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连超:新闻出版标准化管理办法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8-12 作者:于连超

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增加了关于团体标准的规定,从具体规定来看,立法对团体标准持开放和鼓励的态度,即“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为促进和规范团体标准的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于2019年初发布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在《标准化法》修订之前,团体标准便以“联盟标准”、“协会标准”和“论坛标准”等不同形式存在各产业领域。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给团体标准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为团体标准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近三年来,团体标准发展如火如荼,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统计,截至2020年7月31日,共有3678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公布了16902项团体标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有很多新闻出版领域的社会团体,如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这些社会团体都成立了专门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技术委员会,如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在2019年5月成立了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从事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2019年9月30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批准了第二批21项团体标准立项,内容覆盖了数字资源、数字教育、数字阅读、有声读物、网络视听、电子出版物、网络文学、数字版权、游戏、VR/AR等多个领域,填补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空白。此外,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发布了《基于HTML5的融媒体新闻技术规范》《青少年互联网不健康内容分类》等团体标准,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布了《面向移动存储的内容保护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

不同于政府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是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具有鲜明的社会导向和市场导向。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主要代表了公共利益,团体标准则更多地了反应了市场需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出版市场也快速崛起。数字出版与现代信息技术紧密相关,技术升级快,市场需求也一直不断变化调整。在这一背景下,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机构积极组织或参与研制相关团体标准,可以积极应对数字出版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需求,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更新和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有效提升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并促进数字出版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团体标准在数字出版市场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法代替的。此外,数字出版领域的团体标准通过总结先进技术经验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共识,还可以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数字出版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现行《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纷纷制定行业性和地方性的标准化管理规定,旨在细化《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为本领域和各地方的标准化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3年12月底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征求意见稿”“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并将团体标准规定为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具体形态之一。但是,“征求意见稿”对团体标准采取了“备案制”管理模式,即团体标准应“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备案”。“征求意见稿”这一规定实际上回归了《标准化法》修订之前对企业标准的管理模式,有悖于新《标准化法》“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对团体标准采用备案制管理可能会损害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团体标准自治的法理基础。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对团体标准采用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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