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性的纵言--潘汉典先生访谈录
发布日期:2009-02-28 来源:法学时评网  作者:萧 评

〖按语:2002年3月25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先生。4月18日,应我社的邀请,潘汉典先生莅临我校,为本科生作了有关自己人生道路与学术研究的精彩演讲。潘先生现已82岁高龄,仍然潜心于法学研究,并且十分关注中国法学的发展。他不断强调中国法学要勇敢、要开放,令我们深受震撼。〗

采访者:潘先生,我们法大的学生对您十分崇敬,知道您是法学界的元老、大师,都希望了解有关您的经历,您能先谈谈您的家庭背景吗?

潘先生:我出生于书香门第,祖父是前清的进士,虽然没有做过很大的官,但他学问很好,对新政也很感兴趣。我的父亲是广东法政学堂第一届毕业生,他学问也很好。家里有很多藏书,因此我从小就打下了比较好的国学功底。

采访者:听说您的求学经历是曲折的,您能谈谈您是怎样走上法学道路的吗?

潘先生:我的经历可以说简单,也可以说复杂。说简单,是一辈子走了法学研究这条路,比较单纯。说复杂,是中间还有些说得上是坎坷的经历。我1920年出生于广州。我的父亲是一名律师,他对我的影响很大。他是一个很有正义感的人,常免费为穷人打官司 ,但他在我很小的时候就过世了。受过他帮助的当事人都很感激他。1940年在父亲人格的影响下,我进入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接受法律教育。所需的学费也还是父亲当年的一位当事人资助的,这件事让我深深感到主持正义是不会被人忘记的。我1944年取得学士学位,大学毕业后,老师介绍我到银行工作。于是,我就一直在银行里担任法律顾问,这样的实践经历对学法律的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就好比说订立一个合同,买卖合同也好,租赁合同也好,借贷合同也好,这些东西在银行里面有一个标准,不通过实际接触是不可能了解的,这是一个锻炼。实际上,我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顾问,而是要处理很多实际事务,涉及比如信托法,商法,税法的应用,另外还有国际私法,因为上海的案件很多是涉外的。平时老师讲英美法是同中国法来进行比较的,这样的比较法知识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就派上用场了。后来我进入东吴大学研究生院,在那里接受到了比较全面的培养。1948年,我读完研究生,在东吴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取得硕士学位。我们的研究生院长推荐我去耶鲁大学。当时留学还不像现在这么困难,我把从本科到研究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寄去,到了1949年4月就有了回信,说很高兴接受我,并给予奖学金。本应1949年9月入学,后来因新中国即将成立,就没有成行。但是我不后悔。因为国民党的统治太腐败了,我们都很痛恨。能留在新的国家,能经历不寻常的历史,我一点也不后悔。

采访者:您放弃了去耶鲁求学的机会而留了下来,这真让人佩服。那么,新中国建国后,您又从事了怎样的工作呢?

潘先生:1951年我从东吴大学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当时,我放弃了上海比较优厚的待遇,而选择了到北大教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北大是一个我所向往的民主、文化中心。不久北大法律系就被撤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我也调过去教书,王家福等当时刚刚在北大毕业的学生也一同过去任教。到了政法后不久,董必武先生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协会(就是中国法学会的前身),将全国法学家集中到了一起,并希望能够联合全世界的民主法学家。我也有幸加入。这一协会实际成为了法学界一个长期对外机构。后来,当时中国政治法律协会的负责人郭主任对我说:“你不要继续教书了。现在我们国家,法律也没有,教书也不好教,你还是搞搞研究吧。”于是我们三十几个人就开始在比较法研究所进行研究,也搞一些外事工作,接待外国法学家。在此工作期间,我翻译了恩格斯的《论英吉利宪法》,这是为了1955年我国宪法的公布而翻译的。

采访者:潘先生,据我们所知,东吴大学是当时全国唯一的一所以系统的英美教学法教授法律的法学院,它的法学教育很有特色,与我们现在受到的教育有很大差别,作为学生,我们对这个问题非常感兴趣,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

潘先生:好的,东吴大学的英文全称是Comparison Law School of China,中文意思就是中国比较法学院。从名字中大家就可以了解到它的法律教育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国法,而是包括英美法,德国法,法国法,而比较主要就是指英美法和中国法的比较。当时中国还没有解放,上海有很多租界,租界里有很多外国企业,有很多华洋案件需要处理。东吴大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的,因此它要培养的是不仅懂得中国法律,而且是要精通英美法律,同时还要懂一些大陆法的通才,所以那时我们接受的是“双轨”教育,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同时教授。

采访者:当时对中国法学院有“南东吴,北朝阳”的评价,可见东吴法学的地位之高和与众不同,它不仅首先采用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而且在课程上也是以英美法为主。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当时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特点呢?

潘先生: 当时我们的部分课程包括,大一:The Introduction of Anglo-AmericanLaw(英美法概论),二年级有Story of Law(法律故事),Legal Forms(法律的公文程式)和 Legal History (法制史),这些全是必修课,没有选择余地。这些课程用的都是英文的课本,以英文讲授。到了三,四年级,开始讲授部门法,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刑法原理)一年课程,Tort Law (侵权法)等等。而像Cases and Material Law of Contract (合同法)从大一到大四一直在教,所有这些课程同美国大学法学院(J.D )的必修课基本上相同,除此之外还有德国法,法国民法,也用英语教学。四年下来有好几十门课,课程压力是很大的。我们的老师基本上都是在英美法国家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回国留学生,从事律师、老师的职业,所以他们对中国和外国的法律都很了解。相比之下,我们中国法上课很简单,即使不看书,上课也能听懂。而英美法的学习则根本不可能,老师上课之前要先指定,比如说让你先看20页,然后做一个brief,要花很多时间才能准备好,上课以后他开始点名,请你将案件介绍一下,所以每一个学生在上课以前必须要把老师规定的segments、案例统统认真读过,而且要做好brief,掌握它的要点,这样老师的问题你回答起来才会有板有眼。即便你做好了准备,老师还总是问“why”?证据在哪里?理由是什么?怎样判决?你是否同意?然后展开争论,大家都可以发言,这需要你用自己的理解来表达对法律的认识。争论并没有绝对的对错,即便你是少数意见也很可能是对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就是以少数意见著称的大法官,在判决时他是少数意见,但最后往往证明他是正确的,所以我们的老师对少数意见也很重视。通过这样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这是东吴大学法科学生的一个特点。

采访者:您在1990年发表的《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提到,比较法不仅仅是种法学研究方法,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比较法不应仅仅研究立法,她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秩序您能否将这个问题进一步阐述一下呢?

潘先生:我想我国现在的比较法研究在立法上的运用是比较广的。在司法上,现在也开始向外国学习。一连串的司法改革也在进行,我想这个事情是比较扎实的,因为这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但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怎样去比较,研究,借鉴——这都是比较法学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对比较法的运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死”文字的研究,而应该深入地比较条文背后深层次的方方面面。就像我们现在进行的统一司法考试的改革,就没有把这一制度放在它的配套环境和它的相关因素下加以考虑。例如在日本,也有统一司法考试,但不光是进行一次考试,考试通过以后还要经过职业训练,而中国呢,一考完就执业了。所以说我们要从宏观、微观上进行调整,要真正吃透外国法律。同时,要考察相关法律在整个社会秩序下是怎样运作的,即法律的实际实施情况——这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比较法的应用应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不仅仅是立法,还包括执法和司法。而且应该更多地关注制度和条文的实施情况。我曾经有这样一个提法,就是比较法研究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对象是“法律秩序”。我以为“法律秩序”可以作广义的解释——即法律秩序不仅仅是法律,而应该是一种现实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涉及许多因素。以婚姻法为例,研究婚姻法不应仅研究相关法律规范,而更应关注作为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中国的《婚姻法》是否能解决中国实际当中的婚姻问题呢?例如说,“包二奶”的现象是不是因为立法禁止就得到了控制呢?立法禁止同居,事实上能不能禁止呢?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通过比较法律秩序来进行研究。以“法律秩序”作为比较法的对象,就要求我们具备更开阔的视界与更长远的认识。举例来说,去年我国加入WTO,很多人担心由于中国的法治程度与西方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害怕融入西方的规则体系将对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造成挑战。我想问题不在于入世。这实际是现代化的问题。从世界整个形势本身看,不入世,中国的法律也得修改;中国应把入世问题置于整个世界环境中来认识。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走向世界,只能采取主动,更了解世界,更了解通行的游戏规则。我们不应是为入世而走一步说一步,而应把眼光放长,对情况予以全面考虑。尤其是法律问题,更要有国际视野,这就是比较法学家的任务。

采访者:有一种观点 认为,中华法系已经结束了其历史使命,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潘先生:耶林说过这样的话,他讲借鉴其他民族、国家的法律并不关乎国格,不是耻辱的事。比较法要求我们有开阔的胸怀、广阔的气象。中华法系形成于唐朝,一直延续到清末。在这期间中华法系一直是被借鉴,学习的对象。中国法律中有可以保存、可以发扬光大的地方,如环境保护、对老年人的保护、解决家庭问题的方法。这些概念某种意义都是中华法律文化中很好的部分,例如尊老爱幼的传统。但我认为,对中华法系这一概念的继承需要认真审视。中国现代的法律可以吸收古代一些很好的道德观念,但是如果只是笼统地说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那是不妥当的,这很容易引起误读。从家族观念来讲,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中可以借鉴的砖砖瓦瓦还是有的(如尊老爱幼等),但其整体是比较落后的,在中国若再以家族作为中心这一定是不行的。一般一个国家秩序,家庭秩序,肯定不能恢复到生产力没有发展以前的状态。这是一个整体配套的体系,特别涉及整个商业社会的交易法则。具体分析中国的物权问题,比如典权,西方没有,这是否可以考虑保留?我看可以。但作为整体来讲,中国传统物权法律文化已经远离了时代,完成了历史使命。所以我说,为继承中华法系而把古董全部搬出来肯定不可能。现在中国应该把过去的中华法系好的东西保留下来,但不能笼统地说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继承;即使有所保留,也应适合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采访者:潘先生,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您的这番教诲,使我们受益匪浅,也一定会给法大学子带来思想上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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