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教授访谈:寻找司法改革突破口
发布日期:2009-09-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寻找司法改革突破口

陈善哲

2009年03月11 21世纪经济报道

  3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了最高院的工作报告。

   这是王胜俊第一次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站在全国人大的发言席上。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的司法系统把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摆在了显赫的位置,在法学界也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讨论。

  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王胜俊在发言中表示。

   2009年初,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本报记者得到的信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将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主题展开。

  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决定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310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如此表示。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破冰

  21世纪》:王胜俊院长在今天最高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这一轮的司法改革将在哪些方面取得突破?

  陈光中:我认为,按照中央这次的文件,司法改革实际上包括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两个方面。体制改革显然更为宏观,工作机制则更为具体和微观。

   实际上,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体制决定司法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将决定和制约司法体制改革,但是具体的司法改革也会反过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

   这次一些工作机制的改革确实会推动,比如明确要推进刑事和解,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等等,这些方向的努力,值得肯定。

  21世纪》:这次最高院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项制度进展到什么程度了?

  陈光中:我们现在已经统一了提法,叫做救助,在国外,都是叫补偿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还是有一定义务的,因为控制犯罪,不让犯罪分子伤害我们的公民是国家的职责。

   因此,刑事案件发生后,国家除了要惩罚犯罪,也不能不管被害人。尤其是一些经济特别困难的被害人,不救助就会成为社会问题。

   我了解的情况是,各个部门会联合搞一份文件,比如国务院颁发一个条例,先把制度建立起来,再由立法部门进行立法,因为立法毕竟有个过程。具体的救助机构目前还没确定,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法院,但是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也未尝不可。

   全国两会的很多代表委员多次就刑事被害人制度提出提案和议案,实务部门也很愿意做,因此问题不大。

   关注司法权“地方化”

   《21世纪》: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会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规定,这是否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焦点?

  陈光中:我认为,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工作的地方化。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推进干部的任免制度和财政保障制度的改革。

   现在,地方的各级党委直接领导各级的司法机关,主要干部的任免也主要由地方决定。另外,到现在为止,还是由地方各级财政来保障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盖大楼,发工资,保证日常经费,等等,基本上都依靠地方财政,中央偶尔有灵活的拨款给地方司法机关,但那是特殊经费,不是日常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在涉及本地经济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时,多少会有倾向性,刑事案件稍微好一点。

   类似的问题当初在国税、银行系统也存在,最终通过垂直领导的方式解决了。这次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是否应该采纳同样的方式来解决地方化问题,讨论了很久,但最终没有解决。

   21世纪》:此轮司法改革将会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陈光中:这次人事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强培训和增加编制,在人事任免方面没有什么改革。此次增加的编制主要是给地方司法机关,而且公安系统得到的更多。总的来说,人事任免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保障制度,此次还是延续过去的制度。

   与此相关的,还涉及到如何理顺公检法的关系问题。这次司法改革中,很多人都主张要改革看守所的制度。如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就是发生在看守所。

   看守所的改革是多年来学者一直在呼吁的,这次全国两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次提了出来,看守所最好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次改革起初也有讨论,但是很快就被否决了,还是维持现有体制。

   劳动教养制度同样受到了上面所说问题的困扰。一部分人主张应该维持现行的由公安决定的体制,但是在劳教的决定程序上进行正当化的改造,第二种观点就是把劳教的决定权赋予司法机关。

   中央最后的定调是将劳改的决定权赋予国家机关,具体哪个机关没有明确。但是,据我所知,中央政法领导部门还是主张要加快改革,以便改变目前劳动教养制度违反《立法法》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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