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民法典编纂更迫切 将体现新型的产权形态
发布日期:2019-12-0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12月14日至16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抓紧编纂民法典”这一提法与以往有所不同,体现了中央对民法典编纂的迫切性。为什么依法保护产权与编纂民法典关系如此密切?党内重要文件和会议对编纂民法典的要求的变化有何意味?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民商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21世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抓紧编纂民法典”,这个提法不同于以往党内重要文件的提法,这有何意味?

  薛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编纂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文件精神的延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党中央、国务院11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提法是“抓紧编纂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涉及范围很广的法律,首先制定民法总则,其次将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等基础性法律再编纂成民法典。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第一次审议,今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即将于12月19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进行第三次审议。尤其是今年10月和12月,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连续审议(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隔月举行),说明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和期望。我认为,民法总则肯定会在明年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21世纪》:为什么民法典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方面被寄予厚望?

  薛军:民法典被认为是一部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的基础性的法律,会规范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的权利等,财产权还可以分为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民法典编纂完成后,这些权利都会得到比较好的保护。

  中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吁求,并非因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有一部民法典,所以我们也一定要拥有一部民法典。我们重视的并非民法典这种形式,而是它能够发挥的功能。

  法治秩序并不是一个抽象之物,并不总是表现为与政府的滥权行为进行正面对抗,最终获得胜利的英雄主义故事。事实上,法治的文化土壤与精神气质,更多依赖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琐碎争端中逐渐培养和确定起来的规则意识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自己权利的坚定维护。民法典及其所调整的私人领域,以及民法典所维护的私人权利,恰恰就是塑造法治的日常性的,因此也是最深层次的力量。

  《21世纪》: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除了新制定的《民法总则》相比于现行《民法通则》有重大改变,其余的合同法、物权法等装入民法典时,并不会进行过多修订,这是否意味着对于保护产权来说,现行法律规范已经比较完备,民法典还能发挥多大作用?

  薛军:一些法律颁布至今毕竟也有一段时间了,比如《合同法》是1999年颁布的,《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的,一些产权形态在这期间有所发展,比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就没有体现在《物权法》中;一些新型财产权利等也可以借编纂民法典的机会加以修订完善,对加强产权保护还是有很大作用的。

  《21世纪》:党中央、国务院11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着重就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提出依法平等保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增加了对“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薛军: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主体普遍适用、对其权利一体保护的法典,企业、个人都是民事主体,政府以民事身份活动时也是民事主体,那么在民法典中得到的保护程度都是平等的,保护力度、保护方法、保护水准也都是一样的。

  我认为在编纂民法典时,应该以人的保护作为价值基点来界定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财产权保障这一命题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人的保护”这一法律的最高价值。如果保障某种财产权对于人的保护具有根本的意义,那么出于人的保护的需要,就必须对该财产权予以特别保护。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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