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忆先师何华辉先生(一)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东方法学》2007年第3期  作者:童之伟

中国宪法学会今年举办何华辉先生逝世10周年追思纪念会,用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的考语来给何先生做历史的和学术的定位,我以为是非常恰当的。不过,再加一句话可能更合适:何先生也是1949年后武汉大学宪法学科的奠基者和殉道者。

何华辉先生离开我们这个纷扰的世界已经整整10年了。我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不做曾经给他带来很多灾祸和不幸的宪法学,而是做一个他年轻时一直想做的化工专家。[1]我也希望他能有空再去北美和欧洲看一看,也可到新马泰和港澳台等新地方走一走,最好还耐着性子去朝鲜、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家考察和关心一下那里的人权、法治问题。钱现在应该是够他用的了,记得过去10年间,我们这些学生给他烧的暝钱不算少,美元,港币都有,只是好像没有欧元——好在美元至今还是首要世界货币,用美元可以方便地兑换欧元。总之,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快乐!

我是何先生招收的首届宪法学博士生中的一个,师从他3年,毕业后又多蒙他教诲,受益良多,但今日坐在桌前撰写他的纪念文章,竟不知从何说起。何先生了解我,不是迫不得已,我是不愿意重复其他任何人的说法的,甚至也不愿意重复自己说过的话。所以,这次我不打算变相复述当年他70华诞前夕我给他的学术业绩做的总结,只想记录一点跟随何先生学宪法学的所见所闻和感想,以为纪念。[2]

一、相遇的机缘

1987年从上海回武汉,到当时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任教,担任比较政治制度方面的课程。我本来是不大认同博士学位的,但后来考虑到自己天资不高、才具平平,光凭一个硕士学位怕将来在大学混不下去,觉得有必要从提升学历入手做些巩固饭碗的事。考虑到法学在武汉大学有一些优势、招收博士生人数又多,就打定主意报法学。我起初准备报国际公法,因为它与我做硕士论文时的专业国际政治比较接近,但后来仔细一想,自己真正有兴趣的还是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变革,于是就报考了何先生主持的宪法学科,时间是1990年底。当时读博士并不像后来那样被人们看好,加之何先生的政策是,有可能录取的考生他就让考、不大可能录取的考生他会劝他们不考(他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考生利益着想),所以,竞争者并不多。当年报考的4个人后来被一网打尽,全部录取,其中除我外,还有此前已留法学院任教的周叶中,来自当时中南政法学院的周敏,以及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来的陆德山。现在这4人中,两人离开了法学界,两人还在做宪法学教学和研究。

当年我的被录取据说还是经过了一番周折的,最终能够录取,应该算是何先生的抬爱。我在武大政治学系教比较政治制度,其内容虽说主要是外国宪法和中国宪法,但政治学看问题的角度与法学有很大不同。尽管为了个人挣生活费和单位创收的需要,我长期做万金油教师,教过从宪法、行政法到刑法、刑诉、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法学概论等的许多课程,但几乎都是凭着当时年轻,记性好,现炒现卖混讲课费,并不真有能力教这些课程。另外,从我的履历表看,上面没有读中学的记录,换句话说,就是没上过一天中学。何先生对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研究宪法、完成博士论文是有些怀疑的。这很正常。应该说,当时我没有系统读过法学课程是事实,但任何知识性缺陷都是可以弥补的,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于我们这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来说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关键是愿不愿意花功夫从头做起。至于没读过中学,我觉得对于我这代人不应该算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特殊的年代,许多人都是靠自学学出来的。我是以高于武汉当年的重点高校录取控制线的成绩通过1978级全国首次高校统一入学考试的(录取时我受到历史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影响,此案到1980才作为错案由法院平反),这应该足以说明问题。再说,硕士论文我不是做得很好么。我把这些意思直接间接向何先生做了表达,加之当时的系主任刘德厚教授也表示愿意协助指导,所以何先生终于决定录取了我。

这样,何先生就帮我实现了职业生涯的的一次重要调整,这个调整对于我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本来,我做政治学做得不算差,但我个人一直认为法学更具体、对政治制度和法制变革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比较适合我发展和开拓。16年后的今天,我感觉自己当时的自我评估还是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指导者与被指导者

1949年前,武汉大学的宪法学科在国内大学中声誉是很高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初末,武大的宪法学科就像风雨飘零中的一间破茅草棚。何先生从青年时起,就戴着顶级右派极右)的帽子一直守在这个破茅棚里,一守就是近30年。期间除了下放劳动看猪放牛,闲来下棋抽烟,几乎不能有任何作为。何先生是很有才气的人,但可惜时代耽误了,烟也抽多了,等到改革开放,摘了右派帽子,到 80年代刚刚扬眉吐气了几年、身体就不行了。但正是在那十来年中,他作出了在那个时代可以算是最前沿的教学、研究业绩。90年代初,何先生主要凭人个人声誉和好人缘,邀集了吴家麟、李龙、刘德厚等几位教授,在他的老同学许崇德、萧蔚云、张光博教授,老朋友王叔文教授以及张庆福、廉希圣、魏定仁,蒋碧昆诸教授的支持下,在原有硕士点基础上搭起一个草台班子,[3]建起博士点开始招收和培养宪法学博士生。

当年,我在宪法点读学位,虽然排了两门课,但较少正儿八经上课和讨论,许多从内容看属于导师指导、学生学习的活动,都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的。何先生爱下棋,也下得很好。学生要谈什么事,往往是边下棋边谈。我的棋下得很臭,何先生让我一车一马,我还是光输;如果除车马外再让一炮,则可以做到互有输赢。何学生和夫人赵宗荃老师都是爱热闹的人,节假日经常办不少菜,让我们这些学生去吃饭。何先生完全不能喝酒,但他很愿意我们喝。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喝,他在旁边兴趣十足地看着,两眼笑眯眯的。我们有什么要说要问的,多在饭前饭后进行。

何先生对于学生,要求是严格的,尤其对于以教学,研究为职事的学生。也许是在他看来,这部分人应该多少有点真学问。我记得当年入学不久,就因教学创收之事被何先生叫去痛斥了一通。那时我们这些助教级的教师穷得很,一月工资就一、二百元,窘境接近吃了上顿没下顿。所以,年轻教师中不少人被迫下了,没下的就忙着创收,我也不例外。那天何先生得报,说是我为了挣钱,什么课都敢讲,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国际法都敢讲,还卖自学考试的考卷;他还同时得报,说是我讲课讲错了,外边的人有意见,告到学校来了。何先生那次铁青着脸对我说了好一阵狠话,大意是:你怎么这大胆,那些课我都不敢讲,你却敢讲!要读这个学位就认真读,过不下去、嫌读书穷,就回去,不要在这里混!我当时二话没说,拔腿就走了。我觉得很冤枉,我是讲了一两门课,但决没有人到学校告我讲错了,我更没卖过自考试卷,也不是在混日子。不过,我回去后仔细一想,觉得自己虽然受了些冤枉,但讲课创收的时间确实花多了些,何先生为了维护宪法摊子的声誉,在这些方面从严要求,用心良苦,应该正面理解。所以,我很快就做了些解释,也做了检讨。

在学位论文选题问题上,何先生给我们的自主权是比较大的,只要我们能说出比较充分的理由,想写什么题目都可以。他决没有像有的导师那样,不管别人愿不愿意,硬是要学生写自己承担的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何先生的做法体现了对学生自主性的尊重,我觉得很好。

我更赞赏的是,何先生对于学生的论文,看得非常认真,在论证方式和所谓敏感问题上,既尽到导师的责任,又容许学生有坚持自己看法、对自己的文字负责的空间。有一件事留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我在毕业论文中论证了一个所谓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其中有这样一些话:

国家权力趋于结构性分解,按一定标准划分并由不同国家机关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各个国家机关既相互合作又给予某种单向或双向的监督制约,是无争的历史趋势。”“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权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利益与意志,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力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分设国家机关,并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限、不得相互逾越这一重要的法治特点看,可以说本身是一种国家权力分离体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而且实际上也包容了国家权力分离的内容

何先生看完后问我:权力分离与权力分立有什么区别?我说,没什么区别,就是换个同义词打个马虎眼,怕别人抓辫子。他接着说:这些话我劝你拿掉,不要找麻烦。我答:不是说事实求是吗,事实就是这样啊!再说,我的论文本来就没多少新话,把这些话和有关论据拿掉,新话岂不又少了一些。何先生说:答辩会上我不会对这些话表示疑问,但别人可能会批评。你要认真想一想,答辩通不过怎么办?你一定要保留这些文字是可以的,但你要准备对它们负责。我说,我愿意自己承担后果。结果,这些文字被原封不动保留了。幸好,所有参加书面评审的教授和答辩委员会委员都没有提这方面的问题。看来,大家都是实事求是的。

应该说,何先生的担心是有他的理由的。记得他曾经对我说,1957年有个教授家里遭到公安人员非法搜查,这个教授只是说了句你们不能这样搞,搜查要有搜查证啊,于是这句话就成了把那个教授打成右派的罪证。但我想,我们这一代应有些变化了,该说的话还是要说,尽管上一代人说同样的话曾经倒过霉。

三、做学问的准则和最害怕的事情

何先生曾不止一次对我说,研究问题的最高准则是事实求是。我对这句话是很敬服的。说到这里,我想说几句题外话。我国有一部分很优秀的学者,对待当局常用的话语,通常是不屑于讲的,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果当局常用,他们就决不再用,以表示不随俗。比如,如果掌权者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他们在该说到这个道理的时候一定会找出另一个说法取而代之,例如,用实证主义的说法一切要看社会行为后果,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又如,在该说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他们可能会用功利主义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的话语来取代之。我有时觉得,这些可敬的人们活得也是蛮累的。实事求是真的是一个非常绝妙的汉语成语,但可惜不少学者好像也因为当局常用而要与它划清界线似的。话虽这样说,我自己也受这些学者的影响,有时不自觉地在避开官方常用的词语,但无论如何,实事求是这个词我还要用的。

何先生曾对我说,研究宪法问题事实求是,就是根据事情的本来面目,把宪法问题涉及的各方面的真实揭示出来。对此,我深以为然。何先生把实事求是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讲,对我影响特别大。过去十来年,我批评和否定了一些改革开放后表面上被刷新了的、源于上世纪初的陈旧学说,如权利义务说、权利本位说,这些工作都是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实事求是一个理论上的水平仪,一个法学者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衡量一切官方学说和学者学说成败得失的基准,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学者的精神独立。这是我的经验,我不否认其他人有更好的经验。如果有哪位学者愿传授我更好的经验,我现有的经验可以放弃。

做到实事求是是非常困难的。有些人士一方面口头上提倡实事求是,另一方面事实上又不准你实事求是。我很注意观察何先生怎么对付这种两难处境,并且发现他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先生有一次告诉我,他编写宪法学教材和讲课时,最怕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那一部分、尤其是其中的公民基本权利部分。他说,说到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说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实在是为难啊!讲课还好点,写就避不过去。他言下之意是,这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的笼统说法,实在是不够实事求是,但又不能不违心地写进教材。再说,即使宪法学教授敢实事求是,还有一个出版社不让你实事求是的问题。

这是那个时候的状况,现在应该有所不同了。是不是真的不同了,不太容易判断。但我想,不论口头上还是笔头上,在说明我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取得进步和成就的同时,揭示仍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与法治发达国家比较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的差距,明确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努力方向,现在应该是不会有问题了。毕竟,任何人都无权让我们不实事求是啊!

四、

我刚开始跟随何先生学宪法不久,碰到武汉大学一位认识何先生的退休老教授,他对我说:这老头当年是右派。他骨子里现在也还是主张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你看他写的《分权学说》那本书,明里是介绍和批判分权学说,实际上是转弯抹角为三权分立评功摆好。但过不久,又有一个年轻朋友对我说:你看到没有,你们何先生最近在西南某某杂志写了文章,标题就是高举紧跟呢!意思是说何先生很左。我当时纳闷:何先生过去被打成极右,现在凭什么要去呢?!我很快找到了那本杂志,上面果然有那类标题。但细看内容,文章不过是在解说宪法序言的有关条款,有点假大空,但绝无帮忙权力人士打压对立面的意思。尽管如此,我对何先生写那种文章的必要性在看法上也是相当保留的。那好像是1991年的事。后来我一了解,原来那杂志的主编是何先生的老同学,再三来信非得让他写篇文章给杂志壮声势不可,他却不过老同学的面子,就来了那么一下子。

但是,何先生到底是右还是左呢?我的感觉是,他不右也不左,而是在宪法言宪法,就像在商言商,宪法典怎么规定的他就说应该怎样办,而且对宪法文本尽量做左右平衡的理解。至于修改宪法,那自然应该争取,但没修改前说话办事还是以现有条款为准。

说何先生不右,我是有根据的。在他生命历程的最后那两三年,在心情好的时候,他是愿意推心置腹地与我说些话的。他所说的涉及专业的话都是基于现行宪法的,从来都是说要完善人大制度,要使它能够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真正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从没说过要放弃这个制度按某国模式另搞一种制度的意思。

至于说何先生不,其实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几乎吃了一辈子的苦头的人,他没有任何理由去帮忙推动,他从中不可能得到任何好处。我所见所闻的多个故事表明,何先生的可贵品德之一,是他总是将他的的同情和支持,给予社会的弱者、被压迫与被损害者。这样的人通常没法得起来。只是,不是每一种故事都适合拿出来讲的。

五、与当局的相处方式

何先生是一个没党没派的人。对于他如何处理与当权者的关系,我留意观察过。在我们社会,处理这方面的关系似乎是一种不能不注意的生存技巧,至少我当时是这样想的。

我的感觉是,对于当局推行的政策和主张,他即使赞成,一般也不会说出来,但在适当的场合,他会愿意表示认同的意思。如果他不满意当局的某项方针、政策或做法,通常也是不愿意说的,但决不会附和。如果他要表达不同意见,一定是非常小心地不去与所要批评的东西发生正面碰撞,而是会先尽可能多地将其合理之处找出来,做很多的铺垫,然后再把他的担忧或他认为不妥的地方说出来。在处理与当局的关系方面,何先生一辈子吃的苦头比较多,所以十分小心。

前几天看电视节目李敖有话说,我对李敖当时讲的一段话很不以为然;同时,联想到我撰写本文过程中难免涉及的对何先生的评价,产生不少感想。李敖那段话的大意是:最好的知识分子都是和当局对着干的。他李敖是一直对着干的,从国民党当权到民进党执政,一直都对着干,因此他是中国最好的知识分子。在衡量知识分子优劣的标准问题上,撇开其它因素不谈,仅就与当局的关系而言,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独立的价值观以及对独立价值观的坚守,而不是简单地搞两极对立。记得3年前我从台湾回上海路过香港时,买了一本《争鸣》杂志回到宾馆躺在床上看,刚看两篇文章觉得还不错,看完大约一半就感到很有些不对劲了。因为,当局说南,它就说北,当局说是东,它就说是西,当局说是西北,它就说是东南,如此等等。这样一来,它后面所有的文章我都不看了,因为不用看就已经知道了它对每件事的立场。我2006年秋又来香港讲课,又看到了街头摊子上、铺子里摆的《争鸣》,但我只是扫了它们一眼,没有去翻动,更没有买。因为,它对什么事持什么观点,我全知道,完全不用我花时间看。在不少人看来,它们是在反对当局,它们的作者是真正的知识分子,但在我看来,这些人其实是不自觉地被当局牵着鼻子在走,并无独立价值观和独立立场可言。反过来看,对改革开放、和谐社会这类官方主张的东西,如果一个知识分子认为它们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他/她为什么不可以表示赞成,进而参与、支持呢?

一个心理和行为正常的知识分子,对他/她所处的那个社会的当权者的政策和行为是否恰当,肯定是会以自己已经形成的价值观为基准有所判断的。他/她们会不赞成或抵制或反对那些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东西,这很自然。他们对符合自己价值观或反映自己价值观的官方政策、行为表示支持,也很自然。按我的标准,作为知识分子,李敖是很杰出的,但其成就好像不如蔡元培、胡适、傅斯年等人。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原因之一可能是李敖不懂得因势利导、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当权者合作推动自己理想的落实。我对李敖的印象是,他最内行的是对着上边开骂,但缺乏建设性,不会正面、主动地成就什么事业,以至因此让人感到他多数时候是个可爱的老顽童

我不否认,即使单纯作为骂家,李敖也是了不起的,不过这种了不起不体现在现在,而是体现在从前、体现在动员戡乱时期”——真正面临进去甚至已经进去还敢骂,那才是了不起。如果骂而无进去的危险,甚至还可以博取好名声、获得广泛的利益,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因为,后一种情况的,只不过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的一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生存方式。不过,如果某个人的能够反映一种在社会上得不到反映的思想观点,那么它本身还是有它正面的价值的。在任何时候,只有一种声音都是很恐怖的,有多种声音并存,是社会和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许多年来我一直相信、现在也一样相信,何先生和他那代人中的大多数宪法学者,始终都是坚持了自己的法治价值观和民主理想的。

六、对宪法的态度

在改革开放时代,中国宪法学者的价值观和理想是在认真地看待宪法的前提下展现的。就何先生而言,他是把宪法看得很神圣的。除了谈论修宪问题外,他几乎从来不附和各宪法关系主体罔顾现行有效的宪法随意行动或欲突破宪法的规定搞改革的言论,更不赞成以实用主义态度随心所欲地任意解释宪法。若从相反方面看,这也可以说是没有各式良性违宪论者和实践者那样的改革气魄。然而在我看来,这正是宪法学者之所以是宪法学者的难得之处。宪法学者就应该是这么一个活法。当然,学宪法的人完全可以选择去做家,但他/她难免被选择不做家的宪法学者从自己心目中的宪法学者名单中除名。

此外,何先生这代人对于在现行宪法架构下进一步改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和建设民主宪政比较有信心。这第二点我觉得也不错,至少是脚踏实地、试图努力开拓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吧。现在有些人不谈宪法则已,一谈就让人搞不清他/她们说话时心中所依据的的是哪国宪法。我不否认他们有美好的追求,但离开中国具体情况真的是谈什么都没有用。

我很认同何先生认真对待宪法的立场,这种立场也对我有深刻影响。宪法学者首先得有个认真看待宪法的态度。有人说,现行宪法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事实。但我们不能忘记,现行宪法还是保障了许多我们想要的东西、能够限制许多我们不想要的东西的。的确,美国宪法不错、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宪法也不错,但它们离我们很远,帮不上我们什么忙。我们中国人时下离开了现行宪法将无所依凭。有一种态度是危险的,那就是,当一些人需要这部宪法某个条款时,就说要遵守宪法、按宪法办,但当他们不满意宪法某个条款的内容时,就将其视为无物,要丢开它、违反它、突破它。须知,如果老是这样搞,中国永远建不成法治社会,最后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

在这方面,刘少奇的命运是最好的教材。1955年当胡风等学人的通信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刘少奇不提宪法、不维护宪法;1957年反时那么多人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被侵犯,他也不提宪法、不维护宪法;到了文革开始,红卫兵打他、要抓他进去、侵犯他的宪法权利时,他才想到宪法,还不知从哪里找到一本宪法并试图用它来阻止比他更强大势力的违宪行为,可是晚了,没有任何效果。我给学生讲宪法课,每讲到这里,我就忍不住质问:“1955年你到那里去了?1957年你到哪里去了?!就像已故刘主席正在我们面前一样。

宪法是一个整体,不可能被拆零了使用,你要想得到它的好处,你就得同时忍受它对你可能会有的不利处。宪法学得好不好,关键看对这个道理有没有认识。对宪法学者是这样,对学其他部门法学的人来说也是这样。如果以违反宪法为代价来建设某个具体的法律部门,那么,就整个法治事业而言,将是建设意义小,破坏作用大。不少人以为某人宪法条款都看得懂,拣热闹宪法话题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就算是宪法学者,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实,即使宪法条文,也不是那么容易真正弄懂的,宪法是典型的入门容易深入理解难的学科。

说到做宪法言宪法,我非常赞赏一位民法学者最近在武汉对我说的一番话,其大意是:有一部分法学者总是想突破宪法搞改革,这不对;要搞法治、要建设法治国家,有宪法就得按宪法办;宪法今天规定搞公有制,我就赞成搞公有制,宪法明天规定搞私有制,我就举双手欢迎私有制。法学者就该是这样对待宪法。至于讨论修宪,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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