度,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揭示该问题的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使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能够持续深入下去、扩展开来,为形成有国际影响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私法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2)养成渗透型的研究路径。由于国际私法与民商法、诉讼法、法理学的密切联系,国际私法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际私法的制度和规则,很有必要深入到民商实体法的比较与综合,渗透到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和理性。(3)侧重中国特色的研究内容。随着中国面临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越来越多,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应该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中心,以研究中国重大现实问题为突破口,增强维护中国利益的意识,通过阐明中国学者的主张,介绍中国的立法及其应用,研究中国的实际案例,达到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创立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几代人的不懈努力。(4)注意研究成果的多维度转化。现有研究成果的载体主要是论文和著作,也主要在课堂、会议和学术界传播,这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传播和应用都是不利的。未来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应该注意向以下层面转化:一是向中国的立法转化,尽量让我国立法机关采纳,以推动我国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二是向中国的司法实践转化,使理论研究成果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南和重要参考;三是向国际条约转化,使更多的国际条约采纳中国的主张和理论,增加中国在国际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四是向国际学术界转化,及时、完整、准确地把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和理论观点介绍到国际社会,在国际学术刊物和国际会议上反映中国的经验和智慧。


观点链接

  李双元教授等指出,人权价值将在21世纪国际私法中得到彻底的贯彻,这是新世纪国际私法必将出现的新发展趋势。为此,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必须确保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同步发展,在充分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体系。同时,推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制定颁布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

(来源:徐青森、杜焕芳,《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法学家》2008 01期 )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大法官指出,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应继续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透明等原则,在诉讼中公平对待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规则公开,裁判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水平,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提高裁判公信力,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武汉大学郭玉军教授指出,中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对外国法查明问题无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不够详细具体,中国法院在查明外国法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尽量回避外国法适用的倾向。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可以考虑区分案件的性质以及不同的当事人、区分国际和区际案件等情况,对外国法查明问题分别予以规定。

  (来源:郭玉军、车英,《国际私法全球论坛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7年年会综述》,《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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