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让:复旦走出的大法官
发布日期:2010-06-22 来源:《复旦》第822期 2009年12月30日  作者:王尧基

张志让出生于1894年,今年12月28日是其诞辰115周年。他1915年毕业于复旦公学预科,后赴美国、德国留学。1932起任复旦大学教授。1949年7月至1952年10月,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1949年10月至1978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曾学在复旦、教在复旦,其敢于斗争、爱国奉献的事迹,不仅是复旦人的骄傲,更是激励大家奋进的宝贵精神财富。

爱国志士

1935年,驻沪日本兵中山秀雄被杀,日军乘机进入租界。租界当局急于“破案”,刑讯逼供,诬告叶某,判其死刑。时任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的张志让将案情破绽一一指出,上海各大报用两版刊载张志让的辩护词,轰动全国。迫于舆论,最高法院撤消了上海法院对叶某的死刑判决。

1936年,张志让加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当年11月23日,国民党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悍然逮捕了沈钧儒等“救国会”领导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七君子事件”。张志让担任“七君子”的首席辩护律师,与其他20名律师一起出庭辩护。他起草长篇答辩书,以大量事实和论据逐一驳斥了对沈钧儒等人的指控。当上海文化界著名人士发起“救国入狱运动”时,张志让同宋庆龄等到苏州向国民党政府法院抗议拘押“七君子”。

“七七”事变后,张志让应邀参加蒋介石召开的“庐山谈话会”,他在开幕会上率先起立发言,慷慨陈词,力主对日抗战。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成立后,张志让以更高的热情投身于救亡事业。从“八·一三”上海抗日战事起,张志让开始在“上海各界后援会”负责宣传工作。后去武汉,在周恩来参与领导的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任科长,负责战地宣传工作。

1940年夏,张志让应复旦大学敦请回校任法学院院长兼《文摘》杂志主编。为支持抗日,他曾主编《宪政月刊》、《抗战周刊》和《国民公论》等刊物,发表了大量主张民主、团结、抗战的文章。

民主斗士

1945年8月31日,张志让和黄炎培等作为重庆《宪政》等8家杂志的代表集会,决定函请国民党政府废止图书杂志审查制度,并从第二天起拒不送审。此决定一经公诸社会,重庆、成都、昆明、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大多数报刊纷纷响应。在声势浩大的“拒检运动”冲击下,该制度终于被宣布废除。

1946年夏,时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张志让和沈体兰、蔡尚思等为了把高等院校的“左”派和政治态度居中的教授组织起来,发起“上海各大学民主教授联谊会”,于当年9月举行了首次聚会。此后,“大教联”对政治局势多次发表爱国民主宣言,反对全面内战,抗议美军强奸中国女大学生事件,等等。当时,面对国民党政府的威胁恐吓,张志让毫不畏惧,每次发表宣言几乎都由他执笔定稿,并总是由他带头签名。在国民党政府当局制造“五·二○”血案、镇压上海爱国学生时,张志让拍案而起,领导复旦大学教授毅然罢教,在全国爱国民主运动中产生了重大影响。

1948年6月,上海市市长吴国桢在上海交通大学演说,指责学生运动。张志让就与进步工商界代表去请张元济、唐文治等社会贤达签名发表致吴国桢的公开信,支持学生运动。

上海解放前夕,张志让在护校、护厂方面做了很多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在复旦大学做了大量工作,为把复旦完整地交给人民做出了贡献。

第一任大法官

新中国成立之初,张志让被任命为复旦大学第一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校长);新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时,他也被任命为该院副院长,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张志让参加了这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他还主持审定了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以建立和完善各项审判制度,指导全国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1956年,在国家尚未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决定由张志让负责进行“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定罪量刑工作。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他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1.92万余件材料,经反复研讨,形成了《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为力求完善,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张志让又殚精竭虑地进行了披阅修改。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此后很长时间里,这个《总结》在中国实际上起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开始担任副院长,直到1978年4月26日逝世,张志让在此岗位上辛勤耕耘了近30年,为新中国的司法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