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
发布日期:2021-06-18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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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宏(1977-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纽伦堡大学访问学者。著有《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译有《德国国家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民族主义:历史、形式与结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等行政法基础理论,基本权利教义学、比较公法。

内容简介

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欧陆行政法主要表现为有关行政适法的客观法,但这种客观法体系却未给个人在公法中留下明确位置,个人公法权利也只是行政客观守法义务的反射。伴随客观法体系的局限越来越多地被认识,有关主观公权利以及法律关系学说的研究开始在公法中复兴。公权学说尝试将行政法塑造为个人公法请求权体系,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和整序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也使个人在公法中获得了稳定独立的法地位。

目录先导

上篇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体系核心基石的困境与问题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 003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  / 049

——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

法律关系替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  / 102

下篇

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  / 163

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  / 218

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  / 252

——基于实体法的思考

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  / 280

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  / 303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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