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宪义
发布日期:2009-08-14 来源:《人民日报》2006年03月24日  作者:何民捷

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专家访谈)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宪义

《人民日报》20060324

本报记者 何民捷

2005年底,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正式启动。为了解这项研究的进展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该项目的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宪义教授。

记者:随着国学热的兴起,学术界更加注重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从法学的角度看,当前加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有何现实意义?

曾宪义:法律制度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以最明确的方式对社会成员的言行作出要求,它清楚地反映了人们在各个历史阶段对自然、人类、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态度。由于发展路径不同,东西方社会对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和阐释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它们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注重法律理念的培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古代社会虽然被称作“礼治”社会、“人治”世界,但是中国自古也有“重法”、“尚法”的传统,《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这其中所体现的深厚法律文化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研究方面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后,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一些人习惯于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的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也产生了怀疑。

再次,受社会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过分注重法学研究的所谓“现实”性,而忽视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导致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

对传统法律的误解,是改造、更新传统法律文化并使之向现代转型的主要阻力。许多现实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其实都或多或少与历史和传统的影响有关。因此,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记者: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无法抹掉的印记,不能被中断或抛弃。请您谈一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曾宪义:历史地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传统是不谋而合的。东西方法治文明都承认“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只不过古今中外不同的文化对正义、公正的理解以及实现正义和公正的途径不尽相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比较强调人们“善性”的弘扬、自觉的修养和在团体中的谦让,通过自律达到和谐的境界。在和谐中,正义、公正不再只是理想,而且成为可望也可及的现实。西方文化传统则比较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强调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一些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内容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比如,尊老恤弱精神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优秀之处。西周时期的《吕刑》反复强调“不敢侮鳏寡孤独。”竞争中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大罪恶,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这都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抑强助弱的精神,是与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

再比如,中国古代法律中对环境开发利用的限制也值得我们借鉴。《礼记》中记载,人们应顺应季节变化从事不同的工作和劳动,春天不得入山狩猎、不得下湖捕捞、不得进山林砍伐,以免毁坏山林和影响动植物生长。这一思想在“秦简”和其他王朝的法律典籍中被制度化、法律化了。这种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反映出法哲学上“天人合一”的观念、对自然“敬畏”的观念、保护和善待一切生命的观念等。这些观念与现代法治中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精神也是吻合的。

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在现代法治的形成过程中,从理念到制度,我们并不缺乏可以利用的本土资源,理应对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信心。启动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为发展现代法治文明提供借鉴。

记者:现代社会已经大不同于古代社会,我们怎样才能让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转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作用?

曾宪义:首先要与时俱进。切忌将研究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理解为固守传统。任何一种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固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中,不断地被淘汰和吸收,传统文化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如今,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理念有些已经失去了效用,有些甚至对社会进步有制约作用,必须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开放体系,它带有历史烙印,也吸纳现代社会的气息。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中,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地发展和演变。一些不合时宜的,在发展中被淘汰或改造;一些顺应时势的,在发展中被保留或被赋予新的内容,并形成新的传统。

其次要兼容并蓄。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说过:西法出于学理,中法出于经验,单崇西法则法学不全,单崇中法则法学不精。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需要学习和继承相结合,即汲取不同文化中的法治营养,继承传统文化中可利用的资源。但是,这个“学习”应该是创造性的,而不是照搬;这个“继承”也是扬弃性的,而不是固守。

当然,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制度层面,我们还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一些中国传统法律理念,比如顺应而不是“征服”自然、弱者应该得到或享有社会公正、以和睦而不是对立为最终目的进行调解等等,都可以在吸纳现代社会气息的基础上,融合到现代法律制度中去。

记者:在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曾宪义: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突破以西方法律模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思维定式。目前学术界对法律研究的权威论断大多来自西方法学家,而西方法学家的研究资料又大多采自于西方社会及历史,丰富浩瀚的中国文字资料和实物资料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掘和利用。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资料的整理和诠释。

二是开拓法学理论研究者的视野。目前一些常见的关于法律起源、模式、发展规律、本质、社会作用等的理论论述和结论,有些具有普遍性,有些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只是某一种或某一区域法律文化的阐释和总结。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克服这种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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