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在国际司法舞台
发布日期:2010-04-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徐光明、窦玉梅

倪征日奥和李浩培先生作为国际法学家,都曾投身于中国的外交法律实践,活跃于国际司法和外交舞台,特别是晚年都曾任国际司法机构的大法官,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了力量。

倪征日奥 先生与国际法院

1984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的倪先生,是新中国第一位享受到国际司法界最高荣誉的国际法官。

倪先生在国际法院审理第一起案件“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受理的复核案。1982年2月24日,在突尼斯与利比亚有关大陆架划界纠纷案中,国际法院作了有利于利比亚的判决。1985年,突尼斯请求国际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核。请求复核的根据是,原案判决后发现了利比亚未在原审审理时提出涉及两国海底边界的1968年3月28日利比亚部长会议决议,该决议附有关于第137号石油勘探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地图,以至原判对突尼斯不利。国际法院审案一局终裁,不得上诉,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此案并无前例可援,在法官意见书中,倪先生强调了国际法院“既判力”的重要意义。1907年的海牙公约,才在其第83条内规定有关申请“复核”的权利,各当事国可以在接受仲裁时声明保留这项权利,还不是当然有此权利。一战后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以及二战后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在规约中关于复核的规定,大体上是以此条文为蓝本的。由此可见,申请复核不宜轻易准许,必须确实符合规约第61条的要求,即新发现的事实是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原审时提出,可以使原审作出有利于突尼斯的判决。但是突尼斯案复核说明,即使这个1968年3月28日利比亚部长会议决议及其所附第137号勘探许可证和附图已在原审时提出,也不能使突尼斯在原案中胜诉,因为这项所谓的新发现的证据不能在划界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如此,利比亚部长会议决议及附件并非保密文件,已公开刊出,突尼斯亦被告知可以在公开场所买到,为突尼斯所不否认。因此,即使退一步认为这项证据能起一些作用,突尼斯由于自己的过失,未能在原案审理时提出,也应自负其责,不符合申请复核的条件。

倪先生还审理了“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边境武装侵扰案”、“瑙鲁诉澳大利亚案”、“丹麦诉挪威关于划分大陆架和渔区案”等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倪先生都发表了极具个人智慧的意见。

李浩培先生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1993年,李浩培先生以87岁的高龄当选为新设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从而成为第一批11位大法官中唯一的中国人,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官。

在塔迪奇关于法庭管辖权的中期上诉案中,李先生提出不同于多数法官的意见,并亲自动笔写了关于三个法律问题上的不同意见。

关于审查建立国际法庭的合法性问题,上诉庭的多数法官根据对管辖权的管辖权理论,审查了安理会建立该法庭的决议的合法性。而李先生指出,国际法庭规约第1条规定法庭只有权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联合国宪章也从未给予国际法庭审查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的权力,所以这个审查是越权的和非法的。

关于法庭对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管辖权问题,上诉分庭的多数意见宣称习惯国际法已发展到在国内武装冲突中所犯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都应受国际起诉和惩罚程度。李先生认为,要确立国际法的习惯规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存在各国的一般实践和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法律。他认为多数法官的主张并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相反,法庭判决本身承认并非全部,而只是“国际武装冲突的一些规则和原则逐渐扩大适用到国内冲突”。

关于给前南斯拉夫冲突的定性问题,上诉庭多数判决判定所称的犯罪是被告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但未确定在犯罪时的武装冲突是国际性的。该判决强调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着不同的国际和国内的武装冲突。李先生指出,确定前南斯拉夫武装冲突的性质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上诉人所采取的,它孤立地看待各种冲突。因此,上诉人争辩说在有关的时间和地点甚至不存在武装冲突。第二个方法是控方所采取的,他把它们作为整体看待。因此,控方争辩说至少从1991年10月8日起直到判案时在前南斯拉夫一直有国际武装冲突。

李先生还在埃尔戴莫维奇上诉案中,表达了他个人的不同意见。尽管有人同意他的观点,也有人不完全同意或反对他的意见,然而对于他做出个别意见时的出发点以及他所表现的法官独立,得到了众口一词的称赞。

蜚声中外

倪征日奥和李浩培高尚的品格、深厚的学术底蕴、精深的专业素养,赢得了各国国际法学家和国际司法界同仁的由衷敬佩。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庭长卡马:

除了他作为法学家的突出品格外,李法官给卢旺达国际刑庭同事的脑海里留下一个形象,他是一个具有鲜有的睿智和极为奉献的人,李法官总是把参加我们的全体会议作为责任,勇敢地面对令很多人望而却步的恶劣天气和其他一些障碍。他的自我献身意识和对正义事业的执著永远为人们所怀念。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庭长卡塞塞:

李法官是国际法官的楷模,他是真正独立的法官,具有完全和深邃的国际法造诣。   

国际法院马达加斯加籍法官兰杰瓦:

倪法官的逝世犹如一颗亮星陨落天际,因为在法院内部,倪法官是聪颖智慧和使人茅塞顿开的化身,人们遇到解不开的难题时就会向他求教。他指挥若定的判断力、他的专业知识的权威性以及他的人品道德,使他不仅成为他当年在任时的后辈法官们,而且也是以后新继任的法官们产生灵感的源泉。

国际法院美国籍法官斯蒂芬?施韦贝尔:

倪法官是个卓越的人,具有十分杰出的性格和智慧。他在国际法院的工作堪称楷模。

中国国际法学会前会长王铁崖:

倪老和李老不仅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光荣,也是世界国际法学界的骄傲。(徐光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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