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的重要抓手之一。从整体上阐释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理论内涵和内在逻辑,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紧密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准确把握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理论内涵,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和社会意义。
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理论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的多重定位。首先,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公共服务,又是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其次,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公共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生活中的法律困惑。最后,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
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实意义。第一,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第二,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第三,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目标。进一步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仍需从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三个方面持续提升。覆盖城乡,就是要形成城乡一体、全民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法律资源在城市和乡村的全面覆盖。便捷高效,是指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以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均等普惠,是指全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向
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一方面,依托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为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应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与人民调解工作、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深度融合,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村地区供给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还能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程。另一方面,拓展和丰富城市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借助城市法律服务资源输入,强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促进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
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第一,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阵地建设。欠发达地区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无需一味地追随经济发达地区的步伐,完全可以积极回应本地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推动本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只有通过稳定的财政支持,才能保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第三,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与机制。对口帮扶是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西部地区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的现实要求。
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第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合理设定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第二,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特殊群体,明确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给予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费用减免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第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和服务内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出针对特殊人群的上门帮办服务,有针对性地把“服务窗口”搬到群众“门口”,打通特殊人群办事的“最后一公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和便利化程度。
公共法律服务的运行架构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是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包含实体平台全覆盖和业务全覆盖两个维度。实体平台全覆盖,是指构建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业务全覆盖,是指通过整合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优势资源,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汇集点,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法律服务。
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运行效度。热线、网络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群众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是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效度的具体指标。第一,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渠道。第二,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其他热线平台资源共享、联动服务机制。第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统一工单制度。
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健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依托。第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第三,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
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的技术赋能。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时代要求。第一,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第二,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整合体系。第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的配套设施。
公共法律服务融入基层治理格局的实践进路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持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努力把各类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二,健全群众利益表达维护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规范诉求表达流程,建立协商民主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第三,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完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提升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第一,完善村(居)法律顾问考核评估机制。研究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包含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多个方面,并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服务质量不佳的村(居)法律顾问进行督促整改。第二,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数字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村(居)法律顾问”模式,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第三,加强宣传推广机制,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的知晓率。
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2021年11月,司法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的《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提出,“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推进“法律明白人”制度建设从指标化到精准化、从形式化到实质化的转变。加强“法律明白人”的制度激励。建立完善“法律明白人”的监督评价机制。
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一,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通过司法所整合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完善以司法所为核心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体制机制建设。第二,优化司法所的资源配置。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规范法律服务志愿者选派、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弥补基层司法所人才短缺的困境。第三,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切实履行好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法治建设、协助承担乡镇(街道)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