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的应用
以梧州市检察机关为样本
发布日期:2021-03-02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卢军 李立华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以下简称“微信平台”)是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以下简称“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微信服务平台,对于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受众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精准、及时、便捷的案件信息公开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梧州市检察机关2017年至2020年应用微信平台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在微信平台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推动微信平台全面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应用微信平台的实践概述

  (一)利用微信平台办理律师业务申请数据分析

  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梧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微信平台接受律师注册申请242人次、案件绑定774件、预约阅卷572人次。从平台办理的业务申请数来看,各基层检察院发展不平衡。其中,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总数最多,且办理的三项业务申请数均处在全市检察机关前列;办理总数与三项业务数均靠后的是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具体而言,受理律师注册申请最多的是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为51人次,占全市注册申请总数的21.1%;办理案件绑定申请最多的是藤县检察院,为181件,占全市案件绑定总数的23.4%;办理预约阅卷申请最多的是万秀区检察院,为123人次,占全市预约阅卷总数的21.5%。从受理的律师业务申请类型来看,受理案件绑定与预约阅卷申请较多,受理注册申请相对较少。

  (二)推动微信平台应用的实践做法

  ——统一组织部署,保证平台运行。为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微信平台部署实施方案,梧州市检察院召开专门会议,就两级院微信平台应用工作进行部署。之后,又召开全市案管工作会议,就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作部署,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干警集中进行微信平台操作培训,确保参训人员都知悉平台操作。

  ——多维宣传推广,推动平台应用。首先,梧州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载体,编发微信平台的具体操作信息,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平台服务内容的熟知度。其次,将微信平台的二维码张贴在案管大厅醒目位置,并制作平台操作简易流程图,方便律师关注平台及对照流程图自行操作。再次,主动向前来阅卷的律师推介平台的功能与应用。最后,在每年举办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上,向前来参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等作详细介绍,扩大微信平台的知晓度。

  ——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平台动态。安排专人负责微信平台应用工作,将其手机绑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后台,每天不定时查看是否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注册申请、预约阅卷申请及案件绑定申请信息提示,并在第一时间予以审核与回复。

  ——配齐硬件设备,确保数据及时。为保障微信平台正常运行,梧州市检察机关配齐了外网专用的高配置电脑、彩色打印机及数据交换光盘,并定期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同时,每天安排专人定时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案件信息数据包,再通过数据交换光盘将其导入案件信息公开网,以保证律师能在微信平台接收到最新的案件信息。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律师阅卷效率提高,获得律师好评。自梧州市检察机关微信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律师通过手机进行简单操作,便可申请案件绑定和预约阅卷,案管人员也可凭借收到的信息及时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审核律师上传的资料,帮其完成案件绑定与预约,并提前刻录好光盘,通知其前来领取,大大提高了律师的阅卷效率,得到律师的一致好评。

  ——信息公开受众面扩大,检务公开透明度增强。律师、当事人等只要关注微信平台,平台便主动向其推送全国范围内最新的重要案件信息或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公开的受众面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透明度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检察机关应用微信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运行不顺畅,影响应用积极性

  ——常出现平台“无法登录”现象。自微信平台上线以来,时常出现以律师或案管人员身份登录平台时网页空白或页面无法显示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与案管人员使用平台的积极性。

  ——不能正常接收平台推送的各类信息。一方面,律师不能接收平台主动推送的案件信息,仍需通过打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平台新功能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另一方面,案管人员不能正常接收平台发送的提示信息,造成后台审核不及时。

  ——平台运行较为缓慢。主要表现在:律师通过平台办理业务申请,按照操作步骤填好相关个人信息并上传附件时,会出现卡顿现象,让平台在律师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二)功能设置不完善,影响工作效率

  ——申请预约阅卷程序设置过于烦琐。律师在微信平台申请案件绑定时,已将律师资格证、律所介绍函、辩护委托函(以下简称“三证”)等附件上传,案管人员也已在公开系统审核。但下一步申请预约阅卷时,还需再次上传上述资料才能提交案管人员进行审核。这种不科学的设置,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不能直接在平台审核律师申请。目前,案管人员在微信平台收到律师业务申请后,不能直接在平台进行审核操作,必须登录公开系统后台才能进行审核。这给案管人员工作带来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接待工作的实效。

  ——“找回密码”功能设置不合理。一些律师因长时间不登录平台而遗忘登录密码,虽然平台设置了“找回密码”功能,但需要输入注册检察院名称才能申请找回,这对于在异地申请注册且不记得具体在哪个检察院注册的律师来说并无帮助,只能由案管人员提供他们姓名和身份证,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后台予以查询,这直接影响了他们使用平台的积极性。

  (三)主动服务意识欠佳,影响应用广度

  当前,个别基层检察院不太重视微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案管人员也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主要表现在:律师前来案管大厅办理业务,没有主动推荐平台及功能,更谈不上教会其操作使用,致使少部分律师至今仍不了解平台的全部功能,很大程度上影响平台应用的广度与深度。

  (四)配套数据库未建立,影响注册功能发挥

  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仍未建立配套的律师执业信息数据库,致使平台注册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律师填录个人信息并上传其身份证、律师资格证等附件后,案管人员仍需将之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审核通过,造成相当一部分律师因申请注册程序烦琐而不愿使用平台。

  (五)运行维护比较滞后,无法及时解决运行问题

  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平台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论轻重缓急,都必须通过市级检察院向自治区检察院反映,然后由其统一向最高检的运维反映才能解决,正常情况下两三天之内进行答复,如果衔接不顺畅,耗费的时间更长。

  三、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应用微信平台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软件开发,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建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平台应用人员及时收集与整理各级检察机关在平台运行与应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就此和技术研发人员进行具体沟通,不断完善平台软件开发,切实解决不能正常登录、不能及时接收平台所发送的信息等问题,确保平台所有功能正常使用且运行顺畅。

  (二)优化平台功能,真正实现便捷服务

  一是简化律师预约阅卷申请程序。由于律师已经在申请绑定案件环节填录相关信息及上传“三证”,建议在申请预约阅卷环节进行简化,不用重复输入“三证”并上传附件,而只需输入律师资格证并上传便可进行申请,以提高律师应用平台办理业务申请的积极性。

  二是在平台开通案管人员直接审核功能。建议在平台“业务办理”子菜单“案管人员”里增设“审核”功能按钮,并实现与公开系统的链接,案管人员点击该按钮便可直接登录公开系统后台审核律师业务申请,真正实现便捷服务。

  三是优化“找回密码”功能。建议参考微信“忘记密码”功能设置,优化平台“找回密码”功能,只需输入律师姓名和注册手机号,由平台发送验证码至其手机进行临时登录,然后重置密码便可。

  (三)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平台全面应用

  一是案管工作人员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向前来办理业务申请的律师做推广应用,教会其平台操作流程。二是要针对已注册用户与未注册用户,分别制作不同版本的操作指南,要求内容具体,形式新颖、通俗易懂,便于他们自行操作。三是要加强新媒体建设,在现有的检察微信平台实现与微信平台全面链接,强化人民群众对微信平台服务内容的认知。四是要主动走进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微信平台,进一步提高律师对平台的知悉度与应用水平。

  (四)建立律师数据库,保障注册功能使用

  建议上级院加强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协调沟通,做好律师执业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尽快建立与微信平台相配套的律师执业信息数据库,以保障平台律师注册功能正常使用,并为案管人员审核律师注册申请提供基础数据。

  (五)后台服务要跟上,及时破解运行障碍

  要解决微信平台运行中的问题与障碍,就必须有相应的运行维护服务作保障。因此,建议最高检组建一个由平台研发人员组成的运行维护组,公布其联系方式,方便各级检察机关平台应用人员进行联系。同时,对于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平台运行问题直接给予答复,及时破解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障碍,确保平台运行顺畅,进而提升平台的应用度。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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