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董必武 专访任建新
发布日期:2009-07-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崔秀娟 付鹏程

怀念董必武 专访任建新

任建新,男,汉族,19258月生,山西襄汾人,1948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肄业,律师。
1946
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

1948
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

1949
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

1954
年至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

1959
年至1966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

1966
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

1971
年至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

1981
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83
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1988
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

1992
年至1997年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97年至199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1998
3月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

为纪念董必武诞辰120周年专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会长任建新



今年35日,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始人和缔造者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法学家,新中国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董必武同志诞辰120周年。为了缅怀董老,学习和纪念董老的法学思想,我们专门采访了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会长任建新同志。

问:您是如何认识董老的?董老给您的第一印象是什么?
答:19488月,我因在北京大学搞学生运动,遭到国民党反动当局通缉,在党组织的安排下,从北京大学撤退到华北解放区,被分配到刚刚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处工作。我就是在这个时候认识董老的。他老人家那时已年过花甲,刚刚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当我们到董老的住地拜访时,他见到我们这些来自北平的年轻的革命知识分子,显得格外高兴,操着一口湖北口音说:你们从北京大学来的,很好,很好。现在革命形势发展很快,大决战就要打响,一些大城市就要解放了,我们的任务将更加复杂,更加繁重,非常需要你们这样的知识分子,这里有你们施展才华的岗位。我们听了董老真挚动人的话语,心里都热乎乎的,感到他老人家非常和蔼,非常亲切,非常朴实,受到莫大的鼓舞。

问:董老在民主建政方面有哪些主要思想?在民主建政过程中,董老做了哪些主要工作?
答:民主建政是董老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中期,董老先后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长期分管政权建设和政法工作。他一直把建立、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自己的重大历史使命,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特点,以及在党的领导下如何发扬民主、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如何发挥民主爱国人士在政权机关中的作用等重大问题,都作过精辟的论述,体现了他的民主建政的思想。
记得我到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工作不久,为了推动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试点工作,经董老提议,在石家庄成立了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人民政权研究会,讨论如何启动乡、县(市)两级人代会问题。19481016,他在研究会上作了题为《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演。他说:什么人掌握政权,执行什么样的政策,这是决定政权性质的基本因素。又说,政权关系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和他们的生活方向,因此一切革命的政党,最重要的问题,是夺取政权。得到政权之后,一定要维护这个政权,巩固这个政权,发展和建设这个政权。董老反复强调,我们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代表大会,就是一切权力都要归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给的,它的工作要受人民代表大会限制,规定了才能做,没有规定就不能做。如果有紧急措施,做了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做错了要受到批评,一直受到罢免的处分。他认为,只有这种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才能符合新民主主义的要求

问:董老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见解?对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董老作了哪些主要工作?
答:新中国成立后,董老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于19519月亲自主持召开了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他在会上所作的题为《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作用,作了进一步阐述。他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最便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我们国家的政权建设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他批评有的干部提出打天下的不坐,坐天下的不打的说法,还语重心长地说: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代表人民做主人。他又说,我们从事革命的人决不是为着个人的利益,而是为着人民,主要是为着劳动人民的利益。我们是为了人民要坐天下(要解放,要做国家的主人),才和人民一道去打天下(革命)的。董老的这些论述,清晰地体现着他的人民为本的思想。
董老在这篇重要讲话中,还对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这一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的工作,使政权机关接受党的政策,来实现领导的。他谆谆告诫说,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从上述观点出发,董老明确地提出了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

问:在民主建政过程中,董老是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关系的?

答:董老在主持民主建政工作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非常重视发挥民主爱国人士的作用。在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就占了1/3,有的担任政府副主席,有的担任部长、法院院长等职务。这些非共产党人士有职有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充分证明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前夕,1949825,董老向将要到中央人民政府任职的华北人民政府科长以上的党员干部作了一次报告,重点讲了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问题。他说:统一战线是我们党的基本方针我们从中央到地方,特别是县以上的地方,所要建立的政府,一定要是人民民主联合政府,一定要包括民主人士在内。他引用毛泽东的话说: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董老在法制建设方面的经历和主要成就。

董老早年曾留学日本,专攻法学,加上他对中国文史典籍早已谙熟于胸,对古今中外法学具有广博的知识,且有深邃的见解。大革命时期,他在担任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时,曾经主持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两部法律,支持农民运动。土地革命时期,董老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抗日战争期间,董老曾在重庆领导了民主宪政运动,还出席了在旧金山举行的制定联合国宪章大会,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旧政协时,他是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成员。应该说,在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之前,董老在法学造诣和法律实践方面,已是闻名遐迩。

问:董老在华北人民政府工作期间,都作了哪些主要工作?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在华北人民政府工作期间,董老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之一,是他执着的依法行政的实践活动。他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发表就职讲话时,就庄重宣布:华北人民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我们办事要有制度,有纪律。他再三强调: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维持新的秩序,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为了扭转长期游击环境的工作方式,董老领导华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曾花大力气制定了多项法规、法令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在短短13个月里,华北人民政府所颁布的训令法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办法等,就有100多项,几乎涵盖了支援前线、经济建设、金融财政、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为即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从法制上作了必要的准备。例如:在平、津、太原等大城市解放前后,为了保护文物古迹,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1113,向各行署、直辖市、县政府、华北政府各机关发布了《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19491214,董必武与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又向公众颁布了《华北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训令》,明令:凡有价值之宫、观、寺宇及名胜场所等,禁止军队及其他机关拆毁占用;对于古寺、庙、观、庵、亭、塔、碑坊、行宫碑碣、塑像、雕刻、壁画、冢墓、古迹发掘遗址、名人故里之特殊建筑,及其他有纪念意义之附属物等均属保护之列。又如: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涉及工商税务、金融、财政、交通等领域的法规有50多项。其中,19481220颁布的《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及《执行办法》,显示了华北人民政府崇尚科学、提倡创新的可贵执政主张。引人注目的,是1949118发布的《禁止在各大矿区续开小煤窑挖煤令》。法令指出:在公营矿区私人开办的小煤窑,属无组织无计划之任意开采,对矿区破坏性极大特决定所有现在各大矿区,一律禁止续开小窑挖煤,过去所开小窑,亦由当地政府会同该地公营煤矿公司加以管理。证明了华北人民政府珍惜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意识。

问:在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董老最为关注的是什么?
30多项涉及公安、司法的法令、法规中,有两项法规是董老格外关注的。一是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215颁布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提出要倡导对于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由村或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认为这样做对于加强人民团结,使百姓省时、省钱,意义重大。二是为慎用死刑,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323颁布了《关于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声明不上诉或过了上诉期限时,县市人民法院呈经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转,或省、行署、直辖市人民法院经呈华北人民政府法院复核,送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始为确定之判决。这一死刑复核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董老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什么?其具体内涵又是什么?
依法办事是董老法治思想的核心。他在中共八大发言中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怎样才能依法办事,董老认为,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观念的否定,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的切实保障,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在1954年初以后的几次讲话中,董老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建国初期的土改、镇反和三反五反运动,是肯定的。他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解放生产力,搞群众运动是必要的。但当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之后,董老就适时明确地提出,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他说,不能老是搞运动,因为震动太大,八级以上的风,刮一阵是自然现象,经常刮就受不了情况变了,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改变。但董老这一及时的、针砭时弊的重要主张,在党内并没有形成毫不动摇的共识。与董老的正确主张相反,中国大地曾经出现过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直至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恶果是人所共知的。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的倡导下,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一项根本建设,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


问:对于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董老特别关心和强调的是什么?
实行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关键因素之一,是必须清除从旧中国专制制度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影响,同时,共产党员和干部要能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这是董老反复大声疾呼的。董老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中,尖锐地批评了一些党员滋生的特权思想。他说: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的观念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他呼吁: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在八大发言中他进一步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他再一次疾呼: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

问:今天,我们应该如何学习和看待董老的思想?

董老逝世距今已有30多个年头了。曲折前进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证明了半个多世纪前他统一金融财政的实践,特别是关于人民民主和法制的理论和构想,是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前瞻性的,至今读起他的相关著述,仍感到很新鲜、很亲切。董老的这些思想与实践,对于我们今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指导作用。在他老人家诞辰120周年之际,我们纪念他、缅怀他,我想更重要的是向他学习,完成他的未竟事业。

(
/崔秀娟 付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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