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民诉法50年立法进程——记江伟教授
发布日期:2012-08-20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王丽丽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证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老法学家的侠客梦

  江伟坐在自家客厅的沙发上,面前摆着一本《满江红》,台湾新派武侠小说作家独孤红的作品。

  武侠是江伟生活中的百媚千红?他时常躺在摇椅上想象鹤飞冲天、铁骑奔腾的侠骨英姿。“年纪大了,偶尔头疼脑热、精神不振,品读武侠,可恢复元气。”武侠,还是他的一剂良药。

  快意恩仇的洒脱,除暴安良的仗义,使无法纵身武林的江伟,将侠客情怀施展于法律领域。“武侠与法律的核心,皆是除暴安良。”

  法学家江伟的一生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紧密相连。1979年,他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当时的名称,后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者注)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历时三年参与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90年,他作为最高立法机关设立的修订小组组长之一,与同伴一起,对施行8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首次修订。如今,年近八旬的他,主持研究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已经出版。“新中国确立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进程,和立法同步”,作为50年历史的参与者和见证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演变与发展,江伟如数家珍。

参与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

  1952年,脱下军装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书的江伟,所学课程叫《苏联民事诉讼法学》,1956年他留校任教,在此后20余年的时间里,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老师逐渐减少。如果江伟老师也跟上潮流投奔其他“显学”学科,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阵地就会即刻面临失守,今日的民诉法学研究重镇也极有可能不复存在。

  1979年,江伟迎来了学术生涯的转折,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也见到了曙光——最高立法机关着手民事诉讼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筹建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中国社科院应邀各派一名民诉法学者,参与到起草小组。人民大学派出了江伟老师。

  三年时间,分歧、争论、压力,起草小组的成员一一面对着。“立法讲究民主,各方面人士均可发表意见,第一稿出来后,在很多问题上都有分歧。”江伟说。

  例如,破产清偿顺序问题,草案稿给予银行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按照“苏联模式”,银行处于第三顺序,并非一般债权人。“我们之所以把银行归入一般债权,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企业的资金大多依靠银行贷款,如果允许银行优先分配,别的债权人还能分到什么?”这一条款触及到银行的利益,他们提出意见,不过,最高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起草小组的意见。

  “检察机关可否提起民事诉讼,当时也是争议很大。”江伟回忆,草案稿中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为了保护别人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两条规定。很遗憾,第一条被迫砍去,第二条修改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老解放区的经验怎么入法,也是颇费周折。”江伟清晰地记得老解放区的16字经验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他说,我们不赞成把这16个字原封不动地搬到法律里,其一,这并非法言法语;其二,调解为主的提法,不利于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而当时法院系统认为这16字经验是国家的宝贝,坚持要照搬到民事诉讼法中。谈了一次又一次,最后写的是“着重调解”,法院系统也还算认可。当然,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再次更新了对调解作用与意义的认识。

年近八旬,还主持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1990年,最高立法机关主持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这一次修改也有多项重大突破”,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订小组组长之一,江伟指导学生完成的理论研究课题“集团诉讼”,被引入法律。

  1989年,江伟与学生合写的研究集团诉讼制度的论文发表在《法学研究》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些同志看到了,把它复印下来,广泛传阅。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这成为他们参考的重要理论文章之一。最终,这一制度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当时,这一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尚未确立,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放的思想、前瞻性的眼光,让海峡对岸的学者大为称赞。

  “第二项重大修改,是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江伟说,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法院能启动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而当事人只能申诉。

  “当时,调解有被滥用的倾向,一些法院规定指标,要求八成案件要调解解决,一是为了尽快结案,二则为了减少上诉,扭曲了调解的本意”,鉴于这种情况,将相关规定建议改成: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去年,江伟主持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的专家建议稿论证工作,他说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扩大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列为第一位;民事案件执行过程,检察机关应当参与;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介入调解程序。

  年近八旬,还在和一帮小青年一道劳心费神地建议立法,江伟充沛的精力,与一段军旅生涯不无关联。解放前,曾就学于中原大学的他,跟随解放军转战安徽、江苏、贵州,练就了铮铮铁骨。

  军人、法学家、“侠客”——他这一生,为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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