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泰苏:现代国家建设促成商业公司兴起的理论新构建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2020年11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全球教席、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泰苏以“国家建设与商业公司的兴起”为主题开展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永乐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若英、副教授戴昕作为与谈人参与讲座,校内外两百余名师生参与其中。

张泰苏教授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其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史与经济史、私法理论以及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张教授先后在耶鲁大学获得了历史和数学学士学位、法律博士学位和历史学博士学位;曾任杜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并有执教布朗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香港大学的经历;曾任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协会会长。代表性学术成果有专著《儒家法律和经济学:前工业革命时期中英的亲属与财产关系》,该书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并于 2018 年获得了美国社会科学历史学会颁发的主席奖以及耶鲁大学麦克米伦国际与地区研究中心颁发的盖迪斯·史密斯图书奖。作为其前身的博士论文此前曾获耶鲁大学亚瑟和玛丽·莱特博士论文奖以及美国法律史协会凯瑟琳·普莱尔奖。其第二部著作《清代财政国家的思想基础》正在成稿中。张泰苏教授就广泛的研究主题发表过文章、论文和书籍,赢得了多个学术组织的奖项。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张泰苏:为什么商业公司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出现得如此之晚?所谓的“商业公司”是指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集体治理结构、股权融资(其中股份具有可转让性)、投资锁定、资产分割(人格分割与有限责任)这五个特征的实体。虽然前四个特征在前现代企业中已经存在,但资产分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颇具现代特征的现象。

对现代商业公司兴起的既有解释可分为两类:一是从需求侧出发,强调区域间贸易和商业化作用,二是从供给侧出发,强调国家对保护公司资产作出可信承诺的能力。当然,这两种解释并非互斥,但它们在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完善的:首先,需求侧的条件需要以更一般化的、理论上更抽象的术语来描述,以便把握住现代公司在与长途贸易基本无关的经济情境中所具有的持续吸引力;其次,既有解释忽略了现代国家建设对于公司形式的积极贡献。中国晚清时期就是上述两种解释的一个反证,虽然需求和供给条件同时满足,但现代企业形式并未应运而生。

针对既有理论的不足,一个新的理论框架需要得到构建与阐释——既承认国家对于商业公司兴起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对需求侧的条件进行更系统的描述。将这一理论框架应用于中国、奥斯曼、德国、英国、荷兰和美国这些国家的历史性法律体系中,可以看出它比先前存在的理论更具合理性。

在需求方面,现代商业公司的出现是为了回应大量陌生人之间的合作需求,这些陌生人与从事“密集”经济活动的企业享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权人地位。通过为公司提供执行并购和投资协议所必需的法律和行政基础,现代国家为公司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甚至可以说,现代公司的崛起有赖于,并将继续依赖于现代国家的建设。公司发展尤其依赖于一个具有强大信息和执行能力的专业化司法系统的创建。

对需求方面的条件进一步精细化,可以得到以下四个功能性条件——“大量”、“陌生人之间”、“剩余索取权人地位”和“厚度(thickness)”。“陌生人之间”是指商业合作者不属于同一个紧密联系的社区,因此不能依赖于其成员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资本。“剩余索取权人”是指“对一个组织的净现金流拥有扣除先期代理人债权后的剩余债权,并因此承担其经营活动的剩余风险”的经济主体。“厚度”是被引用于此理论框架中的一个新术语,指公司活动缺乏充分的可预见性并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偶然性,且无法通过合约加以解决。

正是因为商业公司的形式被用以协调大量陌生人之间的长期或密集投资,所以才需要依赖现代国家的建设及法律制度的安排来维持。在前现代的经济生活中,紧密联系的社区内的习惯法自治,以及由经纪人、仲裁员和地方法律(如中世纪商人法)构成的跨区域间网络发挥了重要的治理作用。对于前者,并非前现代的社区自治不能提供具有现代特征的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制度,而是紧密联系的社区恰恰缺乏对于分割资产的需求。对于后者,虽然这种网络能够维持较为牢固的区域间贸易,但它对中间人的依赖限制了区域间合作的规模化和复杂度。因此,现代国家和现代法律制度发挥了一种独特的功能——在制度上支持建立在距离遥远的陌生人之间的,具有“厚度”的商业关系。

相比习惯法自治与区域间网络治理,现代国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首先,它通常覆盖更大的领土面积,其内部也具有更高的法律一致性;第二,它拥有更强的执行权,能够自主地强制执行针对其内部与外部人员的判决;第三,它在陌生人群体中具有更强的信息流通能力;第四,它能够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相对有力的能使他们获得平等对待的保证。其中,第四个给予平等对待的优势十分重要。鉴于股东本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人,他们的投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各自的投资协议内获得平等待遇的受保障程度。相比社区的内部自治,现代国家和法律体系的政治基础往往更具客观性、形式化、可预见性和透明性,这些都有助于它做出更为可信的承诺。

对于开篇所提出的问题,现代国家对于投资者做出的给予平等对待的承诺,加之其在广泛领土上的信息优势和执法能力,使现代国家能够从制度上支持由大量陌生人组成和经营的现代商业公司。而这正是前现代的习惯或法律无法提供的。

1903年,中国《公司法》首次提出了资产分割的概念。在此之前,家族企业或家族企业之间的合资企业基本没有资产分割制度,尤其缺乏有限责任制度。1980年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建设最终为大规模企业合并提供了基础。

提问:资产分割是通过国家颁布法律达成的,而无法通过合同达成。前现代社会能够产生资产分割效果的实践是如何发生的?

张泰苏:有限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建立,但资产分割需要依靠法律,资产分割实际上是一种产权,需要现代国家的建设。正因为资产分割具有风险再分配的功能,所以熟人社会里基本不需要这种风险分配机制,它在熟人社会里是不必要的。

提问:以家庭、熟人为主体的封闭性组织(closed corporation)是否需要现代公司的形式?

张泰苏:熟人社会里不需要公司,并非指熟人之间不需要公司。现代社会里依然有熟人之间使用现代公司形式的例子。在现代国家兴起之前,有很多的规则提供者与规则执行者,例如商会、村落;而一旦现代国家兴起之后,它会将其他的规则提供者、执行者排挤出去,它们之间是互相敌视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与规则之下,人们的思考方式是不一样的,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思考方式及由此带来的经济行为是有差异的。

提问:“Thick activity”这个概念与法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ing)的不确定性是否相互统一?这种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是否与组织法上的由人(管理者)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原因一致?“厚度”这个被新提出的术语和传统经济学的“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控制问题(control problem)”有何区别?

张泰苏:“厚度”并非一个新概念,但在这个新的理论框架中,它不是指传统观念中的由于行为人所带来的经济关系的不确定性,而是指经济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在这个意义上,过去的概念不够精细。之所以把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相区分,是因为需要将现代国家与传统主体的规则提供模式相区分,传统的规制提供模式是为了解决经济关系的不确定性,但无法解决经济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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