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不平等的代价》  作者:斯蒂格利茨

 每天早晨,全美国的学生都仰望国旗宣誓效忠,向它所代表的信条——“在上帝保佑下,美利坚合众国这个统一的国家,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宣誓效忠。这一隐含的承诺(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体现了界定美国认同感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最理想的状况而言,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无辜的,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价值观对于我们理解美国的世界地位至关重要,而且也被美国推广到了其他国家。然而,那一誓言的真正含义很少被付诸实践;另外一个更大的问题也没被提出来讨论:美国是否真的兑现了自己的承诺?

  尽管正确的“法治”应该是保护弱者不受有权人的侵犯,但我们将看到,为什么有时候这些法律架构的效果恰好适得其反,把大笔财富从社会中底层转移到了上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这些法律架构的倡导者声称是为了促进一种有效率的经济,但其实他们造就了一种扭曲的经济。

  正如一句古诗所说“没有人是一座孤岛”(No man is an island),在任何一个社会,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其他人或者有益于其他人。经济学家把这类效应统称为外部效应(或外部性)(externalities)。如果那些损害了其他人的人不必承担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那么他们就既没有充分的激励不去损害他人,也没有充分的激励采取避免造成损害的预防措施。我们设定法律,就是给每个人都提供了激励,以避免损害他人的财产、健康以及他们所享有的公共产品(比如大自然)。

  经济学家一直关注的是如何最好地提供激励,从而使个体和企业都会考虑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应该迫使钢铁生产者为他们所造成的污染付出代价,而对于造成事故的,更要求其承担后果。比如,我们将这些思想体现在“污染者支付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中,规定污染者必须为其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不要求生产者对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比如由于生产而造成的污染)就相当于为生产者提供了一种补贴,这跟不为劳动或资本支付成本是一样的。有些不愿为其造成的污染支付的公司会辩解说此举可能造成失业。没有经济学家会同意对劳动或资本的扭曲性补贴应予以保留以维持就业。不支付对环境造成的成本损失就是一种补贴,此举更加不可接受。维持经济的充分就业的责任应该落在别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大公司经常得以成功地逃避为自己全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表明了它们是如何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改变经济游戏规则的。现有的各种法律限定了公司的责任范围,其结果就是像核能发电厂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之类的企业一旦发生爆炸就可免于承担全部成本。于是我们拥有的核能发电厂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数量就大大超过了没有这些立法的情况下的数量——实际上不禁令人质疑:假如没有这一系列政府补贴,究竟还会不会有核能发电厂这回事?

  有时候,企业给他人造成的成本不是立竿见影的。大公司经常冒大风险,虽然也许很多年都不会出问题,但是一旦出了问题(比如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的核电厂或者印度博帕尔的联合碳化合物公司的泄漏事故),成千上万的人就要遭殃。迫使这些公司补偿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并不能真正将造成的危害抹去。由于安全措施不得力而死的人,就算其家属获得了赔偿,但逝者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激励。有些人是爱冒险的——尤其是当其他人承担大部分风险时。2010年4月“深水地平线”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的爆炸造成了严重泄漏,致使英国石油公司数百万桶原油涌入墨西哥湾。此前英国石油公司的高管们豪赌了一把:在安全设施上钻空子可增加眼前利润。在这起事故中,他们的豪赌输了,但海洋环境及路易斯安那州和其他环墨西哥湾各州的居民损失则更为惨重。

  在事故之后的诉讼中,那些造成伤害的大公司比那些遭受伤害的人们也许更占上风。前者很容易在赔偿后者时锱铢必争,因为很多人要么等不到获得适当赔偿的时候,要么无力聘请能够与公司方聘请的律师势均力敌的律师。政府的一个角色就是重新平衡正义的天平——在英国石油公司这起泄漏灾难中,政府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太微弱了,以至于到最后很多受害者收到的赔偿金显然只是他们本应得到的一小部分。

  芝加哥学派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解释了不同方式的产权分配是如何同样有效地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或至少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假设世界里是如此。在一间既有吸烟者也有不吸烟者的屋子里,假如人们把“空气权”分配给吸烟者的话,那么如果不吸烟者比吸烟者更重视清洁空气,他们就会贿赂吸烟者不吸烟。但人们也可以把空气权分配给不吸烟者,在那种情况下,吸烟者为了能吸烟,就会贿赂不吸烟者——只要他们对吸烟权的重视超过不吸烟者对清洁空气的重视。在一个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也就是真实世界里,比如向一个群体收钱支付给另一个群体是有成本的)某种分配方式可能比另一种更为有效。但更重要的是,不同分配方式会造成不同的分配后果。将空气权给了不吸烟者,就使得他们能以吸烟者为代价获益。

  不管人们多么努力,仍然摆脱不掉分配的问题,即便是组织一种经济形式过程中出现的最简单的现象。将“产权”/外部效应与分配纠缠在一起的弊端是“自由”与“正义”不能被分开。每一个人的自由都必须受到限制——当这些自由对他人构成伤害时,比如,一个人污染环境的自由就侵犯了他人的健康;再比如,一个人开快车就侵犯了他人不被伤害的权利。然而,谁的自由是最重要的呢?为了回答这一基本问题,各种社会都制定了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规定既影响了经济体系的效率也影响了分配:一些人的获益是以另一些人的损失为代价的。

  这就是为什么“权力”(政治权力)如此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权力分配太过不均,那么随之就会出现政治后果。尽管我们通常认为设计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免遭强势群体的欺负、普通百姓免遭特权阶层的欺负,然而那些有钱有势的人还是会运用他们的政治权力来塑造法治,从而提供一种可让他们剥削别人的法律架构。他们也会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力来确保维持不平等而不是实现一个更加平等和更加公正的经济与社会。如果某些群体控制了政治进程,那么他们就会利用它来设计一种有利于自己的经济体制:通过具体应用于某一行业的法律法规;通过监管破产、竞争、知识产权或税收的法律法规;或者间接通过进入法院体系的成本。实际上,大公司都会狡辩它们有污染权——因此会要求不污染的补贴;或者狡辩它们有权对他人施加核污染的风险——于是就要求隐性补贴和责任限制,以便一旦工厂发生爆炸保护自己免于被起诉。

  我在政府部门的工作经历表明:那些在权力岗位上的人都相信自己做的是正确的事情——都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然而他们的信念至少是可塑的——那些“特殊利益集团”可以使他们确信它们所要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而事实上是为了它们自身的利益。我们将透过三种情境审视这一主题,这三种情境(掠夺性贷款、破产法、银行提前收回房产的过程)都体现了规则和规定在确定美国市场经济近年来的表现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

  建立强有力的法治,这是人们的普遍需要,但重要的是应该有什么样的规则以及如何实施这些规则。在设计统领经济和社会的法律法规体系时存在着权衡取舍:一些法律法规有利于某个群体,另一些法律法规有利于另一个群体。

  我们已审视了几个例子,其中所发生的情况也许都是可预知的: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实施和执行都反映的是社会上层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中下层群体的利益。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ugene Stiglitz),美国经济学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级教授,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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