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百年变迁——听张晋藩先生讲述中国法律体系的故事
发布日期:2010-11-1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 娜、郭晓宇

张晋藩 1930年生,辽宁省沈阳市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原院长。198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为中国法制史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家特殊贡献津贴。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原成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

采访张晋藩先生的那天是端午节,下午两点半,晋藩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忙着处理各种事务。记者刚走进门,先生马上起身,迎上前来,热情地与记者握手。
  晋藩先生身着浅色衬衫,看起来风度翩翩、潇洒自如,举手投足之间,无不展露出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熏陶出的儒雅风度。晋藩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法制史专家,一直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50多年来,他以渊博的专业学识、严谨的治学风格和孜孜以求的探索精神饮誉学界。他曾称自己“七十岁的年龄、五十岁的心脏、四十岁的脑筋”,此言果然不差,言谈之间,晋藩先生精神充沛,思维敏捷,记忆力甚佳。
  晋藩先生在他所钟爱的法制史领域内,撷取历史经验和规律,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出生于1930年的晋藩先生,本身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亲历者和见证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基本形成,这其中有多少曲折,多少辛酸,走到这一步真不容易啊。”提起中国的法律体系,晋藩先生的目光变得深邃而悠远。穿越历史的云月,先生向记者缓缓讲述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故事。
  西学引导下构建起来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还是应该提一下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
  晋藩先生说,晚清时期,在西方法治学说的引导下,开始仿大陆法系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修律大臣沈家本根据“法与时转”、“治与时宜”的进化历史观,论证了修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阐述了“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在翻译西法与考察调研的同时,初步建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渊源的近代法律体系。经过沈家本等人的努力,晚清修律与大陆法系接轨,建立起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近代法律体系,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基础上,所发生的历史性的变化。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最终完成了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的建构,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现代化。六法体系为六个部门法即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基本法典和相关的单行法为主干,并附以司法院的判例、解释例。在六法体系中,基本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单行法。司法解释则以其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更有效地发挥基本法典的作用,以实现国家的政策需要。
  这样,制定法与判例、司法解释相联通,构成了一个具有互补功能的法律体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本质决定了它虽然建构了中国历史上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却不可能实现宪政与法治。”晋藩先生说。
  充满曲折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始构筑之路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这个指示划清了新旧法律的界限,明确了新中国司法工作中适用法律所依据的原则,阐明了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取向。晋藩先生说,那时候有一种说法,叫“继承六法,等于人口里安一个狼牙”。
  1950年,晋藩先生到人民大学读研究生,1952年做教员。在他的经历和记忆里面,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间,立法出现了一个高潮。1950年以后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法、镇压反革命条例等,特别是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的时候,可以说当时是立法的高潮。“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大家感到中国法治时代的到来,人们很自觉地遵守1954年宪法,认为这是衡量一个人政治觉悟的重要尺度。”晋藩先生说。
  尽管这些立法尚不完备,而且带有某种过渡性,还构不成体系,但以1954年宪法为核心,为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建造了构架,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也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然而,“文革”来了,1954年宪法所确定的一些正确的法律原则被批判了。1958年以后,法制改革大跃进也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大跃进一样冲昏了人们的头脑。晋藩先生说,那个时候,很多课程在法律院校都被取消了。
  “在1958年的时候流行一种理论,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限制。”晋藩先生说,这个理论的导向就是无法无天,可以说是给无法无天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既然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限制,那么任何行为都可以假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而把法律踢开到一边去了。在那个时代,人们的权利很少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也都不存在了,公检法也都被打乱了,人民日报的社论就是法了。教学大检查,检查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依法治国”就是最典型的资产阶级观点。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压缩机构,精简人员。1957年10月至“文革”前只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管理条例、农业税条例、商标管理条例等。在近10年的时间里只进行了如此少量的立法,足以说明当时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了。
  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战略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从此,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了涉及面广泛的立法。
  “虽然在很短时间内立了很多法,但是并不草率。”晋藩先生说,从1991年开始,全国人大再次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其中仅199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10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71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立法2300多件。
  晋藩先生说,我们实际上用二十年的时间就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这样,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经济、刑事、军事、科技、教育、环保、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基本法律为支柱的法律体系就大体建立起来了。可以说,实现有法可依的过程也就是逐渐建立法律体系的过程。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问题,但我们到底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在认识上是有个发展过程的。”晋藩先生说。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讲,我们要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晋藩先生说,之所以这样提,是由当时的大环境决定的。那个年代,“市场经济”是个新东西,大家都想去实践一把,大学生下了课去倒卖牛仔裤,教授出去摆地摊,连流行语都是“造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晋藩先生说,我们国家的大政方针就是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以法律方面当然也要符合这个整体形势,因此我们主要是在进行经济方面的立法,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变成党的治国方略。晋藩先生说,1958年批判教学观点中的资产阶级观点,学生来检查教师的讲稿,检查修正主义观点,检查资产阶级观点,“依法治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观点,是要给予批判的,而今天变成了国家治国的方略了,这中间有多么惊人的变化,我们当时又是激动又是高兴啊!这个变化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历史的潮流不可抗拒,这说明我们领导人的眼光和魄力,这说明党中央在治国的思想上发生了变化。
  在这一总的方针指导下,我们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说明我们国家对法律的认识再也不是工具主义的了!可见,我们要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从来都不是孤立思考的,而是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治国理念来决定的。
  如何体现中国特色需要进一步思考
  1998年初,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维澄召集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研究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和今后的立法任务。
  晋藩先生是专题研究小组成员之一。他回忆说:“当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的讨论还是尚有余地的。”
  “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怎样体现中国特色呢?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当然这些都是,可是还不够。我们应该进一步挖掘,要从我们法律的性格来考虑这个问题。”晋藩先生说,要体现中国特色,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中国的传统法有很多是值得汲取的。
  “我们的中华法文化是世界文化苑中的奇葩,它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相沿数千年而未中断,很长一段历史都是世界其他国家立法的模版,不仅为中华民族不同时期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法文化的支持,而且也为中华民族的现代复兴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法文化宝藏,我们不能把自己的东西丢了。”晋藩先生说。
  移植外国先进的法律促使本国法制发展,是世界各国法制近代化的共同规律,也是中国于20世纪初期改制修律,建立近代化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但是注重吸收代表人类法制发展趋势的法制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体现中华民族的特点,设计符合中国需要的法律体系。晋藩先生说,只有这样,我们所建立的法律体系才可能既是先进的,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概括起来,就是要“兼取中西,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晋藩先生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定是本土化的。我们要把中华法制文明传统中跨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加以科学地总结,融入到现实的相关立法中去,务使历史的与现实的结合,民族的与世界的结合。
  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将于2010最终形成。晋藩先生对此很乐观,他相信,这个目标肯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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