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推动国际法演进
发布日期:2024-03-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蔡从燕


  毫无疑问,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和平乃至人类未来,是所有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必须共同应对的事项之一。然而,不同国家受到的影响不同,责任有别,应对能力更是相差悬殊,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意愿和方案上有着不同立场。当前的气候变化形势表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迁,气候变化与国际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法在这一方面被国际社会赋予更多期待,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成为检验国际法作用的试金石。

  气候变化如何影响国际法

  绝大多数现行国际法制度在形成之时,气候变化尚未成为攸关各国及人类发展乃至生存的事项。因而,现行国际法制度和精神基本上没有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当前,气候变化导致国际法建立与运作的底层因素发生了重大改变,对国际法具有体系性影响,促使人们反思国际法的有效性与正当性。

  一方面,气候变化影响着几乎所有的现行国际法制度。以全球暖化导致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为例,海平面上升使得领海基点发生了物理性位移,改变了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和海上地物的地位,这不仅影响到沿海国领土主权及其在相关水域的权利,也可能导致沿海国以及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围绕着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发生争端。海平面上升也导致一些沿海国的陆地领土没入水中,甚至丧失全部陆地领土,这会影响关于国家主体资格认定的现行习惯国际法的适用。海平面上升还恶化了居住环境,产生气候移民或难民,这对现行国际移民法与国际难民法是一个重大挑战。

  另一方面,气候变化还促使人们反思国际法的精神。长期以来,国家利益被认为是国家行动的基本动力,国家同意被认为是国际法实践的根本基础。据此,国家中心主义和国家个体主义构成国际法的基本精神,深刻影响着具体国际法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虽然,国际法的上述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并满足了维护各国主权和国际和平的需求;但是,它严重制约了国际法应对那些超越特定国家利益事项的能力。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共同体观念日益受到重视,在和平、人权等领域催生了一些超越特定国家利益与国家同意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实践。然而一些大国凭借着实力优势,往往无视关于共同体的国际法制度,甚至试图让这些国际法制度成为其实现霸权的工具。而气候变化是一个真正攸关所有国家利益,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应对的问题。面对气候问题,各国或许会冲破国家利益、权力政治等障碍达成合作,并重塑国际法的国家中心主义与国家个体主义精神。

  国际法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国际法甚至法律并非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唯一工具。但鉴于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并且国家行为日益被国际法所约束,国际法可以也应当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此,在规范层面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即如何调整现行国际法,及如何发展关于气候的特别国际法。

  就前者而言,现行众多国际法制度产生于气候变化成为重要的国际共同关切之前,它们非但鲜有包含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反而可能对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构成法律上的障碍。应指出,近年来一些国际条约已经纳入气候变化条款,据此允许缔约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相关措施;即便尚未纳入气候变化条款,一些条约也被以一种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予以解释。此外,人们也在积极挖掘习惯国际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潜力。

  就后者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造法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巴黎协定》。这些专门性条约不仅对缔约国规定了国际义务,也为缔约国采取额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提供了指南。从形式上说,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范体系已经大致形成,以至于人们已经广泛使用“国际气候法”的表述。尽管如此,关于气候变化的众多国际法规范的含义尚不明确,这制约着国际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人们所期待的作用。此外,由于气候变化根本上是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专门性国际法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经贸条约等非专门性国际法的实践。

  近年来,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实践呈现出以下趋势。第一,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制度日趋硬法化。国际法不再只是表达关切、确立原则、敦促行动,而是日益规定明确而可执行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被突破。该原则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据此原则《京都议定书》只针对发达国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义务,但《巴黎协定》却对所有国家都规定了此类义务。这固然体现了气候变化作为国际共同关切议题的重要性,但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第三,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实施机制不断完善。不少国家试图推动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司法化进程,从而明确国家主体在此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促进该权利义务的实现。第四,能力建设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晚近达成的《巴黎协定》等一系列国际条约专门纳入了能力建设议题,这表明国际社会认识到,仅靠规范层面的权利义务模式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必须解决事实层面的国家能力问题。

  当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实践也蕴含着诸多风险,包括加剧不同国际法制度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不当扩张权力等。比如,欧盟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试行并拟于2026年全面实施碳边境调整机制。这一机制是否构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从而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引发广泛关注。又如,2022年12月,关于气候变化与国际法的小岛屿国家委员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发布咨询意见,阐明为了防止、减少或控制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承担何种具体义务——引发了许多国家对于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不当扩张管辖权的疑虑。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实践

  中国如何应对气候变化不仅关系中国自身的国家利益与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也关系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前景。2021年10月,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理念,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总结了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并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倡议。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中国有力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确保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正确发展方向。无论从引起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来看,还是从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能力来看,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都应作为相关国际法实践的基石。第二,中国引领和推动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实践,例如中国是推动缔结《巴黎协定》的关键性力量。第三,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主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承担了更多责任。中国充分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并采取众多自主性措施,这为各国如何平衡本国发展利益与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有益经验和重要典范。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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