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能不同斯大雄:回忆李志敏教授兼论先生书法艺术
发布日期:2010-03-25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王宝林

惟能不同斯大雄:李志敏教授

中间年长者为李志敏老师

惟能不同斯大雄:李志敏教授

惟能不同斯大雄:李志敏教授

李志敏老师书法

与妻子结婚二十年来搬过五次家,当初的家具、厨具基本都丢弃了,只有一把的铝质水壶一直跟随着我们,那是北京大学教授李志敏先生送给我们的。李教授已于1994412日与世长辞了。可与先生交往的点点滴滴皆历历在目,挥之不去。

1989年,刚刚开始收藏书画的我与李志敏教授建立了书信往来,进而成为忘年交。他是知名的法学家,也是一位造诣很深的书法大家,身兼中国书协理事、北京市书协副主席、北大燕园书画会会长等职。这年8月,先生到沈阳招考研究生,专程来寒舍小住。

我那时新婚不到半年,真正的家徒四壁。租借的小屋不到二十平米,没有一样像样的家具,妻子每天用铝锅烧水为先生泡茶。白天我和妻子去上班,先生在家不停的写作,回来后,石缘印社的同道们便聚在我家听先生讲授书法,先生还利用一个晚上时间为每人写了一件书法。先生身体状况一般,夜里总是听到他不停的咳嗽。先生极其随和,不善言谈,每天吃着我爱人精心烹制的家常便饭,很香甜。临行前一天下午,先生步行上街买了一把当时最高档的铝质水壶送给我们留念。

我平素很爱书,住独身宿舍时就给未来的书房起了个雅号:搏浪斋。请先生题写匾额,先生说太白了。并启发指导我定下了现在的斋号:三惜草堂。先生在匾额的跋语中写道:明夏正夫曰:君子有三惜,此生不学可惜,此日闲过可惜,此生一败可惜。此三惜妙也。

那之后,我和先生经常书信往来,先生对我收藏书画颇多帮助。1991年,我去北京为市政协纪念辛亥革命八十周年书画展征集作品,先生不但题赐了墨宝,还写了好几封介绍信给谢冰岩、权希军等先生。那次我有幸见到了季羡林先生,开始留意收集学者书法;那次我才知道先生还擅山水画,早年就学于武昌艺专是于著名画家汤文选先生同窗;那次我才知道先生一生坎坷,当初妻子被疏散出京,长期两地分居,儿子死于1976年唐山大地震;那次是我与先生最后一次见面……

李志敏教授平素治学严谨、淡泊名利,世人很难窥其精神超越处。他祖籍河南南阳,1925年生于湖北老河口。先生早年就学于武昌艺专,潜心书画,遍临诸体,尤对《瘗鹤铭》、《泰山金刚经》、《龙门造像》等碑刻用功最多。后来,他改学法律,工作之暇,于书艺始终孜孜以求,在对各种书体普遍钻研的基础上,他选择了可以使人任情恣性的草书作为主攻方向。先生继承传统,去粗取精,师古人之心,行自我之法,终于在渐觉渐悟中做出了独特的建树。

李志敏先生历来尊重传统,对传统书法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他钦服唐人的狂草,钦服其在流动中求得笔法、节奏、线条、结构的丰富变化。但他又不重复前人,而是另僻蹊径,引碑入草,将《瘗铭》、《经石峪》等刻石的笔法揉入草书。运笔时略加顿挫,在字与字之间放弃一些线条的连续,而着意于空间的摆布,散则得,聚则有形,使空间结构表现出宏伟的气势和丰富的变化。观先生之草书作品,下笔凝重,力量贯注,墨韵空灵,燥润相间,结体巧变,参差有度,气势磅礴,别具风骨。

李志敏先生生前在临池同时,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著述颇丰,曾有《论书法的神韵》、《书法与诗》等力作发表,曾寄赠其大著《书论--三春堂学书笔记》,乃是其殚思竭虑之作。正如先生所言:予偏爱草书,重书之精神内涵......所论试图把握书道精髓,不详技法。先生在道与艺、心与物、美与善、专与博、悟、兴、曲、藏、和、圆、情、气、神、境、诗书画印等五章中,对书法之精髓作了精僻的阐述。更为可贵的是,先生并未将这些论述孤立地呈献给读者,而是以独特的书艺将其表现出来。我想,日夜为创新而苦思,为寻找不到自我而烦恼的书法爱好者,倘能结合先生的创作方法和书论,或许会得到收益。

李志敏先生的书斋以三春堂名之,盖取其自作诗词之三句耳:一为爱花自能笔生春,二为数花期,梦花期,笑迎春花莫迟迟,花开自有时,三为桃李争发不负春。我想爱春、迎春、不负春,即是李志敏先生品格之体现,也是他不断向社会奉献新作之目的。如今,李志敏教授西归十五年了,但他留存社会的笔墨,将流传后世,启迪后人。

19946月初稿,

2009412日先生忌日改毕于三惜草堂

李志敏,1925—1994.4.12,河南南阳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中国书法协会理事、北京市书法协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婚姻法学会副总干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曾参加1956年民法起草工作,1979年参加婚姻法修改调查研究工作,1984年参加公司法起草工作,曾讲授苏联民法、苏联和东欧国家民法、婚姻法、外国民商法、中国古代民法史、中国婚姻制度史、比较民法等课和专题。1983年起在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著有《民法教程》(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获北京大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优秀教材奖)、《继承法概论》(合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北京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外国民商法》(司法部国际私法师资进修班讲稿,1988年)等书。主编了《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合写了《试析买卖婚姻》(《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论民事责任的特征》(《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试论医疗责任》》(《法学研究,1988年第3期)等论文,还翻译了《施蒂纳和许来特的比较》(《外国政法学术动态》,1962年第3期)等文章,校阅了《国际合同》、英国《合同法概论》等。

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是从属于宗法制度,重礼制及伦理,但从诸法合体中逐渐分离出来。儒法两家对民法都起过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但儒家的作用大于法家的作用。中国古代民法以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2.中国古代封建聘娶婚与卖婚的互相渗透、互相转化,说明了封建三纲的形成与发展。3.对当代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主张继承优良的革命传统和民族传统,在深化社会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4.主张突出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认为民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民事义务和行为的一种法律、道德评价,民事制裁是执法部门强制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并存,认为“公平责任”只是实施严格责任的一种方法,与前两个责任原则不是同一平面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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