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学的顽强崛起
发布日期:2010-05-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 名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迎来了建院60周年。继北大77级校友何勤华、何山在本报连续刊载“北大77级的回忆”、“老照片的回忆”,西政校友张卫平连续刊载“西政———印象79”之后,本报推出“口述历史”栏目,由人大法学院的一批法学界老前辈、中青年法学家、青年学者为我们献上精品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人物简介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领域:经济法、民法、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论著有《经济法总论》、《论商法》、《企业和公司法》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

史际春

  “文革”之后,我这一代人赶上了改革开放、民族振兴的大好时光。当时的大学生们精神抖擞、意气风发,时刻准备学成投身“四化”建设,就像一首歌里唱的那样,“光荣属于八十年代的新一辈”。整个国家处在转轨和变革的大时代,高考恢复了,农村开始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的经济改革也在萌动之中,年轻一代充满着变革的热情。历经十年浩劫,“百废待兴、积重难返”,我属于那种“恨铁不成钢”的一群,恨不得一天就把中国建成发达国家。

  而就在此时,法学也迎来了春天。从今天来看,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创建作出的贡献,它在历史转折关头召开了两次前沿性的学术会议。1979年8月,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这是新中国法学史上第一次正式引入经济法概念,并从民法和经济法交互作用的角度研究新兴经济法现象的会议。后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于1985年4月成立,我想,其起点正是这次座谈会。会后将会议上的发言汇编成册,那些睿智的思想观点,成为我学习法学和思考经济法的启蒙读物。1983年12月,法学研究所又召开“经济法理论讨论会”。此次会议规模空前,对民法经济法有造诣、感兴趣的学者包括许多青年教师和研究生济济一堂,分成若干个组,就新时期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讨。我有幸参加会议,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特别是结识了孙亚明、王家福、谢怀栻、江平、佟柔、余能斌、赵中孚、郑立、魏振瀛、王保树、李昌麒等前辈法学家,向他们求教,与他们对话、交流,令我终生受益。正是这两次会议,使我与经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深信组织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必须由经济法调整,并在博士生毕业后投身于经济法教学研究至今。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论争

  关于民法经济法的讨论最初是十分理性、平和的。在以上会议中,学者都承认存在经济法现象,同时对经济法的概念、对象及其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地位开展认真地讨论,并无超越学术的情绪对峙。经济法在改革开放后迅速成为一门“显学”,但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也趋于非理性,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法学自身的问题。经济法被引入中国后,一些学者错误地理解“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纵”的要调整,“横”的也要调整,如此“大经济法”便使民法成了“公民消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实际,令民法学者感到不满;二是法的部门划分及其理论本身存在缺陷。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主观的学术活动和分类,对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以及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法治实践;三是传统法律学科在组织、人事、学术资源各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新兴学科则相对弱小,在“打压”和反“打压”中,情绪化也就难以避免了。这种情绪化在1986年前后达到顶点。当时全国人大研拟制订民法通则,而经济法学者提出不要搞民法通则,应当制订“经济法纲要”,因为民法只是适应自由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当然,全国人大最终通过了民法通则。然而经济法却没有因此被否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纵向的经济关系要由经济法来调整。

  到90年代末,商法研究愈益兴旺,又从“商”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角度,与经济法展开了小小的争论。其实,民商法同属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中心展开的私法,与经济法之间并无大的矛盾。

  关键在于,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问题不解决,经济法就没有“出头之日”。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观点和交锋主要在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部门。这个问题到90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解决。1992年我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提交的年会论文是《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该文论证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相对性以及“独立”法律部门之不成立,并就此作了大会发言。经过十余年,这种观点逐渐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加上社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及其必要性形成共识,经济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之一,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人大经济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人大的经济法学科是在艰难中崛起并顽强成长起来的。从全国来看,在1979年下半年,就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同时开设经济法课程。而人大是到潘静成和刘文华这两位经济法学科点创始人先后“归队”,才在1981年成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此后至90年代,先后开设经济合同法、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课程,学科体系日臻完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人大经济法学科自创立起,就一直以科研为依托,追求人大法律系自1950年成立后奠定的法学“工作母机”地位。最初编写的经济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讲义》于1985年出版,名为《经济法教程》;1986年编写出国家教委组织的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于1993年出版;1998年出版了全国第一部《经济法总论》,是司法部统编教材。人大经济法学研究中心自2000年起出版经济法专业刊物《经济法学评论》,也成为反映人大经济法学科成果、支撑高水平经济法教学及其对外交流的平台。

  人大经济法教研室1985年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经济法方向的硕士生,1987年起正式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并在1994年成为全国首批经济法学博士点。二十余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科培养的各类学生中,有许多已成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崭露头角的尖端人才。

  对于经济法教学研究,我认为要科学、理性,甘于受挫,能坐冷板凳;更要忧国忧民,教书育人,立足于中国实际、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复兴大业。经济法学在进一步发展中,来自内外部的各种不利因素尽管仍未消除,但学科环境毕竟已大为改善,我深信不疑的是,调整公私交融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方兴未艾,人大暨全国的经济法学也将继续兴旺发达下去。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