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从“荷兰奇迹”到流亡他乡
发布日期:2011-11-21 来源:法制网  作者:林 海

1598年12月,有着“荷兰神童”之称的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通过了论文答辩,获得法国奥尔良大学罗马法博士学位。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对此惊叹不已。他授予格劳秀斯一枚铸有自己头像的金质勋章,连声称赞道:“这真是荷兰的奇迹!”。那一刻,无论是国王或是“荷兰奇迹”自己,恐怕都无法想象20年后的某一天,格劳秀斯需要越狱,化装成泥水匠,才得以重返巴黎。

一、16岁的法学博士,26岁的海洋法之父
格劳秀斯,这位未来的“国际法之父”,于1583年出生在代尔夫特市的一个律师家庭。他的父亲曾任莱顿市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格劳秀斯11岁就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尽管年纪小,却在哲学和古典语言学方面崭露头角。师从著名的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斯卡利杰,并被这位大师称为“师门最优秀的两名学生之一”。在14岁之前,他就翻译出版了西蒙·斯蒂文的物理学著作《静力学》和《流体静力学》以及古希腊诗人阿拉托斯撰写的天文学著作《物象》。1597年,他获得哲学学士学位。次年3月,陪同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15岁的格劳秀斯能言善辩也谦逊有礼,深受亨利四世的钟爱。出使期间,他在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以法语发表《司祭长》一文,深入评论当时的荷兰政局。同年年底,他完成学业,以16岁的弱冠之龄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599年,格劳秀斯从法国载誉归国,在海牙开始了大律师的生涯。1607年被选为荷兰律师协会主席,历任奥伦治亲王莫里斯的法律顾问、荷兰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共和国议会议员,可谓一帆风顺。担任律师期间,他为一起荷兰和葡萄牙的海事纠纷辩护,撰写了近二十万言的辩护词。该案缘自一起捕获事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新加坡海峡捕获了葡萄牙的凯瑟琳号商船,该商船装载了相当于三百万荷兰盾的巨额货物。东印度公司捕获船只后,将货物悉数收入囊中。由此引发了一场国际争端。东印度公司为此委托格劳秀斯进行辩护。格劳秀斯借此契机,引经据典,详尽论述了他的自由海洋理论。这部辩护词于1609年春天在莱顿匿名出版,这就是奠定了他“海洋法之父”地位的《捕获法》。这一年,格劳秀斯才26岁。
《捕获法》既有格劳秀斯视野磅礴的国际法原则,又有围绕着凯瑟琳号事件所进行的繁琐细致的事实分析,还有基于荷兰国家利益而作的海洋自由权的辩护。在格劳秀斯去世后,该书第十二章《海洋自由论》才署上他的大名独立出版。在这部著作中,一个充满朝气的现代海洋自由法权理论诞生了。他提出,公海是属于全人类共有的,对于每个民族国家都自由开放。在那里,主权要为自由航海和贸易权让步。这表面上限制主权的论调,实际是为驰骋大海者争取广阔疆域的宣言。这对当时“海上马车夫”以及一个世纪后“日不落帝国”的航海自由和贸易开拓有着重大的助益。直至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仍然延用着他关于“公海自由”的表述。今天,当我们俯瞰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看到货轮商船如鲫过江般的繁荣局面,都应感谢这一部奠定了公海理论和航海自由的经典之著。

二、受牵连惊险越狱,难归国流亡半生
老天似乎也嫉妒他太早盛放的精彩人生,在格劳秀斯的后半生设置了太多考验和磨难。几年后,由于他在政治上和宗教上追随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身属比较温和的“阿米涅斯派”阵营,主张政治应该与神学分离,而在教派斗争中失势被捕。通过政变上台的激进派“加尔文派”很快逮捕了格劳秀斯,并以叛国之名宣判其终生监禁。1618年,罗维斯退因监狱内,上演了史上著名的“国际法之父越狱”一幕:
格劳秀斯病卧在监狱一隅,妻子玛丽亚唤来狱卒,让他去请医生。狱卒掀开被角,看到格劳秀斯苍白瘦削的脸,大半掩在睡帽下,沉沉睡着。“医生不在,挨到明天再说!”狱卒没耐心地说道。没多久,狱卒再次折返:“外面几个你们的朋友,让你们把借的这筐书还给他们。这是最后一次,上司来了命令,今后犯人不准再看书!”当他和玛丽亚一起抬起书筐时,不禁疑惑地说道:“这么重,里头藏着政治犯么?”玛丽亚平静地说:“亏你还长着眼睛,看清了,政治犯正生病躺着呢!”狱卒看着满满的书筐,又看看墙角隆起的被窝和露出半截的睡帽,不再说话,和玛丽亚一起抬起书筐送出监狱。两天后,格劳秀斯搭乘一艘商船,驶往多佛尔海峡。
一路受到通缉的格劳秀斯化装成泥水匠,经安特卫普逃抵巴黎后,受到国王路易十三和首相黎塞留的热情款待。巴黎,这个他的成名之地,再次温暖地拥抱他。恃才倨傲的首相黎塞留一生中只承认三个人为学者,其中一位就是格劳秀斯。尽管如此,格劳秀斯仍念念不忘祖国,并希望能够在有生之年回国。然而,由加尔文派把持的荷兰政府却宣布他为逃犯和叛国者,并下令四处搜捕通缉。无奈之下,他于1623年2月26日归化法国,从此潜心著述。四十岁那年,他完成了另一部旷世经典——《战争与和平法》。
此时,距离当初动手撰写《捕获法》已隔十几年。经历了司法与外交生涯,饱受磨砺、监禁和流亡之苦的他,已不再是那个意气风发的青年律师。理性和人道主义,成为这部新著的根基。其中第二卷特别对公物、私产和人的权利进行详述。他更是率先摆脱宗教神学的约束,使“自然法”这个神权思想体系中的概念重返世俗领域。他在书中称,自然法代表理性和人的本性,高于国内法。而国内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不能任凭专权者恣意而断——这思想的确立,或许正与他自己的经历有关。
1634年,他接受瑞典女王的任命,成为瑞典驻巴黎公使。1645年,他打算自瑞典赶赴威斯特伐利亚,去参加刚刚结束的“三十年战争”和会——这一和会对于国际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格劳秀斯没能赶上。他乘坐的船先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后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于是不得不改乘一辆没有顶篷的马车继续赶路。当他终于在1645年8月26日到达德国的罗斯托克时,已精疲力竭,病体不支,两天后便客死他乡,享年62岁。
三年后,荷兰法院撤销了对他的错误判决。一百多年后,他的灵柩才得以迁回故土。1781年,在荷兰代尔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们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劳秀斯是唯一一位长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员。墓碑上写着他为自己撰写的墓志铭:“荷兰的囚徒兼亡命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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