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与他的民主法治梦
发布日期:2012-06-02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梁国栋

和知名刑诉法专家陈光中交流是一个令人非常愉快的过程。这位年过八旬的长者亲切、谦逊、睿智、和蔼,处处流露着大家的风范。要是从中国人普遍相信的命理学说的角度来看,他生来就是一副长寿相。在整个采访过程中,他几乎不用应该、可能、也许这样模棱两可的词汇。从中不难发现,“严谨”二字在这位法学大家眼中的意义。

陈光中租用的办公室位于北京市西北四环一座静谧的小区里,离他居住的地方并不远。这里绿树成荫,花草满园,鹅卵石铺路,即便是在骄阳似火的八月,小区也是青翠宜人。

他的办公室由一所普通住宅改造而成,客厅被布置成了一间小型会议室,用来指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或者举行一些学术会议。最里面的一间是他的书房兼会客室,房间朝南,光线很好。在这间面积不算太大的屋子里,不仅摆满了大量中外法律书籍,更有一些关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书刊。他说,法学研究应面向现实,面向社会,这样方可提出有实用价值和自主创新的思想和观点。

作为我国刑诉法学界公认的学术权威和学术带头人,陈光中与刑诉法的立法工作紧紧地联系在一起。1993年,他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带领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共计三编329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及多达35万字的论证稿。而这也正是那次刑诉法修改的蓝本。2003年,当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时,他又怀着极大的热忱,召集学者成立了刑诉法再修改课题组,经过三年时间,完成了总计60万字的刑诉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如今,正在进行的刑诉法再修改工作中依然可以看见这位老人忙碌的身影。

在每次修改中,他都坚信程序法的地位是一个国家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并积极主张:加强人权保障;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同时也应赋予法官在庭审中的相对主动性和职权性;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建立相对沉默权制度等观点。

在近三个小时的访谈中,陈光中用轻松的语言回顾了自己参与立法的经历,一幅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进步的图画在老人的描述下随即打开。

陈光中与他的民主法治梦

20076,陈光中出席在加拿大举行的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图片由陈光中提供)

主张适时修改刑诉法

19年前的陈光中一定不会意识到自己的名字将会和随后被世界广泛称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联系在一起。那个时候,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都对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第14个年头,生产力发展之快、社会变革之深刻、思想观念进步的程度都前所未有。在刑事诉讼领域,一些挑战接踵而至:司法理念滞后,沿用“人犯”的旧名词,有罪推定的痕迹明显;一审程序先定后审,流于形式;疑案处理原则不明确;涉外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关系越来越成为迫切需要。

而当时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总干事的陈光中正极力主张修改刑诉法。在当年召开的诉讼法研究会广州年会上,他提交了一篇论文,详细论述了修改刑诉法的必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小平同志讲,有法总比没有法好,哪怕简单点,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所以,197971刑诉法表决通过,主要是参考文革前的方案。”回忆起当年的情况,陈光中说,刑诉法制定的时间十分仓促,一些条文过于简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这次会议结束后,中国法学会通过内部简报,将这次会议的情况报给有关领导。此时,立法机关也正酝酿对刑诉法进行修改。

恰巧是这份简报让立法者注意到了陈光中不同凡响的修改刑诉法的学术主张。分管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看过简报后,对陈光中的观点表示赞同,并专门作出批示。

199310月,陈光中收到了一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来的函,请他组织起草一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当时,法工委的立法任务很重且力量不足,所以,他们提出来,委托我们先拟制一个草案,供他们参考。”接到函件的陈光中既感到兴奋光荣又觉得千斤压顶。

理论研究为推动立法

收到函件后,陈光中立即着手组织刑诉法修改建议稿研究组,并开始起草工作。为了工作方便,该研究组全部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老师组成,博士研究生也参与工作。法工委刑法室领导和研究人员及时与研究组互相沟通。

根据法工委的要求,建议稿要尽快起草完毕。陈光中和起草小组的成员们进入了快马加鞭的战斗状态。“当时,我们在国内搞一些调研,同时与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李福成及我校教授等五人到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几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了考察。”陈光中这样回忆道。

欧洲之行让研究组受益匪浅。因为在二战结束后,一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对诉讼制度进行调整,最为明显的就是意大利。“意大利在1988年的时候,吸收美国对抗式的法律制度,对他们的刑诉法作了很大的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让陈光中感触颇深的还有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他意识到,这将是刑诉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在经过日日夜夜的辛勤工作和反复修改讨论后,19947月,陈光中率领的起草小组提前完成了刑诉法修改建议稿的编写任务。建议稿上交后,法工委刑法室召开了一整天会议,逐章逐个问题地听取起草小组的汇报。

然而,要把理论成果转化为立法实践并非一路坦途。随后,在由立法部门、实务部门、专家学者三方参与的立法研讨会上,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异常激烈。“关于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的争论非常激烈。”说到此,陈光中颇为感慨。根据原刑诉法规定,律师从审判阶段才开始进行辩护工作,学界认为,这不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不便于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搜查必要的证据;但实务部门则提出,侦查阶段正是收集证据,查明被追诉人是否犯罪,此时律师介入,会产生妨碍侦查活动进行的消极作用。“但最终在立法部门的积极协调下,还是拍板决定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说到此,陈光中高兴地说,不管怎么讲,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在辩护制度之外,类似的争论并不鲜见。

1996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刑诉法修正案时,陈光中十分激动。他说:“这是我人生中报效国家的难得机会。”

当年,外界这样评价这部法律:这一次修改亮点颇多,主要体现在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原则;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审判方式的改革等。

倾情刑诉法再改

2011年,刑诉法再改,陈光中再次披挂上阵。在2011年春节前后,他先后四次参加刑诉法修改讨论会并深入一些地方调研。在讨论会上,一些主持修改工作的领导都尊称他一声“陈老先生”,对他的学术思想和精神钦佩不已。

“我非常积极地参与立法,认真准备发言,一些观点也被采纳了。”话语间,老人流露出满足与兴奋的神情。

在谈到对刑诉法再修改的意见和看法时,他明确表示,“我对草案稿总体比较满意,确实在推进民主、法治与人权的保障上,又前进了一步。”他说,“这次修改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去了,而以前就是一个司法解释;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目前出庭率很低,这次重点规定了若干条保障证人出庭的措施,包括不出庭可以强制到庭,还在经费保障上也作了规定。当然有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完善。”

作为一位研究刑诉五十多年的法学大家,陈光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这是我年轻开始学法律时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我一生治学的指针。我力图通过自己的法学学术活动,促进我国的民主更加发展,法制更加健全,人权更有保障。经过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我更深切感到中国要繁荣富强,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在维护人权方面下大力气。这种历史的使命感推动着我、鞭策着我不断地为改革开放、民主法制作不懈的努力。” (记者 梁国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1年第19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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