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而弥新:储槐植教授学术印象
发布日期:2012-05-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陈兴良

储槐植教授是我的老师,也是我的同事——我1998年调回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与储槐植教授至今恰好有十年同事之谊。在储槐植教授集一生学术之精华的《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之际,积极促成本书出版的蒋浩先生热情邀请我为本书写一篇导读,盛情难却。储槐植教授是一位老而弥新的学者,这里的“老”是指年龄,这里的“新”是指思想,这是我对储槐植教授的总体印象。储槐植教授的思想非常丰富,在没有深入钻研的情况下,我无法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进行全面的述评。在此,只能依我个人的视界之所见,力图描述我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印象。

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定位,应该将他置于北大刑法学科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之下,因而有必要考察北大刑法学科的历史。北大刑法学科的学术渊源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更久远的已是成为历史。我所能触摸到的首先是蔡枢衡教授,精通中外刑法,尤其是晚年治中国刑法史,自成一家。我虽未面见过蔡枢衡教授,但他的晚年正是我的学术启蒙期,1983年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法史》,是我在研究生期间购买的,尽管因文字考据的内容过多影响了我对其内容的掌握,但仍然是一本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学术著作。我所见过并且聆听过授课的是甘雨沛教授,甘雨沛教授和蔡枢衡教授一样,都是留学日本,通过日本而将现代刑法学知识引入我国的先驱者。我19819月在北大法律学系本科学习期间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研究生,为此选修了甘雨沛教授为我们77级所开的外国刑法课程。那时甘雨沛教授应该已有70多岁,属于高龄老教授。外国刑法这门课选修的学生并不太多,我那时对刑法并无多少了解也并无多少兴趣,选修外国刑法完全出于功利目的,想在本科阶段多了解一些外国刑法知识,在研究生阶段好轻松一些。但几次课听下来觉得收获不大,主要是甘雨沛教授几十年没上讲台,加上年事已高,不太适应课堂讲授,更由于老先生讲授的内容过于艰涩,我实在听不下去,后来就逃课了。好在那时北大对学生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学习环境,抓紧时间看了一些法外之书。1984年甘雨沛教授的《外国刑法学》(上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时我已初入刑法之门,买后反复阅读以作补课,大有收获。但甘雨沛教授的书面语言同样诘拗难懂,但在当时资料短缺的情况下,甘雨沛教授的《外国刑法学》首次为我打开了通向外部世界的学术之门,我对大陆法系刑法的初步知识就是这部书给予的。对于某些大师来说,闻其言胜于读其书;对于另一些大师来说,则读其书胜于闻其言。当然,也有的大师其言可闻、其书可读,言、书俱佳,相益弥彰。这是回想其接受甘雨沛教授时,我的一个感想。在北大刑法学科中,上个世纪80年代最为闻名的是三杨:大杨是杨春洗教授,小杨是杨敦先教授,另外一位是从事监狱法研究的杨殿升教授。小杨老师是我在北大本科期间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主讲教师,杨殿升老师也为我们77级讲过当时还称为劳改法的选修课。大杨老师没有给我讲过课,但我早有耳闻,上个世纪90年代后大杨老师成为北大刑法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为北大刑法学科创立了博士点。惟独储槐植教授,在我北大法律学系四年本科学习期间一直未能与闻。当我离开北大以后,差不多是在1987年,储槐植教授出版了《美国刑法》一书,此后储槐植教授时有惊人之作发表,以一种全新的学术形象矗立在我国刑法学界,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术品格,使北大刑法学科大为增色。

储槐植教授从学术建树上讲完全是大器晚成的,因为1987年《美国刑法》出版的时候,储槐植教授已近55岁。可以说,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命运是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联的。储槐植教授是1933年生人,与我父亲是同龄人,正好属于我的父辈。1955年从北京政法学院毕业,储槐植教授被分配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助教。北大法律学系在1950年院系调整中被撤销,大部分并入北京政法学院。1954年北大法律学系恢复重建,1955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迎来一批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储槐植教授能够成为他们中的一员,足以表明他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的优异。来到北大以后,储槐植教授科研热情迸发,在1954年《学习》杂志第5期上发表了《中国的辩护制度》一文,得以崭露头角。但好景不长,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划作“中右”,于19581月离开北大,下放到北京玻璃厂当学徒工,19601月调到北京化工学校教书,196510月再调到北京158中学教书,直到1978年才回到北大。整整20年,储槐植教授与北大无缘,与刑法无缘。这是一个不讲法治的时代,当然也是一个不需要法学的时代。1978年,当储槐植教授回到北大法律学系时,已经45岁。而这一年3月我来到北大法律学系读书,正好20岁。就这样,我和储槐植教授在北大相遇却没有相逢。从19783月到19821月,整整4年我在北大法律学系学习期间,不仅没有见过储槐植教授,甚至没有听说过储槐植教授,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就这样,在1978年那个对于我和储槐植教授都具有再生意义的美好春天,我来到北大求学,而储槐植教授则回到阔别20年的北大任教,当时有一个通俗的说法称为“归队”。20年的时光足以使一个婴儿成长为一个青年,从25岁到45岁是一个人生命中最有价值、最具创造力的黄金季节,储槐植教授离开了学术,这是令人扼腕的。否则,我们也许能看到一个对刑法学术做出更大贡献的储槐植教授。我不能说储槐植教授虚度了这20年光阴,但至少对于刑法研究来说,这20年期间的完全中断,学术上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储槐植教授这一代人也许是政治动乱的最大受害者。

如果我的猜测不错的话,储槐植教授在中学应该是教英语的,因此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因而在1981年国门初开,储槐植教授得以有机会到美国芝加哥大学做访问学者。正是在美国为期一年的进修学习,使储槐植教授学术眼界大开,站在了一个学术制高点上,为自己找到了恰当的学术位置。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法》一书,奠定了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地位,我也正是通过《美国刑法》一书认识储槐植教授的。从该书的题目来看,这是一本介绍美国刑法的著作。一般来说,这种介绍性著述,往往思想性不足,而以知识性取胜,因而学术含量并不会太高。但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一书却恰恰是一个例外,虽然储槐植教授在对美国刑法的学理介绍中秉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不动声色地作客观介绍。在该书初版的“说明”中就事先声明:“本书虽然包含作者某些研究所得,但是仍然保持了著述的客观性。为节约篇幅,对许多具体法律内容的政治评价留给读者自己进行。”只是在1996年本书第二版时,储槐植教授才写了《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一文,作为代前言,对美国刑法作了一个总点评。尽管是客观介绍,但我以为《美国刑法》一书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它是一位大陆法系学者眼中的美国刑法。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上个世纪50年代从苏俄引进社会主义刑法学,但仍然保留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框架。对于英美刑法学,我国以往一直缺乏深入了解。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一书既使我们得以掌握美国刑法的基本内容,又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大有助益。因为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是写给中国人看的,因而在内容体例上都作了某种适应大陆法系思维方式的调整。《美国刑法》一书分为四篇,第一篇绪论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科书的刑法论。第二篇犯罪总论,与大陆法系刑法教科书完全相同。第三篇具体犯罪,第四篇刑罚及其执行。这两篇的顺序不同于大陆法系刑法教科书,刑罚及其执行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教科书中的刑罚总论,一般放在犯罪总论之后。具体犯罪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教科书的罪刑各论,应放在犯罪总论与刑罚总论之后。尽管个别顺序不完全相同,但《美国刑法》一书在内容叙述上十分易于被我们所接受。尤其是在犯罪总论中,储槐植教授勾划出了英美法系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我国研究犯罪构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参照系。犯罪构成或者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所特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十分精致的犯罪论体系。严格来说,英美刑法中并无类似概念,储槐植教授将constitution of a crime ingredients of a crime译为犯罪构成,并将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形象地称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储槐植教授对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作了以下描述:

刑法分则性条款规定的种种犯罪定义,其多种多样构成要件被抽象为两方面内容——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这就是犯罪本质要件。它是刑事责任基础,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内容。刑法分则性条款犯罪定义是建立在行为本身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危害性和行为人具备责任条件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在刑事司法中,公诉一方只需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本质要件,即可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基础;如果被告人不抗辩,犯罪即告成立。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质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有“责任能力”(responsibility),如未成年、精神病等;或者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justification),不具有政策性危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或者说明有其他可宽恕(excuse)的情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等,便可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辩护,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加以理性总结,将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化的总则性规范,是判例法传统的产物。从反面表明,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质要解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在该书中,储槐植教授还将美国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与德国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比较,从而使我们加深了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之所以不厌其详对《美国刑法》一书进行介绍,是因为在该书中包含着后来储槐植教授的所有学术思想的萌芽。我以为,每个学者都有一个学术根基,这一学术根基生发了、同时也制约着一个学者的学术径路,甚至影响着学术风格。储槐植教授就是从对美国刑法研究入手,形成自己学术思想的,这一点极为明显。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思维方法、概念体系和思想内容,储槐植教授虽然有所了解,但并非其所长。而英美法系的思维方法则恰恰在储槐植教授身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可以说,储槐植教授大体上是用英美法系方式思考刑法问题的一个学者,这也正是储槐植教授的学术独特性,在我国这样一个素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这种独特性更为明显。尤其是储槐植教授的同辈学者都深受苏俄刑法学的影响,在一种本土化了的苏俄刑法学成为我国刑法学的学术主流的背景之下,具有英美法系思维方式的储槐植蓦然之间出现在我国刑法学界,不能不说是一种学术上的“异数”。我始终认为,形成自己独特的学术风格是一个学者的学术成熟的标志,而决定这种学术风格的正是学术个性,学术个性的张扬对于学者、学术界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学术个性张扬的表现就是“标新立异”,这里的“新”与“异”是相等于学术上的“旧”与“同”而言的,重复陈词滥调,淹没在泛泛之论当中,永远没有学术上的“出头”之日。在我的印象中,储槐植教授不仅在老一辈学者中,既便算上新一代学者,也属于一位敢于“标新立异”的学者,有许多学术话语都是储槐植教授提出并产生了强大的学术影响的。因此,这里的“新”不仅是观点上的“新”,而且是表述上的“新”。下面,我列举十大具有储槐植教授学术标签意义的独特表述特征的用语:

1. 一个半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曾经围绕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展开过一场声势浩大——在我现在看来又是毫无意义的讨论。当时我也曾深陷其中,可以说因果关系是引起我的学术兴趣的第一个刑法问题,正是因果关系问题使我的学术爱好从哲学转向刑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说,因果关系也是刑法学中最具哲学蕴含的一个问题。当时围绕着因果关系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前者主张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后者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除必然因果关系以外,还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正在这两种观点相持不下之际,储槐植教授站出来说,存在一个半因果关系。储槐植教授把只承认必然因果关系的观点称为一个因果关系说,把既承认必然因果关系又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称为两个因果关系说。储槐植教授指出:一个因果关系说和两个因果关系说各自都有相对应的长处和短处。一个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即原因说的矫枉,不免有“过正”之弊,两个因果关系说是对一个因果关系说的矫枉,也有“过正”之弊,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了条件即原因说,能不能找到一种矫枉而不过正的途径?折衷性质的一个半因果关系说试图达到这样的目的。储槐植教授指出:一个半因果关系说的基本点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以哲学上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基础,但又不完全包括两种形式,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等于全部(一个)必然因果关系加上一部分(半个)偶然因果关系。《一个半因果关系》一文在《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刊登,读后给人以一种别开生面的感觉。这里的别开生面不仅是指一个半因果关系的表述,更是指概率方法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的运用。概率是指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出现的可能性大小。概率在大于0和小于1之间都属于偶然性范畴。概率为1就是必然性。如果用数轴来表示,必然性是一个“点”,而偶然性是一个“区间”。因此,储槐植教授根据概率高低将偶然性区分为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与低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范围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这就是一个半因果关系。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本来是围绕条件说与原因说展开的。苏俄刑法学将哲学上的必然与偶然这对概念照搬到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中来,形成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储槐植教授引入概率论,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思考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2. 严而不厉

新思想与新表述的有机统一,在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上得到完美实现,也成为储槐植教授对我国刑事政策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突出标志。严厉本来是一个常见词,并且是一个生活用语,但储槐植教授将两字分拆使用,并赋予两字以不同含义: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储槐植教授认为现代刑法(广义)在法条中体现出来的政策思想的主要倾向在于“厉而不严”,将来我国刑法的改革方向应当是“严而不厉”。对于厉而不严,作为对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经历过“严打”的人来说,是深有体会的。因此,“厉而不严”是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现状的极为生动的描述,反映了储槐植教授的洞察。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提出,则反映了储槐植教授的睿智。《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6期)一文发表于1989年,当时储槐植教授就提出了废除纯财产经济犯罪即投机倒把罪和盗窃罪死刑的观点,这是极为超前的。就以盗窃罪死刑为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甚至盗窃公私财物个人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才将盗窃罪的死刑限制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学术的超前我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衡量一个学者的学术贡献的重要标准。如果学术落后于社会,落后于法律发展,这样的学术对社会、对法治又有何用?当然,学术的超前又不是那么容易的,要求学者具有洞察与睿智的品格。我认为,就思想内容而言,“严而不厉”是储槐植教授对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也是最有价值的理论观点之一。

3. 刑法例外规范

例外和规范正好是相反,甚至是对立的两个概念,但储槐植教授却认为刑法中的例外是一种普遍现象,存在一种刑法的例外规律。所谓例外规律,储槐植教授认为是指例外规范作为普遍现象其所包含的内部本质联系和发展必然趋势。在这篇《刑法例外规律及其它》(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的论文中,表现出储槐植教授不同于常人的思维方式,勇于破除陈见,不受思维定式的束缚,这是一种非常优秀的学术品格。我认为,该文是在储槐植教授的所有著作中最具哲学意蕴的一篇论文,尤其是该文提出了研究刑法哲学的想法,甚至初步建构了刑法哲学体系:刑法哲学以刑事责任(国家与公民、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一种特殊关系)理论为主线,初步设想,大体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刑法一般理论,包括刑法性质,刑法功能,刑法发展的原因和趋向。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论,包括刑事责任和本质,刑事责任价值取向,刑事责任结构。第三部分刑事责任的起因——犯罪论,包括犯罪本质,刑事责任与犯罪,刑事政策与犯罪,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犯罪行为理论,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其他哲学问题。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刑罚论,包括刑罚目的的理想与现实,刑法功能和效应,现代犯罪学与刑罚制度,行刑效果对判刑制度的反馈作用,刑罚权的控制与非刑罚化,刑罚体系及其变化趋势。储槐植教授的该文发表时,我正在积极构思刑法哲学体系。在我1992年出版的《刑法哲学》一书的导论中,就引用了储槐植教授以刑事责任为中心的刑法哲学体系,作为我国学者关于刑法哲学体系的一种标本。使我感到疑惑的是,关于刑法哲学这么一个重大问题的思考成果,储槐植教授为什么会放在刑法例外规律这样一个不起眼的题目下讨论,总感到有些题轻文重。当然,储槐植教授后来并没有进一步把刑法哲学的研究继续下去,这是十分遗憾的。

4. 犯罪场

犯罪场也是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场”是一个物理学上的概念,实物之间的互相作用是依靠相应的场来实现的。如物体的万有引力作用是在引力场中实现的。储槐植教授将“场”的概念引入犯罪学领域,创造了犯罪场的概念,认为犯罪场是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从犯罪场概念出发,储槐植教授引申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问题。储槐植教授从犯罪学方法论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场,并以犯罪场概念提出为例说明了经验直觉在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指出:犯罪场(起先为犯罪作用场)这一概念在作者脑海中浮现仿佛是突如其来的灵感。这种以经验为基础的直觉思维可能有片面性和表面性的缺点,需要靠逻辑推理来弥补。对犯罪场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如前所述有一个从较多疏漏到较少疏漏的过程,这个过程远未完成,今天充其量也只能说是疏漏少于以前的犯罪场论。由此可见,储槐植教授擅长于将其他学科的方法、观点、概念引入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当中来,因而时有新意迸发。

5. 数量刑法学

数量刑法学的命题是储槐植教授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来的。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进行了充分肯定,认为但书把定量因素明确地引进犯罪的一般概念之中,反映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时代水平,是世界刑事立法史上的创新。储槐植教授对刑法中定量分析方法的重视与提倡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在本文第四部分,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建立一门新的刑法分支学科数量刑法学的设想,这是难能可贵的。储槐植教授指出:数量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内部的数量变化关系。建立某些数学模型,用以比较精确地反映刑法的某些规律,便于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应用,这是该学科的目的和任务。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建立数量刑法学这样一门学科,但对于刑法中的数量关系的研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例如储槐植教授的高足白建军教授长期从事实证法学研究,主要就是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得出了许多定性分析所无法获得的结论。

6. 罪数不典型

罪数不典型是储槐植教授对罪数理论研究以后得出的命题,其学术成果体现在《罪数不典型》(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一文中。罪数问题是最具大陆法系理论特色的一个研究领域,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深入地讨论了惯犯、结合犯、转化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等概念,是在储槐植教授所有论文中最具大陆法系理论色彩的一篇论文。但储槐植教授也并没有采用传统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分析方法,而是引入典型与不典型这一对分析范式进行展开。储槐植教授指出: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在刑法适用(定罪和量刑)上都不会发生问题,因而不是罪数问题研究的对象。罪数问题的研究重心是罪之合并,实是或似的数罪作为一罪处罚。通常的思路是在一罪形态上做文章,使得罪数这块研究领域成了迷茫丛林。种种不同观点,都围绕一罪还是数罪的归属问题上。因视角相异,结论也就不同。愚以为可转换思路,绕开迷茫丛林,建立一个罪数不典型概念,将讨论的重心放在犯罪构成特殊数量形态上,看看能否找到一条简化条理的出路?储槐植教授提出的罪数不典型,是指犯罪要件组合数不标准形态。在内涵上,罪数不典型就是既非典型一罪也非典型数罪而被当作(立法规定为或者司法认定为)一罪处罚的犯罪构成形态。可以说,储槐植教授提出的罪数不典型的命题具有在罪数理论上“拨开迷雾见太阳”的使人豁然开朗之功效。这也表明储槐植教授不为时论所囿,别出心裁,别开生面。

7.关系刑法论

关系刑法,也是储槐植教授较为重要的具有标签意义的学术用语之一。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法存活关系中”的命题,并力图建构关系刑法学。这一学术成果体现在《刑法存活关系中——关系刑法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一文中。储槐植教授阐述了关系的概念以及建立在关系概念基础之上的关系实在论,作为关系刑法的方法论根据。储槐植教授指出:关系刑法论的研究对象是关系刑法,指刑法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样态和运作方式的影响,即在关系中存活的刑法。关系即相互作用。恩格斯认为,相互作用是事物发展的真正的终极原因。进一步说,相互作用就是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是关系的形式,相互影响是关系的本质。影响包括制约和促进两个方面。当代西方和东方兴起了一种哲学理论——关系实在论:关系即实在,实在即关系。这一理论抛弃了两千多年来支配西方哲学的绝对实体观(实体本体论)。刑法存活于关系之中,关系是刑法的本体,关系是刑法的生命。199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集中,储槐植教授将关系刑法论纳入书名,表明对这一观点的重视。按照我的理解,关系刑法论的研究径路,就是摒弃就法论法的研究方法,把刑法放到整个社会的、逻辑的关系网络中去进行研究,这种方法储槐植教授称为关系分析法。我们只要罗列一下本文的二级标题,就可以看出储槐植教授的思路:(1)社会经济与刑法,这是把刑法放到社会经济背景中进行研究,尤其揭示经济对刑法的制约。(2)政权结构与刑法,这是刑法与政治关系的研究,也就是研究权力结构对刑法的作用机理。(3)意识形态与刑法,这里的意识形态是指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社会观念样式。储槐植提及苏俄及我国对偶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被侵害)独立为一要件并置于四要件之首,突出了阶级性,增强了刑法的意识形态色彩。但从字面表述来看,储槐植教授也是不同意这种泛意识形态化做法的。在我看来,虽然老一辈学者都深受政治教条和意识形态的荼毒,但储槐植教授是在刑法研究中“去意识形态之魅”做得最好的学者之一。重理性分析,不迷信政治教条,使储槐植教授在年老仍思想清新,值得我辈学习。(4)犯罪与刑法。(5)行刑与刑法。(6)其他部门法与刑法。这些都是刑法的内部关系,也是和储槐植教授长期关注的犯罪学、监狱学等学科领域相关。

8.关系犯罪观

储槐植教授在提出关系刑法论的同时,还提出了关系犯罪观,即采用关系分析方法研究犯罪学,力图形成一种犯罪学哲学。在《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关系犯罪观论纲,一种犯罪学哲学》(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6年第3期)一文中,储槐植教授系统地阐述了关系犯罪观的思想,指出:关系犯罪观(现在尚不能称“学”,还只是一种观念理论),即从关系角度以关系分析方法来研究犯罪。犹如,犯罪人类学从生物学角度研究犯罪,犯罪心理学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犯罪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犯罪经济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犯罪,等等。这里,关系作为哲学范畴,以此范畴为基点进行犯罪学研究。所以,也可视为犯罪学哲学,属于门类哲学。储槐植教授从犯罪内部关系与犯罪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对关系犯罪观的基本学理作了叙述。尽管是一种论纲,但其建立犯罪学哲学的学术宗旨是令人耳目一新的。我高兴地看到,白建军教授继承乃师的学术意愿,完成了《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这是我国在理论犯罪学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之一。在《关系犯罪学》一书中,白建军教授明确表示:关系犯罪观由储槐植先生首次提出,是当代中西最为精深的犯罪学思想之一。本书旨在丰富地推进这一犯罪学思想。白建军教授将关系犯罪观列为其著作最重要的理论资源之一,并将关系研究作为犯罪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犯罪学实证分析的重要方面。犯罪学研究在我国尚处于一种较为举步维艰的困境,其中犯罪学研究所需要的实际犯罪司法素材难以获得这一客观原因使然之外,犯罪学方法论是落后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原因。储槐植教授在犯罪学领域的思考虽然只是提纲挈领性质的,但大多击中要害。尤其是关系犯罪观的提出,跳出传统的意识形态的遮蔽,能够真切地发现犯罪存活的状态,从而为我国犯罪学研究,尤其是犯罪学哲学的建立提供了某种可能。

9.复合罪过形式

复合罪过形式是储槐植教授一直倡导的一个概念。复合罪过这个词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本来是有的,但储槐植教授力图赋予其一种新的含义,认为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间接故意又有过失的罪过形式。在《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与杨书文合著)一文中,对复合罪过形式作了系统论述。复合罪过形式是对传统的故意—过失二元罪过形式的突破,储槐植教授用来解释我国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复合罪过论证中,储槐植教授引入了模糊学的思想,以此作为复合罪过形式的认识论基础。无论我们是否同意该文的观点,但储槐植教授对于现实法律问题的敏感性,以及采用其他学科的新知识在刑法上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学术勇气是令人赞叹的。

10.刑事一体化

刑事一体化是最能代表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的一个标签性用语,放在最后叙述恰恰说明这一话语的重要性。刑事一体化命题是储槐植教授在《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中首次提出的,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的内涵作了以下界定: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这个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实际上是就刑事政策而言的,其基本思想与关系刑法论极为接近,都是主张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入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作为一种刑法研究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是在《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提出来的,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提出了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和在刑法研究之中研究刑法的多方位立体思维的方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这个话题下,储槐植教授指出: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它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的制约和影响,即刑法之外事物推动着刑法的发展,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正因为犯罪决定刑法,刑法决定刑罚执行,行刑效果又返回来影响犯罪升降。刑法要接受前后两头信息,不问两头(只问一头)的刑事立法不可能是最优刑法。不问两头的刑法研究不可能卓有成效。在这个意义上,储槐植教授指出:研究刑法必须确立刑事一体化意识,刑法研究者要有健全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犯罪学和行刑学(劳改学、监狱学)素养。以上储槐植教授从刑事政策与方法论两个方面对刑事一体化进行了阐述,可以说,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本身只是一种简单的概述,并没有长篇大论地展开,但刑事一体化这一命题提出以后,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产生了出乎意料的重大影响,我想这与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刑法知识经过一个时期的恢复积累以后所处的蓄势待发的这一特定背景有关。刑事一体化不仅是对刑法的一种新思路,而且也是对刑法研究的新思路。储槐植教授本人就是身体力行地秉持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在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监狱学等各个相关学科领域辛勤耕耘的一位学者。我为1997年创刊的《刑事法评论》写的编辑宗旨就将刑事一体化确立为一种研究模式:竭力倡导与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刑事法评论》被我国学者称为刑事一体化的自觉实践。从总体上看,刑事一体化从最初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的提出,后来越来越成为一种刑事化研究方法获得广泛认同。在刑事一体化的名义下,打破刑法与其他刑事法学科的间隙与隔膜,对刑法以及相关刑事法进行系统研究,因此,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也越来越被整合到刑事一体化的名目之下。可以说,刑事一体化已经成为储槐植教授刑事法思想的一个学术标签。

从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径路来看,竭力地将哲学等方法引入刑法研究之中,在刑法研究中开展学术创新,是储槐植教授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储槐植教授对于哲学上的新知识的接受,并将之转化为刑法研究的新思想。在储槐植教授的论著中,用得最多的可能是以下四个哲学用语,它们都被储槐植教授得心应手地用于刑法的学术表述之中:

1. 结构

结构是一个常见的哲学用语,结构主义哲学与解构主义哲学都与结构一词有关。结构并被认为是客观事物的一种存在方式。储槐植教授是在系统论的定义上使用结构一词的,认为系统结构是实现系统功能的组织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刑法结构与刑罚结构等概念,更多地论及的是刑罚结构。例如,储槐植教授指出:刑罚结构是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所谓组合形式,是指排列排序和比例份额。研究刑罚结构关键是研究刑罚方法的比例关系及其在刑罚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意义。在此基础上,储槐植教授提出了结构协调的命题。

2. 机制

机制也是储槐植教授用得较多的一个哲学用语。储槐植教授指出:机制通常可被理解为事物的运行方式。在此基础上,储槐植教授对刑法机制进行了描述,刑法机制就是刑法的运行方式,储槐植教授认为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犯罪→刑罚,这是有缺陷的机制。健全的刑事机制应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要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因此,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完善刑法机制的命题。

3. 关系

关系,在哲学上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是关系的形式,相互影响是关系的内容。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进一步概括,就是相互作用。储槐植教授指出:关系哲学的兴起,抛弃了二千多年来支配西方哲学的实体本体论(认为本体是实质,实体曾是西方哲学中最核心的范畴)。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深化,关系范畴日益显示其重要性。将关系哲学引入刑法学研究,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关系刑法学的命题;将关系哲学引入犯罪学,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关系犯罪观的命题。可以说,关系以及建立在关系之上的观念,也就是所谓关系哲学,是储槐植教授研究犯罪与刑法问题的一个基本逻辑出发点。

4. 系统

储槐植教授曾经引用普通系统论的创立者、美籍奥地利理论生物学家贝塔朗菲关于系统的定义: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要素)的总体(集)。储槐植教授深受系统论的影响,将之用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的命题。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曾经盛行一时,被称为“新三论”,成为一种科学方法论被人们所热捧。当时我就是控制论的痴迷者,意图建构法律控制论,对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的《人有人的用处》一书留下了深刻印象。我想储槐植教授也一定受过“新三论”的洗礼,果不其然,储槐植教授也论及“新三论”,指出:“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方法是介于哲学方法和专门方法之间的适用于各学科的通用研究方法。在“三论”中,对储槐植教授影响较大的似乎是系统论。储槐植教授采用系统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提出了犯罪场的理论。

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此前主要集中在《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与《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两书当中,分别以论文集的形式呈现给读者。储槐植教授除《美国刑法》一书是体系性叙述以外,主要习惯于采用论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论文的好处是能够及时地展示一个学者的新近学术思想,具有短、平、快的效果。不足之处是缺乏体系性,难以详尽地叙述。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主要集中在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文中,遗憾的是未能以专著的形式体系化、集约化地将学术思想呈现出来。如今储槐植教授年事已高,要想再出一部鸿篇巨制的专著已是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的玉成,并由储槐植教授的四位高足梁根林、白建军、宗建文和王平教授的共同努力,采用编纂(而非汇编)的方式,形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这是储槐植教授学术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为我们学习与研究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值得庆贺。

我清楚地记得在20031220日至21日,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大刑法学科在燕园举办了“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学术论坛”,在1220日上午的大会上,储槐植教授作了《再说刑事一体化》的主旨报告。据我所知,这是我国刑法学界迄今为止举办的以个人的某一学术观点为题的专门性的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数十位刑法专家学者参加了这一盛会。会议论文集《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梁根林主编)一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这次会议实际上具有为储槐植庆贺70大寿的含意。储槐植教授的生日是19331225日,20031225日正好是七十寿辰。但储槐植教授一再以“内容重于形式”为由拒绝了祝寿的形式,因而举办了一场以刑事一体化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主旨报告中,储槐植教授在提出刑事一体化命题差不多15年以后,再次对刑事一体化的含义作了阐述,并谈及刑事一体化思想与李斯特整体刑法学理念的“不谋而同”。这是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权威阐释,为郑重起见,抄录于兹:

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

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迄今为止,刑法学科群(注释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哲学、国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基本上是静态的文本刑法和理念刑法理论。动态的实践刑法认知尚未形成系统的学问即理论。可以说是一个缺憾。刑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法本性是动态的和实践的。根据刑法的本性打造一门学问,是刑法本身的需要。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它要求良性刑事政策为之相配,同时在内涵上又与刑事政策兼容并蓄,因为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

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刑法学研究如果只局限在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实在困难。此处的“关系”首先指内外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其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其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关系”的外延也许太过宽泛,作为刑法学方法的一体化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尽管已有十多年,还只算是粗浅的开头,尚需进一步深入和展开。诚望对此感兴趣的同仁共同参与。果如是,则欣莫大焉。

一如其人,在储槐植教授的这一发言中也表现出谦逊的品格。在我认识的老一辈学者中,像储槐植教授这样的谦谦君子并不少见。储槐植教授与人为善,不党不朋,以学术而自乐,以思想而自娱,不愧为一个纯粹的学者。储槐植教授的亲和力以及温和的性情,颇得江南山水之神蕴。在我的印象中,对于老家在南方的老一辈知识分子颇有好感,无论是文科的还是理科的,都有相同的慈祥、相同的和蔼。尤其是略带有南方口音的普通话娓娓道来,令人有一种似曾相识的亲切。储槐植教授只是这个群体中的一员,但在储槐植教授性情上的随和中我分明看到他思想上的执着。历经20年的命运坎坷,在50岁以后重拾学业,锲而不舍地坚持到底,并作出重大的学术成就,如果没有一种执着是难以想像的。我以为,任何一个人的成功都不是偶然的,必然有其性格上的、性情上的决定性因素。储槐植教授无疑是老一辈刑法学人中的佼佼者,永远处于学术前沿,这就是在我印象中的储槐植教授:上下求索,矢志不渝。作为新一代刑法学人,我是在储槐植教授以及他那一辈刑法学人的教诲下成长起来的。更为幸运的是,我正逢国家法治建设的黄金季节,从1978年入学开始研习法律,到现在近30年时间,一直在高校从事我所喜欢的刑法学研究,没有命运的挫折,没有教条的束缚。虽然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上也做出了一些成就,但与储槐植教授相比,我辈确是问心有愧。今年我正好50岁,储槐植教授的50岁是1983年,绝大多数作品都是在50岁以后,甚至在60岁以后完成的,这种精神为我辈所难以企及。50岁的我已经开始发出“人书俱老”的感慨,而75岁的储槐植教授还在不停地思考。

历史不会重演,人生难以重复,储槐植教授的学术也永远无法重制,……

200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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