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杨凯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群众对民事诉讼制度公共服务的诉求也会不断提升,其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中,也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让基层社会治理步入法治轨道。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实现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将从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等方面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提供路径保障。在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互动中,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治理途径转化为实在优势,并进一步推动、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城市的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相结合,将城市社会各项事务治理途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治理手段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相结合。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弥补市场供给不足和资源配置不均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需求为主要目的而组织提供的必要服务设施、各种服务产品、各项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它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市场性”,对促进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供给侧”改革,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与市域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向目标相统一。从这个角度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为市域公共事务依法决策提供共识机制。实现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城市建设,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将法治化建设与数字化建设相结合,以数字化促进执法公开化、决策过程科学化十分重要。一是自上而下的共识引导机制,即健全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由政府法律顾问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反映的主要社会矛盾和具有社会可接受性的纠纷化解途径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晴雨表”和政府公共决策的“风向标”。二是自下而上的共识引导机制,健全社会公共事务法律宣传机制,针对城市治理公共事务决策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用普法的方式让市民正确理解各项公共决策的法律意义和正确行使法律权利的途径,确保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环节的实施形成有效监督,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共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第二,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为市域空间治理体系提供法理学支撑。现代化的城市空间治理体系需要针对性的法学理论支撑,从而使得治理路径不偏离法治轨道。城市不仅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法治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尽管法律是独立自成体系的领域,但在法治实践中,法治建设与城市的经济、政治等生活环境分不开。因此,现代城市法治建设中,要提高法治建设和治理水平,就要重视城市生活环境的变化,将法律放置在具体的空间中进行讨论。

  第三,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为形成市域内良法善治提供规则系统。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善治城市的基本要素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等。市域治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现代执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在数据治理全球化的趋势下,只有在保障市民对于政府公共数据信息依法获取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市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必须打破各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形成数据信息、智能辅助的全程贯通、全网覆盖,将各项司法行政审批事务和法律公开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各项对接形成“一网通办”。

  第四,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为市域新业态稳定发展提供多元纠纷解决途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城市经济发展中新的行业形态出现,不能被动地以司法裁判作为单一纠纷解决途径,而应当通过深化新业态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新业态纠纷中的疏导和预防功能,加强律师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同时,因地制宜,结合城区内的地方发展特征,根据优势互补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医疗损害、金融纠纷、网络交易、特种行业纠纷等个性化、特色化的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为优化营商环境、稳定行业发展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便捷化的纠纷解决模式。

  第五,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为市民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提供法治话语沟通机制。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治话语体系生成。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社会对政府的支持和监督;政府与社会通过精诚合作共同治理,作用于市场机制,增进社会整体福利。要建立促进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话语体系,不仅要建立起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基层司法所的联动机制,还需要充分运用民间法、习惯法、行业惯例、村规民约、传统法治文化经典思想的话语转换作用。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要让专业法律术语更加贴近各行各业、各个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语言概念。不仅如此,还要发挥传统中国文化的凝聚力,促进纠纷解决方案的合法性与合情理的统一。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路径与方法

  公共法律服务能够有效推进社会治理。近年来,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深入实践探索,比如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但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基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状,建议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框架,建成以产品体系为核心,以平台体系为窗口,以政策体系、人才机构体系、供给体系、评鉴体系为支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框架。统筹规划公共法律服务的各项制度,实现体系建设各环节齐头并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是“需求侧”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但平台不能仅成为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和渠道,其要真正发挥支撑作用,还必须发挥平台背后的公共法律服务政策体系、供给体系、人才队伍体系、产品体系、评鉴体系的作用。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表达的内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存在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有形产品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文书范本、法律服务工具等;无形产品包括丰富的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等。因此,公共法律服务的产品体系应当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立体式供给体系,从而才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为不同年龄段、不同经济收人水平、不同文化水平和不同诉求的人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机构体系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提供人才机构供给。人才和机构都属于服务提供的主体。因此,人员和机构体系的建设也应当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政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安排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供给: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等。

  公共法律服务评鉴体系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提供反馈以保障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如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需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建立“领导干部直接面对群众、直接听取批评意见”制度、“领导干部公共法律服务接待日”制度、“群众批评意见分析报告”制度,不断改进服务群众工作。建议丰富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评鉴主体,统一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以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公共法律服务做出客观、公正评价,通过激励机制激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潜能。

  公共法律服务政策体系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在现实中的成效除受静态的基本理论、核心原则及不同组织之间职责分工、不同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影响外,还受动态的具体运行方式、手段、途径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竞争机制的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和规范柔性公共服务行为的制度。实践中,将这些制度转化为灵活的政策,并不断发展创新,才能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有序开展。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的是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发挥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市域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作用。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反映的社会治理中的突出性、敏感性、复杂性社会问题以及产生的相应矛盾解决机制和新的秩序规则,将会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与实践发展、促进群众生活语言与法律专业语言相互转化,并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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