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主旨发言实录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主旨发言

常少扬(法制日报社副总编):

第5期主旨发言实录

按照会议的安排,这个环节是主旨发言,有两位发言人。开幕式的前部分是领导致辞,给我们的会议从政治上、大局上进行了定位,下面请两位主旨发言人从学术的角度再加以引导。首先,请第一位主旨发言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同志!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

第5期主旨发言实录

感谢会议组委会对我的信任,我是研究司法的学者,立足于专业和研究方向来谈一谈我对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看法。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化解矛盾、加强管理,应当进一步发挥司法的功能》

我用这个题目有两个原因:第一,三项重点工作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特别是化解社会矛盾与创新社会管理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胡锦涛总书记今年2月份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突破口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据此,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然是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因此这两个方面密切关联,我着重从如何有效的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来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第二,让我来发言是电话通知,我听成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论坛主题,所以着重从社会管理方面准备。到会后一看是这个题目,我就将题目调整为从社会管理角度看社会矛盾化解,这也同准备的内容相一致。

近年来我们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否则我们也不需要开这个会。社会管理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中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功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强化:第一、“社会协同”,尤其是社会组织的协同应当进一步加强。第二、司法的功能应当进一步发挥。

今天我主要谈一下司法功能进一步发挥的问题,主要谈四个问题:

一、两个现象的警示。

所谓的社会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体制、机制与制度。广义的社会关系是保障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而对完成这些任务,司法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的、独特的作用。如科特威尔所说:“法是一种通过独特的机构和方式实施的社会管理手段”。而这种通过法来实行社会管理的具体方式就是司法。然而,我认为,在当前实施和强化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司法的作用没有到位,需要强化。我举两个现象来作为例证:

第一、严重影响和谐稳定的事件中较少看到司法的身影。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群体性纠纷与个别极端事件的发生。然而,在这些实践中,较少看到法院的身影,司法通常未能成为解决这些纠纷最基本的管道。

第二,所谓“第三波移民潮”对法制保障缺位的提示。有消息说,中国60%以上的富人想要移民,而亿万富翁中,有移民意向的更高达74%。这个数字不一定准确,但有名的、有钱的人,相当一部分已办和在办移民,这是公认的。最近人民大学张鸣教授分析这个问题发了一篇文章,说背后的原因,是没有真切的安全感。说句大白话,他们不踏实。一旦出了什么事,他们担心难以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

当然有人会说,这些人毕竟只是社会的一小部分,但是应当注意到,这些人中,很多都是社会的精英,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法律公正欠缺的意识,在普通民众中也比较普遍。那么,谁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创造社会的安全感和法治环境,提供公民对自身安全的合理预期。按理说,最重要的机构应当是法院。最近不止一次的在会上听到山东大学徐显明校长讲一个观点,一个大国的标志:应该是文化的被向往和制度的被信赖。我认为,在这些方面,司法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我们也看到,这方面法院能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司法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尤其在提供社会的正义中,司法应当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治理模式的反思。

我认为,在当前社会管理即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政治与行政的功能十分强大,而法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如果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凡是经济发达、社会比较稳定的国家,都实行有限政府,无限法院的社会管理模式。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与公民权利相对平衡,政府做自己该做能做的事情。凡是政府该管而管不了的事,包括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人产生纠纷,只要形成个案冲突,最后都由法院兜着。甚至小猫小狗的事情都可以去法院告状。这种模式的好处是,避免政府权力过于膨胀,损害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公民的权益,同时也避免政府担了自己难以担当的责任,导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发生纠纷。我认为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利用法制解决问题,尤其是发挥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采用司法管道和程序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稳定。

不过,我在这里并不是主张当前照办国外模式,一味地主张弱化政府、强化法院,因为在中国目前转型时期,集中资源办大事,集中资源搞建设,还要靠政府。我只是讲提升短版,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之下,应当建立强政府,同时强司法的治理模式。

三、通过司法加强社会管理的意义。

为什么要通过司法加强社会管理?主要是司法具有三种能力,即转化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首先,是因为司法具有将政治、社会问题转化为管理技术问题的功能和能力,因此可以维护政治体制的正当性,避免社会矛盾与冲突对政治体系的冲突。其次,是因为司法本身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和能力,这种管理功能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直接的方式,即通过刑事司法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民事诉讼调解利益。二是间接的方式,即通过监督社会管理机关尤其是政府的管理行为,实现社会管理功能。同时,司法活动建立的法治秩序,建立人们对其行为的可预期性,对有效的社会管理发挥着基础性的、关键性的作用。最后,是因为司法是实现调解利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争议最有效最合理的技术设置。我们常说及司法应当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器与调节器,是正义的最后防线。因此,它作社会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功能非常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司法主体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渠道和程序管道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这个是作为最后处置的机构,不能代替政府在管理一线实施的行政管理。

四、强化司法、建设司法。

应当承认,在现有的资源配置和现有的司法保障条件之下,让司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是不太现实的。为此,必须重视司法、强化司法、保障司法、同时改善司法。第一、重视司法,主要是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重视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我想能否加一句,即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第二、强化司法。应当逐步弱化和调整党政机关的信访职能,逐步按照功能管道与相应程序应对遗留问题和民众诉求。信访冲击司法,损害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这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让信访归位,按应有的管道和程序解决。能动司法,应当有条件地强化司法功能,扩大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最高法院近两年有一些动作,如行政诉讼要求地方废止妨碍诉权行使。第三、保障司法。要加强监督,更需要注意建立司法权威与程序中心。一定要确认和保障司法的权威,法院判决的权威,否则,法律就没有权威,依法治国就是空话。要坚持依法办案,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否则就不会有民众的信任。高度重视司法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当前司法保障的另一方面迫切要求是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如果不加强司法尤其是法院这个短版,不仅有效与有序的社会管理难以实现,而且司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都令人担忧。第四、改善司法。改善司法自身的状况,使其能够担当应有的功能。改善司法人员素质,法官有德性、有能力,高素质的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础。改善司法管理,法院的司法管理要加强,但是要注意遵循司法的规律,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下面有请刘仁山教授做主旨发言

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5期主旨发言实录

我是教国际私法的,国际民商争议的解决,无论是中国法院审理的案件,还是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在执行的情况上有拖延的情况,但是我有时候觉得对于国际民商争议的解决和国内争议的解决相比更淡一些。今天我主要是以门外汉的身份来几个观点。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成绩是非常卓著的,但是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现在我们正面临着初步发展后一系列新的问题。记得在1993年时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现在是要解决富裕的问题,但是中国人很能干,以后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的问题。在今天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的凸显,更加印证了这位政治家长远的政治眼光。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的时候少。为什么会这样?我想在这里关于这个原因我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开放带来了我们国家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和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的取向以及道德和行为习惯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简单的来讲,中国社会仍然还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或者说这个转型时期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利益格局的多层次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诱发了多样的、复杂的且敏感的社会矛盾。但是我们知道捍卫公民的权益要构建和谐社会,而且要通过法制来化解我们的社会矛盾,这应该是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达成的共识。

十年多前,我们将依法治国写进了我们的根本大法中,这是我们对全世界的承诺。过去的三十年,立法和修法工作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今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对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完成。我们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和司法改革也从来没有懈怠过。这些都可以证明社会矛盾的化解已经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为什么今天还要在这里讨论这一主题?不是说国家没有通过法制化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而是我们的法律意识,我们对法制的信仰可能还亟待提高,我们对法制手段运用的力度还不能远远的满足社会的需要。

在这里我想提三个观点:

第一、我们应该认真的分析中国社会的矛盾,这为化解中国社会矛盾的前提。我们用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法治国家用将近两百年才完成的构建法律体系的任务。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建完毕,我相信中国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将会掀起研究、检讨中国先行法律制度的热潮。我们要开始的研究和探讨将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脚踏实地,我们既要怀揣法治的理想,同时要立足现实。我们应当分析中国社会的矛盾是什么,这些矛盾具体有什么样的中国式的特点,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之间有什么样的共性和联系。今天我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环境下,怎么来看待中国的社会问题,我想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我们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不能盲从,不能拆东墙补西墙。对于中国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是应急性的、突发性事件的解决应该从临时性的应对发展到以事前预先预防,事中及时处理,事后合理补救完善的运行机制。我在这里特别向在座青年法学者共勉的是,无论是探求还是创立法治,应该更当的追求理论的完美。我们下一步的探讨应该更多的立足于民意的调查,实地研究,改变我们法理的苍白。我记得1995年时我读过一篇文章《法治的关键是要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就必须要坚持限制公权力,保证人权的宪法精神,这应当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

第二、切实贯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法治理念是化解中国社会矛盾的目标。我们知道人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的最低限度的确认。这些之所以被宣布和确认为基本权利,不仅是因为他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的保护。同时,也因为他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在所谓讲的法治就是要保护人权,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正因为人权体现了现代法治作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人权也奠定了现代法治价值正当性的基础。国家在文革期间经历了践踏人权和法治的黑暗时期,但是近三十年来我们在人权的保障方面的经验是要充分的肯定。比如说9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关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在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中。而且在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里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去年10月份我们国家已经加入到25个国际人权公约,这些成就应当是不能否定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付出更多地、持续不断的努力。

第三、我们要坚持限制公权力的基本法治精神,它是化解中国社会矛盾的重要保障。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利,而无论这种权利是私人权利还是政府的权利。我们要建立法治的政府,要规范政府的权力。现在强调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需要我们法学界、法律界以及广大青年法学、法学人才的共同努力。

在任何一个社会出现矛盾和冲突都是普遍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社会有没有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要看这个社会是否具有完善的利益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个有序的范围内。今天我们汇聚一堂的愿景正在于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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