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中的佟柔老师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人大法学》第80期  作者:周大伟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家中事务,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佟柔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 “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沦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
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阳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初,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人民大学法律系从事中国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包括王利明教授在内的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

记忆中的佟柔老师

最忙碌的日子——起草民法通则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兴的事,大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顺利起草和成功颁布。
1986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报审阶段。就在法工委准备将民法通则草案报请人大常委讨论的同时,作为学术对立面的经济法学派也在进行紧张的“院外活动”。有消息证实,经济法学派已经迅速组成一个法案起草小组,打算起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以便通过国务院行政渠道同时提交人大法工委讨论。经济法典的起草工作小组已经进驻北京西郊的一个宾馆。一场立法的赛跑已经开始。
以佟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据傅洋回忆,当时在民法通则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彭真建议组织了一个阵容庞大的座谈会,邀请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学者以及各个实际部门在内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进行讨论,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彭真还在人民大会堂的宴会厅举行了晚宴。当时,这个宴会不单单的是一种请客吃饭,而是代表着国家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礼遇,也是对民事立法工作的极大支持。有人看到,就是在这个宴会上,紧靠着彭真旁边就坐的并不是某个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而是一介布衣的学者佟柔,而且还看见彭真在给佟柔教授频频斟酒布菜,二人谈笑风生。与宴者多有“韩信拜将,全军皆惊”的感觉。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民法通则明确地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人们在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民法通则终于正式颁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时间,可能是佟老师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兴的日子。

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过于与经济法的论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应当是经济法的崛起。随之,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聚讼已久的一桩公案。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一位经济法教授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近年来经济法异军突起,风靡全国。经济法的主要靠计划和合同两个功能。如果说合同是匹骏马,计划就是骑手。今天,它们正在祖国的大地上两翼齐飞,纵横驰骋。 有人说,这段话听上去,有点象某场世界杯比赛的解说词。
  此时,面对这样一个潜含挑战的问题,佟柔,这位民法学界的老前辈佝偻而起,应声发出强烈反对的观点。在当时经济法气贯长虹之际,这样做,多少要有些唐吉坷德式的胆魄。
  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即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尽管不少经济法学者断言,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将标志着中国法学发展的新的指盼。然而经济法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却步履维艰。
佟柔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学活动中,民法学(包括行政法学中)讲授过的一些基本内容,经济法学则可能再重新叙述一遍,这已经不是课程之间的交叉了,而是一种简单的重复”。 这一点,恐怕也是经济法研究者们羞于承认而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点击商品经济——触摸民法跳动的脉搏

 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 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区。因为“革命导师”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
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开始思考过,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二十五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二十年前的先知先觉,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 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问题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民法发展的脉搏,并由此 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佟柔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的先驱者。今天,当我们可以毫无顾虑地谈论商品和市场问题时,人们大概已经不难看到当年佟柔先生有关民法理论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来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评估那些在崎岖的人生路上披荆斩棘备尝艰辛的先驱者。作为后来者,永远不应当忘记的是,如果我们能少走一些弯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呕心沥血的代价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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