眩晕年代的信法人生——谢怀栻研究员的为人与治学
发布日期:2011-04-29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谢鸿飞

2003年5月3日,谢怀栻研究员平静地走完一生,享年84岁。他的辞世给整个法学界、法律界留下的巨大空白,在当时就被敏锐地感知到了:亲朋旧雨、门生弟子、莘莘学子、素未谋面的各界人士,都以不同方式表达哀思。余生也晚,从未见过法科教授辞世有此哀荣。一个教授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影响,他的去世到底给我们留下了什么样的空白呢?
2002年,谢老应中央政治大学毕业六十年同学回忆录之邀,写了极为简短的小传《毕业六十年》。他对自己人生的总结是:“60年的生活,历历如在目前。这一生的生活,放在这个时代和社会里,真是犹如沧海一滴,没有什么可说的。”这一简短的夫子之道中包含的真实人生经历却要复杂、曲折、丰富得多。

弃理从文,经世济民

1919年8月15日,谢老出生于湖北枣阳。1937年考入清华大学机械系。抗战爆发后,因崇尚“从文报国”,从清华退学,考入中央政治学校(后来改名为国立政治大学)大学部,学习法律专业。因时任系主任的梅仲协教授对学生要求极严格(尤其是要求学习德文和日文),200多个学生中只有9人入法律系学习(大学部第10期,1938-1942年),谢老即为其中之一。从此,谢老便于法学结下了毕生的缘分,一切福祸也盖源于此。
在学习期间,谢老接受了严格的法学训练,这为他后来的法学研究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1942年毕业后,谢老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次年5月到重庆地方法院实习,10月入中央政治学校公务员训练部司法官组学习,1944年2月结业。此后谢老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复试及格,分配到重庆地方法院任推事,从此成为“旧法统”下的法曹精英。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台湾地区摆脱了长达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统治。谢老受命与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第一任院长杨鹏一道,前往台湾地区接收台湾各级法院包括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嘉义、嘉隆等六个地方法院。
台湾地区光复前实行的是日本法。为了镇压台湾人民的抗日活动,维护日本的殖民统治,日本专门制定了特别刑法,把抗日活动规定为“叛国行为”。谢老一行接收后,国民政府首先就释放了这些爱国志士。第一份无罪判决书是由谢老签发的,这是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的的第一份判决书,意味着中国恢复了在台湾的司法权。谢老也因此被两岸称为“台湾司法界元老”,赢得两岸法官的敬仰。
1946年11月,谢老因不满台湾当局对民主的镇压,对政局颇为失望,遂结束了在台湾地区的推事生涯,在家乡闲住近半年时间。1947年6月,谢老回到上海,担任上海地方法院民庭推事。1948年8月起,谢老在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任教,一直到1949年11月。
旧邦新命之际,谢老的母亲与妹妹去了台湾。他却谢绝了亲友的苦劝,坚持留在了大陆,等待他一片清心的却是流离多蹇的生活。       

因言获罪,为法蒙难

谢老的小传中写道:“毕业后不到十年,我就进入新社会。当时抱着激动兴奋的心情,投身于改造和学习。但是旧的东西纠缠着我,我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终于在1957年沦落为右派分子。”这只言片语的背后,隐藏的却是一段多难的民族历史和惨痛的个人经历。
从1951年12月到1958年3月,谢老被作为旧法人员留用,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教员。在意识形态与“旧法统”完全割裂的新社会,正如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指出,“旧法人员”和“旧法观点”是老一辈法学家和司法人员头上的两根“紧箍咒”。
1957年中国已是山雨欲来,黑云压城。五六月间,时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的吴德峰受中央之命,动员政法界帮助党整风,向党提意见。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6月4日第4次会议上,谢老做了题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肃反运动的法律问题》的发言。谢老指出了立法指导工作中的错误倾向,将立法迟缓的现状归因于三个方面:“以政策代法律”;“领导同志对审判错误的原因没有很好研究”、“‘经验爬行主义’倾向”。
但在那个年代,“广开言路”事实上是一种“引蛇出洞”的“阳谋”。知识分子政治正确的准绳成了是否“紧跟”、“保持一致”。潘光旦先生总结的“4S”或可窥一般:Surrender(投降)、Submit(服从)、Survive(生存)、Succumb(死亡)。“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的人”必然成为整肃对象,更何况谢老又偏偏喜欢直言。
1957年的6月11日,整风运动转为反右斗争,谢老即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被发配至北京清河农场劳动教养。1962年6月劳动教养结束后,谢老继续在北京团河农场劳动至1966年7月。此后前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劳动十余年。
著名民法学家方流芳在评价谢老时指出,谢老的道德世界与传统中华知识分子伦理一脉相承,即知识分子应尽忠报国,一方面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另一方面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谢老的人生轨迹看,谢老年轻时就对“统一思想”这种完全抹杀人的个性的道德乌托邦充满了反感。谢老有件“从来没有写进个人履历”的往事:1942年毕业后不久,他辗转步行到延安,在那里生活了一个月。在延安,他感受到革命精神,但对“统一思想”的标语感到困惑,于是悄然离去。谢老以往是民盟党员,1957年被开除,1979年摘帽后,没有再入民盟,而选择了无党无派的生活。这种立场也许摆脱了各种意识形态之争,而在各种历史环境中从容淡定,从普遍的立场尊重各种价值,即便困顿不堪,依然守望理想。今天,我们已经无法窥知谢老当时的心态,也许明知是空谷回音,依然在尽一个知识分子的天职。这样的勇气,正所谓“有恃于内,无待于外”。
今天再看这段历史,委实感觉沧海桑田,唏嘘不已。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在纪念谢老的文章中指出,所谓“旧法观点”实际上就是“言必称法律”,把法律作为统治“工具”。而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方略,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和追求。江平先生指出,谢老就是“以言获罪”,“以法获罪”。翻阅1957年法学界右派的言论集,我们看到的无非就是肯定法治、人权、民主与自由这些人类尊贵价值的观点,而在当时的年代,这就是学术和言论的禁区。在改革开放后,法学的真正恢复还是始于“法治与人治”这类问题的争辩。今天在我们社会认为是常识的东西,却是谢老等一大批法学前辈用毕生换来的!
谢老劳改后,妻子为了孩子的未来,不得不与其划清界限离婚,女儿谢英只不过是个3岁半的婴儿。等1979年谢老回来和妻子复婚时,女儿已经25岁。20年骨肉分离、身陷囹圄的磨难并没有改变他的法治梦,更没有改变他的任何心性。对这段历史,谢老看得非常平淡,不过是“沧海一粟”罢了;但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则远非如此,如何避免国家和人民再次罹难,这是谢老关注的重大问题。

大爱有声,仁者爱人

江平先生总结说,谢老的执著一生就是追求“完善的立法”、“完善的私法”。
历经大难后的谢老,在新时期并没噤若寒蝉,超然法治建设之外。相反,整个中国和自己的切肤之痛让他更坚定了法治理想,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民族免受人为的大灾大难。因此,他多次参加民盟中央的座谈会,建言献策,倡言法治,赤子情怀,矢志不渝。1993年,谢老写了《由“法制”到“法治”》一文,指出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异大于同。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与自由、平等、尊重人民主权联系在一起;法制则不包含任何价值,完全是统治的工具。从反对“政策代替法律”,到强调“法制”与“法治”之别,谢老的核心关怀始终没有改变,那就是中国的治理实现与人类的核心价值,简单地说,就是法治与中国。
谢老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从专业角度而言,他最大的梦想就是中国的民法典事业。
1945年后,中华民国的法统从大陆延伸到台湾。但1949年后。随着六法全书在大陆的废除,旧法统完全不存在。新中国建国后,很多学者已经意识到立法迟缓问题。谢老晚年感慨数十年光阴“近乎虚度”,更盼望民法典在中国复出。谢老认为,法律的同质性将拉近大陆和台湾的距离,不仅能促进两岸统一,而且未雨绸缪,可事先解决统一之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海峡两岸的经贸交流和文化交流带动了两岸的法律交流,中国大陆重续民法法典化传统时,应求大同存小异,尽量吸收台、港、澳民法的精髓,为日后法律的统一奠定基础。江平先生称这是谢老的“大中华民法梦想”:随着中国的强盛和统一,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私法最终都会趋同归一,融化在大一统的民法典之中,最终结束“一个国家,四个法域”的法律割据局面。为了践行这一理想,他从1988年开始带领一些年轻的学者进行研究,主编了《台湾法律丛书》共10本。这套丛书系统地介绍了台湾的民商法律,并且就相关法律领域里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
谢老之所以对民法典寄予厚望,并不仅仅因为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包含了法治的若干终极价值。谢老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意义有二,一是私法自治;二是为大一统之后的法律统一预设基础。之所以弘扬私法,是因为私法是阻断国家侵犯个人的法律机制,它可以有效地维护私人空间,使社会和个体保持生机和创造力。同时,为避免国家侵害个人,不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2000年关于纪念德国民法典100周年的一篇文章中,他指出:“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梁慧星先生在纪念文章中写道,无论讨论国家立法草案或最高法院解释草案,先生的每一发言、每一表态,都显现出对国家、民族、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和绝无媚态的独立的学术立场。这种对国家、人民的大爱,在谢老的生活细节中也得以践行。谢老文集中收有一篇题为《从民事诉讼法论日本法院对光华寮案判决的违法性》的文章。在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提出民事赔偿一案败诉后,谢老很气愤,并两次打电话给江平先生,希望他向最高法院有关院长反映情况,他认为这是民族尊严的大事。
谢老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为人师,都堪称典范。1988年谢老的母亲在台湾去世,谢老接到妹妹的来信后掩面而泣,说自己未能尽孝。1989年,谢老在《两岸关系立法因顺天理合人情》一文中写道:“笔者老母在台湾逝世,为人子而不能尽生养死葬之道,言之痛心!但是我应该负‘不孝’之责吗?”直到1999年,在阔别台湾53年后,谢老才重返台湾,为母亲扫墓,了却了多年的心愿。
谢老一生提携后进,注重培养下一代人才。谢老在法学所带的研究生并不多,但编外学生不少。据方流芳先生回忆,谢老“十年如一日,在法学教育界充当一名义工——一名为他人干活,而无意占有任何‘资源’的大学问家。”每年5、6月,请谢老审阅硕士、博士论文,撰写“同行专家”评语,参加论文答辩会的邀约纷至沓来,谢老总是有求必应,从来都是成人之美。谢老以他独有的语言魅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使答辩人心服口服。他虽然发言尖锐犀利,但从不为难学生。谢老为人谦和诚恳,幽默豁达,民商法学界诸多青年学者都曾请益于他。2001年,老师身患癌症,还一直给几个青年译者翻译的《德国民法通论》一书做极为细致的校订工作,有许多部分,实际上是谢老重译的。

“民法全书”,法儒玉成

1979年底,谢老和全国右派一起,摘了帽子,经过徐鹤皋同志力荐,调入法学所,才得以伸纸濡笔,重理旧业。此后的20来年,谢老的成果骄人,他也被公认为民商法学界的“百科全书”、“国宝级法学大师”。
谢老主要的法学贡献在民商法。仅其独著的作品就有《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现代中国合同法》(《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台湾经济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5年);《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其中《票据法概论》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至今重印十余次。
在其他领域,如经济法领域与公法领域,谢老也参与编写了大量的文章,如“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还参与编写了《会议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读》、《资本主义国家民权法规极其简析》等。青年民法学者张谷在研究谢老参编的作品后写道:谢老参编的作品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凡涉及外国法的,都由谢老担纲;二是一般人知识修养不足以胜任者。
谢老的若干民法观点,对我国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如谢老强调,民法在调整人身关系中的作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有所偏颇。谢老融汇中西法学,纠正了我国理论中的一些以讹传讹的错误,如我国著名商法学家王保树先生回忆,谢老曾指出,我国法学认为德国法上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错误的,应该是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谢老不仅有很深的理论修养,而且寓学于用,为民服务。他前后共办理过数百个仲裁案件。梁慧星先生回忆说,举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著作权、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正在起草中的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无不听取和采纳了先生的重要意见。
谢老在大学期间,就掌握了英、德、日三门语种。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后掌握了俄语,其程度不亚于德文和日文。在多年的放逐生涯后,谢老还能做译校工作,确实匪夷所思,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想,谢老在流放期间,恐怕常常还在想方设法强化其专业和外语。谢老翻译过《苏联民法》、《苏联民法对社会主义财产的保护》、《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等著作,为《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法学导论》、《德国民商法导论》及《债权在近代法里的优越地位》做过译校。
谢老小传中这样描述自己的成果:“在这20年期间,参加的集体编著、译校作品,以及个人写作的作品,大都是些应付任务和人云亦云的东西,真正说得上学术著作的极少。” 这样的定位体现的无疑是谢老的自谦,好在桃李不言,下自成蹊。2002年谢老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法业赓续 火在薪传

谢老的一生,可谓跌宕起伏,风起云涌。而他处的时代,也不断在变化,“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六十年的变迁让人眩晕,只是无论时代如何变迁,这个社会总有谢老这样的人,还在坚持着,纯粹着。台湾地区民法学巨擘王泽鉴先生称谢老为智者、仁者、勇者,确实恰如其分。智者洞察人世,烛照黑暗;仁者悲悯爱人,返求诸己;勇者逆水行舟,绝壁而立。
谢老在其毕业六十年的夫子之道中这样写道:“毕业60年,回顾这一生,我给了国家一点点贡献,国家给了我很大的回报。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这很容易让我们想起沈从文在去世前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对这个世界没有什么好说的”。作为法学家的谢老与作为文学家的沈老,都经历了类似的磨难,总结人生的语言看似类似,但实有不同。谢老表达的是一个公民对这个国家的热爱,这种热爱以民法中的契约为基础,在苏格拉底眼里,还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无论经受何种磨难,谢老对自己生活的国度都不离不弃,永远饱含爱的热泪。
谢老的辞世,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法学一个时代的终结。我辈学人与老一辈相比,缺少的或许不是知识,而是忧国忧民的胸怀、对法律的信仰、将学术作为一种“志业”的坚守。谢老的一生或许可以映照我们蝇营狗苟的生活,让我们知耻而后勇。
2002年,笔者在访谈谢老时,他说,非常高兴看到年青学者站在老一辈人肩膀上前进。临别时,谢老给我留下这样一句话“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斯业尤未完成,火在薪传,我辈学人当以此自勉,这也许是对谢老以及那一代法学家最好的纪念。

注:本文系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学者小传丛书所写,在谢老去世8周年之际,刊发此文,以表示对谢老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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