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涛:重大疫情公布、公开的法治完善研究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孙宏涛

201912月武汉首先发现新冠肺炎病例,随后在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迅速扩散。日内瓦时间130日下午,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作为对公众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疫情,疫情发展和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3年“非典(SARS)”疫情期间,由于疫情信息公开不及时延误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期,导致疫情扩散。新冠肺炎时期,疫情公布的相关制度仍是本次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完善的重点。重大疫情的公布和公开包括疫情暴发时的首次公布、疫情暴发后实时信息的公开以及疫情结束后相关信息的公开。因此,疫情信息公开制度需要疫情报告制度、预警制度等各种制度的配合,才能保证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发挥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应有的作用。

公民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成员,依法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对涉及公众利益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开。随着近年来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诉求和信息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大,同时由于当今信息传播媒介多元化,如果政府不及时发布官方信息,坊间传闻将填补政府留下的信息空白,促使公众产生恐慌情绪。消除民众恐慌和焦虑,遏制谣言传播的有效手段便是做好信息公开。重大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负责,还让公众全面了解疫情现状,对于缓解公众紧张情绪,科学管理、有效防控疫情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完善的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能够切实减少国家、人民在疫情中的损失,增加政府公信力,并为国家在世界上树立健康的国际形象,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重大疫情公布、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及时主动原则。重大疫情所涉及的各种公共信息直接影响公众对重大疫情的心态和行为,政府应在各个阶段主动寻求与媒体的合作,建立与媒体之间畅通的交流通道,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政府主动、及时地披露信息,可以大大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稳定公众的情绪,增强公众信心。

第二,全面准确真实原则。在重大疫情公布、公开时,应做到对疫情相关联信息的全面公开,避免出现避重就轻、以偏概全的情况。此外,在重大疫情尤其是SARS和新冠肺炎这种新型病毒导致的疫情中,医疗研究机构对此类病毒需要了解的过程和时间,切不得因为追求速度而忽视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客观严谨原则。政府作为重大疫情信息发布的主体,其以各种形式发布的相关信息都应该是客观的,向公众还原疫情真实情况才是对公众最大的负责。同时,普通公众不同于专业的医护人员,由于其缺乏医疗知识,在疫情出现后往往更容易产生紧张的情绪。因此,政府和媒体在公布相关信息时应措辞严谨,对容易造成误解的信息应作出重点强调和解释。

对重大疫情公布、公开法治完善的建议

第一,完善疫情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细化重大疫情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当前对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仍偏原则性,需进一步在立法上细化信息公布制度,重点应在公布方式和公布范围方面。其次,完善并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我国目前已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但现实中预警制度往往沦为一纸空文,并未在疫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预警制度当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布主体不明,建议应采取“属地原则”,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预警公布,并在立法上对其统一明确。再次,赋予设区的市的卫生行政机构对当地传染病的公布权限。我国当前对疫情信息公布主体设定的层级较高,应将设区的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列为重大疫情信息公布的主体,在具体公布前仍需逐级上报,但由于疫情尤其是传染病疫情的急迫性,应保证在12小时内上报完毕,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对当地发布疫情信息时,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较大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授权。

第二,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由于政府官员缺乏公共卫生常识和危机意识,对疫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疫情出现的初期,为维护个人政绩,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疫情信息。在重大疫情期间,政府官员违反相关规定瞒报缓报疫情信息的,应对其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对政府官员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培养政府官员的危机意识。

第三,完善乡镇级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制度。乡镇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医疗水平相对城市较低,医疗设备不完备,疫情一旦在乡镇级地区暴发将会出现更难以控制的局面。各地卫生行政机构应发挥组织和监督作用,医疗机构应在平时加强对乡镇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疫情报告的业务培训,培养其疫情及时报告的意识。同时,疫情报告制度应将个体或私人诊所纳入疫情报告的主体范围。

第四,实时信息发布时应注重协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由于重大疫情的特殊性,尤其是针对传染病疫情人传人的特性,为维护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需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让步,例如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行踪以及与自己有密切接触的人等信息。但在对患者相关隐私公布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且仅能公布“关联信息”,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暴发而与特定当事人发生了某种关联,并由此产生的相关信息,其存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暴发直接相关,且相关信息产生于疫情暴发时期。而对患者的身份信息等其他非关联信息一律不得公布。

第五,加强对各大网络平台的整治。商业网络平台尤其是自媒体,发布信息的主体不受限,网络的自由便捷使得公民可以随时随地发表各种言论,这也极易造成虚假信息的传播。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刑法对网络平台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重大疫情的特殊时期,网络平台应依法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控制谣言传播,对于网络平台审查不力,甚至放任谣言传播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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