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的使命与目标
发布日期:2020-09-21 来源:《清华法治论衡》第27辑 作者:柯勒

                                              一
   数十万年以前,人尚未成为这个世界的显赫角色,他的全部生活就是同凶残的动物王国和自然的不利因素展开生存斗争。人在那时不是主宰,而是奴隶。若是他能够在与尘世间诸多敌手的较量中保全性命,那可真是他的造化。
   天翻地覆,物换星移!人如今成为地球的主宰;他征服了一切粗野的、低等的存在物;他甚至已经征服了天空,并测算出星辰的轨道。人之战胜自然,不仅得益于他的心智能力,还得益于他的社会性和他的宗教直觉。正如语言和宗教是人特有的东西,他的社会凝聚力每每成为他对抗敌手和保全自身的因素。不过,他对地球的支配同样可以追溯到他的宗教直觉。
新近的研究阐明了原始民族那神秘的思维过程。严格说来,原始民族的思维根本算不得思维,这里的“思维”是指主客之对观。他们的心智过程意味着天人合一。个人在自己那里感受着自然之中被感受到的东西;且无论他在自然之中感受到什么,他就在内心感受到什么。他的宗教感知是原始人特有的类型,即他感知着人与外部世界的无意识统一。当原始人将自己等同于某个图腾动物时,那图腾对他来说便不再是外在的东西,而成为内在的东西。他的灵魂栖居于他之内,且又扩散于他之外。事实上,他并不知道远近之别。他就是神,神就是他。神是图腾动物的灵魂,栖居在他那里且又不限于他那里。
   但正是在这里,客观化一点一点地渗透进来。作为整体的人类不再与自然力量保持一致;与自然力量的这种联络如今属于魔法师或萨满祭司。人类从自然中逐步抽身,主客之对观愈加明朗。不过,人仍然与总体息息相关;但这纽带已不再表达存在的共时性,它如今意味着变化和生成。个人不再继续像原始人那样将自己等同于外在世界。他的灵魂弥漫于自然的各处深渊绝壁,时而在他之内,时而在他之外。同样,神的灵魂徜徉于总体之间,时而栖居于此处,时而栖居于彼处。
个人这时出现了二元论的意识。周围自然的约束被打破了。但对于鲜活世界一体性的感觉一如既往。人本身仍与外部世界的神明保持联系,并处于一种能够对其产生影响的地位。他的祭祀和他的献礼是决定性的;他的祷告成为命令。他在迷信的氛围中开展研究,在经常请示神明的同时,他也注意到天行有常。他沿着这个路子不断寻求,不断探索。他的活动不断引发新的研究问题,进而最终形成实验。另一方面,灵魂的徜徉和神的旅行成为神话和寓言的素材。此时神话预设了诸神的天国,而寓言和传奇的创造物虽然仍旧满足了原始宗教的需要,但越来越获得一种作为审美形式的意义。此即艺术的起源。
   于是我们从三个方面看待人:支配、认识和创造。原本是同一官能的东西被分为以上三种功能。技艺、科学和艺术是人类活动的三大表征。要驾驭自然,必须认识自然。如果认识到自然的各种形式,就能造出新的形式,也就可以扩大创造的世界。
如果精神没有洞穿世界的内在本性,驾驭世界又有何用处?如果诸神的天国始终空荡荡的,诗歌失声,艺术失明,那么知识又是为着什么目的呢?如果造出新的形式不是为了与自然的创造相媲美,又是为了什么呢?我们需要一种作为现实世界对应物的理想世界。
                                               二
   谁若是追问法哲学意义上的文化(Kultur)的含义,不妨参阅既有的讨论。要是他们还不明白文化是什么,那么我同他们没什么好争辩的。他们自己的措辞表明他们没有能力承担法哲学的任务。谁若是以为,文化奋斗所包藏着的那些伟大真理不值一提,就意味着他尚未领悟思想的精深之处。听其自便吧。
个人从来不是伟大成就的支撑者,相反,作为整体的人类(经由社会合作)才始终是丰功伟绩的源头。因此,当我们谈论法的时候,不能将其与个人挂钩,而只能认为它关联着人类的全部努力。这样我们就站在伟人黑格尔的高度。正是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迫切地向我们灌输如下观念:人类社会及其错综复杂的思想,是那征服世界的理念的底层土壤,而该理念的发展——这是一种不断臻于精致和高贵的过程——包含着对于全人类产生影响的成长,即便它或许并没有凑巧体现在这个人或那个人的生活上。自然法观点和康德主义因此被推翻。
                                                三
   有人批评说我的《法哲学教程》欠缺哲学基础,但只有对哲学知识茫然无知之人才会进行这样的责难。稍微了解一下黑格尔就会知道,他的哲学根基在于他的《哲学科学全书》和《精神现象学》,拉松(Lasson)对这两本书的阐述极其精到、清晰和完备,使得此处的任何重新探讨不仅不必要,甚至不得体。然而如果仍有必要探讨生活的基石,探讨文化的变迁,以及我们的法秩序对文化的种种影响,那么在此我将重申我在这个问题上的既有观点。
   人创造新的形式,人支配世界,人把万事万物理解为第二神性——这些意味着人类的神圣化。有个许诺被古代智慧归于伊甸园的大蛇,这许诺必将应验。然而,此一结果在世界命运之最高阶段上的意义却无从证实,我们只能进行揣测。形而上学必定最终在此类猜想面前踟蹰不前。我们不能把目前超出我们能力的事情付诸实现;无论如何,以我们现有的知识状况还无法企及终极事物。向哲人求问不可能的事物,等于迫使他要么用幻想取代形而上学,要么完全否弃形而上学。但即便不可能认识一切事物,我们也仍然能够说:文化的进展意味着人类生活沿着科学、治世和艺术的路线而达到神圣化。正如东方之树在地上的支脉萌生新树,第二神性也从人性中升腾而起。
                                              四
   法在文化发展中发挥着作用。不过,法是什么?有人声称我的法哲学论著没有交代法的定义。现代人通常不套用古老的传授方法来下定义。如今,定义就是特征描述。我的《法哲学教程》里面有许多诸如此类的论述。比如第2页写道:“如果一种秩序厘定每个人的位置,分配每个人的使命,保障现存的利益,并推动创造新的利益,那么只有当这种秩序支配着人类的时候,我们才能把握何谓人类文化。”
   第39页还写道:“法是施加于各个人的行为规范,它源自共同体迈向理性社会生活形式的内在冲动。”这样就简明扼要地解说了法的特征。显然,法涉及施加于各个人的标准,而且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理性秩序亦即文化秩序因应着人类的内在性情。于是,法有别于习俗和惯例。法创设了强制规范,而相形之下,习俗的指示仅仅关系到社会礼仪,并不涉及可予以强行捍卫的共同体状况的可能性。法与伦理的区别在于——我已在《黑尔莫尔特世界史》(Helmolts Weltgeschichte)和我的《民法教程》(Lehrbuch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I, 13)里面作出说明——伦理的基础不是社会秩序的思想,而是凌驾于社会秩序的超社会秩序的思想。因此,伦理不仅关系到外在行为,而且触及人的内在性情。
                                              五
   亦有人追问:法在文化发展中承担什么样的使命?我常说,法的使命不仅在于匡扶现有的文化状态,还在于通过一套权利体系以及致力于保障权利的共有文化成就,排除阻碍进步的因素,维持和促进这种前进运动的努力,从而为社会进步扫清道路。这样也就表明了法的进化性。我们的文化不是僵化的东西。它正如有机体,表现出茁壮发展、永不停息的奋斗。
因此,法致力于创造一些条件,以便人类能够推进文化运动。这些条件不局限于现存的文化,而是假定人类文化是一种持续的生成和变化的状态。法为人类参与推动这一文化进步提供了手段。万事万物皆处于并将持续处于流变状态。不可能存在恒久不易的理想,此乃不证自明之事。一切当前时刻都承载着未尽的理想。这些理想形形色色,堪与各个时代文化成就的差异相提并论。每个时代都有自己固定的文化优点,每个时代也都有自己明确的未来理想。但丁的时代与歌德的时代或者当代相比,差别不仅在于既存的文化,而且在于社会发展走向的理想。
                                                 六
   法的这种非比寻常的相对性,仅允许就一件事进行先天判定,即法是文化成就的创造物,法的目的是维系和推进相应文化。我们从法的这种相对性得出结论:原有意义上的法哲学——意指在一切时代行之有效的、某些给定的首要独立原则——是不可能的,相反,此类首要原则背离了法的意义和使命。
法哲学能够而且应该完成如下事项:
   (一)它应该表明法与文化发展的关联,而且应该在诸多法律制度中揭示这种关联。此乃文化史的环节。
   (二)它应该阐述法在文化中的可能影响。这揭示出此前无人问津的事情,即法正如文化成就的其他产物(例如宗教),通过人类的灵魂而发挥作用。因此,法哲学必须探究各民族之魂,唯有如此方能认清法的冲动如何作用于各民族之魂,以及什么东西阻碍或促进了法的冲动。单单借助这种方法才能理解到,由于各民族之魂的病态状况或严重淤滞,一种丰富的理念经常可能如何偏离正途或者受到暂时的压抑。此乃各民族心理学的环节。
   (三)社会学观点依附于各民族心理学的考量。它表明,在这里就像在一切有机存在物那里一样,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以及个性与共性的关系都受到不容分说的规定。在法的前进运动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个人活动和共同体压制措施之间的永恒纷争。共同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债法、关于个人在国家中之地位的公法学研究,全都表明上述对立的极端重要性。
   (四)此番心理学-社会学的进化在历史中有所反映。人类在事实领域或历史领域的表现,并不单纯类似于自然力的总和,而是同时作为神的理念的显化。对黑格尔的理念学说进行阐发或点拨,几乎是多此一举。历史的泛神论是哲学研究的特定结果。对那些无视黑格尔和尼采这方面成果之人,我没什么好争辩的。
历史的独特性正在于,看似偶然的生成不过是神的本质的表达。因此,人类将会或者可以说必须最终臣服于一定的目的。一般的历史以及法的历史都佐证了这一点。认识法律史中朝向某些目标的这种无意识奋进,是法哲学更进一步的使命,不妨将之命名为法的历史-哲学目标。
  (五)法哲学的终极形而上学目标如前所述(参见第三部分)。泛神论把世界理解为神性在时间进程中的展开,以及一种更广泛更崇高的神性的实现。此番进化必定映现在法之中。
                                               七
   我相信前文已经探讨了现代法哲学的目标。如我所指出的那样,这些目标是指文化史、各民族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哲学,最后是指形而上学。社会制度要从以上各种视角进行研究和解释。鉴于法的文化发展、法的各民族心理学发展、法的社会学发展、法的历史哲学发展一并表现于历史,本文的阐述自然最适合辅之以历史的方法。法哲学若丧失历史维度,将欠缺哲学讨论不可或缺的有形素材,否则难免迷失于抽象物的灰色雾霭。
   迄今为止的法哲学的根本弊病,即认为法是超脱流变状态的固定东西,因而摒弃了历史。这种观点甚至走向极端,认为若把法视为可变的东西,就与法哲学相对立。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错误源自此类弊病;如果说他的法律史知识虽然匮乏却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发现了真理,那必定是因为他的天才直觉弥补了实证知识的欠缺。

    作者:约瑟夫·柯勒,德国人,原文宣读于1910年5月18日在柏林举办的国际法哲学与经济哲学大会,作者时任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是法律文化学奠基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领军人物(这一派的代表人物还有Lasson、Berolzheimer和Sternberg等等)。
   译者: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马毓晨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