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纪人与KOL经纪合同的定性
发布日期:2020-12-10 作者:虞李辉

为了系统性解决短视频等新兴娱乐产业内容的生产、运营、变现等商业问题,以MCN(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它是一种多频道的网络产品形态、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俗称“网红经纪人”)为代表的、具有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能力的娱乐制造商常会与以KOL(Key Opinion Leader,简称KOL,俗称“意见领袖”)为代表的各类娱乐产业从业者签订经纪合同。具体而言,就是以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简称PGC。互联网术语,指专业生产内容)方式将娱乐产业内容专业化、类别化,将更精准地向社会大众进行投放,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抛开网红经纪人能为KOL提供流量和运营支持,促进娱乐内容的生产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第三方之间良性的互动,形成一种共赢的局面之外,从本质上看,网红经纪人就是娱乐产业内的经济中介服务提供者,与KOL之间的协议属于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条款解析经纪合同,可以看出其中涉及但不限于委托、居间、行纪、培训、宣传、劳动等多重法律关系,这是复合型合同。实践中网红经纪人与KOL之间的合同类型多样,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第一类是广告投放和推广类型合同。这类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相对清晰明了。在这类合同项下,网红经纪人与KOL之间的纠纷也相对较少。广告投放和推广类型的合同往往是有一定影响力的KOL在自有的社交或者娱乐媒体账号中,以视频、图文等多种形式植入网红经纪人所委托的广告、产品或者服务。在KOL对于合同义务履行这一层面,双方会以时长、推荐形式等因素进行具体规定,针对广告投放是否需要改变KOL自身的风格或者该类型推广的植入属于“硬广”还是“软广”等问题,都会由网红经纪人和KOL进行贯穿式的沟通和协商;在网红经纪人对于合同义务履行这一层面,也就是服务费用的支付问题,该类型合同项下,往往是一次性或者分期进行付款,由于KOL自身存在一定的影响力,使得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平等,进而产生的纠纷也较少。

第二类是签约类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新型娱乐产业中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合同。实践中,KOL与网红经纪人之间往往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KOL的收入来源基本是源于自身视频的浏览量、关注度,以及娱乐消费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对其的“打赏”“充电”行为。这类签约合同项下,网红经纪人会代理KOL收取对于KOL登记在网红经纪人名下的娱乐媒体账号的所得所有收益,并按照双方在签约合同中的规定,按所得收益的数量进行阶梯式分成。对于这类签约合同可以从投资协议角度进行理解。网红经纪人作为投资方与KOL签订协议,约定由网红经纪人对KOL各方面运营进行投资,如增长流量、粉丝、寻找广告商、与网络平台洽谈等,帮助其进行资源整合。当KOL获得收益时,网红经纪人有权按照协议进行分红。除传统的签约合同内容规定之外,由于娱乐产业中私人KOL没有大量资金、人脉支持,协议签署过程中会存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网红经纪人也会为KOL设定一定的“考核期”,如在一定期限内,KOL的账户总收入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数值,可能会出现合同解除或者KOL无权取回押金等情形。

此外,在正式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红经纪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对KOL的账号管理、娱乐内容的方向进行实质性把控,包括但不限于“对视频、图文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商业计划、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及娱乐媒体账号的所有权问题”。由于网红经纪人在该类合同中比较强势,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有时会做概括性规定,如商务资源投放、对KOL的技能培训、粉丝流量的推广等问题,使得KOL难以维权,这也是双方纠纷频发的原因所在。

第三类是“自孵”类型的合同。该类型的合同是指网红经纪人除对有一定影响力的KOL进行签约外,还会培养一部分毫无影响力或尚未从事新兴娱乐产业的人员,类似于以选秀方式培养KOL。由此产生了“自孵”型合同。在这类合同中,网红经纪人会故意冷藏KOL,导致其丧失发展时机,进而诱发KOL违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形。对于这类合同,网红经纪人与KOL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竞业禁止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可以从网红经纪人是否为KOL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行政管理、人事隶属以及归属感的强弱等因素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给娱乐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前景,在万物互联的当下,网红经纪人与KOL之间存在许多纠纷与矛盾。因此,建立合同关系之前,双方应明确合同类型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此降低许多不必要的时间、经济成本,使该类娱乐产业有序发展。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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