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巍:规制封禁行为亟需强化行业监管
发布日期:2021-09-14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据媒体公开信息,工信部在近日召开的“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提出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互联网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基于行业监管视角,工信部这一刚性举措是对即时通信领域恶意屏蔽网址链接行为的系统性清理。它详细设定关于平台企业屏蔽行为的合规审查标准,意图消解在即时通信行业延宕已久的区隔化与闭锁化态势,这为我国互联网行业进入“全面互联互通”时代铺平了道路。

  一、强化行业监管有利于弥补市场监管规制封禁的“软肋”

  尽管互联互通是数字经济的基本属性,但在即时通信、社交媒体等互联网细分行业,国内个别大型、超大型平台企业出于“流量至上、私益至上”的考量,长期采取拒绝互联互通的平台封禁行为,将其所属平台设置为具有自组织性的“闭环系统”。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是系统性规制这类平台封禁行为的“双翼”制度,两者之间具有兼容与互补的关系。其中,市场监管所追求的目标是“互联网行业竞争有序化”,而行业监管所追求的目标是“互联网行业的整体风险可控与可持续发展”。

  基于微观规制的市场监管视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具体案件中规制非法平台封禁行为,并借助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引导互联网行业形成公平与自由的竞争态势。不过,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仅能针对非法平台封禁行为采取个案规制与事后规制模式,因而市场监管规制机制存在缺乏前瞻性、全面性的“软肋”。

  基于宏观管制的行业监管视角,工信部等行业监管机关可克服市场监管存在的“软肋”,通过建构互联网行业经营规范、准则的方式,针对平台封禁行为施行全景式、前置式与穿透式监管,最终预防与消除非法平台封禁行为对数字经济互联互通属性造成的侵蚀、破坏。

  举例来说,工信部提出的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就兼具事前预防、事中矫正、事后处置的三种功能,它为超大型平台企业构筑开放共享的生态系统设定全面化、实操化与清晰化的合规指南,顺应了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与行稳致远的发展要求。基于此,这一合规标准对正在施行中的相关反垄断执法监管、司法诉讼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强化行业监管有利于防范遏制创新的“掐尖式”封禁

  在互联网行业,大多数成熟的商业模式并非渊源于数据生成行为,而是发端于利用第三方数据提供服务的行为。例如,即时通信、社交网络、在线翻译、搜索引擎等服务提供商仅仅生成少量的自身数据,但却发送、管理、翻译、搜索海量的第三方数据,微信、QQ、百度、脸书等平台均属于基于第三方数据而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基于前述,工信部提出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能够防止超大型平台企业借助封禁手段营造拒绝联通的“篱笆”与“围墙”,进而避免超大型平台企业将即时通信平台中的公共数据资源、流量资源据为己有。从法理角度分析,即时通信行业的超大型平台属于吸附社会公众数据资源、注意力资源的“公共领地”,因而这一平台理应对社会各方主体开放共享,而不应被平台企业圈禁为不准他人涉足的“私人花园”。

  值得特别警惕的是,超大型平台企业在实施拒绝互联互通策略时,常常采取“掐尖式”封禁行为。也就是说,超大型平台企业将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性经营模式的企业列入封禁“黑名单”,拒绝这类企业的产品、服务与超大型平台互联互通。

  与受到更大关注的“掐尖式”并购相比较,“掐尖式”封禁对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其表现有二。一方面,由于创新驱动型企业的新型产品、服务无法接入具有必要设施属性的超大型平台,因而这类企业的新型产品、服务丧失对接广大用户的主要渠道,最终这类企业面临被边缘化的后果;另一方面,超大型平台企业可能模仿制造被其封禁的创新驱动型企业的新型产品、服务,并在其所控制的平台内提供仿制的产品、服务,变相攫取创新驱动型企业的创新成果,最终在互联网行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局面,既扼杀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机制,又阻滞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工信部提出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不仅可以有效防范超大型平台企业遏制创新的“掐尖式”封禁,避免互联网行业出现“大树底下不长草”的局面,而且可以督促超大型平台企业摒弃利用封禁排斥竞争的惰性思维,使其真正聚焦于技术创新的星辰大海,服务于社会公众福祉。 

  三、行业监管是构建开放共享互联网生态体系的关键环节

  数据的自由流转、交易与融合是实现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超大型平台企业实施非法平台封禁行为,不仅阻断大数据资源的自由流转进程,导致数据流转、使用的孤岛效应,而且影响数字经济的技术创新与迭代升级。进一步而言,在即时通信等互联网细分行业,非法封禁行为无谓增加逾十亿平台用户的交易成本,损害平台用户的通信自由权与数据自主权,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福祉的漠视与侵蚀,也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

  基于上述,破除封禁行为的掣肘,营造开放共享互联网生态体系势在必行,而行业监管正是构建这一生态体系的关键环节。从微观角度来说,工信部提出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是以行业监管方式引导平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并提升平台用户产品体验;从宏观角度来说,工信部这一举措是以行业监管方式禁止“掐尖式”封禁,促进数字经济的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提升社会公众福祉。

  在国际国内双循环背景下,经由行业监管构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体系意义重大。一方面,在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体系下,行业监管机关可以鼓励、引导超大型平台企业利用其平台、数据、技术等优势资源,为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赋能”,形成各类企业多元共生的正向发展态势;另一方面,在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体系下,超大型平台企业将会摒弃既有的封禁垄断获利模式,整合其优势资源聚焦于高科技创新,这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硬科技”领域竞争中获得核心竞争力。(作者翟巍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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