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先师行渐远 铜像尤傲然 ——写在佟柔八十六周年诞辰日
发布日期:2009-06-06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张新宝


一、引子
6月20日,是敬爱的先师佟柔先生86周年诞辰日。这位生于满清皇族之家、长于战乱烽火故国、立于改革开放之初、成于法学研究教育事业的一代大师,离开我们17个年头了。不是担心被忘却,因为他永远也不会被忘却;也不是为了纪念,因为他从来没有追逐过生前的风光和身后的荣耀:为了激励我们自己,更是为了传承后来者。在给每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业硕士生所出的入学考试复试题里,有一道随机抽选的口试题是从来不变的:
佟柔(简述,20分)。
{答案要点: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5分)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民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5分)其主要理论贡献是: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说”;二、关于国有财产权的“两权分离说”。(5分)其主要教学贡献是:一、主编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学统编教材;二、培养了以王利明为代表的新一代民法学人和大量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5分)}
能抽到这道考题的学生是幸运的,因为在其即将跨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这座学术大堂殿门之前,就有机会领略先师的风范、受到启迪和教化。能不仰望高山、发奋向上吗?不敢说未来成才者都考过这道题目;可以肯定的是,有幸选择和答过这道题目的考生,将来更有成才的可能。

二、年轮
(一)家史
先师佟柔的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后因残疾赋闲在家;家中事务,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先师有兄、姐、妹八人,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这些出生于没落贵族的儿女,在那内忧外患的年代,没有选择没落。他们纷纷投身抗日救亡和推翻封建统治的革命事业。台儿庄战役,其大哥为失踪的抗战军人,二哥血洒疆场;其三哥、四哥也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师则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沧桑之后成长为一位学术巨匠。
(二)简历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三省沦陷,先师全家到北平避难。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两年。“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先师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初,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该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的工作,直到因病逝世。
(三)任职
佟老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难以统计,仅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就有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中坚力量。佟老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会长)、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光明日报》社首席法律顾问等职。

三、为学
佟老师对我国民法学最杰出的贡献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说”;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两权分离说”。而且,佟老师十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一)商品关系说
佟老师指出:“商品经济是提高生产力的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可逾越的鸿沟。资本主义可以适用商品经济来提高生产力。社会主义照样可以运用它来提高生产力。”“……在粉碎‘四人帮’以前我已经有了这个想法,粉碎‘四人帮’后逐渐完善了这个想法。”新中国建立后,佟老师就开始探索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形成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的观点。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佟老师通过不断探索而更加坚定了其对商品经济的看法。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不是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而是在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摆脱了资本属性而成为公有财产。生产资料的公有结束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相分离的局面,劳动力也不再作为商品,从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可以有充分发展的天地。这种区别并没有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而仅仅是否定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否定了资本所有权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仍然占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佟老师能够形成并提出上述关于商品经济的观点,不仅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更需要极深厚的学术功力。这些观点已被历史证明为真知灼见。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即“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而新型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的观点,佟老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过去我们也有越大越公越好的思想,计划统一全国,国营企业之间贸易往来,不是商品关系,我们把它叫做供应关系。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来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在很长时间以来,民法对经济的作用几乎被人们所遗忘,这是忽视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必然结果,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深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此情况下,“没有一个直接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部门,没有一套完备的商品经济活动的准则,经济改革不可能顺利进行,商品经济不可能正常发展。这项任务的主要方面将由我国民法承担。” 佟老师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这在民法学说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许多大陆法学者也认识到了商品经济与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债的制度等制度的内在联系。但他们的认识都是不系统、不全面的。可以说,佟老师第一次系统全面地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民法的历史发展及规范功能的角度,阐述了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并提出了民法以调整商品关系为目的、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核心部分和主导方面就是发生于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的观点。
(二)两权分离说
80年代中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趋于深入,经济和企业初现活力。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法学界和理论界就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提出了种种意见。此前,法学界配合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实践,主要仍承继苏联的“经营管理权”理论,强调应当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使之从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改变统收统支的状况,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法人地位。佟柔老师考虑到,囿于苏联模式的经营管理权理论,不足以使企业摆脱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按照当时已经提出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法人相对所有权等观点,则可能削弱国家的宏观控制,改变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因而经过酝酿,于1986年初提出了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经营权理论的实质,是要解决公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存在经营权问题;而在以私有制为主的社会里,企业主要属于私人所有,也毋需深究企业财产权的性质。佟老师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对传统的经营管理权理论进行了扬弃。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国家所有权制度。2.不赞成企业法人(相对)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的观点。3.享有财产所有权不是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4.经营权不包括管理权。5.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6.经营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物权。
(三)理论联系实际
2006年10月10日,在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成立仪式暨佟老师铜像落成仪式上,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先生回忆了自己在工作期间多次得到佟老师指导并从中深受教益的经历。他说,佟老师不仅在学术上有着独到的见解,在实践工作尤其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中更提出许多真知灼见,为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堪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

四、为师
(一)写“活书”
佟老师被公认为我国民法学界的一代大师,著述等身。尤其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十多年里,佟老师出版了多种著作并发表了大量论文,他还主编了多种教材。但是,佟老师从不以此为满足,而是很谦虚地评价自己的著述,认为自己发表的作品不多,“文革”耽误的时间太长了。到了晚年,他则把主要精力用于教书育人上。佟老师曾经这样说过:“我一个人写书是有限的,如果我能教出很多优秀的学生,他们将来每个人都能写书,那就不得了。我这是写‘活书’啊!” 佟老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有近二百人。至于他教过的本科生、进修生等,已经多得难以统计。在佟老师培养出来的这些学生中,许多人成为民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的骨干力量,并出版了许多著作,发表了大量论文。如果老师在天之灵能见到如今的满园桃李之盛况,定会为他当年的写“活书”理论之成功而欣慰。
佟老师是一位写“活书”的教授。这意味着要把一个学生培养成为有作为的民法理论工作者,老师要有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佟老师写“活书”,有他科学的方法和步骤。他经常鼓励在校的研究生写点东西,哪怕是一篇短文,因为写长文章应从短文开始。他乐于听取学生的写作设想,修改学生的写作提纲,最后还修改学生的整篇习作。有时候一个句子只被改得剩下很少几个字,一个段落被改得剩下一两个有用的句子。看到这些修改,学生们除了感觉到专业知识和写作能力的欠缺外,更多是体会到一种巨大的鼓舞和深切的期望。佟老师善于将自己的学生组织起来,参加到一些科研项目和写作计划中去。通过这样的活动,达到练兵和提高学生写作能力的目的。他会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主攻方向,因材施教,安排学生参加研究项目和写作活动。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这为已经毕业的和正在上学的民法研究生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作为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主要学者之一,佟老师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组织在校研究生撰写了许多论文、一般性文章和数本通俗读物。这样,既为国家法律颁布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工作做出了贡献,又进行了一场实实在在的大练兵。二十几岁的研究生,写出的民法论文,怎么说也是习作。偶尔翻出二十年前自己的作品看看,总感觉到不足之处太多。但是,对这种篇幅不长的发表在当时为数不多的法学报刊上的学生习作,佟老师总是给予充分的肯定。他会向法学界的领导和其他学者热情洋溢地介绍自己学生的作品。遇到这样的场面,从他老人家脸上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位成功教授的喜悦,更是一位写“活书”的教授的殷切期望。近些年来,每每读到佟门学友出版的民法著作和发表的民法文章,会很自然想起佟老师当年谈到的“活书”理论,也会催促自己常常动笔写点东西,否则真有负于先生的教诲和期望。
(二)教“打入”
佟老师曾用围棋的“打入”教给学生科学创新的道理。佟老师的书柜里放着一幅围棋,据说老师偶尔独自打打棋谱,但从未有幸见过他老人家与人对弈。这副棋恐怕不是用作消遣的,而是用来辅助老师思考问题的,也是用来教育学生的。记得1985年的一个夏天,在佟老师那间面积不大的书房兼客厅里,老师谈完其工作后兴致勃勃地谈起了围棋。我以为他老人家有兴趣摆盘棋放松一直不停工作的大脑,但佟老师并没有示意我从书柜中取出棋来,而是从容的谈起“打入”: “下围棋‘打入’,就是在对方已成空或将要成空的地方投入自己的棋子。战役目的或者是就地做活,或者是自如地撤退出来并且“破”掉对方的地盘。提出一个新的学术观点,就很像‘打入’。因为新观点往往是对已有理论的挑战,是要争夺别人的地盘,所以你要在提出新观点之前就应该考虑是否能站住脚。如果站不住脚,就会被对方‘吃掉’。如果这样,提出的‘新观点’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三)重博学
佟老师对历史尤其是对清史很感兴趣,有时还和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的教授一起讨论一些清史的问题。他鼓励学生读史。如果说佟老师仅仅因为出身旗人,其祖上曾担任过长安知府而对清史感兴趣的话,这种认识是肤浅的。他老人家对史学的作用有十分精辟的见解。他认为,了解历史可以掌握事物发展的流变,可以看到今天许多事物的来龙去脉。他的史学知识决不限于中国史或者清史,否则他怎么能对从古罗马法到苏俄民法的法律发展史做出如此精辟的提炼呢?除了史学,佟老师还鼓励学生多读社会科学其它学科的书籍,如哲学、经济学乃至宗教学方面的书籍。他十分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对指导民法学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他的民法研究生,必须与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一起修满一年的《资本论》原著课程。

五、为人
(一)朋友和同事
王家福教授提出,佟老师有三点尤其值得同辈学习、后辈继承:其一是他为国为民的历史责任感;其二是他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教书育人的奉献精神;其三是他热情诚恳、谦逊宽容的为人和毫无霸气、虚怀若谷的学术品格。如此大者,一日为师,终身为师。
佟老师的同事和朋友赵中孚教授在怀念文章中写道:“‘心底无私天地宽’。佟柔先生心胸开阔,待人以诚。我毕业后留系任教,和他住在同一栋宿舍楼,饭后常常在一起散步、聊天,我把他看成是自己的老师是朋友又是兄长,他善于解剖自己,坦诚与平等待人。谁有了想不通的问题,愿意和他交谈,他都会切合实际地开导、劝说,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佟柔先生对自己要求很严格,他不计较名利,为人宽厚,善于团结人,对人与人之间的恩恩怨怨,不耿耿于怀,而是眼睛向前看,捐弃前嫌。所以他的心情总是那样轻松愉快,保持着‘君子坦荡荡’的大家风度。革命,锻造了他那坚强的意志和党性,不管风吹浪打,始终不渝地同党站在一起。佟柔先生的一生不愧地证明:这是一个忠诚的、正直的共产党人。”
(二)真理与真诚
佟柔老师也是一位坚定不移地坚持自己学术观点的学者。无论是在他的演讲中和讲课中,还是在他的著述中,他都旗帜鲜明地宣传他的“商品关系说”,表明自己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观点。正是这种学术观点上的鲜明立场乃至与其他理论观点的针锋相对,使佟老师成为一位受到我国民商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普遍尊敬和爱戴的长者,大家都尊称他为“佟老”。对于象佟老师这样一位毕生从来不隐瞒自己的学术观点、不和稀泥的学者来说,只有兼备崇高的学术造诣和伟大人格力量者才能获得此等殊荣。在80年代,能够将我国民商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学者团结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隶属于中国法学会的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本身就是一个奇迹。而这个奇迹的创造,首先要归功于佟老师的人格力量。
佟老师晚年担任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会长)。每次年会期间,他会利用一切机会倾听同行专家的意见,会到各位与会者的住房看望大家。各地来京出差的法学同仁,他会尽量抽出时间到旅店看望或者在家里接待。佟老师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人,这些待人接物的点滴琐事折射出他人格的光辉。
(三)“小节”与“大气”
有人说,伟人不拘小节。而于佟老师,我们却可以从一个个“小节”中看到他的“大气”:大概是85年的秋天,佟老师的一本文集出版。有人征询给同行学者赠送样书的意见。老师答曰:“秀才人情半纸钱。我们教书的人平常没有什么东西送给人家,最多也就是出几本书罢了。现在有了这个机会,就多送一些人吧!”样书是佟老师自己拿工资买来的。这时候我们看到一位一辈子孜孜不倦于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且并不富裕的长者,是多么有人情啊!

六、铜像
“在宇宙中人是渺小的,但是在人世间人又可以是伟大的。”这是佟老师在晚年闲谈时说的一句平凡的真心话。这难道不是他老人家对自己一辈子坎坷人生的缩写吗:一个不甘心作亡国奴的少年从沦陷的东北流亡到四川,又从四川求学到北平,历尽人世沧桑,到晚年大器方成,成为一代宗师;但他还是那么虚怀若谷、平易近人。一位以科学家的严谨态度对待自己的事业、以善良和慈爱对待自己的家人、学生、朋友、同事和社会的智者,使人永远感受到他是一轮不落的夕阳!
1995年2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出“关于举行已故著名法学家佟老师诞辰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的决定”。次年6月,收入佟柔老师的主要学术论文和部分纪念文章的《佟柔文集》出版。法学院在文集出版首发之际举行了一次座谈会,缅怀佟老师的为人、为学、为师。
2006年10月10日,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成立仪式暨佟老师铜像落成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佟老师的生前好友、学生,以及法学界知名学者、法学院民法学科全体教师50多人参加了仪式。到目前为止,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已经筹集到200多万元资助款,首届佟柔民法学佟柔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和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锦昌助学金已经发放。在新落成不久的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的六层国际学术报告厅门前,佟老师那清瘦的身影、那睿智的目光、那慈祥的微笑、那不辍耕耘的钢笔……,都凝聚在这尊半身铜像上。老师在思索、在劳作、在远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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