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9期
发布日期:2009-02-28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刘俊海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12月17日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了主题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的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主讲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甘培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蒋大兴教授、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郝志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到场评议。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刘教授从如下七个方面剖析了公司僵局的相关问题及其法律对策:什么是公司僵局、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态度、关于原告股东资格、关于公司的诉讼地位、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否行使解散公司的诉权、关于调解、关于判决的效力。其中,刘教授重点讲解了“什么是公司僵局”这一问题。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公司状态。认定公司僵局的要把握三个要件,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治理的严重困难一般有三种表现形态:股东会失灵、董事会失灵、管理层失灵;僵局的形成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或股东的失踪、股东和高官的道德风险等。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需要法官做出自由裁量,但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该裁量权必须慎用。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究竟是作为法院立案的一个前置程序、还是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考量因素,有待进一步探讨。至于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态度,刘教授认为应当大胆受理、审慎裁判;关于原告股东资格,公司法将其界定为拥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关于公司的诉讼地位,刘教授的观点是应当把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但是其他股东也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否行使解散公司的诉权的问题,是理论层面上的,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司法解释很注重调解,其好处有三:心理调试、契约自由复活、便于执行;解散公司的判决对于未参加诉讼的全体股东都有法律约束力。之后,评议人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的评议和讨论,刘教授还与现场同学积极互动。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文/石晓倩)



主 讲 人: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王保树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甘培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郝志刚
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钱卫清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 持 人:吴春岐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12月17日(周三)18:30-21: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吴春歧: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几位老师和我们一起探讨一个主题。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甘培忠老师;我们非常熟悉的、尊敬的、亲爱的董安生老师,董老师是今天听到我们会议的消息后,从市里冒着堵车的风险赶回来的,只吃了一点饭,但是我们能听到董老师的发言,老师的辛苦也就没有白费了;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蒋大兴老师;我们非常熟悉的、盛名远播的刘俊海老师;另外还有两位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一位是郝志刚律师,是洪泛广住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学术和实务上都有非常高的造诣;另一位是我们非常熟悉的、给我们非常多教诲的钱卫清老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们还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人大法学院的两位中青年学者--姚海放老师、杨东老师,杨老师今天晚上有本科生的课,之后会赶过来。我是三年级的博士生吴春歧,希望多多指教。
今天我们研讨的题目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首先由刘老师进行主题演讲,大约有二十分钟到半小时的时间,按照刘老师的说法是抛砖引玉,按照我的说法是竖个靶子、提出一些观点,之后请各位老师做评议或者做主题沙龙的研讨。
另外还有一个插曲,钱卫清律师来之前专门赶了几幅他的书法作品,送给在座的几位教授。按照刘老师的说法,由于时间太紧张,赶到第三幅时不得不来了,所以欠了董老师一幅。首先请钱卫清律师向甘老师、刘老师、蒋老师赠送书法作品。
(赠送书法作品)
言归正传,我们开始大家今天非常期待的专题:“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首先请刘老师做主题报告,大家欢迎。

刘俊海:谢谢春歧同学,也非常感谢远道而来的甘培忠教授、蒋大兴教授、董安生教授、钱卫清律师、郝志刚律师、姚海放博士,我还注意到法学院办公室主任戚小丹老师,教务处的李领老师也来了,对他们也表示欢迎。
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曾经向王利明院长(也就是王校长)汇报今天的活动,本来他想参加,但是今天晚上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活动,他委托我向各位先生、女士表示问候,祝今天晚上的沙龙成功。我非常荣幸能就公司僵局的问题抛砖引玉,发表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公司僵局就像电脑死机一样,是公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类疑难杂症。面对电脑死机时,大家只能选择叹息,等待时间一秒一秒飞逝,或者就把电源关掉。但是在现实中由于闭锁性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包括窝里斗的特点)、金融危机、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公司僵局现象在实践当中比我想象的竟然还多一些。
有时候,我在回想过去法院的态度。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公司僵局案件是不愿意立案的,主要的司法裁判思维是这样:公司案件里面要僵局,股东要离散,那就和家务事一样,清官难断家务事,你们回家吧。有的是不接,有的是立案了,但是驳回的比较多。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注意到有几个法院判决大胆裁判公司解散。但是一审判决之后,就有一方上诉说这个公司可以赚钱,虽然现在房价回落,但是一年两年之后还能涨起来,这个公司是做房地产的。“我生为公司的股东,死为公司之鬼,永远徘徊在公司上空。”
我也研究了几个案例,研究法院对公司僵局是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好还是激进的态度好?是考虑维持原则还是中小股东的救济?是更多地考虑效率还是考虑公平?这是当前很有必要回答的问题。
我今天下午还在想,公司僵局像什么呢?犹如婚姻的僵局,有聚有散,这是共同点。但是公司解散比夫妻离婚更残酷。因为离婚判决仅仅是导致夫妻关系解散,孩子还可以茁壮成长。公司解散了,股东合作关系不存在了,公司的法律人格也没有了,公司的雇员会丧失工作,消费者会丧失熟悉的品牌、商品和服务,政府会失掉一个纳税人。所以公司解散比离婚案件更加残酷。所以我就说,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我想谈七个方面。为什么是七个方面?因为今天晚上,除了我,还有包括春歧、两位律师在内的这七位学者,这叫非常6+1,所以我讲七个问题。哈尔滨是6个警察打死了一个人。(笑)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公司僵局?能不能界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公司状态。
认定公司僵局要把握三个要件,第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种严重困难,我认为,与其说是财务层面的严重困难,不如说是公司治理的严重困难。实践中,有的法官和学者在写判决、写文章的时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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