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论司法
发布日期:2020-02-05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08-30 作者:译者: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译者: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出生于伦敦一个官宦世家,是英国十七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最重要的哲学家、散文家,也是一位科学家。培根被马克思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是“实验哲学之父”。培根最著名的论断有“知识就是力量”“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等。培根官爵甚多,其法律官职曾至大法官。培根的散文《论司法》是国内外传诵的法律名篇,收入水天同先生上世纪四十年代翻译的《培根论说文集》。该译本广泛流传,在国内影响极大,但因年代较早,许多遣词造句与今日表达习惯差别很大,读者理解困难。后来虽然也有其他一些译本,但多有误译,终难流传。经研琢多时,并参考其他译本之精妙处,尝试旧文重译,供读者学习借鉴。

  所有法官应当谨记:法官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释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如若不然,法官就会变得像罗马教会一样,因为罗马教会不仅借解释《圣经》之名任意篡改教义,而且还借复古之名另添新义,其实这些内容在《圣经》中并不存在。

  作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是学识渊博多于机智聪明,庄严持重多于巧言令色,谦虚谨慎多于盲目自信。法官的天性与美德应当是清正廉明,这一点尤为重要。犹太律有言:错放田地界石者应当受到谴责,而移动土地界石者更应受到诅咒。不公正的法官对田地与财产归属和界线划定作出错误判决时,他便成了“移动界石”的那个罪魁祸首。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罗门说,“如果让正义一方输给非正义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搅浑了井水”。

  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与很多人发生关联,主要包括诉讼当事人、辩护律师、为法官服务的书记官和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法官为之效力的君主或政府。

  一、诉讼当事人

  《圣经》曾言,有的情况会使判决变为苦艾,有的情况会使判决变为酸醋。在我们的司法领域,司法不公会让判决变为苦艾,而司法拖延会将已成苦艾的判决变得酸臭。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暴力犯罪和惩罚欺瞒诈骗行为,因为明目张胆的暴力犯罪性质恶劣,极尽伪装的欺瞒诈骗行为则更加阴险毒辣。另外,那些无端滥诉的案件应当被阻挡在法院门外,因为这些案件会妨碍法院的正常运行。

  法官应当为最终作出公正判决铺平道路,就像上帝曾经为人类填谷为路、削峰为田一样。当一方诉讼当事人有高高在上、暴力霸凌、投机取巧、狼狈为奸、仗势欺人、巧言诡辩等情形足以导致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时,法官的美德便可以登场了。法官必须在良知的指引下公正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擤鼻涕时用力过度,便会带出血丝”。如果榨葡萄汁时用力过猛,酿出的葡萄酒会带有葡萄核的苦涩。法官需要保持慎思明辨之态度,解释法律条文时不可牵强附会、随意推论,因为没有什么比歪曲法律原义更糟糕的事了。

  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要牢记,不要让警戒世人的高悬利剑变成虐待人民的严刑峻法。如果不幸如此,刑法就变成了《圣经》里浇淋在人民身上的“网罗之雨”。这种毒雨之网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紧紧捆绑在人民身上,使之不得自由。因此,刑法中久已不用或陈旧过时的条款,睿智的法官则应谨慎对待。“法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洞悉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等”。在涉及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要追求正义,也要心怀慈悲,做到严以待事,慈以待人。

  二、律师与法律顾问

  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耐心与庄重就是正义的表现,喋喋不休的法官就像音调不准的乐器,会令人不安。

  有的法官在开庭前就调查了本应在法庭上听到的事实陈述,或者随意打断律师发言以显示自己思维敏锐,或者通过不当手段(即使是针对相关的问题)诱使双方当事人披露信息,这些丝毫不能为法官的魅力增值。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完成四项任务:一是审查证据;二是及时制止当事人冗长、重复或空泛的发言;三是概括、提炼、校正当事人发言的重点;四是作出判决或确定刑罚。不论是为了炫耀口才,或是缺乏耐心,或是健忘失忆,抑或是缺乏持久的注意力,如果法官的工作超出这四项任务,所做的其他事情便成了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有一种情况令人费解,那就是强词夺理、咄咄逼人的律师反而能够获得法官的认可。法官是坐在上帝的位置上作出最后裁判的人,他更应当效法上帝抑强扶弱,而不是恃强凌弱。更令人奇怪的是,有的法官明显偏爱某些律师,而这种情形肯定会引起苞苴之嫌或人情之疑。

  如果律师对其委托人的案件处理得当、辩护有力,法官应当对该律师予以肯定并表达赞许之意,对于败诉方的律师尤其应当如此。法官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维护律师在委托人心中的威信,还可以打消委托人对案件自以为是的错误看法。同样,当法官发现律师恶意诡辩、重大疏忽、证据过弱、追求无度或强词夺理时,也要不失礼貌地当众对该律师予以训诫。

  不能让律师在法庭上夸夸其谈、口若悬河,或者在宣判之后仍纠缠不休,要求法官重新处理。同样,法官审判案件时也不能半途而废、草率了事,因为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拒听律师意见、无视证据。

  三、书记官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法院是一个神圣的场所。不仅法官座席不可亵渎,就连立足廊台、法庭围栏和其他司法设施都应当保持圣洁无瑕。正如《圣经》所言,“人们不可能从荆棘丛中摘到葡萄”。所以,在满是无良司法人员的法院里也不可能结出正义的果实。

  法庭的运行受到四种坏人的影响:

  第一种是滥施诉讼之人。他们的行为令法院不堪重负,甚至令国力日渐衰弱。

  第二种是令法院卷入管辖权纷争之人。他们不是“法庭之友”,而是“法庭的蛀虫”,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诱发法院权力膨胀甚至最终导致越权行事。

  第三种是被称为“法院的左手”之人。他们两面三刀,狡黠多谋,阻挠法院的正常工作,将正义引入迷途、邪路。

  第四种是强收诉讼费用之人。这种人把法院比作山羊躲避风雨的“灌木丛”,他们便通过捡拾粘挂在灌木上的羊毛而获得小利。

  与此同时,那些精通律例、办事严谨、熟谙业务的资深司法工作人员会成为法院的好帮手,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为法官指点迷津。

  四、君主和政府

  对于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谨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最后结论:“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违背这一终极目标的法律只能是严苛的规则,甚至是邪恶的符咒。因此,国王或政府就公共事务中的法律问题经常与法官们咨询商议,或者法官经常对政府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实乃国之幸事。

  法院裁判的案件看起来是普通人之间的私事,但案件的原由与结果可能关涉国家事务。这些“国家事务”不仅包括与国王相关的事务,而且包括可能引发重大变革、形成危险先例或者关系大多数人利益的事务。

  任何人都不应当只关注“公平的法律”与“正确的政策”之间的对立性。实际上,二者之间密切联系,正如精神与肉体一样,相互作用,同频共振。

  法官们还应谨记,所罗门的王座是靠两边的石狮支撑起来的。即使它们是真狮子,仍然要置于王座之下,绝不可以制衡或反抗王权。

  法官适用法律须机智贤明而非简单粗放,而且必须牢记圣徒保罗所说的一条重要戒律:“法律原本是公正的,但如果没有法官本于良知的适用,这种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译者: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出生于伦敦一个官宦世家,是英国十七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最重要的哲学家、散文家,也是一位科学家。培根被马克思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是“实验哲学之父”。培根最著名的论断有“知识就是力量”“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等。培根官爵甚多,其法律官职曾至大法官。培根的散文《论司法》是国内外传诵的法律名篇,收入水天同先生上世纪四十年代翻译的《培根论说文集》。该译本广泛流传,在国内影响极大,但因年代较早,许多遣词造句与今日表达习惯差别很大,读者理解困难。后来虽然也有其他一些译本,但多有误译,终难流传。经研琢多时,并参考其他译本之精妙处,尝试旧文重译,供读者学习借鉴。

  所有法官应当谨记:法官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释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如若不然,法官就会变得像罗马教会一样,因为罗马教会不仅借解释《圣经》之名任意篡改教义,而且还借复古之名另添新义,其实这些内容在《圣经》中并不存在。

  作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是学识渊博多于机智聪明,庄严持重多于巧言令色,谦虚谨慎多于盲目自信。法官的天性与美德应当是清正廉明,这一点尤为重要。犹太律有言:错放田地界石者应当受到谴责,而移动土地界石者更应受到诅咒。不公正的法官对田地与财产归属和界线划定作出错误判决时,他便成了“移动界石”的那个罪魁祸首。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罗门说,“如果让正义一方输给非正义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搅浑了井水”。

  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与很多人发生关联,主要包括诉讼当事人、辩护律师、为法官服务的书记官和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法官为之效力的君主或政府。

  一、诉讼当事人

  《圣经》曾言,有的情况会使判决变为苦艾,有的情况会使判决变为酸醋。在我们的司法领域,司法不公会让判决变为苦艾,而司法拖延会将已成苦艾的判决变得酸臭。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暴力犯罪和惩罚欺瞒诈骗行为,因为明目张胆的暴力犯罪性质恶劣,极尽伪装的欺瞒诈骗行为则更加阴险毒辣。另外,那些无端滥诉的案件应当被阻挡在法院门外,因为这些案件会妨碍法院的正常运行。

  法官应当为最终作出公正判决铺平道路,就像上帝曾经为人类填谷为路、削峰为田一样。当一方诉讼当事人有高高在上、暴力霸凌、投机取巧、狼狈为奸、仗势欺人、巧言诡辩等情形足以导致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时,法官的美德便可以登场了。法官必须在良知的指引下公正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擤鼻涕时用力过度,便会带出血丝”。如果榨葡萄汁时用力过猛,酿出的葡萄酒会带有葡萄核的苦涩。法官需要保持慎思明辨之态度,解释法律条文时不可牵强附会、随意推论,因为没有什么比歪曲法律原义更糟糕的事了。

  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要牢记,不要让警戒世人的高悬利剑变成虐待人民的严刑峻法。如果不幸如此,刑法就变成了《圣经》里浇淋在人民身上的“网罗之雨”。这种毒雨之网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紧紧捆绑在人民身上,使之不得自由。因此,刑法中久已不用或陈旧过时的条款,睿智的法官则应谨慎对待。“法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洞悉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等”。在涉及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要追求正义,也要心怀慈悲,做到严以待事,慈以待人。

  二、律师与法律顾问

  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耐心与庄重就是正义的表现,喋喋不休的法官就像音调不准的乐器,会令人不安。

  有的法官在开庭前就调查了本应在法庭上听到的事实陈述,或者随意打断律师发言以显示自己思维敏锐,或者通过不当手段(即使是针对相关的问题)诱使双方当事人披露信息,这些丝毫不能为法官的魅力增值。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完成四项任务:一是审查证据;二是及时制止当事人冗长、重复或空泛的发言;三是概括、提炼、校正当事人发言的重点;四是作出判决或确定刑罚。不论是为了炫耀口才,或是缺乏耐心,或是健忘失忆,抑或是缺乏持久的注意力,如果法官的工作超出这四项任务,所做的其他事情便成了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有一种情况令人费解,那就是强词夺理、咄咄逼人的律师反而能够获得法官的认可。法官是坐在上帝的位置上作出最后裁判的人,他更应当效法上帝抑强扶弱,而不是恃强凌弱。更令人奇怪的是,有的法官明显偏爱某些律师,而这种情形肯定会引起苞苴之嫌或人情之疑。

  如果律师对其委托人的案件处理得当、辩护有力,法官应当对该律师予以肯定并表达赞许之意,对于败诉方的律师尤其应当如此。法官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维护律师在委托人心中的威信,还可以打消委托人对案件自以为是的错误看法。同样,当法官发现律师恶意诡辩、重大疏忽、证据过弱、追求无度或强词夺理时,也要不失礼貌地当众对该律师予以训诫。

  不能让律师在法庭上夸夸其谈、口若悬河,或者在宣判之后仍纠缠不休,要求法官重新处理。同样,法官审判案件时也不能半途而废、草率了事,因为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拒听律师意见、无视证据。

  三、书记官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法院是一个神圣的场所。不仅法官座席不可亵渎,就连立足廊台、法庭围栏和其他司法设施都应当保持圣洁无瑕。正如《圣经》所言,“人们不可能从荆棘丛中摘到葡萄”。所以,在满是无良司法人员的法院里也不可能结出正义的果实。

  法庭的运行受到四种坏人的影响:

  第一种是滥施诉讼之人。他们的行为令法院不堪重负,甚至令国力日渐衰弱。

  第二种是令法院卷入管辖权纷争之人。他们不是“法庭之友”,而是“法庭的蛀虫”,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诱发法院权力膨胀甚至最终导致越权行事。

  第三种是被称为“法院的左手”之人。他们两面三刀,狡黠多谋,阻挠法院的正常工作,将正义引入迷途、邪路。

  第四种是强收诉讼费用之人。这种人把法院比作山羊躲避风雨的“灌木丛”,他们便通过捡拾粘挂在灌木上的羊毛而获得小利。

  与此同时,那些精通律例、办事严谨、熟谙业务的资深司法工作人员会成为法院的好帮手,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为法官指点迷津。

  四、君主和政府

  对于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谨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最后结论:“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违背这一终极目标的法律只能是严苛的规则,甚至是邪恶的符咒。因此,国王或政府就公共事务中的法律问题经常与法官们咨询商议,或者法官经常对政府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实乃国之幸事。

  法院裁判的案件看起来是普通人之间的私事,但案件的原由与结果可能关涉国家事务。这些“国家事务”不仅包括与国王相关的事务,而且包括可能引发重大变革、形成危险先例或者关系大多数人利益的事务。

  任何人都不应当只关注“公平的法律”与“正确的政策”之间的对立性。实际上,二者之间密切联系,正如精神与肉体一样,相互作用,同频共振。

  法官们还应谨记,所罗门的王座是靠两边的石狮支撑起来的。即使它们是真狮子,仍然要置于王座之下,绝不可以制衡或反抗王权。

  法官适用法律须机智贤明而非简单粗放,而且必须牢记圣徒保罗所说的一条重要戒律:“法律原本是公正的,但如果没有法官本于良知的适用,这种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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