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运梁著《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陈兴良序)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

作者:孙运梁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0181037

出版时间:2021-04-01

作者简介

孙运梁,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研究成果丰硕。

内容简介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书共分十五章,分别探讨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现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涵与规则体系、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关系、客观归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客观归责理论的不足、故意犯的客观归责、过失犯的客观归责、过失犯客观归责的核心、特殊特质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客观归责、特殊认知者的客观归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的客观归责、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司法运用等,在一般说理、论述的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更具说服力,也比较通俗易懂。

目录

导论

一、对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研究的*要性

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

第一章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现状

一、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落入哲学窠臼

二、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能承受之重

第二章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条件说

一、条件说的基本立场

二、条件说的问题点

三、合法则的条件说

四、合义务的替代行为

五、择一的因果关系(双重的因果关系)

六、假定的因果关系

七、因果关系的断绝与因果关系的中断

八、累积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

九、小结

第三章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涵与规则体系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涵

二、判断规则之一: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三、判断规则之二: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四、判断规则之三: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关系

一、归因与归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功能界分

二、从条件理论到客观归责理论的嬗变

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不称职的归责理论

第五章客观归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

一、客观归责与犯罪论体系

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功能

三、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大于实体意义?

第六章客观归责理论的不足

一、有些下属判断规则标准不够明确、具体

二、下属判断规则在犯罪阶层体系定位上存在困难

三、客观归责判断体系中也有主观的因素

四、客观归责理论对既遂犯与未遂犯在适用上无法论理一贯

五、客观归责可能导致将结果犯当作危险犯

六、区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上的困难

七、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八、小结

第七章故意犯的客观归责

一、有必要以客观归责限制故意犯的构成要件

二、客观归责理论限缩了故意犯的适用范围

三、特殊认知是客观归责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八章过失犯的客观归责:一般理论

一、客观归责理论主要适用于过失犯

二、客观归责理论重新架构过失不法的体系

三、以客观归责理论检验过失犯的成立

四、小结

第九章过失犯客观归责的核心:结果避免可能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事实的与规范的结果避免可能性

三、结果避免可能性与过失犯的客观归责

四、结果避免可能性在过失犯认定中的定位

五、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具体检验

六、小结

第十章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客观归责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乱象

三、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域外的考察及其启示

四、以客观归责理论解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归责问题

五、小结

第十一章特殊认知者的客观归责

一、引言

二、特殊认知在客观归责中发挥作用

三、特殊认知没有改变客观归责的客观性

四、功能主义的解决方案

五、小结

第十二章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一、引言

二、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存否

三、以条件说判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所谓相当因果关系

五、不作为犯中条件关系的具体适用

六、从因果关系走向支配关系

七、小结

第十三章不作为犯的客观归责

一、引言

二、从因果支配走向客观归责

三、保证人地位与客观归责

四、先行行为与客观归责

五、结果避免可能性(义务违反关联)与不作为的客观归责

六、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不作为的客观归责

七、小结

第十四章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一、引言

二、从形式、实质到机能:先行行为的理论演变

三、先行行为的性质及其限定

四、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一般规则

五、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具体运用

第十五章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一、引言

二、分析的文本:基本案情、判决结论及裁判理由

三、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分析——以德国为借鉴

四、根据危险的现实化理论的分析——以日本为借鉴

五、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序言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序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该主题研究的论文不计其数,论著亦所在多有。孙运梁教授曾经在一个时期持续关注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问题,并发表了相关重要论文,还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本书是孙运梁教授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问题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该主题的抗鼎之作。作为孙运梁教授本书的首位读者,对孙运梁教授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为之欣喜,值得祝贺。

从本书的书名来看,包含了两个关键词,这就是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问题,而客观归责则是近些年来从德国刑法教义学中引入的理论命题。应该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委,就在于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掺杂着太多的哲学内容,甚至直接以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这样一种哲学话语取代了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学论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纠缠之中迷失了本我,因而难以胜任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理论使命,这是令人遗憾的。因此,我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首先要做的是拨乱反正的工作,对刑法因果关系还以规范与规则的本我,以便在处理司法疑难案件中发挥其作用。然而,因果关系还只是一个归因的问题,因此属于存在论的范畴。而刑法所要解决的是归责问题,即将某个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某个行为,成为其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归因是不够的,还需要归责。不可否认,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是对因果关系的一种分类,试图通过这种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偶然因果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理论具有某种归责的性质。只不过它是借助于哲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两个概念,将某些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偶然性的因果关系排除在刑法因果关系范畴之外。当然,这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本身存在较大问题,主要是哲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概念具有模糊性,难以成为司法认定的标准。而且,这种理论并不是完全排除偶然因果关系,而是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偶然因果关系也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一定的理论混乱。

在批判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学界最初引入的是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种理论以条件说确立的因果关系为基础,进行相当性的判断与甄别,排除那些不具有相当性的因果关系,最终认定为法律因果关系,以此作为归责的基础。因而,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相区分的理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应该说,相对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而言,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逻辑关系更为清晰,因而具有可适用性。当然,在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上存在客观说、主观说与折中说之争,有时也会令人难以把握。

随着德国教义学的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开始在我国介绍与传播,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客观归责是德国刑法教义学中在我国影响最大的理论之一。其中,我是最早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学者之一。孙运梁教授在本书中提及我的两篇论文,这就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地位》(《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我在总结这个时期的理论研究时指出:“在短短的3年中,在同一个刊物发表两篇主题相同的论文,这是较为罕见的。这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客观归责,可见这个主题在当时是多么热门。”

客观归责理论并不是对因果关系的简单代替,而是采用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刑法思维方法,因而对整个构成要件体系带来深刻的影响。这是我们在理解客观归责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的。客观归责是建立在归因与归责的二元区分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把归责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客观归责的理论框架中,归因是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只要具备“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就可以归因。这样,就把因果关系问题简化了,并且突出了归责的主题。显然,归责并不像归因那么简单,它甚至超越了因果关系的范围,涉及对行为、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全面的实质性考察。在客观归责中,引人瞩目的是所谓具体规则,例如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等,而在这些规则项下,又存在各种更为具体的判断规则。例如在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项下,就有降低风险、没有制造风险、假定的因果过程等判断规则。这些判断规则为构成要件的认定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准则,因而具有司法便利性。

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理论到客观归责理论,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刑法理论从天上降落到地上,这是一个刑法理论的工具理性的实现过程。当然,客观归责理论的意义远远超出因果关系,因为客观归责的三个规则对构成要件的行为、结果以及两者关系都进行了实质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说,客观归责并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理论,而是构成要件理论。也正因为如此,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具有并列关系。客观归责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在形式地判断行为、结果与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上述构成要件的三个要素进行实质审查。其中,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对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判断,判断的目的是确定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实质判断,判断的目的是确定结果具有法益侵害的性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是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质判断,判断的目的是在归因的基础上,实现对结果的归责。这种对构成要件的形式与实质的二次判断方法,对传统的构成要件认定方法是一种创新,具有较大的启发性。

在德国,罗克辛教授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具有学术标签性质,然而并不是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受到重视。但在我国却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大规模的介绍,并且始终热度不减,甚至对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孙运梁教授在本书中以专章的篇幅研究了被孙运梁教授称之为被称之为“一份依照客观归责理论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8刑初1789号。在该判决书中,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归责问题进行了分析,采用了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以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上述风险制造行为存在常态关联等客观归责的理论话语。可以说,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孙运梁教授对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深入研究不仅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实务中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孙运梁教授从2002年考入北京大学刑法学科,先后跟随我攻读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孙运梁教授的博士论文题目是《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监狱、刑罚、犯罪、刑法知识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这是一部属于刑事法思想史的著作,是对刑法的超法规的研究。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当时孙运梁教授大量阅读了关于福柯的作品,因而对福柯的刑事法思想产生了浓厚的学术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合乎时宜地选择以福柯的刑事法思想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当然,刑法理论的主体内容是刑法教义学,这是一种规范研究。在博士生毕业以后,孙运梁教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开始了教学与科研生涯。起初,我对孙运梁教授的知识结构还是存在某种疑问的,因为刑法教学与科研的主要内容毕竟是规范刑法知识。然而,孙运梁教授及时调整了自己的研究进路,以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作为主攻方向,矢志不移。其间,孙运梁教授还到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学一年,深入了解和理解德国刑法理论的基本脉络,尤其是以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为中心。此后,孙运梁教授还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得批准。在经过多年努力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本书的规模,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孙运梁教授从博士生毕业以后,一直孜孜不倦地在刑法学术道路上持之以恒的努力,终于收获了学术成果,出类拔萃,成长为我国年轻一代刑法学者中的佼佼者,这是令人鼓舞的。

孙运梁教授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一书行将出版之际,应邀为本书作序。我作为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演变和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的见证人,以及孙运梁教授对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艰辛探索与艰难跋涉的旁观者,写就这些文字,既是一种回望,也是一种感慨,特向各位读者推荐孙运梁教授这部饱含作者理智与热情的用心之作。

是为序。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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