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一教授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发布日期:2010-06-08 来源:首都法学网  作者:周恩惠
陈守一,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新中国第一代著名法理学家、资深法学教育家,北京市法学会创建的领头雁。他是1927年入党的老革命家,建国之初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后奉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同志委派,担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开办法律系,由他担任北大首任法律系主任。在他荫庇与培育下,出自北大法律系的国家栋梁之才不计其数。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问世时,他被列为中国当代20名法学家之一。1995年11月14日,当他走完光辉而艰辛的人生旅途之际,《人民日报》、《北京日报》随后分别发表讣文,誉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法学教育家。”
陈守一,1906年出生于江苏邳县,1925年(19岁)考入北京朝阳大学法科政治经济系,在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方面都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教育下,投身于进步学生运动。21岁在朝阳大学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后因参加北平地方党组织的暴动,暴动失败致使朝阳大学的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他与地下党组织失去了联系。1929年大学毕业后回到江苏邳县中学教书,1939年与党接上关系。1939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历任中共信阳地委统战部部长、鄂豫边区行政公署秘书长兼民政处长、司法处长,襄南专区专员,中原解放区河南行政公署主任兼豫东南专员。解放战争期间曾任陕南行署秘书长兼第二专区专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二处处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中央政法干校副教务长,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共北京大学常委,参加北大的领导工作。文革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1978年陈守一奉命回到北大法律系,重任主任职务,时年已72周岁了。他深知生命的年轮给自己留下的拓展时空不多了,他忘我工作,尽量夺回被文革白白耗费的十年宝贵时光。直到1995年11月29日驾鹤西去,让他抢回的是16年沉甸甸的工作和学术研究成果,其功绩深深地镌刻在我国新时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史册之上。在他生命最后的几年里,人们看到这位老人时而参加各种法学学术会议学术报告;时而到他所负责的机关、学校,事必躬亲;时而对所带的博士生深切教诲,随处可以看到他始终充满激情的拼命精神:
(1)重塑北京大学最高学府求实的法学教育形象。陈守一回到原工作岗位后,正赶上国家恢复高考和招收硕士研究生。他将自己在文革中遭受的屈辱丢到一旁,不计前嫌与本系教职员工团结一致向前看。他深知没有第一流的师资就不可能培育出第一流的人才。于是,他逐一找学者谈心,包括曾一度误入歧途的人,鼓励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备好讲好法学课;尽快地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学者落实政策,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敢于大胆地拨乱反正。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中有一门课程的原称谓为“形势斗争与政策”,他拍板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即现今的“法理学”)。人们说假如没有陈老当年的拍板,也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法理学的称谓了。
(2)创办北京群众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市法学会。陈守一牵头,学者们一呼百应,经市委批准,北京市法学会于1980年1月11日在北京成立。参加成立大会的领导人有北京市委第三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庭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秀峰、刘复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维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养山,司法部长魏文伯、副部长李云昌,公安部副部长凌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同志等。另外到会的还有本市1200余位法学工作者和其他省(市)来宾。会上,国家司法部部长魏文伯部长受彭真同志委托并代表司法部做了重要讲话。陈守一当选为北京市法学会第一任会长。
(3)创办《法学杂志》,并使它成为当今国内外知名的法学学术期刊。1980年7月《法学杂志》发行创刊号时,作为法学杂志社长的陈守一教授在创刊号撰文祝贺。1983年7月《法学杂志》创刊三周年之际,陈守一题词:“依靠群众,联系实际,有的放矢,传播法律知识,开展法学研究。”
(4)被推举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成立后,于1982年7月22日,中国法学会经中央批准成立。推举杨秀峰同志为名誉会长,陈守一为副会长之一。中国法学会的成立借鉴了北京市法学会等少数省市法学会的实践经验,陈守一对中国法学会的推动和建立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5)被推举为北京律师协会会长。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建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因1957年反右斗争和后来的法律虚无主义影响而夭折。1982年4月经北京市委批准重建北京市律师协会,陈守一被推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6)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并被国务院聘为博士生导师。1984年,北大法律系陈守一被聘为我国第一批博士生导师。陈守一担任博导后,慕名考入他门下的学生后来都成为出类拔萃的骨干。现担任国家保密局局长的夏勇撰文《忆陈老、仿北大》中这样写道:“我入学时,陈老已经83岁,是国内屈指可数的几位能够带法学博士生的“导师”,“现在回想起来,我从陈老那里学到的不是法律学问,而是一种境界和经验”。
陈守一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如下: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作用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从我国实际出发,反映人民意志,用大法的形式,准确地肯定和巩固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时,规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战略目标和奋斗任务。他在《学习新宪法回忆和思考》一文中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为新宪法的修改工作奠基了,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中人民意志,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无上的权威。同党章总纲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宪法》在总纲中明确无误地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有这些,无论在我们党章和宪法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
关于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理所当然地应具有阶级性。但是有些法律从其自身来讲,阶级性并不很多。比如关于科学技术方面的, 关于管理方面
的,关于调整危及社会秩序方面的法律等,都是为社会服务的,各个阶级都可以互相借鉴,互相使用。再如,交通法规、经济或企业上的管理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资产阶级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可以用。但是这些法律使用的目的不一样,阶级利益也不一样。但大前提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
关于法律建设与协调发展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制本身也存在着如何协调一致同步发展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是空前繁荣的,但也必须承认我们的法制建设本身又不够协调一致,存在不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步前进的问题。为了不断发展生产力,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上层建筑能有效地配合,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就立法而言,那种所谓有法胜于无法的思想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条件不成熟的法律,它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对于我国的建设发展不利,而且会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过早地将不成熟的东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是有益的行为。同样,成熟了却没有及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然是不协调的反映。
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政策和法律在我国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在共性方面,政策与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都带有强制性。不同的是制定的机关不同,制定的程序不同,它的强制性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所不同。法律的稳定性比政策大,但其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在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时,当政策颁布在法律之后,适用法律时一定要考虑政策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政策同样起到法律上的作用,这并不是说法外有法,而是说政策实质上有法律的作用;若是法律颁布在后,就不能再按政策办,而应根据法律办。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谁也离不开谁。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不要政策的观点是要不得的。相反,有了政策又不要法律同样是错误的。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他认为,任何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纯粹的人治或法治,因为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要把自己的阶级意志提升为法律,而无论什么法律,也不能脱离开具体的人就能制定和贯彻执行。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侧重面有所不同罢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切实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对化地把人治与法治看成是针锋相对的,是不可取的。
除上述,陈守一教授的学术观点还表现在:强调法学研究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同囿于旧的模式。反对就法学谈法学,注重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中汲取养分,丰富法学研究的内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地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而加速法制建设的进程等等。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