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义孙:联合仲裁助中国提高国际认知度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
发布日期:2019-12-11 来源:文汇报 作者:人民政协专刊记者 赵一存

去年年初,中国提出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两年来,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近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独家专访时指出,此方面合作目前尚停留在形式合作层面,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他认为,联合仲裁机制应将合作由浅表走向深度,变成实质合作,助力中国仲裁提高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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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月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并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同年年底,《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出台,提出要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境外代表处作用有限

法律术语中的“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仲裁亦异于强制调解,是自愿型公断。曹义孙表示,仲裁依法公正裁定,一裁终局,具有“准司法”的实质效果,易被争议双方认可。

“事实上,国内部分仲裁机构加大了对外交流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庭审中心。”不过,他亦指出,目前来看,交流仅限于此,“这些由中国仲裁机构在海外单方面设立的代表处或庭审中心,在保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方面作用有限。”

他续指,截至目前,中国仲裁机构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上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即便是部分已经开展国际交流的仲裁机构,其对外交流亦大多停留在与境外仲裁机构互聘仲裁员、互相提供仲裁裁决工作便利等层面。在他看来,目前中国国内的250余家仲裁机构绝大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国际视野,努力赢得基本的“国际认知度”。

借外国仲裁机构发出中国声音

对于中央提出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曹义孙认为,这要求中国仲裁机构与外国仲裁机构的合作由浅表走向深度,由形式合作变成实质合作,借助外国仲裁机构发出中国仲裁机构的声音。他举例称,比如在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时可以明确约定,在仲裁规则的选择、准据法的选择、庭审语言的选择等方面,允许形式上以外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实质上适用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作为准据法,并使用汉语进行审理。

“这样,联合仲裁机制的建立,既能够解决中国仲裁机构因为国际认知度不够,而出现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合作的外国企业不愿意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合法权利得不到仲裁有力保护的困局。”曹义孙强调。

“当然,中国仲裁机构与外国仲裁机构之间实质意义的联合仲裁机制的合作是对等的。”他表示,外国仲裁机构给予中国仲裁机构的条件,中国仲裁机构亦必须同等给予外国仲裁机构。“不过,对中国仲裁机构乃至中国仲裁工作的管理部门而言,这都是一个挑战。”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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