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政企共建共治共享生命共同体格局
发布日期:2021-03-10 来源:法治日报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期“四个更高”的“东方模式”,为推动以国内循环为主导与国内国际循环相结合双循环发展格局开辟了新境界。“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阶段上极为重要的棋局,如何使之创造性地落地生根,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观念引领,高点定位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根本之路在于让一切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的活力竞相迸发;根本途径在于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根本目的在于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双循环经济发展格局,其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发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活力,充分释放企业家在配置资源、发现价格、有序交换、尊重产权、发现人才、创造财富等方面的潜能。其中重要维度在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不仅在于法治在界分权利、规范义务、财富分配、社会公平、交易有序、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等方面特有的价值功能,而且在于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动力、活力、恒定力的核心要素,是不可多得的社会公共品,更在于营商环境的培育、营造、维系需要法治思维、法律规范、法治引导、法治保障。
  唯有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安排,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严格公正清廉文明的执法司法,统一的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的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精准对接、适调和转换,形成市场化、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税务、产权、交易等制度的优势,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政府更高效率管理”“人民更高品质生活”“中国更高水平开放”。

二、直面问题,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战略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新战略,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传统制度运行惯性及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治化营商环境仍然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表现在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从宏观层面看,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期的大背景下,我们面临风险挑战严峻前所未有。为此,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先进生产力、就是核心竞争力”的理念,树立“营商环境优,则市场活力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发展的金字招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是加速要素集聚的强大磁场”的思维,政府需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与企业共同打造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构建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切入点,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载体,以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良好环境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与政策支持体系。

三、把握关键,“五化”落地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指标考核,建立科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实施科学量化考核;需把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通过提供一套目标科学化、项目明确化、操作具体化的量化考核工具,使中央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地生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需注重时代特色与地方特点,体现与时俱进;注重清单任务项目化、体现明确性;注重法治元素、释放法治激励、约束、规范、引领功能。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内容需围绕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政府职能的履行、保障公正司法、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制度规范等维度细化、实化、规范化,形成涵盖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的科学规范结构体系。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实施、考核、评价需总结吸收“法治政府”“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个领域指标体系考核的成果、经验和方法,选取目标任务方案化、实施主体明晰化、政社合作清单化、落实时间节点化、考核评价指标化的“五化”方式,使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公共政策、法律规范、政社合作、全社会支持形成合力。与此同时,要把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好的要作为优先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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