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佳琦: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累犯制度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累犯制度:规范与事实之间》 作者:劳佳琦

作者:劳佳琦,1985年生,浙江绍兴人。2004年以浙江省高考文科第二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年被保送至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博连读,期间被国家公派至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联合培养1年,担任伯克利法社会学中心客座学生研究员。2014年顺利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工作至今。研究方向为刑事一体化,研究领域为量刑与矫正,擅长各种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迄今为止,已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若干篇。


白建军

眼下,法律圈里的实证研究越来越多。幸福来得这么突然,让我喜忧参半。喜的是,做了这么多年,终于显示出实证研究有用了;忧的是,真正肯趴在那里一缕一缕捋数据的并不多,冠名以实证研究而未必地道的倒不少。

劳佳琦的博士论文算是比较地道的法律实证研究。

说到实证研究,的确让我得了实惠,感觉越来越好玩。我眼中的法律世界,呈现出另一番气象,那才叫好看呢:有时候,死刑存废和人口因素扯上了关系;有时候,犯罪率和重刑率反倒呈现负相关关系。某巨型工程贪腐案件全样本,可以测算出大型工程项目在某个环节、部位、流程的发案概率和资金风险。十几万案件信息,跑一个回归,不过十几秒钟的工夫,就能看到任何一个刑案的实际刑期与预测刑期之差。

真的,有没有大样本实证分析,法学研究的确不一样:

首先,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眼光不一样。以前,我不会想到,量刑“从轻”、“从重”的参照系,是法定刑中间线还是大量司法实践的平均水平?而自打有了大样本,有了从自然语言中抓取变量的计算机程序,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研究证实,大多数常见犯罪的平均量刑水平,一般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大约十几个月的位置。既压缩了量刑活动的寻租空间,又控制了刑事执行的成本。以这种方式参与理论之争,比选边站队感觉要踏实一些。无独有偶,德国马普所所长阿教授的研究证明,量刑的普遍水平位于法定刑幅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正好与我们的发现相互印证。这背后,隐约可见中、德两国法官异曲同工的职业实践,不谋而合的共同选择,让人感受到一种超越意识形态的集体理性,实践理性。这大概可以算作“世界的方法,中国的问题”,或者“背靠大实践,研究小问题”吧。

其次,法学的叙事方式不一样。做学术不外乎“说什么”和“怎么说”两件事。“说什么”当然要讲自由独立之精神。而“怎么说”则不能太过自由,要有约束,讲规矩。起码,撑起一个理论的事实要靠得住。小样本思维的局限,不只是盲人摸象,更在于人们可能习惯于立场预设,随意再造事实,拿着鞋找脚。结果,事实怎样越来越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实应当怎样、我需要它是怎样、谁谁谁认为怎样。1969年7月,美国载人登月成功。随后,一个学校领导在全校大会上说,“先把地球的事办好,才是真马克思主义!”当时我们听着特激动。现在想来,这哪挨哪啊?!玩弄个别事件,连基本的逻辑都可以不讲。而实证研究用大样本说故事,要遵守一系列呈现事实的规则。说出事实,也是一种批判,是一种优雅的批判。何必要靠一些重话、狠话、大话、连自己都不信的空话给自己壮胆呢?

最后,有了大样本的分析结果,学者影响社会的方式也会不一样。比如,我的恩师储槐植先生很早就说过,人口过亿的大国很难废除死刑。为了检验老先生的这个理论假设, 我找来两大摞书,一摞是当时有汉译本的共50个国家的刑法典,另一摞是这50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数据。然后,以这些国家的一万多个罪刑关系为基本分析单位进行统计检验,结果证实了老先生的猜想。我把这个结果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算是死刑存废之争中的一种声音吧。尽管声音不大,引证率也不高,但我是这么想的:几十年后,当人们问起,那会的北大教授干了些什么呀?可能,只有为数不多的“我认为”能存活下来,被后人当回事。而留得住的时代记录就需要用各种“我发现”,即规范的实证数据和分析结果固定下来。不过话说回来,有点价值的东西都不省事。就拿这项研究来说,大小也是个工程了,我一个人忙不过来。当时,劳佳琦算我名下的博士生,参与了这个项目的数据库建设。传说中的“学生帮老师搬砖”,50本刑法,50本国情,正好 100块砖,一点不假。这也算我们师徒爷孙三人的一次合作吧,尽管没能写进任何项目计划书的“合作团队”那一栏。

我理解的法律实证研究,尤其是大样本量化分析,至少应该是法学、统计学的高度融合。熟悉其一,并非难事。真正难得的是,在两者之间自由往返。当下,前提是法学能否放弃似乎是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不要把统计学视为低端技艺。我一直在想,上帝用数学语言创造这个世界的时候,是不是一不小心,把法律世界给落下了?既然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乃至历史、文学这些人文社科领域都已经大量采用了量化分析方法,既然我们可以用考试分数把每年几百万的年轻人量化成“一本狗”、“二本狗”,既然连我们自己也自觉不自觉地被“引证率”、“成果数量”、“进账多少经费”这些东西牵着鼻子跑圈,那为什么单单我们自己不能接受法学研究的量化分析呢?

具体来说,一篇像样的法律实证研究博士论文应该具备三个特征:其一,样本合格。其二,变量之间的关系分析。其三,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黏合得比较自然。这三条,劳佳琦基本都做到了。

首先,为了检验累犯群体特殊论在中国语境下是否成立, 劳佳琦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选取了判决年份为2000年至2011年的所有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共计277363个,其中累犯的样本个数12141个、初犯的样本个数246271个、前科非累犯的样本个数18951个。的确,样本并不是越多越好,基于大样本得出的结论也未必科学。但明摆着,在满足随机性要求等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大样本总还是比掰着手指头算得过来的小样本更靠谱。尤其是当样本等于或接近总体时,抽样误差为零,或几乎为零。

其次,关于累犯的量刑,理论上至少绕不开两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威慑与改造的关系,一般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理论侧重点,但在传统规范学中,尚无更理想的方法用来检验两者的解释力大小。另一个问题是,与累犯相关的各种法定或酌定情节中,到底哪些情节才会对法官的量刑实践产生更显著的或者较大的影响。对此,理论上各执一词,法律上也无法作出明确规定。而劳佳琦采用皮尔逊相关分析、频数分析、多元线性回归等分析方法参与这些规范学理论问题的讨论,结果发现,累犯前罪的刑罚没能改变大部分累犯原来的犯罪模式,累犯前罪刑罚在影响犯罪人犯罪模式方面的威慑作用基本被证否,由此,间接证否与累犯前罪刑罚同质的累犯后罪刑罚在改变犯罪人犯罪模式方面的威慑效应。而且,累犯情节作为一个整体确实对量刑结果存在显著的从严调整作用,然而就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而言,除了累犯后罪的性质与轻重与累犯从严幅度显著正相关以外,累犯前罪的轻重与性质、累犯前后罪的关系、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对于量刑结果均不产生显著影响。这意味着,我国法官群体在量刑时将累犯后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判断累犯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主要根据,进而决定累犯情节对量刑的从严调整幅度。这样,在分析方法上没有仅仅停留在单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上,理论上又把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比较成功地避免了实证与规范的 “两张皮”问题。

这两个看点,望读者有空关注一下。


内容概要

本文致力于对累犯制度在规范层面与事实层面之间的非对称性进行发现与探究,并在尝试对这些非对称性的产生进行解释和归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能有限弥合我国累犯制度规范和事实层面之间非对称性的对策。正文部分共分为上、中、下三篇共十章,共计25万余字。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并特别侧重于对后者的运用。

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可分为上、中、下三篇,在内容上分别为规范层面的累犯制度、事实层面的累犯制度、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累犯制度这三块,在结构上则对应着假设、验证、讨论这三大部分。

上篇规范层面的累犯制度从结构上来说是理论假设部分,本篇的重点在于通过梳理累犯制度的立法嬗变以及累犯制度的立法根据归纳出当代规范层面累犯制度普适性的核心内容,作为待事实检验的理论假设。

第一章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简要梳理了古代、近现代以及当代这三个阶段中外累犯制度的立法嬗变,尤其是补充澄清了当代西方主要代表性国家累犯制度的最新发展态势,发现尽管在立法沿革的过程中累犯制度在形式上会因时因地产生变动,但是时至今日累犯从严依然是各国累犯制度采取的普遍立场;第二章分别从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正当性这两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累犯制度的立法根据,一方面,重新犯罪现象的情势所需和普通公众、法律执业者、犯罪人、犯罪受害人对于累犯制度的普遍认可构成了累犯制度最坚实的现实根据,另一方面,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和并合主义又分别从不同角度为累犯制度提供了不同的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尽管无论哪一种理论为累犯制度提供的理论正当性都并非无懈可击;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归纳出当代各国累犯制度普适性的三个核心内容:累犯群体特殊论、累犯处遇从严论和累犯从严有效论。这三个当代各国累犯制度核心内容的最大公约数分别对应着立法者对累犯制度目标群体、累犯制度运行方式、累犯制度实行效果的预设。这三者在归纳完结上篇规范层面的累犯制度的同时也构成了中篇事实层面的累犯制度待检验的三个立法预期。

中篇事实层面的累犯制度从结构上来讲是事实验证的部分,本篇的关键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我国的语境下分别对规范层面累犯制度的三个普适性的立法预期——累犯群体特殊论、累犯处遇从严论和累犯从严有效论进行本土化检验。

第四章将规范层面累犯制度的三个普适性的立法预期在我国语境下进行本土展开,具体化为我国规范层面累犯制度三个更为具体的待检验的立法预期。第五、六、七三章立足于2000年到2011年这12年间我国各地各级近三十万份刑事判决书分别检验累犯制度实际打击目标是否符合立法预期、累犯制度实际运行方式是否符合立法预期、累犯制度实际实行效果是否符合立法预期:第五章通过对累犯群体特殊预期的检验发现,尽管现实中受到累犯制度打击的普通累犯群体人身危险性确实较非累犯群体更大,但是累犯只在人身危险性量的维度而非质量二维之上都大于非累犯;第六章通过对累犯处遇从严预期的核心——累犯量刑从严预期的检验发现,尽管现实中法官在对累犯量刑时确实做到了累犯从严(累犯从严事实上的手段包括累犯刑期从严和累犯刑种从严两种),但是立法预期应该影响累犯从严的一系列因素只有极小部分被法官在对累犯量刑时纳入考量;第七章通过对累犯从严有效论的检验发现,累犯制度威慑机制无效,隔离机制低效,因此累犯制度实际预防犯罪的效果远不符合立法预期。

下篇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累犯制度从结构上来讲是结果讨论部分,本篇的核心致力于对我国累犯制度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之间发现的非对称性进行归因和克服。

第八章首先从累犯制度目标群体、累犯制度运行方式、累犯制度实施效果这三个方面对上文发现的累犯制度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的非对称性进行了归纳。第九章则尝试分别对这三方面非对称性的产生进行规范层面的归因和事实层面的归因,认为累犯制度目标群体之非对称性的产生可能是因为累犯制度立法逻辑的局限和现实中犯罪人犯罪潜能的正态分布以及刑事司法的漏斗效应所决定的;累犯制度运行方式之非对称性的产生则可能是我国现行刑法对修正处断简陋规定导致累犯从严缺乏具体规范指引以及在此背景下法官量刑时的个性化被不当放大的综合结果;累犯制度实施效果之非对称性则可能是我国累犯从严将刑罚作为唯一手段的有限性以及立法、司法、行刑阶段均未依据累犯人身危险性的显著差别在从严时贯彻个别化精神的缘故。第十章立足于累犯制度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非对称性的成因,提出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概念重构累犯制度,在对累犯制度进一步精细化区分化的基础上实现累犯制度的宽严相济,并同时辅以瞻前顾后的综合治理措施,以期能尽量消减累犯制度在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的非对称性。


目录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设计

上篇 规范层面的累犯制度

第一章 累犯制度的立法嬗变

一、古代累犯制度的滥觞

二、近现代累犯制度的演进

三、当代累犯制度的发展

四、小结

第二章 累犯制度的立法根据

一、累犯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二、累犯立法的理论正当性

第三章 累犯制度的立法预期

一、累犯群体特殊论

二、累犯处遇从严论

三、累犯从严有效论


中篇 事实层面的累犯制度

第四章 累犯制度立法预期之本土展开

一、中国语境下的累犯群体特殊论

二、中国语境下的累犯处遇从严论

三、中国语境下的累犯从严有效论

第五章 累犯群体特殊论之本土检验

一、人身危险性之界定与重构

二、人身危险性之预测可能

三、累犯群体特殊论之有限证成

第六章 累犯处遇从严论之本土检验

一、累犯量刑从严论之分解

二、累犯从严存在论之证成

三、累犯从严影响论之局部证否

第七章 累犯从严有效论之本土检验

一、累犯从严有效论之合理怀疑

二、累犯从严有效论之实现途径

三、累犯从严有效论之可测机制

四、累犯从严有效论之初步证否


下篇 规范与事实之问的累犯制度

第八章 规范与事实层面之非对称性

一、累犯制度目标群体之非对称性

二、累犯制度运行方式之非对称性

三、累犯制度实施效果之非对称性

第九章 非对称性之可能解释

一、累犯制度目标群体非对称性归因

二、累犯制度运行方式非对称性归因

三、累犯制度实施效果非对称性归因

第十章 非对称性之有限消减

一、宽严相济的累犯制度建构

二、瞻前顾后的综合治理设想


结语

参考资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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