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怀念我的恩师陈桂明教授
发布日期:2010-11-2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德新

无限追思 不忘教诲
——深深怀念我的恩师陈桂明教授

今天(公元2010年11月27日)下午十七时许,北京的师友传来消息:我敬爱的授业恩师陈桂明教授已于今天上午逝世了。闻此噩耗,顷刻间头脑一片空白,旋即悲恸如潮,将我席卷。
最早获悉陈老师患病,是在去年春节的前夕。当时,我的博士论文正处在紧张撰写阶段。到了3月份,在我的博士论文修改定稿之际,陈老师仍抱病对我的论文进行了最后的指导。及至5月份答辩前后,陈老师的精神已明显不如先前。6月份,在我顺利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而准备前往探望时,获悉陈老师已动身到某处疗养去了。未曾想,博士毕业的那一别,竟成了永别。
博士毕业后,我重回山东师范大学执教。9月10日教师节,我给陈老师电话联系并祝愿他早日康复,他保持着每信必回的风格,回复我“节日愉快”。
入冬以后,我听说北京的天气挺冷。近日,我一直在惦记着找个机会去京探望陈老师这件事。也许是有所感应,就在今天下午15时40分许,我还给在京的杨军师兄打电话询问陈老师近况,交谈中彼此都流露出对陈老师的无限祝愿。不料,一小时后,噩耗令人猝不及防地传来,陈老师已于今天上午逝世了。
我敬爱的陈老师终于离开了这个喧嚣嘈杂的世界,留给学生的是无限的哀思、无尽的回忆和深深的怀念……

我初次面对面地接触陈老师,还是在2007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复试中。当时,出席复试的有陈老师,还有杨荣新教授、宋朝武教授、肖建华教授、黄松有教授等几位老师。我在回答一个关于法院调解的问题时,对实践中法官的调解偏好进行了批评,遭到了黄松有老师的追问和质疑。当时,陈老师进行了一番中肯的点评,也算是给我解了围。从此,陈老师从容淡定、中庸理性、和蔼可亲的形象就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之中。
2007年9月,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注册报到后了解到陈老师已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此后,我便经常乘坐367路公交车往返于政法大学和人民大学之间,不想错过陈老师讲授的每一节课。
至今仍清晰地记得,陈老师给我们上第一次课时的情形。那是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就在他那洒满阳光的、位于人民大学明德楼7层的办公室内,在详细了解我和吴如巧、周冬冬(他指导的人民大学的两位博士生)的基本情况后,他时而对诉讼法学的前沿问题侃侃而谈,时而对法学界的逸闻趣事谈笑风生,时而对我们博士期间的学习方法、阅读计划、科研论文等问题耳提面命。那一天,我领略了一个伟大法学家的宽广襟怀和平易近人。
陈老师思维活跃,谈论问题的思路极为清晰、逻辑性很强。在给我们上专业课的时候,他习惯于采取专题讲座的形式,选定一个专题、一个同学作主题发言、其他同学补充发言,他作最后的总结点评。对于陈老师的点评,我们有一个共识:就是他出口成章,无须整理就是一篇逻辑严谨的论文。
陈老师外表严肃,但一点也不缺乏幽默、平易近人的亲切感。我仍然记得,他带着我、吴如巧、师弟黄旭东等,在风景秀美的颐和园内昆明湖畔,边散步、边讨论问题的情景;我仍然记得,不知有多少次,他在人大西门外边的小饭馆内,与我们边吃饭、边讨论问题的情景;我仍然记得,陈老师在谈兴正浓时,那一阵阵爽朗的笑声……
陈老师治学严谨,对学生的论文习作,无不亲力亲为详细修改。我还清晰地记得,在我和陈老师合作发表的《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一文成稿过程中,陈老师具体到如何搜集文献、如何遣词造句等细节问题,无不进行面面俱到的指点;我还清晰地记得,在我博士论文选题过程中,陈老师多次深夜打电话跟我沟通,在我选定《民事诉讼行为研究》为题后,他对我的论文提纲中哪怕是标点符号的错误都要亲笔给我改正过来;我还清晰地记得,即使是在陈老师患病之后,仍抱病给我修改博士论文那令人心疼的场景……
陈老师关心学生,无论学习生活、还是其他方面,都无微不至。我仍然记得,2008年4月份,天气乍暖还寒,在中国法学会召开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调研报告)研讨会”上,陈老师看见发言中的我冻得哆哆嗦嗦,马上让我加件衣服;我仍然记得,陈老师不止一次地询问我,将来博士毕业有什么打算,最好在高校教研岗位上发挥自己的长处;我仍然记得,陈老师教导我们这一代青年学者,要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

哲人已逝。留给我们的,除了深深的怀念,还有那无限崇高的敬意。
陈老师1961年生于江苏海安,1984年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于政法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是我国首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陈老师为人谦和、才华横溢,很早就已经在中国诉讼法学界声名鹊起了。
我们应该记得:在90年代以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理论专著是非常少见的。陈老师199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诉讼公正之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后于1996年在法制出版社以《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为书名出版),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探讨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理论的著述。该书系统地阐述民事诉讼中的公正、效率价值,主张以此为价值取向重新审视和设计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基本价值的整合和实现,最早提出了“程序保障”的概念和理念。可以说,该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当代兴起的标志性成果。
我们应该记得:陈老师不仅仅关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他在仲裁法、公证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也大都具有开拓性意义。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组织撰写出版了一套由我国诉讼法学界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著述的“民事诉讼法学专著丛书”中(共四本),就包括陈老师所著的《仲裁法论》。如果我们关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5年才生效这一事实,我们就不得不给这部著作以非常高的评价。
我们应该记得:陈老师不是一个拘泥于程序法研究的学者,他主张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研究必须对接。他认为,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实体法密不可分,比如诉讼标的、代位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公益诉讼、诉讼契约、举证责任、保全程序、当事人制度、诉讼抵销、执行制度、破产程序等等,离开了实体法律关系就无法展开研究。陈老师甚至主张,将民事诉讼法学归于“民商事法学”学科之下更为科学,这也许正是将来民事诉讼法学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们应该记得:陈老师不是一个拘泥于书本理论的学者,他始终对中国司法改革保持着高度的敏感性,并积极参与其中。90年代中期,当全国司法系统掀起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热潮的时候,他撰文提出应“冷思考”。在陈老师执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一书中,他最早对“一步到庭” 、“当庭举证”等似乎已被公认的做法提出质疑,主张我国应建立新的“审前准备程序”,建立“举证时效制度”,这些观点无不被后来的改革实践和司法解释所认可。
我们应该记得:陈老师关注中国民事程序法的热情始终如一,他的研究成果对于重塑我国民事诉讼理念、完善我国民事程序规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的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的《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根据“程序保障”的理念提出的一系列完善诉讼程序的观点,如改革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重视诉讼契约,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在一审诉讼中普遍采用独任制等等,立论鲜明,并逐步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同。
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陈老师这些年担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杂志总编之后,公务是多了一些,但他立于理论研究和司法改革前沿的本色始终未变。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陈老师与江伟教授、杨荣新教授、刘家兴教授是全国仅有的四位积极参与其中的法学家。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陈老师承担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地震灾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亲赴地震灾区调研。2009年10月,陈老师在北京友谊宾馆迎宾楼召开专家论证会,研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申报工作,我亲眼见证了他和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王锡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叶自强教授等为此付出的巨大艰辛。
我们知道,陈老师很累,但他为中国诉讼法学事业的发展而奋斗的脚步从未停歇……

敬爱的陈老师走了,带着他对中国诉讼法学事业壮志未酬的遗憾。
敬爱的陈老师走了,一个49岁的年轻生命走了,一个掌握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的舵手走了,一个曾给我们贡献了非凡智慧和带来无数希望的法学家走了,一个给中国民事诉讼法界遗留下一百余篇论文、数十部专著的法学巨匠走了……
将来的岁月将会见证,失去陈老师,将是中国诉讼法学界的一个巨大损失。
我们永远失去了一个才华横溢的学者,一个忠实的良师益友,一个赤诚的思想者,一个伟大的法学家。
再见吧,亲爱的导师,祝您一路走好……


学生王德新
2010年11月27日于山东济南

王德新,男,山东师范大学讲师,2007.9-2010.6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导师是陈桂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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