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兴:劳动法“中国特色”的历史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文/赵安书、段泽钰

2019年12月8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到访中财法学院,作主题为“劳动法‘中国特色’的历史解读——新中国劳动法70年回顾”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沈建峰教授主持,邢会强教授,曾筱清教授和李海明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校内外专家、学生一百多人汇聚一堂、慕名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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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中王全兴教授围绕“劳动法中国特色’的历史解读”这个话题共分享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劳动法发展70年回顾中的方法论问题、改革开放前30年劳动法的变迁、改革开放后40年劳动法的变迁以及劳动法70年发展带来的启示。

围绕劳动法发展70年回顾中的方法论问题,王全兴教授提出“中国特色”不仅是个政治术语,而且具有方法论意义,是一个中国意识问题,只有本土化才有可能创新。回顾新中国劳动法70年需要回答何为“中国特色”,为何强调“中国特色”,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等问题。他认为,回顾劳动法的发展历史需要解决好改革开放前30年与后40年的关系,改革开放40年与新时代的关系。

就改革开放前30年劳动法的发展而言,王全兴教授认为其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工商业社会主义再造时期(1953-1956)、计划经济时期(1956-1978)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自己的制度背景,制度特色。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法主要为政府安置就业和国企吸收就业为主、国企固定工与私企雇佣制并存、公有制劳动法(政策)与私营制劳动法(政策)共存,该时期的劳动法是二元制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法属性;工商业社会主义再造时期的公有制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展,逐步走向劳动力统一调配,从严格限制解雇走向了固定工制,二元结构劳动法转向一元体系的劳动法,社会法属性逐渐淡化。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法具有公法属性,属于城镇劳动法。计划经济体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城镇民生有其独特贡献。但这段时期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限制劳动力流动、重公平轻效率、重城镇劳动者而隔离农村劳动者等。

王全兴教授将改革开放后40年的劳动法变迁划分为四个阶段: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初探阶段(1978-1985),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1985-1994),劳动立法走向成熟阶段(1994-2006),以及2007年至今劳动立法进入的黄金阶段(1994-2006)。他认为与西方国家私法社会化、公法化的历程恰恰相反,我国的劳动法经历了从公法向社会法和私法的转变。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条分水岭,使得公法性政策开始向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发展。这导致了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和作为私法的民商法在我国几乎是同时产生的。

在劳动法地位的变迁中存在“五化重叠”的问题,即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与全球化的交叠,交叠中产生了中国所特有的“农民工问题”。这一阶段劳动法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公法路径依赖要与公法社会化、私法化相结合;法制与改革的互动以及中央立法与地方创新互动等。

总结劳动法发展70年,王全兴教授提出三点启示:其一,要对“中国特色”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将中国国情下劳动法的特殊性与市场经济下劳动法的一般性经相结合,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其二,要注重改革过程中的法制优化。将劳动基本法引领作用与单项劳动立法的配套作用相结合,在充实劳动基本法的过程中,不断使基本法向法典化推进。其三,要协调好民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通过民法上适度拓宽保护范围和分类配置保护手段解决劳动法上保护范围偏窄和保护手段“一刀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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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最后,同学们积极地对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提问,王全兴教授一一耐心解答,沈建峰教授、曾筱清教授、刑会强教授、以及李海明副教授分别对讲座进行了评议。

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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