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8月02日第02版 作者:龙婧婧

  民法典作为与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对法治政府建设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机关应注意从四个维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品质。

  一是掌握民法典立法之髓,促进行政决策理念更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特别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并将权利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英烈、环境正义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行政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切入点,把人民至上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政决策的灵魂,融入行政活动全过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行政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促进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弘扬美德善行。

  二是把握民法典立法之基,促进行政管理依法有序。平等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行政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就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坚持平等对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等各类行政相对人,杜绝选择性执法;坚持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管理与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杜绝利益驱动执法;坚持在行政管理中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的权利,杜绝野蛮执法,促进行政活动的管理效果、服务效果、保障效果有机结合,促进行政管理依法有序,文明规范。

  三是理解民法典公私划分之界,促进行政机关精准履职。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它以民事权利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保护为纬,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为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这种内容全面、层次清晰的私权体系构筑,无疑为公权介入划定了界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首要原则是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要依据法律获得、由法律设定,并遵循法定边界。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律依据。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遵循民法典所划定的公私界线,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法律规定由社会主体自主决定的事务、由市场调节的关系,行政机关就不得用行政权力去干预;行政机关不得对无须国家管控的事务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代替业主处分物业权益,不得对市场价格设定强制性价格标准,更不得以行政权力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同时,民法典对某些行政行为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民法典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在履行不动产行政登记职责时的具体要求,如第212条、213条从正反两方面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不得有”的行为;第218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公开的要求;第223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收费标准。民法典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对国家财产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如第255条、256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对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应予享有的收益、处分权;第259条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和要求。民法典设定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如第103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是辨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分,促进行政监督发挥实效。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所在。一般而言,对法律责任的区分依据法律规范的类型而定,即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承担行政责任。这看似简单的法律责任划分在繁杂多样的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容易,“民行交叉”、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如产品缺陷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责任,也可能因假冒、伪造、掺杂、掺假等行为产生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环境污染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责任,也可能因破坏生态行为产生行政责任,由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因此,不能片面运用行政或是民事理论及法律,简单以行政手段追究民事责任或者以民事责任掩盖行政责任,必须以融会贯通和辩证思维,明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既有助于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空间,谨防公权力介入,又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安定、经济稳步发展,通过行政监督,全面评价违法行为。此次民法典不仅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还为民事主体设定了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如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一旦违法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为此,行政机关应突出监督重点,对民法典有明确要求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民生民利等公共服务以及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重点领域,强化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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